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用途不宜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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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芳案件相关法律问题(3篇)

方芳案件相关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方芳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方芳被指控涉嫌故意杀人罪。

案件发生在我国某市,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取证,最终进入司法程序。

在此案件中,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 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方芳,女,20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他人生命权。

(3)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杀人。

(4)犯罪客观方面:方芳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

2. 犯罪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分为直接故意杀人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

在本案中,方芳的行为属于直接故意杀人罪。

3. 犯罪情节(1)犯罪手段:方芳在作案过程中,使用了刀具作为作案工具,手段残忍。

(2)犯罪目的:方芳在作案前,有预谋地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故意伤害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

(3)犯罪后果:被害人因方芳的故意杀人行为而死亡。

4. 犯罪责任(1)方芳作为犯罪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对其故意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 刑事诉讼程序(1)立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

(2)侦查: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包括收集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等。

(3)起诉: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4)审判: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判决: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三、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1. 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在方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方芳享有以下权利:(1)被侦查机关依法讯问的权利。

(2)获得辩护律师帮助的权利。

(3)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4)上诉的权利。

2. 证据问题在方芳案件中,证据问题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以下是关于证据问题的探讨:(1)物证:刀具等作案工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8.04.29•【文号】法释〔1998〕9号•【施行日期】1998.05.09•【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财产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七十二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9号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非单一用途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非单一用途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同类型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 断就每 一用途是 否构成 犯 判 罪 。对 于其中的数额计 算 , 需要区分多种情况进行阐述 。 ( ) 一 皆未构成犯 罪时 举例 : 若行为人 乙一次 挪用 公款 2万元 , 中 40 其 0 0元用 于赌博 ,0 0元用于经营活动 , 100元在 一个 月内归还 ; 80 该 20 另 80 0 0元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 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如果该 种 行为仅因法律规定的不够 完善而脱罪 , 实难 以实现公 平正 义 的理念 , 无法做到真正 的罪行平等 。 必须明确的是 , 不能 为了追究犯 罪而忽 视三种 不 同类 型 挪用公款罪定罪要件上 的区别 , 不能无视 每单位数 额 的不等 值性而直接累计计算 。从 逻辑上讲 , 两数 额相互叠加 或两 事 物 间相互折算 , 则必然要求其 性质 的一致。虽然 我们认定 只 有“ ” 挪 出公款的行为才是挪 用公款罪 的实行行 为 , 由于法 但 律在行为之后 的“ 用” 款 中区分不 同用途 规定 不 同的构 使 公 成要件 , 以不可 以视之 为性质一致 , 所 不能直接累计计 算。但 其作为挪用公 款罪 的不 同类 型 , 必然存 在相 互换 算 的可能 。 正如在数学 的运算 中, 5千克 与 l 0克 是不 能 直接 累加 计 算 的, 但克与千克 皆为 重量单 位 , 相互 间可 以进 行换 算 。同样 地 , 用公 款用于非单一 用途 时 , 在挪 各数额可以视为是带有运 算单位 的 , 4 0 ( 如 00 非法 活动 ) 80 ( 、00 营利 活动 ) 80 ( 、0 0 一般 活动、 过三 个 月未还 ) 运 算单 位 不 同就 不 能直 接 累加 计 超 , 算 , 由于皆属挪 用公款 的行 为 , 但 故可以进行相互 间的换算 以 定罪量刑 。 挪用公款客观方面 的三种行 为因挪用 用途 的不 同 , 而在 挪用数额 、 用时间、 挪 挪用后是否逾期归还等方面 有不 同的限 制并直接关 系到罪与非罪 的认 定 。 用数额 本身即 是需要 【挪 2 累加运 算的对象 , 不可 能进行单位 间的换 算 , 仅有挪用公款归 个 人使 用的具体 用途是三种类型之挪用公款罪都必须 的构成 要 件 。 立法 者也 正是 基 于 以 上 分 析 , 对 不 同 用 途 规 定 了 从 针 严至松 的递 进式阶梯状 结构 , 反映 了刑法对 于用于 一般 活 这 动、 用于营利活动和用于非法活动的否定评价 。一般来讲 , 若 将行为人挪 用 4 0 0 0元用于非法活动视为行为人挪 用 4 0 0 0元 用于营 利活动 ( 一般活 动 ) 或 是合理 的 , 此 , 据 在行 为人 挪用 公 款用于非单一 用途 , 皆不构 成犯 罪时 , 以按 非法 活动 且 可 型一营 利活动型一超 期未还 型之排 列 , 重行 为的数 额折 算 将 入轻行为中。在这过程 中, 发生了一定的性质损耗 , 即本应 受 பைடு நூலகம்更重谴责的行 为视 为轻行为 予以定罪量刑 。但我们认 为这 是基于立法对挪 用公 款罪规定 的不完 善 , 又根据 公平正 义 却 理念和 刑法保护 法益 的需要而追 究行 为人 的刑 事责任 时 , 所 必须耗费的代价 。

