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一物一权”原则

合集下载

简析一物一权原则

简析一物一权原则

简析一物一权原则摘要: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个物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相容的物权,尤其是不能设立两个所有权。

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共有是多个所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相容的物权;只有“独为一体”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关键字:物;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所有权一、一物一权主义概念的界定首先,在界定一物一权主义概念之前,我们有必要界定物权法中的物的概念。

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客体的规定只有一款,即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现行法对物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依据法理和现行法的相关规定,民法上的物是指那些能够为人力所支配的自然力和具有独立性的空间,不但包括有体物,而且包括电、热、声、射线等其他自然力。

简而言之,物就是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一)一物的界定传统物权法理论在一物的界定上有不同观点,归纳起来,学界主要有以下两种分歧:一是物理观念上的一物论即客观的物论,持这种观念的学者认为,“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均为有体物”(《德国民法典》第90条),是客观上能为人所触知的有体物、独立物。

物权的客体应限于特定的、独立的一物,集合物上不能设定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物的一部分或物之成分亦是如此。

对于特殊情况则对一物进行特殊解释,或者将之作为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情况。

这种观点实际遵循了罗马法中“有体物”抑或“客观一物”的理论,认为“实体存在于自然界之物质,而为人之五官所可觉及者也。

如土地、房屋等”[1]。

罗马法还严格区分了所有和占有的关系,在某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认的情况下,即使该物已经为他人占有,占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所有人。

其存在的理由主要是利于物权支配对象即物权客体范围的确定,使其支配的外部范围明确化,以减少不必要的纷争。

论一物一权原则

论一物一权原则

论一物一权原则贾军;李阳【摘要】一物一权在实践中受到了"多物一权"、"一物多权"、按份共有制度的强烈冲击,本文试图通过对一物一权内涵的解析以及思考一物一权在实际案件中的适用提供解决冲突的方法,在理顺该原则与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对该原则做出相对合理的解释,使其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能够全面有效地指导人们的行为.%"One property and one right" in practice has been impacted by "multi-property and one right", and "one thing and multi-rights".This thesis attempts to make a connotation analysis on the "one property and one right" and offer applicable solutions to the conflict.On the basis of rationalization, coordinat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se principles, numerus clausus principle and demonstrative principle of real right, it is to make a reasonable explanation so that in the actual application of law it can fully and effectively guide people's behavior.【期刊名称】《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00)002【总页数】3页(P75-77)【关键词】一物一权;基本原则;物权法定【作者】贾军;李阳【作者单位】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50;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5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2□法学研究所有权观念是在古罗马发达的商品经济中萌发的,一物上不能设有两个以上的所有权这种理念成为当时物权制度的核心。

论一物一权原则面临的现实挑战与完善对策

论一物一权原则面临的现实挑战与完善对策

论一物一权原则面临的现实挑战与完善对策作者:赵林来源:《青年时代》2016年第05期摘要:当前物权制度不断发展,物权客体内容也逐渐扩大,当前社会物权领域新问题层出不穷,一物一权的改革势在必行,是存是废以及该原则本身存在的问题在理论界的争议甚嚣尘上。

虽然物权原则中某些内容在当前形势下并不利于物权法在法律领域的作用发挥,但不可抹杀其存在的必要性。

关键词:一物一权;原则;现实挑战;完善对策一、一物一权原则概述.谈到一物一权原则的产生,最早始于罗马时期。

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社会状况等现实原因,关于物权这种抽象的概念还未形成,当时通说观点奉行“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规则。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经济社会的发展,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也日益丰富。

针对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界定,在理论界还没有统一的定论,而是侧重点各不相同,概括起来,大致有四种观点:传统一物一权论、物权客体特定论、物权效力排他论、综合论。

二、对传统“一物”与“一权”之界定对“一物”的理解。

单一物是物权的主要客体,物权客体必须是特定物,物权客体必须是独立物,物权客体以有体物为主。

对“一权”的理解。

传统所有权学说认为,一物一权原则中的“一权”仅指所有权,其强调了所有权的抽象性、唯一性,继承了罗马法关于所有权的理念。

物权说提出一物一权原则的定义应包含如下内容:(1)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他物权),一个所有权通常成立在一个物上;(2)一个物上的组成部分,不得成立独立的所有权;(3)独立物之总体上,不得成立特别的独立所有权。

