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林木种子检验管理办法

种子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通过科学、公正的检验,为 优良品种的选育、引进和利用提供保障,推动林业的可持续 发展。
适用范围
适用地域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林木种子的检验、管理和监督。
适用对象
林木种子检验适用于所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 人。
基本原则
1 2 3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THANK YOU.
移交处理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行为,林木种子检验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06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及处罚
01
未经批准从事林木种子检验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02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窃取检验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03
不按照规定报送检验样品或者提供…
种子形态
01
观察种子的形状、大小、颜色等特征,判断种子是否符合要求
。
健康状况
02
检查种子是否有病虫害感染,以保证种子生长健康。
生命力
03
评估种子的发芽率和成活率,判断种子的生命力。
检验方法
视觉检验
通过观察种子的外观特征,判断种子的质量和健康状况。
仪器检测
使用仪器检测种子的内部结构和成分,如使用X光检查种子内部是否有病虫害。
任。
检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0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0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执行。
2023国家林木良种审定公告

2023年国家林木良种审定公告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森林资源的日益稀缺,林木良种的保护和利用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林业局发布了2023年国家林木良种审定公告,旨在推动我国林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林业的健康发展。
一、审定目的国家林木良种审定旨在通过对林木种质资源的筛选和认定,发现和推广具有优良特性的林木种质资源,提高林木种质资源的利用率,促进林业生产的良种推广,保障国家林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二、审定内容国家林木良种审定包括以下内容:1. 林木种质资源的筛选和鉴定:对林木种质资源的遗传特性、生长特性、抗逆性等进行全面评估,确定其是否具有良好的生态适应性和经济价值。
2. 良种认定标准的制定:制定林木良种认定的标准和方法,明确良种认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确保良种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 良种推广示范和应用:组织林木良种的示范推广和应用试验,为良种在林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三、审定范围国家林木良种审定范围包括各类经济林、速生林、防护林和风景林等,涵盖各类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
四、审定程序国家林木良种审定由国家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
具体流程包括:1. 项目申报:相关单位向国家林业局申报良种审定项目,提交相关材料和数据。
2. 专家评审: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审定意见。
3. 公示和听证:将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项目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建议。
4. 最终审定:国家林业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众意见,确定良种审定项目,并发布最终审定公告。
五、未来展望随着我国林业结构的调整和森林资源的保护,国家林木良种审定工作将进一步加强和推动。
未来,国家林业局将继续完善良种审定体系,推动良种的示范推广和应用,促进我国林业生产的高质量发展。
2023年国家林木良种审定公告的发布将为我国林业生产提供更多的优良林木种质资源,促进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推动林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方法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方法一、引言农作物和林木品种的审定是农业和林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农林业生产的品质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方法,包括审定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技术手段等内容。
二、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方法1. 审定基本原则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应遵循科学性、实用性、经济性、适应性和稳定性的原则。
科学性要求审定结果基于科学实验证据;实用性要求品种具有良好的生产性能和市场竞争力;经济性要求品种能够提高农民收入和农业经济效益;适应性要求品种能够适应不同的生态环境和种植条件;稳定性要求品种具有遗传稳定性和一致性,能够保持长期稳定的生产性能。
2. 审定程序(1)申请阶段:农作物品种审定的第一步是申请阶段,农民、农业科研机构或种子企业可以向相关农业部门提交品种审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品种特性和试验数据。
(2)初评阶段:农业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包括对品种特性、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初步审核。
(3)试验阶段:通过田间试验、观察和测定,对申请品种的农艺性状、产量、品质等进行全面评估。
试验要求严格控制试验条件,确保结果的可靠性。
(4)专家评审阶段: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审,综合考虑品种的农艺性状、产量、品质、抗病虫害性等方面的表现,确定是否通过审定。
(5)公示阶段:将审定通过的品种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6)审批阶段:最后由农业部门对审定通过的品种进行审批,颁发相关的审定证书。
3. 审定技术手段(1)遗传学分析:通过对品种的遗传背景、基因组结构等进行分析,判断品种的亲本关系和亲缘关系,以确定其独特性和创新性。
(2)田间试验:通过在不同地区、不同生态环境下进行田间试验,评估品种的适应性、产量表现和抗逆性等。
(3)生物化学分析:对品种的营养成分、抗性物质等进行分析,评估其营养价值和抗性特性。
(4)分子生物学分析:利用分子标记等技术手段,对品种的基因型进行分析,评估其遗传特性和亲缘关系。
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及时地审定主要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目录》确定的主要乔灌木树种,主要林木品种包括选育品种、家系、无性系和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种源区种子及引种成功的树种、品种等。
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设立内蒙古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主要包括审定、编号、命名、颁发林木良种证书,提请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予以公布。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
因工作变动,委员可临时调整或增减。
根据审定工作的需要可临时聘请有关专家。
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组成。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站,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二)能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三)从事林木品种选育、推广、管理或相关工作;(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委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委员会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二)有宣传执行本办法,参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活动,完成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交给的任务以及调研全区林木品种选育、审定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并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汇报的义务。
(三)推荐我区参加全国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
第三章申请第九条申请人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要林木品种,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一)经多年栽培,在一定区域内性状优良,有较高使用价值的乡土树种种源区的种子。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林种〔2014〕83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林种〔2014〕83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各单位:《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业经省林业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安徽省林木良种审定暂行办法》(林种〔1997〕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安徽省林业厅2014年12月8日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根据《种子法》、《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和国家林业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