挪用公款罪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挪用公款罪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和适用法律 刑法 的用语 更不 能有两种 以上的解释 。如果刑法 的用语 既可 以这样理解 .又可以那样理解 .
那么人们就无法 判断哪一 个理解 是正确 的 ,守法者和执法者都将无所适从 。 9 刑法 》第 3 4条虽然对 ” 7《 8 挪用 公款罪作 出了详细的规 定,但由于存在缺陷 ,使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在 该条 文中予以充分体现 ,给司法 实践带来不少 困惑,影响 了对挪用公款犯罪 的查处 。本文拟 结合 司法 实际,阐述现 行法律规定中存在 的法
本的含义要求 “ 一是刑法的法定化 、实定 化, 一是条文 的明确化 。前者要求刑法 中的犯罪与刑 罚.必须有
条文规定 ,必须作实体的规定 ;后者要求 条文的规定,必须意思确切 ,文字清 晰 ,不容稍有混淆 。 如 ” 果法律条文不严谨 、不准确、不确定 ,“ 人们就无法 了解刑法规定 的具体 内容和指 向,从 而也就 无法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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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研究 》20  ̄筇 5 0 6b / 期
实践探索
挪用 ……,或者挪用…… ,或 者挪用……是挪用公款罪 ” .这种规 定存 在循环往 复的逻 辑错误 ,在 定义项 中出现被定 义项 的 内容,它 并没有 解释清楚挪用的真正 舍义。此外,作 为挪用 公款 罪的基本特征 的 “ 挪用
条表述 、 规定 内容 的缺陷, 出挪用公款后的使用用途和期 限不应 当成为本罪 的犯 罪构 成要 件,并提 出相 指
应予 以完善 的建 议。


法条表述 中所存在 的缺陷
( )法 条中的用语 存在语痫 ,令 人费解 。 一 9 刑法 第 3 4 的表述 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进行非法活 7《 8条 动 的,或 者挪用 公款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 公款 数额 较大、超过三 个月未还 的,是挪用公 款罪 ,……。“ 挪用 ” 。按字 面解释 ,“ ”即移动 ,“ ”指使用,“ 挪 用 挪用 ”就是指移作使用 ,即改变事物 的本来用途 , 将之转 移作其他 用途 。 其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 一是把原定用于某方面 的钱移到别 的方 面来 用; 二是私 自用 ( 公家 的钱 ) 。 挪用 公款 罪中的挪 用,从立法本意 、该 罪在 刑法 分则的体系及 其侵害的客体 三 个层面 来看,其含义是将公款挪作私用 ,即按 “ 自用公家 的钱 ”解 。。《 私 刑法 》第 3 4条规定 :“ 8 …… ,

对挪用公款罪中_归个人使用_的认识与理解

对挪用公款罪中_归个人使用_的认识与理解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4对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的认识与理解汪惠芳(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挪用公款案件的认定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应根据刑法的立法本意,运用法理学对其做出科学的界定。

从刑法的任务,刑法的基本原则,挪出人和使用人的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等角度看,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应理解为:“个人”是指挪出人,“使用”包括本人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本人间接使用又包括给其它个人和单位具体使用。

