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管理规定
船员日常管理制度

船员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日常管理行为,保障船员工作生活安全和航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船员日常管理,包括工作、生活和休息等方面。
第三条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服从船长和上级管理人员的指挥,保持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状态。
第四条船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海事公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船员应当积极参加岸上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
第六条船员应当具有健康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不得饮酒醉酒和滥用药物。
第七条船员应当保持良好的纪律和团队合作精神,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八条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管理公司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生活和值班制度。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九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负责船员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工作,并对船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船长是船员工作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船员的工作和生活。
第十一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船员进行绩效评估,对工作表现突出的船员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合格的船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加强船员的安全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危险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保障船员的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确保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船员投诉处理制度,对船员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三章工作管理第十五条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管理公司的工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
第十六条船员应当服从船长和上级管理人员的指挥,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船员应当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船舶安全制度,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船员应当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船员应当遵守海事公约和国际规定,正确处理船舶遇险、触礁、海上意外等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船员应当加强团队合作,协助其他船员完成工作任务,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生活管理第二十一条船员应当遵守船舶管理公司的生活规定和纪律,不得从事有害健康的活动。
公司船员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船员管理,提高船员服务质量,保障船舶安全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船舶的船员管理,包括船员招聘、培训、考核、任职、晋升、奖惩、离职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公司船员服务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确保船舶安全,保障船员生命财产安全。
2. 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船员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3. 依法治船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管理船员。
4. 不断改进原则:持续优化船员管理制度,提高船员服务质量和船舶运营效率。
第二章船员招聘第四条船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进行:1. 公司内部推荐;2. 人才市场招聘;3. 专业院校招聘;4. 社会招聘。
第五条招聘船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 具备相应的船员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3.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4. 具备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5. 具有船舶相关专业知识。
第六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2. 应聘者提交简历;3. 公司对简历进行筛选;4. 组织面试、体检;5. 确定拟录用人选;6. 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船员培训第七条公司对船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船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培训内容:1. 船舶安全操作规程;2. 船舶设备使用和维护;3. 船舶环境保护;4. 船员应急处理能力;5. 船员心理健康;6. 船员法律法规。
第九条培训方式:1. 理论培训;2. 实操培训;3. 考核评估。
第十条培训考核合格后,船员方可上岗。
第四章船员任职第十一条船员任职应当根据船舶实际情况和船员能力进行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船员任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能力优先原则;2. 按需分配原则;3. 责任明确原则;4. 考核评价原则。
第十三条船员任职程序:1. 根据船舶需要,提出船员任职建议;2. 经公司批准后,下达船员任职命令;3. 船员接受任职命令,做好任职准备。
船员的管理制度

船员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的管理,保障船舶安全,并提升航行安全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本船的船员,包括船长、船副、船员等。
所有船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船员在船上要服从船长的指挥,并尊重同事,维护团队的和谐。
如有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四条船员在船上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心,确保船只安全顺利航行。
禁止在船上酗酒、吸毒等行为。
第五条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方可执勤。
不具备相关资质或技能的人员禁止执勤。
第六条船员应按照规定配齐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船员和船只的安全。
第七条船员需遵守航行规定和法律法规,确保船只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第八条船员工作需团结协作,互相帮助,不得互相推卸责任。
第九条船员管理制度由船长领导制定、实施,其他船员配合执行。
第十条船员应按照岗位职责尽职尽责,确保船只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一条船长是本船的最高管理者,负责船只的航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船副是船长的副手,负责协助船长处理船只日常事务,并负责指挥船只航行。
第十三条各部门负责人分管各自的部门工作,确保部门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各船员在各自的岗位上尽职尽责,确保船只正常运行。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十五条船员分为三班,每班工作八小时。
轮班时需保证交接班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船员需按照上级领导的工作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船员需按照工作制度上报工作情况,及时通报船只情况。
第十八条船只在进港或离港时,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船员工作期间需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禁止擅自离岗。
第二十条船员需认真遵守航行规定,确保船只安全顺利航行。
第四章复查制度第二十一条对船员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船只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对船员的资质和技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三章船员职责第四章船员职业保障第五章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渔船船员培训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船船员培训管理,提高渔船船员素质,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船员的培训管理。
第三条渔船船员培训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注重实效;(二)科学规范,严格培训;(三)依法行政,保障权益;(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培训机构第四条渔船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三)有合格的培训师资;(四)有必要的培训设施;(五)有良好的培训环境。
第五条渔船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许可证,方可开展渔船船员培训业务。
第六条渔船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培训内容第七条渔船船员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渔业法规和政策;(二)渔业安全生产知识;(三)渔业船舶操作技术;(四)渔业船舶设备使用与维护;(五)渔业环境保护知识;(六)海上急救与救生;(七)职业道德与团队协作。
第八条渔船船员培训应当根据不同职务、不同等级船员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第九条渔船船员培训应当采用多种教学方式,包括课堂讲授、现场教学、模拟操作等。
第四章培训方式第十条渔船船员培训方式包括:(一)全日制培训;(二)业余培训;(三)远程培训;(四)在职培训。
第十一条渔船船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和培训需求,选择合适的培训方式。
第五章培训考核第十二条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应当包括理论考核和实操考核。
第十三条理论考核应当采用书面考试、笔试、口试等方式。
第十四条实操考核应当包括船舶操作、设备使用、应急处理等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五条渔船船员培训考核应当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章培训证书第十六条渔船船员培训合格后,应当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船员日常生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队伍建设,提高船员素质,确保船舶安全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船舶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船全体船员。
第三条船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船舶规章制度和本制度,自觉维护船舶秩序,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二章船员作息时间第四条船员作息时间实行四班制,即甲班、乙班、丙班、丁班,每班8小时,休息4小时。
第五条船员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迟到、早退。
第六条船员休息期间,应保持宿舍整洁,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三章船员生活用品管理第七条船员应自备必要的生活用品,包括个人衣物、床上用品、洗漱用品等。
第八条船员应爱护个人生活用品,不得随意丢弃或损坏。
第九条船舶提供的生活用品,船员应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按规定赔偿。
第四章船员饮食管理第十条船舶食堂应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食,船员应按时就餐。
第十一条船员应遵守饮食纪律,不得在餐桌上喧哗、浪费食物。
第十二条船员如有特殊饮食需求,应提前向船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章船员个人卫生管理第十三条船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洗澡,定期理发、剪指甲。
第十四条船员应穿着整洁,不得赤膊、穿拖鞋在船舱内行走。
第十五条船员应爱护船舶设施,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保持船舱整洁。
第六章船员健康与医疗管理第十六条船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船员如有身体不适,应及时向船员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治疗。
第十八条船员管理部门应关心船员健康,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七章船员培训与教育第十九条船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船员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第八章船员奖惩制度第二十一条船员表现优秀,对船舶安全航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船员违反本制度,造成船舶损失或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船员对船舶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奖励。
渔业船员安全管理规定(3篇)