[王泽鉴.民法物权(1)[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3]经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物权说和传统所有权说相比,内容更加丰富具体。

三、一物一权原则的价值所在物权法制度之所以采用一物一权主义,其理由如下:方便物权人实现对标的物支配,最大实现物的价值;易于公示,有利于交易安全;便于明确财产归属,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一物一权原则

浅谈一物一权原则

浅谈一物一权原则对于一物一权原则,目前主要有三种学说观点。

观点之一,物权客体特定论。

是关于物权客体的基本要求,即一物权的客体需为完整的一物,而不能是物之一部分。

或者将之表述为一个物权客体应以一物为原则,一个所有权或他物权不能存在与数个物体之上。

因此也有人将这种观点称之为一权一物;观点之二,物权效力排他论。

该观点的持有者认为,一物一权是物权的绝对效力和排他效力的体现。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容许另一内容相抵触的物权同时存在的效力;观点之三,客体特定与效力排他论,或谓之综合论即将以上两者兼顾。

在这三种观点中,我个人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一物一权原则强调的是物权的排他效力。

那么接下来就来阐述一下一物一权原则。

一什么是一物一权一物一权原则强调物权的排他性,即在一个标的物上只能成立同种类型、同种效力的一个物权,不能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或两个以上内容、效力相同的他物权。

具体表现为:㈠一物不容二主。

在同一标的物上,法律既已确认某一自然人或法人享有所有权,即排除他人再设立他人所有权的可能。

㈡同一标的物上不得设立两个内容相抵触的他物权。

当然,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则不在此限。

㈢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其效力依次序的先后确定。

同时应该注意的是,物权的排他效力仅在于排除设立与已存在的物权内容相同的另一物权。

如物权内容不同,相互之间不发生抵触,法律上则允许其设立。

例如,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国家可依出让合同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又可以将其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使债权人取得抵押权。

二为什么要设立一物一权原则在了解了一物一权原则的基本概念之后,我们再来探讨一下为什么要设立这一原则,即一物一权原则是为了解决哪些问题。

㈠保证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权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权利,客观上要求排除他人对其物的同一支配,否则权利人的支配地位会受到影响,甚至失去支配权。

如果一标的物上存在多个物权,而各个物权人支配方式不同,支配在时间上冲突,那么物权的内容就难以实现。

简述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简述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简述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一物一权原则是指每个人对自己所有的物品拥有他们的权利。

这一原则是财产权的基础,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之一、1200字足以简要论述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

一物一权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中,他认为每个人对自己的物品有一个不可侵犯的所有权。

这一概念在随后的经济学和法律学中得到了更深入的研究和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一物一权原则是市场经济中个人财产权的重要基础。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个人对其所有物品拥有的权利。

根据这一原则,每个人有权决定如何使用、支配和转让自己的财产。

这意味着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将其财产用于任何合法的目的,包括出售、租赁、赠与或者作为抵押品。

这一原则也承认了个人对自己财产的保护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占有其财产。

一物一权原则在现代社会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首先,它是经济自由和市场竞争的基础。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个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只有个人对财产享有明确的权利,才能有动力去创造、生产和交换商品和服务。

这一原则鼓励个人拥有财产、参与经济活动,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其次,一物一权原则是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

每个人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自己的财产,这是个人自由和自主决策的体现。

个人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收入和财产,不受强制或干涉。

这一原则的保护也确保了公民的隐私和个人的自主权。

此外,一物一权原则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和使用财产,这意味着没有人可以以不公平的方式剥夺他人的财产权。

这一原则也为法治提供了基础,确保了财产权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在一物一权的基础上,各种合同和契约关系得以成立和执行,从而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然而,一物一权原则也存在一些争议与挑战。

一方面,财产权的绝对性可能会导致富人更富、穷人更穷的不平等现象。

另一方面,一物一权原则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与公共利益相冲突。

例如,当个人财产的使用对环境、社会或他人的健康造成损害时,社会可能需要限制个人行使财产权的范围。

一物一权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一物一权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一物一权原则的概念和内容:一物一权:(法学术语)一物一权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

名词解释1.一般来说包括四种含义:a.一物上惟有一所有权之成立。

b.一物一权主义系指一物上仅能成立一所有权,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而言。

c.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以及不相容的他物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之上。

d.一物一权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特指物权法中一项仅适用于所有权的原则:“一物一所有权”主要内容一物一权原则首先需要讨论的问题是:一物一权究竟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还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物权?这个问题似乎已有定论,即指前者而非指后者,例如,有的学者非常明确地指出:“一物上惟有一所有权之成立,此为一物一权主义。