“使用”应从广义上去理解,它包括占有公款打算使用但还没有使用、使用预备、已经实际使用,且有一个共同的基础:个人占有公款。

【关键词】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F6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08)04-0036-03【收稿日期】2008-04-23【作者简介】汪惠芳(1977—),女,安徽枞阳人,安徽省广播电视大学马鞍山分校教师,南京大学法学院200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No.4,2008GeneralNo.37,Vol.72008年第4期第7卷(总第37期)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ofAnhuiVocationalCollegeofPoliceofficers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归个人使用”作了规定。

2001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又先后对“归个人使用”作了专门解释。

然而,上述解释的先后实施并未彻底解决好这个问题,实践中对于各种《解释》的适用仍有较大争议,甚至引起很多学者围绕《解释》展开争论。

[1]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机关应着眼于刑法的立法本意,运用法学理论,并根据司法实践中犯罪形式的不断变化而不断对“归个人使用”作出相应的新的解释,通过科学的界定,以指导司法机关公正、统一、稳定地办案。

挪用公款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争议研究

挪用公款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争议研究

挪用公款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争议研究挪用公款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罪名,主要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承担的公共财产当作自己私人财产,或者挪用国有资金、社会捐赠、拨款补助等公共财产,以达到个人利益的行为。

其中,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争议较多,在实践中也具有一定的难度。

一、挪用公款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争议关于挪用公款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主要有以下争议:1. 挪用对象是否必须是公共财产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是指属于国家机关、政府部门、集体组织和公共团体等单位的资金、财产或者其他物品,但争议在于是否必须属于公共财产。

有一些法学界人士认为,只要是属于国有资产范畴内的财产,都可以适用此罪名。

然而,此观点存在较大的模糊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应有精练性和明晰性要求。

2. 恶意主观要素的意义和规定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必须是具有恶意的行为,但恶意行为的界定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一些司法实践中,认为挪用行为自然具有恶意,但实际上,挪用行为不一定自然而然地具有恶意。

另外,对于具体的恶意行为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比如是否必须对挪用的资金具有“占有”意图等。

3. 挪用金额的计算问题挪用公款罪通常需要针对挪用的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但如何计算金额也存在较多的争议。

在实践中,判定一个挪用行为的财产价值时,往往需要参考多方面的因素,比如资产价值的大小,时间跨度等因素的综合考虑。

二、挪用公款罪案例1. 投资区域建设资金挪用案2018年5月,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投资区域建设资金挪用案,被告人张某因利用职务之便,将区域建设资金向自己的公司转账10余次,共计125万余元,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罚金100万元人民币。

2. 部门公款挪用案2019年8月,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挪用长达4年的部门公款而被立案的案件。

被告人梁某长期利用职权将部门公款挪用,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以及惩罚性罚款200万元。

会计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某市某国有企业财务部会计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挪用至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投资和消费。

经过近一年的调查,2011年5月,张某被该公司举报,同年7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挪用公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案件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1. 挪用公款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 张某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1)张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具备主体资格。

(2)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挪用至个人账户,具备客观要件。

(3)张某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投资和消费,具备主观要件。

(4)张某挪用公款金额共计人民币50万元,符合“数额较大”的要求。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律法规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单位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张某作为公司财务部会计,应当遵守会计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利益,但其挪用公款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该法。

2. 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张某挪用公款的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导致公司财务信息失真。

三、案例分析(一)张某挪用公款的动机1. 物质需求张某在挪用公款的过程中,主要用于个人投资和消费,这说明其存在一定的物质需求。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会计人员由于自身收入较低,为了满足物质需求,不惜挪用公款。

2. 盲目投资张某在挪用公款后,将资金用于投资,但投资失败,导致资金无法收回。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及既遂标准


