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物一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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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制度中一物一权原则的思考

关于物权制度中一物一权原则的思考

134经济与法JING JI YU FA【摘要】对于我国物权法中应确立哪些基本原则,学界有不少的讨论,但在观点上既有共识也有分歧,至今尚未达成完全一致的认识。

关于确认物权性质的原则应当如何概括,是物权绝对原则,还是一物一权原则抑或其他,目前尚有较大争议,较多学者所主张的依然是一物一权原则。

本文对一物一权原则谈谈个人的理解。

【关键词】一物;一权;一物一权原则一、对“一物”和“一权”基本含义的解析具体到一物一权主义中的“一物”与“一权”应如何界定和理解,学者们的见解也存在着差异:关于“一物”的认识,可以概括出“客观一物论”与“观念一物论”两种不同观点。

恪守罗马法原有精神的客观一物论者认为,物权的客体应限于特定的、独立的一物,集合物上不能设定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成分一般也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对于集合物上成立一个所有权与设定财团抵押以及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土地的观念划分等现象,或者对“一物”进行特殊解释,或者作为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情况来认识。

更多的学者则持观念一物论,认为物权客体的特定性和独立性的衡量标准,与其说是物理上的,莫不如说是社会的一般观念上的、交易上的、法律上的。

一个物具有物理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固然为特定和独立之物,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即使不具有物理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但在交易上认为具有特定性独立性之物,法律即可加以确认,允许它成为物权的客体。

关于“一权”的意义,也有两种不同见解。

有的坚持罗马法之传统,认为一物上之“一权”,仅指一个所有权(可简称“一物一主论”);也有的解释说,在现代法中该“一权”并不仅限于所有权,也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内,亦即一物之一权,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也不能并存两个以上内容、效力相抵触的物权(可简称“相斥物权不得并存论”)。

二、一物一权原则在物权法中定位1、一物一权原则的坚持论与舍弃论关于一物一权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定位问题,学界一般持两种看法:一派主张“一物一权”原则不能放弃,应该规定于物权法中。

简析一物一权原则

简析一物一权原则

简析一物一权原则摘要: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个物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相容的物权,尤其是不能设立两个所有权。

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共有是多个所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相容的物权;只有“独为一体”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关键字:物;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所有权一、一物一权主义概念的界定首先,在界定一物一权主义概念之前,我们有必要界定物权法中的物的概念。

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客体的规定只有一款,即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现行法对物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依据法理和现行法的相关规定,民法上的物是指那些能够为人力所支配的自然力和具有独立性的空间,不但包括有体物,而且包括电、热、声、射线等其他自然力。

简而言之,物就是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一)一物的界定传统物权法理论在一物的界定上有不同观点,归纳起来,学界主要有以下两种分歧:一是物理观念上的一物论即客观的物论,持这种观念的学者认为,“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均为有体物”(《德国民法典》第90条),是客观上能为人所触知的有体物、独立物。

物权的客体应限于特定的、独立的一物,集合物上不能设定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物的一部分或物之成分亦是如此。

对于特殊情况则对一物进行特殊解释,或者将之作为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情况。

这种观点实际遵循了罗马法中“有体物”抑或“客观一物”的理论,认为“实体存在于自然界之物质,而为人之五官所可觉及者也。

如土地、房屋等”[1]。

罗马法还严格区分了所有和占有的关系,在某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认的情况下,即使该物已经为他人占有,占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所有人。

