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利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锡政办发[2006]24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24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水北调建设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来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推动全省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增强大局意识,抓紧贯彻水资源费调整政策,尽快调整到位,足额征收并按规定上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足、收齐、管严、用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无锡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下达我市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任务2.978亿元。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省决定各地通过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第四条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在全市范围内征收,征收期限为8年。
全市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和地方所属火电厂)和个人,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对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专项(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专项(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0.12.10
•【字号】锡财规〔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专项(项目)资金绩效
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预算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锡委发〔2019〕50号)精神,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们拟定了《无锡市市级专项(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无锡市市级专项(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附件1: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附件2:无锡市XX年度XX专项资金(或XX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无锡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0日。
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锡政发[2003]14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锡政发[2003]14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专项资金运作方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无锡市本级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3]84号)和《市政府关于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的意见》(锡政发[2003]8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授权行使职能的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的专门用于发展某一公共工程或公共事业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原则:一是按照公共财政要求,满足社会公共事业发展需要;二是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按照实际可用财力科学安排专项资金;三是统筹运用预算内外财力,进一步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四是对可以集中的政府性专项资金按政府规定比例集中;五是总量控制、分块包干、结转留用、超支不补;六是专款专用、内部调剂、综合平衡。
第四条每年9月份,财政部门在充分征求执收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下年度政府专项资金收入预算。
下年度预算原则上以该项资金上年度征收实绩或上年度基数为基础,剔除资金相互划转因素和上缴省经费,充分考虑下年度的政策性变动因素,并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数确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按照政府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剔除政府集中任务数,确定政府专项资金可用来源数(含按规定提取手续费、业务费),并上报政府分管领导。
第六条每年四季度,政府各分管领导召集所属部门,根据政府专项资金可用来源数,结合市计委等部门提出的项目计划,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研究编制下年度政府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无锡市“十二五”水利发展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无锡市“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1]321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1.22【实施日期】2011.1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无锡市“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321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水利局《无锡市“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无锡市“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市水利局2011年11月)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无锡市“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任务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38号)和江苏省水利厅的要求,特编制《无锡市“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
第一章“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十一五”期间的无锡水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水利部门的关心指导下,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实践可持续发展治水新思路,紧紧围绕无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突出安全水利、资源水利、民生水利和环境水利四大任务,全市水利发展取得重要成就,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水利基础保障,为无锡市的现代化建设,为无锡在江苏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为全市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水环境。
一、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抗灾能力进一步提高(一)城市防洪工程全面推进,运东大包围基本建成。
运东大包围8大枢纽工程先后完成,运东大包围上的其它小型口门控制建筑物等也基本建成,外围堤防加高加固已完成三期工程建设,运东大包围已基本具备200年一遇防洪能力;7座排涝泵站排涝能力达到415m /s,加上其它直接外排的泵站,其排涝能力基本达到了20年一遇标准。
运西片的山北北圩、山北南圩、盛岸联圩也按200年一遇防洪标准、20年一遇排涝标准实施到位。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9•【字号】•【施行日期】2007.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无锡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政府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其它财政性资金筹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专门用于发展某一公共工程或公共事业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
经中央、省批准设立,纳入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市财政、监察、审计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中各负其责,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四)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五)按规定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六)负责专项资金的票据管理工作;(七)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评价和绩效检查;(八)牵头负责跨业务主管部门的、全市性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九)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和各类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由水利部及其流域机构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具有指定用途,并由水利部门使用、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员、公用等基本支出之外适合项目管理的水利专项资金,(不包括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权责分明;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第五条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项目库管理、预算管理、使用管理、支付管理和监督管理五个方面.第六条水利厅财务处归口负责省级各类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各省辖市水利财务部门归口负责本辖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第七条为提高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为水利专项资金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项目库建设由厅有关业务处(室)和财务处共同建设管理。
财务处按照中央、省关于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提出编制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原则和要求;有关业务处(室)和厅直属单位根据河南省水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要求分别组织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第九条各省辖市水利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要采用财政、水利两家联合行文的方式向厅有关业务处申报.(厅直属单位可直接向主管业务处申报.)申报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期限、项目法人主体、投资规模、效益分析、资金使用管理及工程维护的措施等.第十条厅有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提请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项目入库和排序建议报主管厅长审定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对各业务处(室)上报项目进行归类、汇总,建立水利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十一条编入年度水利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项目原则上须从项目库中提取,非项目库中项目经主管厅长同意后方可编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项目一旦确立,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3 水利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财政部门是水利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管理。
2.2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
2.3 各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三、预算编制与审批3.1 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