MOD R U I S E NB SNE S
坝 代 商 业
罪 , 于挪 用公款 罪的诸 多问题 理 论 界一 对 直存 在 争议 ,在 经 济犯 罪形 式 多元 化今
天 , 入探 讨 剖 析此 罪 的 意 义尤 为 重 大 。 深 本 文以 该 罪的构 成要 件 为主 要 研 究对 象,
尝试 提 出 自己的 见解 , 以 解 决在挪 用公 款 罪适 用 中所 存 在 的 问题 ,并 对挪 用公 款 罪 的 既 遂 标 准 进 行 了简要 的概 述 。
【 关键 词 】 挪 用 公 款 罪 ;构 成 要 件 ;既 遂 标 准 挪 用 公 款 罪 是 指 围家 工作 人 员利 f 职 } j 务上 的 便利 , 用公 款 旧个 人使 用 , 行 非 挪 进 法 活动 的 ,或行 挪 用 公款 数 额较大 , 仃 营 进 利活动的,或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 3 个月 末 还的 行为 。 找罔 17 年刑法 将捌堋 公 99 款的行为以贪污罪论处。 97 19 年修订后的新 刑法 将 挪用 公款 罪的 j体 严格 限定 于 “ 二 同家 工 作 人 员” 的范 同 内 ,取 消了 《 充 觇 定》 补 中 “ 片公 款数 额较 大不退 还 ,以贪 污 论 挪 ] 处”和 “ 挪用 公款 进 行非 法活 动构 成其 他罪 的 ,依 照数 罪并 罚 的规定 处罚 ”的规 定 ,使 得刷 法分 则关于 揶 用公款 罪的规 定得 到世 一 步 明确 。
二 行 为 方 式
依据刑法第 34 8 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 融凭证进行抵押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圃 个人使用有 以下三种方式:其一 , 从事非法 活动 。对于非法活动的范围, 学界主要有两 【 参考文献】 种理解。一种认为,非法活动 仅限于构成犯 1 房清侠 . 刑法理论 问题专题研 究. 中国 罪 的违 法行 为 。 另一 种观 点 则认 为 , 法 活 人 民公安 大 学 出版社 .0 3 版 . 非 20 年 动不仅包括犯罪活动 , 而且还包括一般的违 2 杨兴国, 污贿赂 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 、 贪 中 20 年版 . 法活动。 笔者认为这里的非法活动应该理解 用问题 解疑 . 国检 察 出版 社 .0 2 5 、何 秉松 . 务犯 罪 的预 职 为一般违法活动和犯罪活动。因为刑法条文

挪用公款考试题及答案

挪用公款考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必须是:A. 国家工作人员B.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C. 任何公民D. 公职人员**答案:A**2.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A. 非法占有公款B. 非法使用公款C. 非法占有或使用公款D. 合法使用公款**答案:B**3.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多少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A. 三年B. 五年C. 七年D. 十年**答案:B**4.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处多少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A. 三年B. 五年C. 七年D. 十年**答案:C**5.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多少年以上有期徒刑?A. 五年B. 七年C. 十年D. 十五年**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1. 下列哪些行为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A.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B. 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C.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D.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且数额较大 **答案:ABCD**2.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包括:A. 数额较大B. 数额巨大C. 数额特别巨大D. 情节严重**答案:ABD**## 三、判断题1.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对/错)**答案:对**2.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可以是过失。

(对/错)**答案:错**3.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错)**答案:错**4.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不构成犯罪。

(对/错)**答案:错**5.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错)**答案:错**## 四、简答题1. 简述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主体要件: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 客观要件:非法使用公款,包括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归个人使用。

- 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

_归个人使用_及其具体用途在挪用公款罪中的定位_周宜俊

个罪研究“归个人使用”及其具体用途在挪用公款罪中的定位周宜俊内容提要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及其具体用途在挪用公款罪中的含义及地位问题,历来为学界和实务部门争论的焦点。

对这一问题的合理解决,不仅有利于集中刑法打击的重点,维护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而且对于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统一执法都是有重要意义。

本文结合国外相关立法例,从挪用公款犯罪的本质出发,对当前理论上的各种观点进行了深入反思。

关键词 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 客观要件 主观的超过要素在挪用公款罪中,公款的具体用途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紧密相连的。

