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基础论文
适用法律基础课论文(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基础课在高校教育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本文通过对法律基础课教学现状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教学策略,旨在提高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为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律基础课;教学策略;法治教育一、引言法律基础课是高校本科教育中一门重要的公共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法律素养和公民意识。
然而,在实际教学中,法律基础课存在诸多问题,如教学内容单一、教学方法陈旧、教学效果不理想等。
为了提高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质量,本文从教学现状出发,探讨相应的教学策略。
二、法律基础课教学现状1.教学内容单一目前,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主要集中在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方面,缺乏对学生实际需求的关注。
教学内容单一,难以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2.教学方法陈旧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方法多采用传统的讲授法,教师讲解为主,学生被动接受。
这种教学方法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影响教学效果。
3.教学效果不理想由于教学内容单一、教学方法陈旧,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不理想。
学生普遍反映对法律知识掌握不牢固,法治观念淡薄。
三、法律基础课教学策略1.丰富教学内容(1)结合社会热点问题,引入案例教学。
教师可以根据社会热点问题,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使学生了解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2)关注学生实际需求,增设选修课程。
针对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开设与专业相关的法律选修课程,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2.创新教学方法(1)采用案例教学法。
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思考法律问题,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2)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利用多媒体技术,将法律知识以生动形象的方式呈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3)开展互动式教学。
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提高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
3.加强实践教学(1)组织学生参观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了解我国司法制度。
(2)开展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亲身体验法庭审判过程。
(3)组织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法律基础案例小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为案例,分析了劳动争议的成因、处理程序以及法律依据,旨在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
劳动争议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以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为例,探讨劳动争议的成因、处理程序以及法律依据,以期对解决劳动争议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员工总数为500人,其中管理人员50人,技术人员300人,生产工人150人。
近年来,公司因经营不善,经济效益下滑,导致部分员工工资被拖欠,引发劳动争议。
三、案例经过1. 案件起因2019年5月,某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拖欠部分员工工资。
员工们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
2. 案件发展员工们得知公司拖欠工资后,集体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部门介入调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公司虽表示愿意支付,但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员工分期支付。
3. 案件解决在劳动保障部门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员工自愿放弃部分工资要求。
至此,该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四、案例分析1. 案件成因(1)用人单位经营困难:某公司因经营不善,经济效益下滑,导致拖欠员工工资。
(2)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员工在遭遇拖欠工资时,未能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3)劳动关系不和谐:某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劳动关系紧张。
2. 案件处理程序(1)员工投诉:员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2)劳动保障部门介入: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案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3)调解:在劳动保障部门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 案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用法律基础小论文

新疆电大开放教育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姓名:马莎学号:1365001452226专业:行政管理专科学校:米泉电大课程论文题目:论物权的保护方法成绩__________________评语:成绩评定教师签名:年月日论物权的保护方法摘要:物权的民法保护不仅涉及物权的安全,还决定了民法责任体系的构架。
物权保护有不同方式,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
其中第三种方式具有合理性,建议我国采纳该范式。
物权保全请求权具有适宜保护绝对权利的特点,我国绝对权保护可准此建立。
关键词: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绝对权。
导入语:范式物权的民法保护范式有3种可能,即侵权请求权方式、物上请求权方式和物上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方式。
我国立法采取哪种方式较为科学,不仅关系到物权之安全,同时还影响民事责任体系的构架。
笔者希望对该重大理论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我国立法选择理想的保护范式。
一、侵权请求权方式侵权请求权保护方式,是指用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物权保护与其它绝对民事权利一样,适用侵权请求权救济。
[1]在我国,这种方式不但得到了现行立法的确认而且学者中也不乏支持者。
如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不应规定物上请求权,而应以侵权责任形式对物权加以保护。
因为民法通则已经将返还原物、妨害排除和妨害防止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而在民法典中继续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不仅可以使民法典体系达到和谐一致,而且在实践上也有优越性。
[2]还有学者认为,民法的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有统一的趋势及合理性。
