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的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机制研究
行政救济实务机制因素分析研究论文(共7篇)

行政救济实务机制因素分析研究论文(共7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第1篇:浅谈“土地批复前”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救济权的实施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征收土地已成为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推手,这就是土地财政的来历,这势必涉及失地人员的权利救济问题。
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国家通过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并给予适当补偿。
但是当前的土地征收政策却没有实质有效且完整的程序性约束,同时随着社会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各地土地征收纠纷不断增多,因此加强政府对现行土地征收中,使失地人员救济路径更加科学,对促进土地征收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及实践操作价值。
特别是“土地征收批复前”这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政府如何在该阶段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相关知情权、参与权与话语权,如何展开行政复议程序,是从源头上监督政府土地征收行为公开规范进行,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土地征收的法治化进程,并直接影响土地征收批复之后的组织实施。
下面我将沿着各个程序进行的流程,来探讨在“土地征收批复前”这个过程中行政复议救济权的落实途径和具体方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及《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地方国土局应在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前做好拟征收公告的发布,并组织听证,现场调查清点拟征土地后将补偿标准及时发布出来。
上述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征地批复前应当依法履行的。
一般认为,征地准备阶段的行为不是最终决定,尽属于作出征地批复前的阶段性行为,不对影响当事人权益,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这种认识偏差来源于对《行政复议法》第6条理解不同,对此我们应对侵犯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广义的理解,此处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不仅包括实体处理行为,还包括可能对实体处理结果产生不利影响的程序性行为,如对行政程序性行为不可复议,仅依靠事后法律救济,并不利于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将这些行政行为纳入可受案的范围。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与行政救济

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与行政救济行政法是指以调整行政行为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义务和限制,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违法行政行为的追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行政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是行政诉讼和行政救济,它们在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法治社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程序主要由行政诉讼法进行规定。
行政诉讼程序一般包括诉前程序、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
诉前程序主要包括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两种方式,一审程序主要由立案、调查、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组成,二审程序则是指对一审判决不服而上诉的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行政救济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救济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具有比较灵活的特点,一般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两种方式。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时,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自行复议。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解决争议的决定。
行政救济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权益。
行政诉讼和行政救济在行政法中有着紧密的联系和相辅相成的关系。
行政诉讼是一种救济方式,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评判和制约的手段,通过司法程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行政救济则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通过行政机关自身的救济程序解决纠纷,减轻司法负担。
行政诉讼和行政救济的目标都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具体实践中,行政诉讼和行政救济的运作需要考虑效率和公正的平衡。
行政诉讼程序一般相对复杂,需要一定时间和费用,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尽量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而行政救济则需确保行政机关在救济过程中能独立、公正地处理争议,并及时给予当事人应有的救济。
同时,行政诉讼和行政救济的制度设计也需要健全完善,确保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Administrative Review)是行政法中一个重要的程序性保障机制,旨在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权益,并增强政府行政效能与透明度。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的定义、历史沿革、法律基础、程序要求等方面入手,探讨行政复议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定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满意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通过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要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审、修正或撤销的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行政复议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与行政诉讼相区别。
二、历史沿革行政复议制度起源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最早出现在法国。
20世纪初,行政复议制度逐渐传入我国,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和完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出台了《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复议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确立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框架。
三、法律基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办法》。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和原则,明确了申请人的权利和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程序要求行政复议的程序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
1. 申请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包括:申请人是具有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对象是具有行政行为性质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提起行政复议的预处理程序。
2.办理程序行政复议的办理程序包括:受理、审查、调查、审议和作出决定等环节。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予以处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复议结果。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行政复议的作用1. 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是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