按照我国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及其具体用途是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的一个必要要件,并且刑法第384条根据公款具体用途的不同配置了不同的时间和数额条件,共同完成对挪用公款罪的界定。

然而,把它们都作挪用公款罪的定罪要素是否合理?如果认为它们对挪用公款罪的成立不可或缺,那对它们又该如何定位?这在当前理论界和实务部门都不无争论。

对这一问题的合理解释和科学处置,不仅对走出理论上的困惑意义重大,而且对解决司法实务中的难点至关重要。

一、当前的理论观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及其具体用途在挪用公款罪中应当如何定位,刑法理论上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肯定说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刑法明文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不可缺少的一个客观要件;同时认为刑法第384条明文规定,对不同的挪用公款用途,有不同的定罪条件,但却没有明确对三种挪用行为如何分别量刑,因此,应当肯定三种不同用途对于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定罪意义。

①①王作富:“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

2.区别说主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从犯罪构成上来分析,“归个人使用”并不仅仅反映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而且还表明挪用的公款实际占有的状况,也是一种客观表现。

但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后的具体用途对挪用公款罪的成立没有根本影响,因为决定挪用公款罪危害程度的因素主要是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挪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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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用途不宜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具体用途分成三类,即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及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一般用途,并加设不同条件作
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

关于这一点,理论界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


的学者认为,不能忽视不同的用途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实际的影响,特别
是将挪用的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其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随之增加,立
法对挪用公款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构成要件是有依据的。

[1]还有观点认为,挪
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中,不应将挪用公款的社会危害性与挪用公款后用途的社
会危害性混为一谈。

[2]有的学者进一步指出,刑事立法中,一般把目的行为规
定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动机行为则于犯罪的成立不产生影响。

[3]笔者也认
为将“具体用途”规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无论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
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理由如下:
第一、将具体用途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不符合我国刑事立法根据目的行为
确定构成要件的原则。

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主观态度里包含着犯罪目的
和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是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期望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
度,而犯罪动机则是刺激并维持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和意志倾向。

犯罪目的决
定犯罪的性质,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犯罪动机不决定犯罪的性质,只
影响量刑的轻重。

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性质来讲,目的总是违法的,动机
不一定违法,如为了看病而去盗窃,其动机是为了看病,并不违法,但其目的
是通过盗窃获得看病的钱,则是违法的。

就行为对客体的作用,目的行为一定
侵害客体,动机行为则不一定侵害客体。

因此,目的行为决定行为的基本特征,在刑事立法中,总是根据目的行为定罪,而不是根据动机行为定罪。

正因为如
此,只能把目的行为而不能把动机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客观要件。

这在刑法学上
属于基本的刑法理论,在刑事立法上也属于基本的立法规则。

然而97刑法第
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罪客观要件的规定却违背了这一立法规则。

在挪用公
款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改变公款的用途,挪作个人使用,这是违法的;其动
机有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有的是进行营利活动,还有的是为满足自己一时
的生活需要,这中间既有违法的动机,也有合法的令人理解和同情的动机。


其中合法的令人理解和同情的动机也作为定罪因素并不合理。

第二,将具体用途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容

引起罪刑关系的不协调。

挪用公款罪危害的是公款所有权单位对公款的的使用
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挪用公款行为的危害性大小,具体体现在挪
用公款的数额大小和挪用公款的时间长短等因素上,与挪用公款的具体用途没
有直接关系。

[4]挪用公款的具体用途也许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进行非法活动,但它不是直接危害公款的使用收益权,而是危害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触
犯其他法律和法规。

因此,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的犯罪情形,应该是危害公款
所有权单位利益和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挪用公款行为本身,而不是
挪用公款后的用途行为。

如果将挪用公款后的用途行为纳入挪用公款罪的构成
条件范围,就可能出现一些不公正的定罪和量刑情况。

例如,某甲挪用公款10
万元归个人使用两个半月,用于生活消费;某乙挪用公款3万元归个人使用十天,进行营利活动。

不难看出,前者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后者,然而按照现行法
律规定,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却构成犯罪,这样的结果难以令人心服口服。

