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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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直接融资 (2)

第三章间接融资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行为,降低资金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依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规定,并结合集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直接融资是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直接从社会上融资,间接融资指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进行融资。

第三条融资的原则:

(一)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集团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四条集团公司资金结算委是融资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1.制订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2.提出集团公司总部融资方案,并负责落实;

3.提出或审查集团公司重点项目的融资方案;

4.审核需要集团公司审批的融资事项,并提出审批意见;

5.对集团公司成员单位融资事项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6.对成员单位的融资行为进行指导与监管。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集团下属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直接融资

第六条集团内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集团内原有企业改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需公开发行股票的,由集团公司决定聘请主承销商事宜。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方式进行融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主承销商事宜。

第七条集团内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集团内原有企业改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集团公司应审核是否符合股票发行条件,并提出具体方案后经发起人会议审批。

第八条下属股份有限公司决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方式进行融资的,必须先征得集团公司同意,再提出具体方案。具体方案报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该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管理办法》以及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股东大会对该次发行的数量、定价方式或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条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并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并在申请文件中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最近三年或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股票发行上市的时间及登记等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发行股票的具体操作,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在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之前,公司可以向投资者发出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载明:“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主承销商和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意向确定发行价格后,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承诺,保证在本次增发的信息公开前保守秘密,且不向在本次增发中参加配售的机构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

第十五条集团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第十六条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第十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

公司按规定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

第十九条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

第二十条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登记证明;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第二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三)债券的利率;

(四)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五)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

(六)公司净资产额;

(七)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八)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二十二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正、副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二十四条公司上市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二十五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第三章间接融资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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