其存在的理由主要是利于物权支配对象即物权客体范围的确定,使其支配的外部范围明确化,以减少不必要的纷争。

论一物一权原则

论一物一权原则

论一物一权原则贾军;李阳【摘要】一物一权在实践中受到了"多物一权"、"一物多权"、按份共有制度的强烈冲击,本文试图通过对一物一权内涵的解析以及思考一物一权在实际案件中的适用提供解决冲突的方法,在理顺该原则与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对该原则做出相对合理的解释,使其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能够全面有效地指导人们的行为.%"One property and one right" in practice has been impacted by "multi-property and one right", and "one thing and multi-rights".This thesis attempts to make a connotation analysis on the "one property and one right" and offer applicable solutions to the conflict.On the basis of rationalization, coordinat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se principles, numerus clausus principle and demonstrative principle of real right, it is to make a reasonable explanation so that in the actual application of law it can fully and effectively guide people's behavior.【期刊名称】《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00)002【总页数】3页(P75-77)【关键词】一物一权;基本原则;物权法定【作者】贾军;李阳【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50;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2□法学研究所有权观念是在古罗马发达的商品经济中萌发的,一物上不能设有两个以上的所有权这种理念成为当时物权制度的核心。

论一物一权原则

论一物一权原则
为限 , 在一个 物上 只能成 立一个 所有权 。
和基 础 。但 也有 学 者认 为 , 物一 权原 则 是 近代 一
大 陆法系物权 法所 确立 的。理 由为 在罗马 法 中就 已存 在市 民法 上 的所 有 权 和裁 判 官 法 上 的所 有 权 , 封建 时代 的土 地所 有权 也是 一个 双 重 所有 且 权。 钾 诚然 , 在罗 马法 中并 没有抽 象 出一物 一权 原则 , 该原则 为后世 学者研究 罗马法 的抽象 总结 ,
学界对 此 尚未有一致 理解 , 而是各 有侧重 , 概
括 而言 , 致有三 种见解 , 大 兹析述 如下 。 ( ) 一 物权 客体特 定论
此种 观点 着 重 用 “ 物 ” 一 的理 解 来 概 括 一 物

单 个所有权 。存在 的理 由主要是便 于物权 支配对 象 即物权 客体范 围的确定 , 明确权 利边界 , 以定纷 止争, 从而 便于法 律 对人 对 物 的排 他性 支 配 加 以 保护 。 1本 学者川 岛武宜认 为 , 3 一物 一权原 则 , 既
义 中所有权 的客 体 , 在其 物 质 的存 在 性上 必 须统


因此 , 们必须 理解 为 , 我 一物 只能成 立一个 所
有权 , 一所 有权之 客体 以一物 为 限 而言 。4 而 _ 推 儿
言之 , 物 只能 有一 权 , 物之 一部 分 , 能成 立 一 故 不

结 。 作为商 品 的所 有权 以对 客体 交换 价 值 的独 …
2 1 年 3月 01
鲁 东 大学 学 报 (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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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一物一权原则

论述一物一权原则

论述一物一权原则说起“一物一权原则”,你可能会想,啥意思?是不是一种高大上的法律术语?听起来挺复杂,做起来就简单得多。

简单来说呢,就是说每一件物品、每一块财产背后都有一个明确的所有权,别说是别人有权利,它得是有主的。

好比说你家的那台电视,它只能是你的,不能突然说不定哪天就变成了别人家的。

反正呢,一物一权就是每个物品都得有一个固定的主人,所有权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就像是你手里拿着的那部手机,除了你,谁也不能随便拿走。

有了这个原则,生活中的许多纷争就能少了很多。

你看看,有时候我们在市场上买东西,总有人觉得“便宜没好货”,或者“没点本事就当不住东西”。

其实这种不信任的根源就在于“物主不明”,一件东西如果没人能证明是属于谁的,大家都心里没底,生怕自己买到个二手货。

这个“一物一权原则”正是为了解决这种问题而存在的。

你看啊,法律上说得明明白白:这块地是你的,那块地是我的。

它让你不再害怕别人冒充你的身份,也不会担心别人偷偷把你的东西拿走。

不过,说到一物一权,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这不就是最基本的常识吗?谁家没有自己的“金库”,谁家的东西不是自己的?但你知道吗,在法律的世界里,很多事看似简单,做起来却很复杂。