通过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修正或撤销,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9(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 款规定:同申请行 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 复议。 条件: 必须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必须是在复议过程中,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 议活动。
第三人参加复议活动,大致有经下三种情况:
二、复议法》第10条第4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 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由一个行政机关独立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该 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 同被申请人;(看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中是否 署这几个行政机关的名称,并加盖有其印章)
【案例·吴某不服县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 权证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案】
某县A镇供销社始建于1956年,当时为了方 便经营,建在吴氏宗族祠堂前面的部分空地 上。2005年某县A镇供销社改制后,经批准 由县国土资源局主持将营业用房土地和使用 的空地进行公开挂牌出让,杨某等5户居民 获得了使用权,随后某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 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行政复议由行政相对人启动,即不告不理; 2、行政复议的复议权由特定的行政机关行使; 3、行政复议的复议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和部 分抽象行政行为 ; 4、结果以行政机关的决定表现出来; 5、行政复议受法定期限 的限制; 6、多数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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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联系:
1、多数情况下都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 2、都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 3、都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审查为核心; 4、都以独立的行使职权为保障; 5、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6、都不运用调解(行政赔偿诉讼中可以有调解)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请求行政机关自行或依法复审、修改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行政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决定了行政复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行政复议的范围。
首先,从时间上看,行政复议的范围可以分为前期复议和后期复议。
前期复议发生在行政行为作出但尚未生效的阶段,即在行政行为生效前受理并审查异议。
前期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的审查。
而后期复议发生在行政行为已经生效的阶段,即在行政行为生效后受理并审查异议。
后期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行政行为是否实施完全等方面的审查。
其次,从主体上看,行政复议的范围可以分为个人行政复议和机关行政复议。
个人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请求行政机关自行或依法复审、修改或撤销。
个人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涉及到行政行为对提起复议人利益的直接影响,例如经济利益、人身自由等。
而机关行政复议是指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合法或不合规的行政行为进行复审、修改或撤销。
机关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涉及到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审查。
再次,从内容上看,行政复议的范围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复议和行政实体行为复议。
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性规范所作出的具体适用决策。
行政法律行为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的审查。
而行政实体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的个案所作出的具体决策。
行政实体行为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行政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等方面的审查。
最后,从结果上看,行政复议的范围可以分为撤销复议和变更复议。
撤销复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认定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合规,决定撤销该行政行为。
浅议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关键 词
行 政救 济
行 政 复议
国家赔 偿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00 -7—1 10・522 1)1180 于种种 原 因, 修正 案 尚未通过 。 2 行政 救济对 行政 失 当行为 实施 救济 的范 围较窄 。行 政合 . 法性 和行政 合理 性是 行政 法 的两 个 基本 原则 。没 有法 律就 不存 在违法 , 没有 合理 就不存 在 失当 。 行政 行为 是否 合法 , 0 法律 上规 定 了许 多标 准 ,在理 论上 和实 践中 都有所 依 照 。但对 行政 合理 性 , 乏明确 的规 定可 以遵 循 。对行 政 失当行 为 , 缺 法律 规 定的救 济方式 更是缺 乏 。 3 行政 立法 直接 实施 的救济 方式 较少 。 由于 目前 我 国大量 . 的行政 管理规范 是 由行政 机关制 定 的, 而行 政机关在 制 定行政管 理规 范时 , 觉 或 不 自觉地 出于本位 立场 , 自 较少考 虑 公 民权 利救 济 问题 。 因此 , 成行政立 法上所 直接 实施救济 的规 定相对 较少 。 造 三、 构建 完善 、 合理 的行 政救 济体 系 ( ) 一 完善 行政 复议 和行政 诉讼 制度 目前我 国 《 行政 诉讼法 》 把抽 象行 政行 为排 除在行 政诉 讼受 案范围之 外 , 但是 抽象行 政行 为也可 能侵 害行 政相对 人 的合 法权 益, 因此 , 行政 行为 也应 当纳 入行政 诉讼 的受 案范 围 。 抽象 其次 , 在行政 复议方 面 , 大行政 复议 的范 围 , 政机 关处理 工作 人员 扩 行 的 内部 行 政行 为也应 当允 许通 过行 政复议 的途 径 予 以解决 。改 变行政 复议 的审 查方式 。 改变 目前书面 审 查的方 式 , 当公开进 应 行 , 是涉及 国家 秘密 、 但 商业秘 密 和个人 隐私 的除 外 。 ( ) 大行政 救济 范 围, 加新 的救 济途 径 二 扩 增 随着 社会 的快速 发展 , 行政 权力 也深入 到 了人们 生 活的方方 面面, 因此 , 随着 行政权 力的扩 张 , 它可 能侵 犯人 民权 利 的范 围也 必然会 扩张 , 就要 求行政 救济 制度跟 上 社会 的发展 , 这 扩发 行政 救济 的范 围, 间接损 害和 精神损 害赔 偿纳 入赔 偿 范围 。其次 , 将 增 加新 的行政 救济 途径 , 以借 鉴外 国经 验 , 可 引进 诸如 英 国的部 长 申诉 、 立行政 裁判所 裁决 以及 日本 的苦情 处理等 行政救 济途 设 径, 提供尽 可 能多 的救济途 径来 维护 公 民、 法人 以及其 他组 织 的 合 法权 益 。 最后 , 快我 国有关 国家 补偿规 定 的立法 节奏 。不可 加 否认, 自改 革开放 以来 , 国家 赔偿制 度 方面 的立法 取得 了长 足的 进步, 但是 , 国家完善 的 国家补偿 体系 。 . ( ) 三 完善 立法 , 尽可 能 的采取 立法 直接 实施救 济 立 法直接 实施 救 济的 方式 主要 是在行 政许 可 的情 况下 采用 的 。行 政许 可是对 于 法律 规定 的相对 禁止 的事 项 ,在特 定 的场 合, 对特 定 的人解 除其禁 止 的行 政行 为 。 行政 许可 所作 的对 禁止 的解除 , 以使禁止 的事 项恢 复到 原始 的状态 。 可 ( ) 行政程 序立 法 , 可 能规定 和 实现事 前 的救 济 四 完善 尽 事前 救济 主要 在行 政程序 立 法 中J 以规定 。以听 证制度 为 J u 代表 和标 志的事前 救济 , 是现代行 政法政 务 民主和政 务公 开原则
行政法中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复议

行政法中的行政执法与行政复议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法律学科,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其中行政执法与行政复议是行政法中的重要概念。
本文将从行政执法与行政复议的定义、特点以及它们在行政法中的作用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执法的定义及特点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或强制执行的行为。
行政执法的特点主要包括权力性、强制性和特殊性。
首先,行政执法具有权力性。
行政机关行使执法权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在特定范围内行使的一种强制权力,其依法取得,依法行使,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自主权。
其次,行政执法具有强制性。
行政执法是通过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或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的强制措施有力地保护了法律秩序的稳定,维护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最后,行政执法具有特殊性。