”;或曰:“一物一权主义系指一物上仅能成立一所有权,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而言。

”但其实不然,有的学者认为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以及不相容的他物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之上。

”,或者说,“一物一权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

”由是观之,一物一权原则中的“权”到底为何种权利亦即仅指所有权还是指所有物权尚存较大的争议。

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权,这是既符合财产的私有属性又符合法律的逻辑安排的,因为所有权的最主要的制度功能就是确立社会财富的归属关系,定纷止争,若允一物之上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所有权,这比没有确定一物的所有权还易引发人们之间的纷争和矛盾,不利于物的利用。

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

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

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一物一权原则是指每一件物品都有对应的权利,这些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

它是现代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障个人财产权利和自由的重要保障。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是对物品和权利的明确界定。

在法律上,每一件物品都有其独立的存在和价值,而每一个权利也都有其独立的存在和价值。

这种明确的界定使得个人和组织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支配和使用自己的财产,而不受到任何不合法的干扰和侵犯。

在现代社会中,一物一权原则具有广泛的应用和实践价值。

首先,它是保障个人财产权利的基本保障。

在市场经济中,个人和组织的财产往往是其最重要的资源,一旦其财产权利受到侵犯,将会对其自由和尊严产生极大的影响。

因此,一物一权原则的确立和实施,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其次,一物一权原则也是保障自由竞争和市场公平的重要保障。

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经济主体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和条件参与市场竞争,而一物一权原则的明确界定,可以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只有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个人和组织才能够充分发挥其创造力和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一物一权原则还是保障法律公正和司法公正的基础。

在法律上,每一个物品都有其独立的权利,而每一个权利也都有其独立的存在和价值。

这种明确的界定,可以保证法律的公正和司法的公正,保证每一个人都能够依据自己的权利,获得公正的法律保护和司法支持。

总之,一物一权原则是现代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实施和应用,可以保障个人财产权利和自由,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透明,推动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保障法律和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我们应该加强对一物一权原则的认识和理解,积极推动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和应用,为构建更加公正、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

论一物一权原则

论一物一权原则
, 应 单 纯 从 形 式 去 判 断 , 以 不 应
具 体 的交易 情形 和 是 否 独立 满 足 人 们 的需 要 为标 准 。 因此 , 物 是 包 括 各 种 可 支 配 的 财 产 利 益 , 一 分
为 有 体 物 和 无 体 物 。有 体 物 即 物 理 观 念 上 的 一 物 ,
摘 要 : 源 于 罗马 法的一 物 一权 原 则是 大 陆 法 系 国家物 权 法 的基 本 原 则 。但 随着社 会 和 起 经济 的发 展 , 物一权 理论 及其 基 本原 则 地位 受到 了严 峻挑 战 。从 分析 一物 一权 原 则 的界 定 出 一 发, 结合具 体案例 , 论证 一物 一权原 则在现 代社 会 中存 在 的必要 性 。然后 利 用 一物 一权 原 则对 现
了 物 权 上 的 一 物 可 以 包 括 有 体 物 和 无 体 物 , 由 于 但
是 从静 态 的角度 来考 察一 物 的概念 , 物随 着社会 当
的 进 步 而 不 断 发 展 的 时 候 , 种 概 念 的 局 限性 在 一 此 定 程 度 上 阻 碍 了 物 权 法 的 健 康 发 展 。例 如 在 土 地
与建 筑物 的关 系 问题 上 , 罗 马人 眼里 , 地 和建 在 土 筑 物 是 一 个 物 , 不 可 分 割 的 o ̄3 种 观 点 , 于 是 2这 7o 3 对 保 持物 的“ 体性 ”土地 与土地 之 上 的建 筑物 不可 整 ( 分 离) 有 必要 的 , 随着 土地 利 用方 式 的 多元化 , 是 但
第 2 卷 第 4期 5
Vo . 5, . 12 No 4
滨 卅 学 院 学 报 I
J un lo iz o iest o r a fBn h u Unvri y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论“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应成为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反映了物权支配性的本质特征,是物权排他性效力的前提,不能为后者所替代。

在物权法没有规定具体的规则时,一物一权原则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以正确解释和适用物权法。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独立物之上仅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

