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3.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
1.属地管理原则,即企业受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监管,应当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业务(下同)。
4.发生外汇局机构撤并或增加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变更操作。
1.属地管理原则。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1.监测系统中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权限在外汇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辖内企业需变更所属外汇局代码的,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分局,再由分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变更操作。
2.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将错误数据及错误原因告知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当通知企业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再将修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外汇局。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按下列原则对收付汇错误数据进行处理:
(1)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通过金融机构从源头修改并重新报送;
(2)不属于贸易外汇监测范围的,在监测系统中直接删除。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1.名录登记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3.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应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明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到所在地外汇局完成名录登记手续。
2.因机构撤并或增加等原因导致需大批量变更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分局可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总局),由总局统一后台处理。
3.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是对货物贸易中涉及外汇交易的一系列操作规定和流程。
外汇操作规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标准化货物贸易中的外汇交易,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
首先,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要求参与交易的各方必须遵守外汇管理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交易活动合法合规。
在货物贸易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外汇结算和付款,规程明确了双方交易的结算货币和汇率,以及付款的时间和方式。
这样可以杜绝黑市交易和非法操作,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其次,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规定了外汇交易的相关手续和文件要求。
在进行货物贸易的外汇交易时,双方需要提供一系列贸易单据和文件,例如合同、发票、装箱单等。
其中还包括国际贸易的一些特殊单据,如信用证和汇票。
这些文件的准备必须符合规程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和准确,以防止在外汇结算过程中出现纠纷和问题。
再者,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还规定了外汇交易的结算和清算方式。
通常情况下,货物贸易的结算和清算是通过银行进行的,规程明确了银行的职责和操作流程,保证了交易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规程还规定了货物贸易中的外汇头寸管理和风险控制,以应对外汇市场的波动和风险。
最后,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还包括了外汇交易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规程规定了外汇交易的监督部门和机构,负责对外汇交易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正常性。
同时,规程也规定了外汇交易的报告和备案要求,供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审查。
总的来说,货物贸易外汇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规范和标准化货物贸易中的外汇交易,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促进外汇交易的有序进行。
同时,规程也对外汇交易进行了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了交易的正常进行和监管的有效实施。
(管理与人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企业主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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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错误数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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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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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报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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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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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电子数据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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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现场核查与分类管理
(一)企业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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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机构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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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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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档案与公告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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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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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一、业务概述外汇汇款业务是指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的跨境货物贸易支付和服务贸易支付业务过程中,支付人通过银行向收款人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
该业务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的规定。
本规程是为规范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而制定。
二、业务准备2.支付人应提供相关合法的贸易合同、订货确认书、提货通知书等。
三、业务办理1.支付人在办理外汇汇款业务前,应在银行办理身份验证,并填写相关申请书。
2.支付人应根据银行要求提供所需的外汇支付文件,如发票、装箱单据等。
3.收款人应根据银行要求提供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收款人姓名等信息,并领取汇款凭证。
5.支付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应汇款手续费。
银行根据规定收取手续费。
四、业务审核3.银行将支付人提供的贸易合同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五、汇率操作1.中国农业银行将按照外汇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汇率的操作。
2.在支付人和收款人之间进行的外币兑换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汇率进行。
六、业务告知1.银行应在支付人办理业务前,向其详细说明外汇汇款业务的操作规程、资费、风险等。
七、业务记录1.中国农业银行应做好相关业务记录工作,并将记录保存一定时间以备查验。
八、风险提示1.支付人在办理外汇汇款业务时需谨慎核实收款人的身份和账户信息,并避免误操作给自身造成不利影响。
2.支付人应定期了解相关国家的政策法规,以避免由于政策变动而造成业务风险。