比如说,一块土地,几百年前谁家所有,几百年后又是谁家所有,搞不好都能引发一场大官司。

你说这要没有一物一权原则,大家都得争,争得头破血流。

咱们都知道,土地和房子什么的,在中国就更容易引发争议了。

你看,谁都知道“住在别人的屋檐下”心里不踏实,但一旦这屋子成了你的,那种踏实感可真的是无与伦比。

再说了,“一物一权”不仅仅是为了让大家住得安心,还为了让经济运转更加高效。

你说,一块地既然是你的,那你可以合法地把它拿去贷款、拿去卖,甚至做一些开发。

这个时候,你的权利就像是你的一张通行证,能帮你在商业世界中走得更远。

没有这种明确的归属,谁敢把自己的资产拿去做交易?光想着对方会不会有“骗术”,心里有了疑虑,根本不敢动。

更有意思的是,这个原则对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也是有帮助的。

一物一权原则质疑――兼论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质疑――兼论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质疑――兼论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摘要】本文围绕着一物一权原则展开讨论,首先介绍了这一原则的背景和重要性,然后对其进行了质疑,探讨了在现实情况下可能存在的问题。

随后对物权的性质进行了深入探讨,分析了物权的本质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文章对物权绝对原则进行了探讨,讨论了物权在法律规范中的绝对性取舍。

通过对各种观点的对比和分析,呼应了“一物一权”的核心理念并尝试对其进行重新审视与思考。

文章的结论部分将总结前文的讨论,提出作者的见解,并对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关键词】一物一权原则、质疑、物权性质、物权绝对原则、引言、背景、讨论、探讨、结论1. 引言1.1 引言物权制度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其中一物一权原则作为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确保财产权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近年来对一物一权原则的质疑声音不断,有人认为这一原则过于绝对,不够灵活,需要重新审视物权的性质与特点。

一物一权原则的背景可以追溯到古代法律制度,其核心思想在于保护物主的权利,并确保每个物体都有唯一的所有者。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对这一原则提出了质疑,认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一物可能存在多个权利人,这种情况下一物一权原则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关于物权性质的讨论也逐渐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

有人认为物权应当是绝对的,即物主拥有对物体的绝对控制权,而有人则认为物权应当是相对的,受到法律、社会和道德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物权绝对原则的探讨也是当前物权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

在探讨物权的绝对性时,需要充分考虑物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与平衡,以期实现社会公平和法治精神的最大化。

对一物一权原则的质疑与物权性质的讨论是物权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议题,通过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可以更好地完善现行的物权法律制度,推动社会与法治的发展。

2. 正文2.1 一物一权原则的背景一物一权原则是指每一物主体在法律上应当对应一个物权主体。

这一原则起源于欧洲大陆法系中的物权法,是保护物权主体的一种基本原则。

物权一物一权的法律规定(3篇)

物权一物一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物权法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每个物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本文将从物权一物一权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其概念、意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详细阐述。

二、物权一物一权的概念物权一物一权,即指每个物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这一原则在我国物权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其核心是明确物的归属,防止物权冲突。

具体而言,物权一物一权包括以下含义:1. 每个物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人。

即一个物不能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

2. 所有权的绝对性。

所有权人对其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3. 所有权的排他性。

非所有权人不得对他人之物行使物权。

三、物权一物一权的意义物权一物一权原则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秩序。

明确物的归属,有利于减少物权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 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物权一物一权原则确保了人民群众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实现。

3. 促进经济发展。

物权一物一权原则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推动经济发展。

4. 体现公平正义。

物权一物一权原则确保了物权的公平分配,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四、物权一物一权的适用范围物权一物一权原则适用于以下范围:1.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人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车辆所有权。

车辆所有权人对其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 股权。

股东对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人对其知识产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五、相关法律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法规定进行。