实践中甚至还会出现对拒不交代挪用的公款使用用途的犯罪嫌疑人无法定罪的情况,因为既然使用用途是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那么用途没有查清楚,

是典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另外,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自然包括挪用公款进行严重刑事犯罪活
动。

如果对这种挪用公款进行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只按挪用公款罪进行处罚,势必会严重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数
罪并罚,又会违反“一行为不得重复评价”的刑法原则。

造成这种两难境地的原因,其实就是因为立法将挪用公款的具体用途作为了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如果“非法活动”不是挪用公款罪的构成条件,对挪用公款罪进行活动的犯罪情形进行数罪并罚就是合理的。

第三,将具体用途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破坏了刑事法律体系条文之间的内
在逻辑关系。

从刑法分则条文之间的内在逻辑看,立法者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贿赂等犯罪共同规定为一章,是因为它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同类
性质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贪污、受贿获得的财物与挪用行为获得的公款一
样,也有可能用于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但贪污、贿赂钱款的使用用途都不
是这些犯罪必备构成要件,而挪用公款的使用用途却是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必备
要件。

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侵财型犯罪中,也没有将获得财物后的具体用途
作为其犯罪构成的条件。

因此,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既不能与同一章的
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保持一致,也与刑法分则中其他侵财型犯罪的构成条件规定
不协调,条文之间缺乏应有的内在统一。

也就是说,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
公款罪的构成条件的配置,在刑法分则中是独一无二的。

第四,将具体用途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不利于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


实中的使用情况难以简单地用“三种用途”来界定清楚。

就挪用公款的侵犯对象——公款而言,公款是种类物,公款一旦被挪出控制在个人手里,用途就很难说清了。

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还赌债2万元,儿子生病住院又交了2万
元押金,其挪用公款2万元,连同2万元存款,还了赌债又交了押金。

这时就连行为人自己也很难分清挪用的公款是用于非法活动还是用于一般用途。

另一
方面,即使明确知道公款的初始用途但最终用途也很难界定。

如某甲挪用公款
80万元购买一座楼房,其中一楼作为店铺出租,二楼用于开设赌场,三楼则作为家庭居住,对此,应如何认定这80万元究竟用于何种用途,又如何界定三
种用途各用多少款项。

假设某甲在三个月内就把80万元归还给单位,那又

如何定性?
同时,刑法关于使用用途的表述也容易引起歧义,影响司法实践中对挪用
公款罪的认定。

“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的区分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两者是有着交叉关系的一对概念,“营利活动”有合法与非法之分,“非法活动”同样有营利与不营利之分。

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经商办企业,是属于非法活动还是营利活动,司法实践中认识常常不
统一。

[5]
由于挪用公款各种用途的立案标准不同,行为人为避重就轻往往都交代将
公款用于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之外的其他活动,这就给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真实
情况带来很大困难,在难以査证的情况下,往往会使行为人侥幸逃脱法律的制
裁,不利于有效打击挪用公款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将法定的三
种公款用途从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中删去。

一是这种区别本身没有实质上的
意义,且会造成刑法理论上的混乱;二是从挪用行为本身给公款所有权单位造
成的危害和影响看,三种用途的危害性大小并没有可比性;三是会加大查处犯
罪的司法成本,不利丁•打击挪用公款犯罪。

不论挪用公款干什么,只要侵
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都同样构成挪用公
款罪。

如果挪用公款后将公款用于的违法活动构犯罪的,则应另立罪名与挪用
公款罪数罪并罚。

如果挪用公款进行的违法活动未另行构成犯罪的,只在量刑
时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注释:
[1] 参见孙国祥著:《贪污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管理与判解》,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2] 李希惠、杜国强:《论挪用公款罪的几个问题》,载于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热点难点问题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 参见马克昌、丁慕英主编:《刑法的修改与完善》,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6月版
[4] 参见魏刚:《使用方式不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9期。

[5] 参见孙谦主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房鑫林)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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