3.在外汇汇款过程中,需注意网络安全,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和资金损失。
以上即是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的简要概述,具体操作细则可根据银行的规定进行执行。
外汇汇款业务是一项涉及国际贸易的重要业务,对于保障资金安全和交易便利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支付人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1. 引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是指在进出口货物贸易过程中,对涉及外汇的各项操作和管理的一系列规程和指引。
这些规程和指引的目的是确保货物贸易外汇交易的安全、高效和合规性。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指引操作规程,以便参与货物贸易的各方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2. 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外汇管理在货物贸易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包含了一些基本原则,如下所示:•合规性原则:所有涉及外汇的操作和管理都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安全性原则:外汇管理应确保货物贸易的资金安全,防止欺诈和洗钱等非法行为。
•高效性原则:外汇管理应提高货物贸易的操作效率,缩短汇款和结算时间,减少交易成本。
•公平性原则:外汇管理应保障各方在货物贸易中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流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3.1 出口流程1.出口申报:出口商根据合同要求,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出口货物的基本信息和金额。
2.出口合同签订: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款付款方式和期限。
3.货物装运:出口商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运至指定的港口,并办理报关手续。
4.收汇登记:出口商将货款收汇情况登记报告给外汇管理机构,以便后续结汇操作。
5.结汇操作:出口商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将收到的外汇结汇为本国货币。
3.2 进口流程1.进口申报:进口商根据合同要求,向外汇管理机构申报进口货物的基本信息和金额。
2.进口合同签订: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进口合同,并约定货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3.货物清关:进口商办理货物清关手续,确保货物能够顺利进入本国境内。
4.付款操作:进口商按合同约定向出口商支付货款,可以通过电汇、信用证等方式进行支付。
4.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操作要点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的操作要点:1.合同管理:货物贸易合同是进出口交易的基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货款支付方式、付款期限、货物交付时间等。
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一、概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各种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处理。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是指,我国居民与境外非居民之间的服务贸易过程涉及的货币资金的收支。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规范操作对于银行的资金安全、财务稳定和顺利开展外贸业务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
因此,银行需要建立一套合规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二、业务流程1、开户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开展,需要银行先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
客户需要提供相应的资料,如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以及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银行会对客户的资质进行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实和审核。
审核通过后,银行会给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告知客户账户的账号、密码以及相关的业务规定。
2、收款在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中,收款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客户需要按照外汇结算的规定,向境外非居民提供服务,并将收到的货款汇入外汇账户中。
银行需要确保客户的收款是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
银行会对收款金额、货币种类、交易对象进行审核,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审核结果。
审核通过后,银行将收款汇入客户的外汇账户中。
3、付款在客户需要向境外非居民支付货款时,银行需要对客户的付款请求进行审核。
银行会核对客户的账户余额,确认资质之后才能宣布出款。
在支付前,银行需要向客户收到的收款人提出确认请求,确认是否能够按约定支付。
4、结售汇在服务贸易中,涉及到外汇的收付。
银行需要根据市场汇率,对客户申请的结售汇进行核算,并进行实际的结汇操作。
银行需要根据客户的申请,进行相应的外汇买卖操作,保证客户得到尽可能好的汇率。
三、业务规定1、客户需按照金融交易法规进行操作。
2、客户应注意缴税,并在交易结束后及时缴纳所得税。
3、客户需注意保证外汇账户安全,并定期核对账户信息。
4、在收款、付款、结售汇等环节涉及的资金需符合国际贸易行规。
5、严格保护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账户信息和核查信息。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操作规程.doc

1.属地管理原则。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1.监测系统中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权限在外汇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辖内企业需变更所属外汇局代码的,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分局,再由分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变更操作。
名录变更
1.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信息。
3.企业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所属外汇局发生变化的,外汇局还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并迁移该企业业务数据。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5.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6.外汇局长期留存《确认书》, 留存《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手续,通过部门间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
3.对于已正确入库的报关单数据,企业如需修改或删除,应当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手续后,再通过部门间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统数据修正。
1.属地管理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外贸_外汇管理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外贸外汇管理,规范外贸外汇收支行为,保障外汇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外贸活动的企业、个人及其他相关机构。
三、外汇收支管理1. 外汇收入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指定银行报送外汇收入信息。
(2)企业应确保外汇收入真实、合法,不得虚构、隐瞒外汇收入。
(3)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将外汇收入结汇或保留在境内。
2. 外汇支出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指定银行报送外汇支出信息。
(2)企业应确保外汇支出真实、合法,不得虚构、隐瞒外汇支出。
(3)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将外汇支出用于合法用途。
四、外汇交易管理1. 外汇交易主体资格(1)从事外汇交易的企业、个人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具备外汇交易主体资格。
(2)外汇交易主体资格的认定及变更,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执行。
2. 外汇交易方式(1)企业可采取即期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期权交易等方式进行外汇交易。
(2)企业应选择合法、合规的外汇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3. 外汇交易风险控制(1)企业应建立健全外汇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措施。
(2)企业应合理控制外汇敞口,降低外汇风险。
五、出口收汇核销管理1. 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 出口企业应确保出口收汇真实、合法,不得虚构、隐瞒出口收汇。
3. 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指定银行报送出口收汇信息。