也就是说,一方面是指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也是指在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在性质上相互排斥的定限物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特指物权法中一项仅适用于所有权的原则:“一物一所有权”。

一物一权原则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共和国晚期,所有权( dominium)这一财产权形态就已经出现,从此前受限制的家父权转化为所有权, 意味着财产权人取得了完全控制权。

在罗马法中,已经出现了所有权的弹力性( Elastizitaet)或归一力(Consliditaet) 。

“一切其他物权均从属于所有权,并且可以说它们体现所有权,一切其他物权,至少在其产生时,均以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它们是对他人物品的权利( iusin realiena) 。

”在这个时期,一物一权原则主要强调的是所有权的唯一性,罗马法已经确认了“所有权遍及全部,不得属于二人(Duorum in solidum dominium esse non potest) ”的规则。

罗马法还严格区分了所有和占有的关系,在某物的所有权的归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即使该物已经为他人占有,占有人非依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所有人。

即使是一种合法占有,占有人只享有占有权,而不能享有所有权。

由于占有与所有权存在着区别,因此对占有的保护和对所有的保护也应当区分开来。

一物一权原则要求明确界定权利的客体,与此相适应,所有权的客体应当是单个的客体,而不能是集合物。

虽然罗马法实行一物一权原则,但在罗马法的所有权制度发展过程中,也曾经出项过双重所有现象,这种双重所有可以看作是一物一权的例外。

一物一权原则的产生,主要是由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罗马法上物的概念决定的。

它主要适用于以有体物为中心的社会,物的形态也比较单一,且主要采用单独利用的方式。

一方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事交易日益发达,这也对交易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中一个表现就在于,出卖人之外的其他人不能对出卖物提出权利请求,这就要求所有权不仅在内容上是完整的,而且要求其客体具有物质上的统一性。

另一方面,一物一权原则与罗马法上物的概念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罗马法并没有对有体物( res corporales)和无体物( res incorporales)作出区分,“物”主要是指有体物,无体物的所有权也被视为有体物。

因此,所有权的客体都被界定为物,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也为一个物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一向物权的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一物;2.尚未与物之整体分离的物质组成部分之上,不能单独设立物权;3.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绝不得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4.一物之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但不相抵触的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关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物权法具有三项基本原则,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应具有五项基本原则,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公示及公信原则。

无论哪一种观点,都认为一物一权应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可见一物一权原则对于物权法的重要性。

一物一权原则的存在理由:1,有利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充分实现物的价值。

一物一权主义与物权法保障物权人行使物权的精神是一致的.采用一物一权主义有利于保障物权支配内容的实现,使物的价值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生产、生活的需要。

2,易于公示,有利于交易安全。

一物一权主义通过一物与一权的一一对应关系,排除了就物之部分或数个物设立一个物权的可能,使物权客体特定化、独立化,便于明确其外部范围,易于公示,使法律关系明确,有利于文易安全。

为有效地保护交易扶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3,便于明确财产归属,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制度。

而一物一权主义不仅使物权客体外部范围明确,易于公示,而且也通过一物上只存在一个物权主体使物之归属明确,有利于规范财产归属关系。

如果一物多权,就无法明确划分每一个物权主体的归属。

从总体上讲,一物一权主义的宗旨主要把所有权塑造为一种符合商品经济规则的权利形式。

一方面为市场经济的形成与发展提供前提和条件。

另一方面为整个物权法体系的构建与协调提供坚定的基础,达到物尽其用的效用。

一物一权原则与中国物权法:目前,我国正在起草物权法和编撰民法典,而物权法的制定,是通向编撰中国民法典成功的最后一道难关。

一物一权原则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我国物权法制定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对我国物权立法的走向、具体制度的构造、甚至整个物权法的体系都起着重要作用。

添附制度是物权法贯彻一物一权主义的结果,它是指不同所有人的数物因人为的原因或者自然的原因结合形成一新物的事实,若仍使各所有权存续,则各物主得请求回复原状,事实上纵使可能,或者使物毁损,或者所需费用过巨,对社会经济亦属不利。

同时也违背一物一权主义,法律不得不按照一物一权主义重定其所有权,使添附物上仅存一所有权,原各所有权归于消灭,用债权上之补偿方法以实现当事人间对等正义之功能,此可谓是物权法与债权法之绝妙配合。