3.2 预算编制应细化到具体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预算金额、绩效目标等。
3.3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编制水利专项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4.1 水利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4.2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4.3 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浪费;(2)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绩效目标;(3)公平、公正、公开,保障资金使用透明度。
五、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5.1 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3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法律责任与追究6.1 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2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无锡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保存和保密制度的通知

无锡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保存和保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锡水计〔2018〕140号•【施行日期】201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保存和保密制度的通知锡水计〔2018〕140号各市(县)区、水利(农机)局、市建管处:为了进一步提高水利统计工作水平,规范水利统计工作流程,根据《统计法》、《无锡市统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我局经多次研究和讨论后制定了《水利统计资料审核制度》、《水利统计资料签署制度》、《水利统计工作交接制度》、《水利统计资料归档制度》、《水利统计资料保存制度》和《水利统计资料保密制度》(详见附件),现将上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在水利统计工作中认真执行。
附件:1. 水利统计资料审核制度2. 水利统计资料签署制度3. 水利统计工作交接制度4. 水利统计资料归档制度5. 水利统计资料保存制度6. 水利统计资料保密制度无锡市水利局2018年12月12日附件1水利统计资料审核制度为确保水利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高质量的完成国家、省、市布置的水利统计任务和我局开展的水利统计工作,依据《统计法》、《无锡市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类水利统计资料上报前,必须依据国家《统计法》和水利统计工作实务的要求,做好审核工作。
审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实行审核工作责任制(一)统计人员应当按照《统计调查报表制度》的要求,对各项统计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的审核,确保各项统计指标以及相关统计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准确无误。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与统计报表配套衔接,保持一致。
(二)处(室)统计负责人要对统计人员填报的水利统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各项统计数据准确、逻辑关系严密、报表填报完整;对审核不合格的水利统计报表,退回并由相关统计人员进行重新核对、校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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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水利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水利局,无锡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12.24
•【字号】锡水财〔2018〕28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水财〔2018〕28号
各市(县)、区水利(农机)局、新吴区农经水利局、各市(县)、区财政局、市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水利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4日
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本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8﹞29号)、《无锡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质量考核试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锡市水利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事业资金”)指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我市农村水利建设和管理、水土保持、蓝藻打捞处置和调水、防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河长制等方面的财政性资金。
水利事业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部门职责和分工
第三条市财政局、市水利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水利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负责会同市水利局制订水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牵头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负责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计划审核和国库集中支付;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牵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牵头做好绩效论证工作。
(二)市水利局职责:与市财政局共同制订水利事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按规定执行专项资金预算;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
负责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负责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四条市(县)、区财政、水利部门要根据年度项目申报相关规定,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负责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执行项目;负责按规定完成项目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
第五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申报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概算等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计划、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工程投资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三)在补助项目及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四)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等。
(五)做好项目资料归档工作,主动接收项目绩效评价和检查审计。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水利事业资金用于以下范围
(一)农村水利建设和管理工作。
主要用于提高农村水利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所需开展的圩区综合治理、灌区节水灌溉、农村河道综合整治、泵站更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管护、水利站能力提升、农村水利信息化及水土保持等。
(二)蓝藻打捞处置及调水工作。
主要用于太湖蓝藻、水草的打捞和处理及“以奖代补”,调水主要用于太湖调水、城区防洪工程调水等。
(三)防汛工作。
主要用于防汛抢险及演练、抢险物资储备、市级防汛信息化运行维护等,各区重点防洪除涝工程补助,防汛及工程建设业务工作等。
(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
主要用于列入全市流域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补助,市直属水利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城区防汛工程的维修养护及运行管理,城市防洪工程属地管理,水利工程管理相关业务等。
(五)水资源管理工作。
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与管理,节水型社会建设以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水行政执法、公益及法规宣传等。
(六)河长制工作。
主要用于河长制执行与推进、河长制“以奖代补” 项目,城区河道清淤、河道维修养护、城区河道调水及管理工作经费等。
第七条转移支付给各市(县)、区的水利事业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市(县)、区项目由市(县)、区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申报,由市水利局组织评审后,根据评审意见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选取客观因素,合理确定权重,按照科学规范的分配方式切块下达。
实行“项目法”分配的,在条件成熟的的情况下,逐步过渡到“因素法分配”。
积极探索“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建立专项资金分配与任务清单相衔接的机制,确保资金投入与任务完成相统一。
第八条市(县)、区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项目库,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四章执行管理
第九条水利事业资金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转移支付给各市(县)、区实行项目法管理的专项资金补助可采取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方式。
各市(县)、区水利部门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采取预
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尾款的方式,或采取项目资金报账制等方式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具体方式由各类专项资金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条水利事业资金中所涉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对市(县)、区的补助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由各市(县)、区按照要求,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
在项目执行期限内,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项目变更由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水利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涉及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财政。
第十三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按照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财政拨款结余结转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水利局要建立和完善绩效指标管理指标体系,科学设置专项资金的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第十五条水利事业资金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评价结果可以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分配依据。
第十六条水利事业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
全市各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水利事业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分配、管理、使用水利事业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七条市(县)、区级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
报告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市水利局报送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事业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