(三)救生设备使用方法;
(四)消防安全知识;
(五)防污染知识;
(六)应急处理技能。
第九条 渔业船员培训应当通过考试或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证书。
第十条 船舶所有人应当对渔业船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素质。
第四章 安全设备与设施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与设施,包括: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依法管理,责任到人;
(三)以人为本,关爱船员;
(四)科技创新,持续改进。
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
第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是渔业船员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渔业船员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 船长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职责如下:
第四章 安全设备与设施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与设施,包括:
(一)救生设备;
(二)消防设备;
(三)防污染设备;
(四)导航设备;
(五)通信设备;
(六)其他安全设备。
第十二条 安全设备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措施和程序。
第十九条 渔业船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员安全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船舶船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船员安全管理,保障船员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船舶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船舶所有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大副、二副、三副、水手、机工、厨师、服务员等。
第三条船舶船员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责任明确,奖惩分明;3. 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第二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四条船舶船员必须接受系统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船长负责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船员掌握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 船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3. 船舶设备维护保养知识;4. 紧急事故处理程序;5. 灭火、救生、急救等应急技能。
第六条船员必须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操作与维护第七条船员必须按照船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八条船长负责监督船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发现违章操作行为,及时制止并纠正。
第九条船舶设备维护保养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船员应定期检查船舶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一条船员必须熟悉船舶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船长负责组织船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发生紧急情况时,船员应按照应急预案迅速行动,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十四条船长对船舶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对船员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船员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或隐患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船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或隐患的船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船舶船长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船舶船员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安全可靠,保障船员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船舶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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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管理规定
船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船员的行为,确保船舶的安全和正常运行,依据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船员。
第二章船员任职
1.船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船员资格要求,经过相关培训
并取得相应证书方可上岗。
2.船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不得有影响工作
的不良行为和习惯,如酗酒、吸毒、赌博等。
3.船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岗位
制度。
第三章工作安全
1.船员应当遵守船舶安全规定,注意安全防范。
2.船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岗位培训,把握适当的防护和救援措施。
3.船员应当实行必要的措施确保船舶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不得因有意或过失破坏或损坏任何设备。
4.船员应当在执行特定工作时,遵守相关的安全工作引导要求。
5.船员应当适时报告船舶设备或工作安全问题,适时谴责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工作纪律
1.船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相关规定,执行上级的工作职责。
2.船员应当遵从船舶的工作制度,遵守上班时间和休息布置。
3.船员应当保持工作场所的良好秩序,严禁乱扔废弃物或占用共同空间。
4.船员应当保守工作隐秘,不得向外界泄露机密信息。
5.船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规范,维护船舶公司形象,不得在公共场合以及工作过程中使用不当语言或行为。
6.船员应当对本身的工作质量和对工作环境安全的责任负责,保持工作态度积极且自动热诚。
第五章工作考核与奖惩
1.船员应当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并保持良好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
2.船员应当用事实证明他的工作本领和职业素养,为提高工作绩效和贡献气力。
3.船员应当接受船舶公司和上级机构的工作考核,被评为不称职或办事不利的将受到惩罚,被评为优秀或工作成就显著的将予以嘉奖。
4.船员应当在工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相关规定,严禁违法违纪行为,如违反条例、工作拖延、德行不良等,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第六章附则
1.本规定试行期为两年。
2.本规定的涉及问题,应由船舶人事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3.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相关规定相冲突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船舶相关规定为准。
以上为船员管理规定。
希望全部船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敬重工作,维护安全,提高绩效,为船舶安全顺当运行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