我国刚起草的物权法建议稿及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均设立了添附制度。

依一物一权原则,所有权必须设定于一个独立物之上,而不能设定于由数个物所构成的集合物上, 自从“企业担保”以及“财团抵押”出现后,学者们纷纷指出传统的一物一权主义应当予以修正。

集合物是指数个独立物为同一目的而相互结合并发挥效用时的整体。

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应否认肯集合物上可成立单独所有权。

认为集合物上得设定一个单独所有权的主要原因在于犯了混淆概念的错误。

其一,混淆了交易的标的与所有权的标的。

一项交易的标的可为一个物(一个所有权),亦可为数个物(数个所有权)。

数个同类或者不同类的物被“捆绑”起来作为一项交易的标的,有时纯粹基于交易的方便,有时则是基于经济价值上的需要。

但也并不排除把构成集合物的各单独物分别或部分作为一宗交易的标的;这纯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没有必要强求集合物必须被视为一个独立物和设定一个单独所有权,从而混淆债权和物权的界线和概念。

其次,混淆了集合物的抵押权与集合物所有权,一物一权的主要含义是指一个物上仅能设定一个所有权,数个独立物上不得设定一个所有权,但并不否认数个物上得设定一个抵押权或其他担保物权,数个物上设定一个抵押权并不等于承认了集合物上得设定一个单独所有权,这并不与一物一权主义相冲突,不能作为修正一物一权主义的根据或例证。

一物一权原则在日常生活的体现:冯素洁案——物权法中“一物一权”原则的适用:律师说案:原告冯素洁与被告陈风雷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5月17日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于2007年8 月27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政局登记离婚。

原、被告于2007年8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财产处理问题(包括私有住房),双方共有的财产是位于府右街某新村X栋702号二居室商品房一套,双方为之付款766385元。

双方离婚后,此房屋各得一半,南侧一间归男方,北侧一间归女方。

变卖此屋,要经双方同意方可。

婚前各方的财产,仍归其所有,婚后所购用品(包括双方的赠物)由双方协商处理,两台空调机,大的一台归女方,小的一台归男方。

子女的生活用品归子女所有。

由女方负责保管。

2008年1月,冯素洁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

人民法院认为:《物权法》规定了“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权利人要实现这些权利,就要以国家公权力的保护为后盾。

而国家公权力要实现对物权的保护,必须以确定物的范围和界域为前提。

但是,一套房屋的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的统一登记制度中,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所以,不动产虽然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成套建造的单元楼房不能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拥有该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

原、被告的离婚协议约定两居室房屋中南侧一间归被告所有、北侧一间归原告所有,违反了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该约定无效。

原告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该约定无效,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

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对一物一权的原则进行了释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按房屋的评估价进行重新分割。

因被告放弃了房屋的所有权,同意由原告支付被告补偿款人民币48万元,对此原告也表示同意,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

故判决如下:一、原、被告于2007年8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关于诉争房屋的约定无效;二、诉争商品房一套归原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48万元。

专家意见:本案法官适用《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判令协议分割单元房的约定无效,系《物权法》实施以来在司法实务中出现的新型典型案例。

“一物一权”原则在《物权法》中没有以具体条文的形式进行明确规定,但在物权的概念、《物权法》的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条款中均有体现,应当是物权法中隐而不显的基本前提。

对其含义,学说上存有两种不同解释:一种为日本及台湾学者的解释,认为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上仅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

另一种解释认为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上仅能设定一个物权,而不能设定两个以上其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我国学者多采纳后一种解释,认为一物一权原则包括的内容有:第一,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即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主体(不能实行多种所有)。

第二,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之上可以存在数个物权,但内容不得冲突。

第三,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物只能在整体上成为一个所有权,某一部分如尚未与该物完全分离,则不能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

所以,“一物”为在“法律观念上”具有特定性与独立性的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之上不得并存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抵触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深层的存在基础是维护物的经济价值。

所有权的客体之所以以一物为限,物的一部分不能成立一所有权,就是因为若允许一物之一部分成立一所有权,必将造成一物的肢解,从而损害物质的经济价值。

在通常情况下,某一特定独立的物往往具有其独立价值存在,尤其在当今工商业社会,物以商品的形式存在,这些工商业产品大都是当今技术的结晶,整体的统一的存在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若物的某一组成部分一旦与物的整体发生分离,或独立的物品一旦被肢解,不但使物的整体独立价值遭到毁损,而且各组成部分的独立存在也将毫无价值可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