六、其他1. 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不得从事非法外汇交易活动。
2. 企业应配合外汇管理部门开展外汇检查、调查等工作。
3. 本规程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七、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2篇一、总则为加强我国外贸外汇管理,规范外贸外汇收支行为,保障外汇市场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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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及相关规定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提及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三条本规程提及的客户指符合国家规定,从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境内机构。
第四条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承办xx地区网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总行会计结算部及承办分行辖内网点业务的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二章业务办理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应通过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查询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查看客户的名录状态及分类状态,企业不在名录上的,我行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六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对客户提交的交易单证真实性及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要求客户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对于以下情况,应基于对客户的了解,加大审查力度,对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存有疑问的,应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必要时,应不予办理业务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一)转口贸易、转卖(指经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进口并转售出口)等形式的对外货物贸易活动。
(二)货物具有(但不限于)自身价值高或生产的附加值高、体积小易于运输或者包装存储易于标准化等特点,如黄金、集成电路等。
第七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时,应将收入款项先划入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
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
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
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
第八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要求客户提交以下相应申报单证并审核:
(一)向境外付款(包括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款)的,填写《xx银行境外汇款申请书》或《xx银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二)向境内付款的,填写《xx银行境内汇款申请书》或《xx 银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三)从境外收款(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的,填写《xx银行涉外收入申报单》。
(四)从境内收款的,填写《xx银行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九条我行为名录状态是A类的企业(以下简称A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除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还应审核以下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一)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相关商业单据。
(二)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三)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第十条我行为名录状态是B类的企业(以下简称B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除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
(二)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
(三)以预付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四)我行应对B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凭外汇局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
(五)转口贸易外汇收支的,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凭外汇局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登记表办理。
第十一条我行不得为B类企业办理以下业务:
(一)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
(二)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二条我行为名录状态是C类的企业(以下简称C类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除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外,还应注意每笔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须有对应的外汇局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登记表。
第十三条我行不得为C类企业办理以下业务:
(一)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
(三)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十四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贸易收汇项下的退汇支付时,对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审核原收汇凭证;对因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审核时应注意境内付款人应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为原付款人。
第十五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进口贸易付汇项下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审核时应注意境外付款人应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为原付款人。
第十六条我行为客户办理以下情况退汇的,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
(一)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
(二)客户因特殊情况无法按上述要求提交单证。
第十七条我行为客户办理因汇路不畅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外币现汇结汇业务时,应审核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
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审核企业经海关签
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第三章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八条信用证、托收项下业务的处理
(一)客户提交开证申请书、申报凭证、业务单证等资料原件至开户行,涉及敞口开证、贸易融资的,还应按我行规定提交其他资料。
(二)开户行对开证申请书、申报凭证、业务单证进行初审,需授信审批的,如敞口开证、贸易融资,开户行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品和市场等情况,确认相关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规性,核实贸易融资金额、期限与相应贸易背景是否匹配。
(三)开户行初审无误后,需授信审批的,在完成授信审批手续后,将资料交由经办行办理。
业务单证原件由开户行退给客户,复印件(加盖客户公章)经开户行审核后交至开户行。
(四)经办行对资料表面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对外开证、寄单等手续。
(五)信用证、托收项下对外支付时,由开户行落实客户账户资金是否充足,经办行审核客户申报单证上的收付方名称、金额币种等要素与实际情况一致后,对外付款。
(六)信用证、托收项下收汇时,经办行审核客户申报单证上的收付方名称、金额币种等要素与实际情况一致后,办理入账
手续。
款项应划入客户的待核查账户。
第十九条汇款项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处理
(一)客户提交申报凭证、业务单证等资料至开户行。
(二)开户行对资料原件进行初审,审核无误的,在业务单证原件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复印件(加盖客户公章)交至经办行。
(三)经办行对资料表面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对外付款或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经办行将业务单证复印件等资料留存业务档案5年备查。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