应当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将物上请求权纳入侵权请求权体系,并依此建立起科学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3]事实上,物上请求权为侵权请求权所取代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自从普通法有了侵权行为法,移物行为的侵权请求权就取代了所有者返还请求权。
尽管法系背景不同,但大陆法系似乎有将传统属于物上请求权保护的领地让与侵权请求权的苗头。
法律论文案例(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王某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为切入点,分析了该案中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探讨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并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财产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一、引言侵权责任法是调整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关系的基本法律。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核心原则之一。
本文将以“王某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为例,分析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并探讨其完善。
二、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关系。
2018年6月,李某在其自建房屋周围种植树木,树木生长茂盛,枝叶遮挡了王某某家的采光。
王某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修剪树木,但李某以树木属于其个人财产为由拒绝修剪。
2018年9月,王某某家房屋因采光问题导致室内装修损坏。
王某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因树木遮挡造成的损失。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1. 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关系中,加害人因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2. 本案中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在本案中,李某种植的树木遮挡了王某某家的采光,导致王某某家房屋受损。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李某存在过错。
李某明知树木遮挡了王某某家的采光,但未采取措施修剪树木,导致王某某家房屋受损,李某的行为存在过错。
(2)李某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李某种植的树木遮挡了王某某家的采光,是导致王某某家房屋受损的直接原因。
(3)李某具有过错责任能力。
李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1.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各类侵权责任案件,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
实用法律基础论文范文

虽然被调查医学专业学生基本上已经修完法律基础掌握的法律知识还不错法律应用的能力也说得过去但是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信仰严重缺乏不相信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特别是医患纠纷中的作用和能力不相信法律在保护公民和医疗机构权利方面的作用质疑立法机关的权威性怀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平性类似调查结果也可详见佟晓辉叶振国刘伟和杨文君在2008年中医教育第1期发表的高等中医药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与对策第1819页
法律基础小论文

法律基础小论文摘要: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课堂常用的教学形式。
所谓的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对现实案例的解读,让学生充分理解法律知识。
案例教学法充分结合了现实情况,考虑到了多方面的联系,将法律基础知识运用到了极致。
本文深入解读了如何在法律基础课中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律基础知识应用教学活动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不断得以完善,在各个方面都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在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应注重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利用,而不是单纯的进行知识讲解。
学生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对知识的具体利用一个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将法律条文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做到活学活用。
本文将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知识课堂中的运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希望可以为教学实践提供帮助。
一、案例教学对法律基础知识学习的作用案例教学是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离不开的一种教学方式。
法律基础知识是客观固定的,是在国家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个案例往往会涉及到多个法律知识,那么如何合理地运用知识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就成为了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性问题。
案例教学正好补充法律知识运用的空白,给了学生运用法律基础知识的空间。
案例教学法是在案例的基础上。
结合教学知识点所开展的教学活动。
教师和学生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会做出自己的评析,并从法律知识层面进行深入解读。
案例教学法可以为学生法律知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首先,让学生摆脱了枯燥的单纯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体会到法律知识的作用;其次,学生从案例中学到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提高了学生素质;最后,案例将法律知识与现实情况联系到了一起,锻炼了学生分析处理法律事件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选取案例的基本条件在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根据学生对法律的了解以及教材的安排,确定具体案例的选择。
总的来说,案例不可随便从电视栏目或是新闻中选取,而应按照教学要求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
案例教学法中所选择的案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法律基础论文案例(3篇)

第1篇摘要:合同纠纷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一种法律纠纷,本文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了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成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解除等方面,并对如何解决合同纠纷提出了建议。
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纠纷日益增多。
合同纠纷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探讨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以期对解决合同纠纷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货物出售给乙方,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甲方在收到定金后5日内发货。
然而,乙方在支付定金后,甲方未按时发货。