第三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委员会下设专业组,负责林木品种的初审工作。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具体由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以及各专业组,由省内相关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具体组成办法以及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主要林木品种,申请人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一)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二)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者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四)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和无性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可以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订的协议,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附件2四川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品种名称申请人建议的品种名称树种申请品种源于何种树种的名称(如核桃)品种类别包括野生驯化品种、引种驯化品种、优良种源、优良家系、优良无性系、优良品种、母树林、实生种子园、无性系种子园等申请人申请人姓名(以单位为申请人的填写单位名称)选育人品种选育的主要完成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固话)(手机)E-mail填报日期: 年月日四川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制作填表说明:⒈表中各项内容应如实填写,要求文字精练,描述准确。
⒉《申请表》中含* 的项目为选填项目,其余为必填项目。
品种及无性系应当对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进行详细描述;以品质或特殊使用价值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品种,必须填写相应的选填项目。
⒊品种类别包括:野生驯化品种;引种驯化品种;优良种源;优良家系;优良无性系;优良品种;母树林;实生种子园;无性系种子园。
⒋申请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申请人为个人的,《承诺书》需个人签字;申请人为单位的,需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⒌《区域(引种)试验结果证明表》每个试验地点填写一张,同一县内有两个以上试验地点的,可填写在一张表上。
引种是指从国外或省外引进的品种, 需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在《区域(引种)试验结果证明表》中签章。
⒍《区域(引种)试验结果证明表》设有所在市州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目,签章单位对审核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表1-1四川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表表2-1区域(引种)试验情况表表2-2区域(引种)试验结果证明表*签章单位对审核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25•【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7年10月25日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效率地审定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从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
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五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负责林木品种审定的组织和结论公布工作。
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8—10名。
第六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林木用途分别设立专业委员会,承担林木品种审定的初审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
河北省林木品种审(认)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及时地审定主要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国家林业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
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设立内蒙古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因工作变动,委员可临时调整或增减。
第六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
委员不履行职责或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由委员本人或者办公室提出申请,主任委员批准后,予以更换。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九条由国家林业局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确定的主要林木,可以申请自治区级审定。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确定的主要林木仅能申请自治区级审定。
同一林木品种不能同时申请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审定。
第十条对申请人作出下列规定:(一)申请人必须是法人或自然人。
(二)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各类林木良种基地生产的种子,由其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人提出审定申请。
(三)对选育人清楚,选育的优良品种、家系、无性系由选育单位或选育人作为申请人提出审定申请。
(四)申请人与选育人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供原选育人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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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第44号令《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建龙2017年10月25日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公正、公开、科学、效率地审定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从事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
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设立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全国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五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负责林木品种审定的组织和结论公布工作。
主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8—10名。
第六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林木用途分别设立专业委员会,承担林木品种审定的初审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承担,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
第八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
委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宜继续履职者,由委员本人或者秘书处提出申请,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予以更换。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九条由国家林业局确定的主要林木,其品种可以申请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但仅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区域试验的,应当申请省级审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其品种应当申请省级审定。
同一林木品种不能同时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审定。
第十条提出林木品种审定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表。
(二)林木品种选育报告,容应当包括: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品种特性、繁殖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性、适宜种植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品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作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检测数据。
(三)品种及无性系应当对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进行详细描述。
(四)区域试验证明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区域试验的品种,应当提供至少3个在生态上具有显著差异的区域试验点数据;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区域试验的品种,应当提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3个区域试验点数据。
(五)林木品种特征(叶、茎、根、花、果实、种子、整株植物、试验林分)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
(六)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属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省级审定又申请国家级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审定的,还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与原选育人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供原选育人的委托书。