相对于其他执法形式,如刑法的刑事执法、民法的民事执法等,行政执法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具备特定权限的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是一种专门的行政管理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定义及特点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其违法性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的特点主要包括救济性、追加性和非诉讼性。
首先,行政复议具有救济性。
行政复议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带来的合法权益损害问题。
通过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行为,以恢复其受损的权益。
其次,行政复议具有追加性。
行政复议是在行政行为的程序救济结构之外设立的一种救济方式,它并不取代诉讼救济,而是作为一种追加救济方式存在。
当行政复议未能解决争议时,申请人仍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最后,行政复议具有非诉讼性。
相对于司法诉讼,行政复议具有一定的简易性和经济性。
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化,不需要诉讼费用,且一般不需委托律师,使得申请人可以相对容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与行政救济

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与行政救济行政强制与行政救济是行政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行政强制指的是行政机关通过某些强制措施,迫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或防止违法行为的行为。
而行政救济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法律途径,向行政机关寻求帮助或解决争议的机制。
本文将分别对行政强制与行政救济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通过强制手段来实现法定任务和保护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手段。
行政强制的依据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执行、行政扣押、行政拘留、罚款等。
通过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可以迅速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然而,行政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行政强制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不能滥用权力,否则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强制的效果和实际执行情况也需要得到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其合理性和公正性。
最后,对于行政强制决定的检查和救济机制也需要健全,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帮助或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行政救济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
行政救济的种类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行政申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投诉或控告的一种方式。
行政申诉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行政申诉的成功与否,取决于行政机关是否能够依法处理和解决问题。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上级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和裁决的一种方式。
行政复议具有一定的法定程序和时限,可以确保公民的申诉获得适当的处理和答复。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司法途径,向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方式。
行政诉讼需要依法受理、审理和判决,法院将依法裁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需要撤销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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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机制研究
行政法是研究国家行政组织、行政活动及其法律规范的学科,其核心之一就是
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机制。
本文将对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机制进行深入研究。
一、行政救济的概念及作用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不当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的过程,其目的是通过公正、迅速解决争议,维护行政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救济在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家法治建设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救济机制主要有两个层次:行政机关内部救济和司法救济。
行政机关内部
救济即行政复议制度,司法救济即行政诉讼制度。
二、行政复议的特点与运作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其自身行政行为进行追加审查。
其特点是依法行使行
政复议权,具有快捷、经济、灵活的优势。
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接受申请、核实事实、听取申请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可以继续向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制的运作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首先,行政机关应具备独立性和
公正性,确保复议过程公正、公开、透明;其次,行政机关应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加强组织和协调;再次,行政复议机制应具备法律效力,对不当行政行为能够提供有效的解决途径;最后,行政复议机制应与行政诉讼制度相衔接,实现制度的完善与补充。
三、行政诉讼制度的意义与特点
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撤销或变更行政
行为的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制度的意义在于实现了行政机关不受法律制约的行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约束,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法律秩序。
行政诉讼的特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以合法性为核心,即法院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二是双重诉讼地位,即行政机关是被告,公民是原告;三是诉讼程序适用特殊法律规定,较为简捷。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需要以下几点:第一,要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减少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第二,要规范行政法院的组织形式和审判活动,提高司法效率与公正性;第三,要加强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宣传与培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四、如何完善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机制
为完善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机制,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加强行政机关内部救济机制的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正性;第二,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理念,减少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第三,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专业性培训,提高复议决定的质量和公信力;第四,加强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宣传和普及,使公民能够充分了解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总之,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机制在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家法治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完善行政救济与行政复议机制,可以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能力和公信力,实现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