乙方多次催促甲方发货,甲方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方遂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成立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因此,本案合同成立。
2. 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故合同有效。
3. 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方未按时发货,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4.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使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律行为。
本案中,乙方因甲方违约,有权解除合同。
5.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甲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四、解决合同纠纷的建议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降低合同纠纷风险。
2. 提高合同意识当事人应提高合同意识,充分了解合同法相关规定,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论文

x'x电大开放教育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姓名:_x'x'x________ 学号:x'x'x'x'x'x'x'x'x'x专业:土木工程专业学校:x'x'x'x'x'x课程论文题目:论证明责任的分配成绩:__________________评语:成绩评定教师签名:年月日摘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古往今来,在学界也一直存在着若干理论上相佐、立论上各异的学说。
对这些学说的理顺对于我们研究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为此,本文在简述证明责任基本含义之后,着重归纳总结了两大法系的诉讼理论中充斥的不同学说,并简要阐述了我国学者所持的观点。
关键词:一、简述证明责任的含义。
二、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由来。
三、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同学说。
四、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的状况。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责任的基本含义是,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证明责任又称为“结果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
这种理解在当今理论界已经成为一种通说,但事实上,对证明责任的认识也有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不同时期对其含义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在罗马法初期即已出现“证明责任”一词,但此时的“证明责任”仅限于证据提出责任,或者说是主观的证明责任,形式的证明责任,“行为责任”,直到1883年,在大陆法系的理论中,德国学者尤利乌斯?格尔查将证明责任区分为“证据提出责任”(主观的证明责任,或称“行为责任”)和“证明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结果责任”)。
而英美法系是《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301条首次以制定法的形式将“证明责任”区分为证据提出责任和说服责任。
所以也有学者主张“证明责任”最初是德国民事诉诉法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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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大开放教育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姓名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______ 学校_________________课程论文题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成绩__________________评语:成绩评定教师签名:年月日试论有关“醉驾入刑”摘要:长期以来,因酒驾造成的车祸事故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酒后驾驶已成为困扰道路交通安全的一种痼疾,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11年5月9日晚上,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驾车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致四车连撞,四人受伤,成为第一个“以身试法”的名人。
经酒精检测,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243.04毫克,已构成醉酒驾车,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他将面临拘役的刑事处罚。
关键词:“醉驾入刑”、酒驾、刑事处罚违法、审判、理性回归2011年4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从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即增设的“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醉酒驾车不再是违法行为,而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
自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各地交警部门纷纷设岗,查获醉酒驾驶者,他们将以“危险驾驶罪”提起诉讼,使酒后驾车者受到刑事处罚。
近年来,一起起血淋淋的交通事故,引发人们对酒后驾车、飙车的空前关注。
为此,国家有关部门曾掀起过几次治酒驾风暴,在一定程度上,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酒后驾车行为,而什么原因导致醉酒驾车有禁不止呢?据《中国青年报》的一份调查显示,有97%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现象,有81%的人认为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有70%的人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可见,人民群众认为,之前的法律对酒后驾驶和飙车行为处罚太轻、量刑标准过低,缺乏震慑和惩戒作用。
然而《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以后,我国加大对醉酒驾车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之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惩处力度明显加大,但仍有部分人漠视法律规定,顶风作案,心存侥幸心理。
“醉驾入刑”凸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利于打击醉驾,减少事故隐患,对遏制危险驾驶行为起到了很好的威慑作用。
同时,也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对民意的呼应,是司法为民的具体表现,但本人认为“醉驾”是一种复杂且顽固的社会弊病,并不是“入刑”就可以消除的。
虽说“酒驾新政”产生了很好的道路交通治理效果,但也随着产生了一些“副作用”。
许多机动车司机为了应对交管部门的测试,便到药店抢购解酒液随时准备服用。
毕竟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最后手段,强调的是事后惩治,而先期预防也十分重要,如提高国民素质,增强自律、社会责任感以及对生命的敬畏感等等,在这种社会道德和文化的熏陶之下,人民群众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酒后驾车行为,惟有两者相结合,才是解决醉酒驾车问题的根本之策。
201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不能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
而后,出现了网民在网上极力非议张军副院长的论述。
从醉驾入刑到确定罪名,到最高法领导人对醉驾入刑的论述,再到网民的热议,一种狂热的打击醉驾的公众情绪陡然升温,从最初的醉驾入刑到最高法领导人对醉驾入刑的相关论述进行了一场近乎全民的大讨论。
新的罪名开始实行后,更是在全国各地掀起了抓醉驾第一人的热潮。