浅谈一物一权原则

浅谈一物一权原则

浅谈一物一权原则对于一物一权原则,目前主要有三种学说观点。

观点之一,物权客体特定论。

是关于物权客体的基本要求,即一物权的客体需为完整的一物,而不能是物之一部分。

或者将之表述为一个物权客体应以一物为原则,一个所有权或他物权不能存在与数个物体之上。

因此也有人将这种观点称之为一权一物;观点之二,物权效力排他论。

该观点的持有者认为,一物一权是物权的绝对效力和排他效力的体现。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容许另一内容相抵触的物权同时存在的效力;观点之三,客体特定与效力排他论,或谓之综合论即将以上两者兼顾。

在这三种观点中,我个人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一物一权原则强调的是物权的排他效力。

那么接下来就来阐述一下一物一权原则。

一什么是一物一权一物一权原则强调物权的排他性,即在一个标的物上只能成立同种类型、同种效力的一个物权,不能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或两个以上内容、效力相同的他物权。

具体表现为:㈠一物不容二主。

在同一标的物上,法律既已确认某一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所有权,即排除他人再设立他人所有权的可能。

㈡同一标的物上不得设立两个内容相抵触的他物权。

当然,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则不在此限。

㈢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其效力依次序的先后确定。

同时应该注意的是,物权的排他效力仅在于排除设立与已存在的物权内容相同的另一物权。

如物权内容不同,相互之间不发生抵触,法律上则允许其设立。

例如,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国家可依出让合同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又可以将其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使债权人取得抵押权。

二为什么要设立一物一权原则在了解了一物一权原则的基本概念之后,我们再来探讨一下为什么要设立这一原则,即一物一权原则是为了解决哪些问题。

㈠保证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权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权利,客观上要求排除他人对其物的同一支配,否则权利人的支配地位会受到影响,甚至失去支配权。

如果一标的物上存在多个物权,而各个物权人支配方式不同,支配在时间上冲突,那么物权的内容就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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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 单 纯 从 形 式 去 判 断 , 以 不 应
具 体 的交易 情形 和 是 否 独立 满 足 人 们 的需 要 为标 准 。 因此 , 物 是 包 括 各 种 可 支 配 的 财 产 利 益 , 一 分
为 有 体 物 和 无 体 物 。有 体 物 即 物 理 观 念 上 的 一 物 ,
摘 要 : 源 于 罗马 法的一 物 一权 原 则是 大 陆 法 系 国家物 权 法 的基 本 原 则 。但 随着社 会 和 起 经济 的发 展 , 物一权 理论 及其 基 本原 则 地位 受到 了严 峻挑 战 。从 分析 一物 一权 原 则 的界 定 出 一 发, 结合具 体案例 , 论证 一物 一权原 则在现 代社 会 中存 在 的必要 性 。然后 利 用 一物 一权 原 则对 现
了 物 权 上 的 一 物 可 以 包 括 有 体 物 和 无 体 物 , 由 于 但
是 从静 态 的角度 来考 察一 物 的概念 , 物随 着社会 当
的 进 步 而 不 断 发 展 的 时 候 , 种 概 念 的 局 限性 在 一 此 定 程 度 上 阻 碍 了 物 权 法 的 健 康 发 展 。例 如 在 土 地
与建 筑物 的关 系 问题 上 , 罗 马人 眼里 , 地 和建 在 土 筑 物 是 一 个 物 , 不 可 分 割 的 o ̄3 种 观 点 , 于 是 2这 7o 3 对 保 持物 的“ 体性 ”土地 与土地 之 上 的建 筑物 不可 整 ( 分 离) 有 必要 的 , 随着 土地 利 用方 式 的 多元化 , 是 但
第 2 卷 第 4期 5
Vo . 5, . 12 No 4
滨 卅 学 院 学 报 I
J un lo iz o iest o r a fBn h u Unvri y
20 0 9年 8月
Au . 2 0 g ,0 9
【 学研 究】 法
论 一 物 一权 原 则
张 泽 义
( 国际 关 系 学 院 法 律 系 , 北京 10 9 ) 00 1