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还应当附具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经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项材料,但应当提交品种权证书材料。
第十二条在中国境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种子企业代理,并签订委托书。
第十三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可以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订的协议,直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第十五条已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适宜种植围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相应的适宜种植围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第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审定的,申请人在一年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章审定和公告第十七条林木品种审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暂无标准的,应当执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定。
第十八条受理林木品种审定申请后,由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
参加初审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为单数,其中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参加审定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不少于7人,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参加审定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不少于5人。
根据年度审定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临时委员。
临时委员比例不得超过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30%。
初审结果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赞成的,即为通过。
第十九条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是否符合以下条件进行初审:(一)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
(二)优良种源区的优良林分或者良种基地生产的种子。
(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无性系、品种。
(四)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种源、家系、无性系、品种。
第二十条初审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专业委员会应当提出该林木品种的特性、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和适宜种植围。
初审未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确实为林业生产所需,专业委员会可以提出认定建议,同时还应当提出该林木品种有效期限。
同一品种只能认定一次。
第二十一条经专业委员会初审通过的林木品种,应当由秘书处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的主要容包括:名称、树种、学名、类别、品种特性、适宜种植围、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申请人、选育人等。
第二十二条公示期满后,秘书处应当将初审结论和公示结果报主任委员会。
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通过审(认)定。
第二十三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品质或者特殊价值检测、品种和无性系的DNA指纹检测。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根据审定工作需要考察林木品种选育现场,对品种和无性系开展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现场查定,或者要求申请人介绍具体选育过程、区域试验测试、品质鉴定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对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统一命名、编号,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告。
公告的主要容包括:名称、树种、学名、类别、林木良种编号、品种特性、适宜种植围、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用途、申请人、选育人等;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还应当公告林木良种有效期限。
同一林木品种因改变适宜种植围再次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颁发新的林木良种证书前收回原林木良种证书;新的林木良种证书由原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编号不变。
第二十五条通过国家级审定的林木良种,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可以在本行政区域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
第二十六条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应当在公告后30日报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审(认)定未通过的林木品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向原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二十八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于申请复审的,应当自接到复审申请一年,按照本办法关于审(认)定的规定进行复审。
复审仍未通过审(认)定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第二十九条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在林木良种有效期限届满后,林木良种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进行推广、销售,但可以重新申请审定。
第三十条林木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
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的,可以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参加审定的委员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十一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为申请人的,应当对本年度的林木品种审定自行回避;未回避的,其申请审定品种的审(认)定通过结果无效。
对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申请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对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申请由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
对主任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申请由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对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申请由主任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包括申请表、区域试验证明表、品种选育报告、林木品种特征图谱、品质鉴定报告、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公告等容的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五章林木良种的编号和名称第三十三条林木良种的编号由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定或者认定标志、林木良种类别代码、树种代号、林木良种顺序编号和审(认)定年份等6部分组成:(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为“国”;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二)审定或者认定标志:S代表审定通过,R代表认定通过。
(三)林木良种类别代码用英文缩写表示,分别为:引种驯化品种ETS;优良种源SP;优良家系SF;优良无性系SC;优良品种SV;母树林SS;实生种子园SSO;无性系种子园CSO。
种子园代码后用加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育种代数,如(1)为一代种子园,(1.5)为一代改良种子园,依次类推。
(四)树种代号:由树种属名、种名(拉丁名)的第一个字母组成,与其他树种有重复的,加种名的第二个及以后的字母至相区别为止。
(五)林木良种顺序编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六)审(认)定年份: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三十四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有效期限表示为X年(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第三十五条林木良种名称中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者其他暗示林木品种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或者其他夸大性词语。
林木良种名称应当和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一致。
第六章引种备案第三十六条建立同一适宜生态区省际间良种试验数据共享互认机制,开展引种备案。
第三十七条通过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引种至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林木良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