笔者认为在醉驾入刑问题上存在如下几个问题:1、对于刑法修正案(八)的理解上的误区许多人认为,该修正案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所以只要是醉酒驾驶的一律应当处以刑罚。
其实,这种理解是有失偏颇的。
我们知道,刑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对付犯罪和积极预防犯罪的法律。
所以,刑法的处罚和其他法律法规相比是最严厉的。
但是刑罚的三大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表明对于一种行为的处罚必须慎用刑法。
即犯罪分子,其处罚必须与其罪刑相适应而不能无限扩大。
这表明,作为我国处罚最严厉的刑法在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时也是非常谨慎的。
就危险驾驶罪而言,亦属于刑法分则的一个罪名,那么总则中规定的比如:不认为是犯罪、从轻的、减轻的、免除处罚的当然可以在该罪名中使用。
如果醉驾严重的话,可能就要涉及交通肇事罪、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而这些罪名的处罚都很严格。
单就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来看,属于轻罪,不属于严重的犯罪。
所以最高法领导人的表述是对醉驾的一种法律上的理性回归。
另外作为处罚犯罪的刑法中对犯罪的特征也予以说明,即只有某一行为同时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才认为是犯罪。
所以,并非只要是醉驾就一律应当处以刑罚。
2、部分法院在审理醉驾案件时“被审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是在实际审判事务中,不免会受到诸如高晓松醉驾等相关报道的影响。
从审判角度考虑法官对于醉驾进行定罪要慎重,在定罪问题上不能扩大化、简单化和情绪化,要严格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结合具体案件的醉驾案情来定罪,以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
作为媒体,关注焦点、热点,这是职责,更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监督,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坚决要处理好自身审判工作与媒体监督的关系。
另外作为网民在网上表示自己的意思,发表自己的看法,本无可厚非,但是,在享受自己权利的时候,不能干预司法独立,更不能搞“报纸审讯”和“网络审讯”或任何其他宣传工具的审讯。
针对狂热的民众情绪,法院在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的时候面临了理性的执行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相冲突,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更是摆在了各基层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道难题。
笔者认为,只有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努力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才能让这种冲突降低,最终让民众从狂热的打击醉驾浪潮中走向理性的回归,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1、要树立法治的权威。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依法”,否则就是空中楼阁。
在执法过程中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前提是在不违背法律规定、法律精神或不损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情况下才允许的。
在两者相冲突时,我们更应该取其法律效果而舍其社会效果。
因为只有法律效果才可以是长期的、永恒的应然效果,而社会效果却是短期的、暂时的实然效果。
2、规范舆论宣传,正确引导公众。
公众对于诉讼过程是否公正的判断,在今天主要依赖于传媒的导向作用。
公众独立的判断力是相当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传媒提供的有选择性的信息特别是传媒对于诉讼公正性的评价,对于公众起着巨大的引导作用。
传媒的观点往往变成公众的观点,传媒暗含的观点,也会诱导公众作出某种与此相同的判断。
公众对于传媒不自觉的信任,极易被传媒所利用甚至误导,从而形成一种对诉讼公正性的不正确评价。
我们应当鼓励媒体积极参与对诉讼的评价和监督,但是,也应当看到,新闻舆论工具的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本身也还是一项亟待加强的工作。
对于传媒宣传行为的规范,对于传媒的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在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冲突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传媒应当帮助公众理性地看待诉讼,而不是“参与审判”。
“当诉讼案件还未了结而法庭正在积极审理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论,不然会给审案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如影响法官,影响陪审员或影响证人,甚至会使普通人对参加诉讼的一方产生偏见。
3、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并积极全面地履行释明权判决说理的实质在于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使当事人服从法律,养成守法的习惯。
因此,判决说理的关键,就是要将法理与情理结合起来,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增强司法裁判的亲和力。
正如古人所说:“法乎于情。
”真正的法理和情理是相通的,否则法律就会寸步难行。
但要使两者有机结合,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非凡的洞察力。
而且人民群众尤其是落后地区的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具体的法律规定知之甚少,就需要承办法官针对当事人和媒体的异议和疑问,就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进行解释、说明,就相关、类似的问题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将判决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最大化的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不能老是站在审判者的角度看问题,而应该经常作一些换位思考,从当事人的角度来检视自己的说教是否得当。
4、视情况判决,慎用自由裁量权法官在综合考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兼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定的裁量幅度内寻找利益平衡点并依此作出公正判决。
法律之所以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是希望法官根据情势所需,充分地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智慧,在某一种法律状况下从多种合法的选择中取优弃劣,然后作出最合乎法律和情理的实体处理结果,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最直接的体现。
但是由于过多使用自由裁量权,可能造成同罪不同判的不良后果,必将会对法律的威严造成一定的损害,所以,尽可能少用自由裁量权。
5、审判公开,扩大司法民主了解产生理解,理解产生支持。
要增强透明度,阳光操作,做到可以公开的一律公开;要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开展巡回办案、征询旁听公民意见建议活动,拉近司法同群众的距离,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亲近感和信赖感,增强司法的人民性和广泛性。
要通盘考虑,提高效率,判决时考虑执行,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和及时实现,彰显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参考文献:1.《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邵栋豪《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3.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卫星《区别对待醉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4. 作者: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