物 一权原 则 的界定
之 关 系 ” q a c n itnijr ) 是 指 “ 有 实 体 , ( u e o sse t u e , n 没 而 仅 由 法 律 所 拟 制 的 物 ( 权 利 ) 如 地 役 权 、 益 权 即 , 用
等 ”㈣ 。
( ) 物 的 界 定 一 一
代社 会 的特定现 象进 行解释 , 并提 出完善 一物 一权 原 则 的对 策 , 旨在 为一 物 一权 原 则在 现代 社 会 的健 康发 展提供 有 力的理 性 支持 。
关键 词 : 物权 ; 一物 一权 ; 集合 物 ; 建筑物 区分 所有权 ; 权 股 中 图分类号 : F 5 1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3 682 0 )4 09 6 17 —2 1 (0 90 —06 —0
无 体 物 则 是 罗 马 法 学 家 盖 尤 斯 所 称 的 “ 律 上 拟 制 法
收 稿 日期 :0 9 0 —0 20 — 4 2
作 者简 介 : 泽义 (97 )男 , 张 18一 , 山东博 兴 人 , 要从 事 民商 法研 究 。 主
7 0
滨州学院学报
第 2 卷 5
土 地 上 设 置 的 他 物 权 日益 丰 富 ( 括 地 上 权 的 设 包 定 ) 土 地 和 土 地 上 的 建 筑 物 分 割 的 现 象 日渐 普 遍 , , 这 种 不 承 认 建 筑 物 为 独 立 于 土 地 的 物 的观 点 , 大 极 地 阻 碍 了 土 地 的 利 用 和 建 筑 物 作 为 商 品 的 自 由 流
以 及 与 有 体 物 同 质 的 权 利 客 体 拒 之 物 权 法 保 护 的
范畴之外 , 然 违背 了物权 法 的立 法宗 旨。同时对 显
持 这 种 观 念 的 学 者 一 般 单 纯 地 从 形 式 判 断 将 一 物
集合 物成 立物权 、 物 数权 以及 浮动担 保等 现象无 一 法进行 解释 。 一 “ 律 观念 上 的一 物论 ” 然 论证 而 法 虽
者 认 为 ,无 论 不 动 产 还 是 动 产 均 为 有 体 物 ” 《 国 “ (德 民法典 》 9 第 0条 ) 看 不 见 、 不 着 的权 利 当 然 不 可 , 摸
能 成 为 一 物 。这 种 认 识 实 际 是 坚 守 了 罗 马 法 中 “ 有 体 物 ” 理 论 , 为 “ 体 存 在 于 自然 界 之 物 质 , 的 认 实 而
纯 粹 地 理 解 为 有 体 物 , 将 近 代 以 来 出 现 的 集 合 物 而 上 的 设 定 物 权 以及 高 层 建 筑 物 区 分 所 有 权 等 特 定
现 象 作 为 一 物 一 权 原 则 的 例 外 情 况 进 行 解 释 。 二 是法 律观念 上 的一 物 论 : 此种 观 念 的学 者 认 为 , 持
传 统物权 法理论 在 一物 上有种 种不 同 的认识 , 归 纳 起 来 , 界 主 要 有 以 下 两 种 分 歧 : 是 物 理 观 学 一 念 上 的一 物 论 : 客 观 的 一 物 论 , 这 种 观 念 的 学 即 持
笔者认 为 , 以上 两 种 观 点 都 有 不 妥 之 处 。 “ 物 理 或 客 观 一 物 论 ” 张 , 权 的 客 体 也 即 是 物 应 限 主 物 于 特 定 而 独 立 的 一 物 , 合 物 上 不 得 设 立 物 权 。 这 集
为 人 之 五 官 所 可 觉 及 者 也 。 如 土 地 、 屋 等 ” ] 房 [。
在 罗 马 法 时 代 甚 至 近 代 以 前 是 无 任 何 问 题 的 , 近 但
代 以来 随 着 经 济 的 发 展 , 律 观 念 的 更 新 , 种 主 法 这
张将有 形物 的扩 展 物 , 知识 、 、 算 机 软 件 等 , 如 电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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