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票据池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模版

银行票据池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票据池业务管理,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我行票据池业务有效经营与有序发展,维护银行、开通票据池的客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票据池业务是指单一企业或集团企业将其自身及下属各成员单位所持商业汇票统一管理,银行为其提供票据查验、托管、贴现、质押、到期托收、查询统计等服务,供客户统一支配和使用客户内部的票据,实现票据资源共享。
本规程所称纸质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纸质商业承兑汇票。
与票据池业务相关的纸质商业汇票业务除遵循本规程有关规定外,仍需遵循《银行纸质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
本规程所称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银行或他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与票据池业务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除遵循本规程有关规定外,仍需遵循《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票据池系统是指我行贸易通系统中票据池模块。
票据池系统对在池的纸质商业汇票的质押、贴现、取消托管、委托收款等交易进行处理。
票据池系统对在池的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贴现、背书、提示付款、追索、保证及票据审验等申请交易进行处理。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票据池业务与现金管理业务关系为从属关系,票据池业务为现金管理业务项下收付款服务、流动性服务、融资和信息服务的综合产品。
客户使用我行票据池业务应签订《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和相关业务申请表。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集团关系是指各成员单位(包括总部)自愿加入票据池所形成的上下级管理关系,其中上下级管理关系根据客户要求设置,与现金管理平台的资金归集等产品设定的集团关系无关。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为规范票据市场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施行,来看下面为大家整理的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票据市场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参与者从事票据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可交易票据。
第三条票据交易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票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对票据市场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第二章票据市场参与者第五条票据市场参与者是指可以从事票据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一)法人类参与者。
指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
(二)非法人类参与者。
指金融机构等作为资产管理人,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接受客户的委托或者授权,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设立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养老基金等。
(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市场参与者。
第六条法人类参与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合规设立。
(二)已制定票据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
(三)有熟悉票据市场和专门从事票据交易的人员。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承担票据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非法人类参与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品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并已依法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获得批准或者完成备案。
兴业银行票据池业务操作流程

兴业银行票据池业务操作流程
兴业银行票据池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1.银行向集团客户营销票据池业务,提出业务方案。
2.集团客户根据自身业务状况,提出具体的业务需求,可以包括单项或综合项目,如票据全部质押、托管等。
3.银行与集团客户签订相关协议,并根据客户需求设计协议文本、操作方案等。
4.集团客户办理票据的交付,银行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票据的鉴别、查询、保管等。
此外,银行还将根据协议为集团客户提供票据托管、票据池质押授信等一揽子结算和授信服务。
同时,银行也会对所有票据进行分类管理,并建立票据资源错配管理机制,通过配置票据资源提升财务收益降低成本支出。
在具体操作中,如果核心企业具有充足的授信额度或公认实力雄厚,供应商资质良好,银行可以为供应商提供票据池专项业务授信额度。
供应商将收到的商票通过质押的方式进入票据池,并向银行提交融资申请的业务资料。
银行审核无误后,根据企业的需求办理票据池项下融资业务。
票据到期后,银行端发起托收,由核心企业进行付款,资金回笼至保证金账户中,业务流程结束。
银行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票据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满足单位客户票据一体化管理及融资服务需求,丰富票据托管产品服务内容,促进票据托管业务正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ⅩⅩ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实施细则(2007年版)》、《ⅩⅩ银行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管理办法》、《ⅩⅩ银行境内公司授信抵、质押率管理办法(2007年版)》、《ⅩⅩ银行公司类客户低风险授信实施细则(2009年版)》、《ⅩⅩ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版)》等ⅩⅩ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池”是指依据客户的要求,为客户提供票据真伪辨别、票据保管、票据信息查询、贴现、委托收款、代理票据账务核算并反馈托收资金到账等信息、以及以托管票据部分或整体为质押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开票等其他资产业务。
客户按照与银行的协议约定,通过申请办理票据池业务。
银行在票据托管业务基础上开展的增值业务以及后续票据质押授信、贴现等票据相关业务时,还应独立进行票据真实性的验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是指银行承兑汇票。
客户在我行用于办理票据池的票据必须是合法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的未到期票据。
第四条客户申请开办票据池业务应与我行签订《ⅩⅩ银行票据池业务协议》(附件1,以下简称《票据池业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托管范围。
客户申请开办票据池业务须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且信用良好。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票据池业务按照不同业务种类分为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其中基础业务指为客户提供票据真伪辨别、票据保管、票据信息查询、贴现、委托收款、代理票据账务核算并反馈托收资金到账信息等业务;增值业务指以客户托管票据部分或整体为质押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开票等其他资产业务。
第六条基础业务(一)票据托管单位客户将收到的各类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由银行代为保管,由银行将其存放票据保管箱。
国有企业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

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目录前言 (1)1 目的 (2)2 范围 (2)3 定义 (2)4 引用文件 (2)5 票据入池管理 (3)6 票据池额度的使用 (4)7 票据存、贷利率 (4)8 考核 (5)9 其他 (5)前言《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为集团公司票据集中管理制度,在集团《票据收支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编制并在其管理范围内实施。
《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与《银行承兑汇票收支管理办法》、《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共同构成集团公司票据管理的系列制度。
制度责任及解释单位:金融管理部责任人:涂文胜主要起草人:万贤参与起草人:涂文胜、赵友福、万贤、杨峰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1目的为适应目前经济形势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集团公司)发展需求,有效盘活票据资产,实现票据资产的增值、降低财务费用的目标,故制定本制度以规范票据池管理。
2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的票据池管理和运作,票据池只适用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简称电票)。
2.2集团公司各控股子、孙公司(以下统称为:“各成员单位”)参与票据池业务的,纳入票据池管理范围,遵照本制度执行。
3定义3.1票据池:票据池指银行为客户提供商业汇票鉴别、查询、保管、托收等一揽子服务,并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随时提供商业汇票的提取、贴现、质押开票等融资保证企业经营需要的一种综合性票据增值服务。
3.1 LPR利率:由 18家银行,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前,各报价行以0.05个百分点为步长,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并向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计算得出LPR,于当日9时30分公布,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4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制度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名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5票据池管理5.1金融管理部为票据池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票据池池管理和运作,各家银行票据入池操作流程由金融管理部整理下发并操作指导。
银行票据池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银行票据池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模版xx银行票据池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池融资是指我行受客户委托,对其合法持有的票据进行托管并建立票据质押池,以池内票据债权及监管专户资金为质押,为借款人提供的短期信贷业务。
第三条票据池融资业务属于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我行对其实行授权管理,业务审批权限按照《xx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及各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票据是指借款人合法取得和享有票据权利,并符合我行票据贴现要求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且不能是以本票据池为担保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
本办法所称票据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本办法其他相关术语基本定义如下:(一)票据池:是指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将其自身及下属各成员单位所持银行承兑汇票交由我行,并由我行为其提供票据查验、托管、贴现、质押、到期托收、查询统计等服务,供客户统一支配和使用的票据集合。
(二)质押池:客户将票据池中若干票据质押我行,我行按照质押票据及监管专户资金的一定比例,核定了票据池担保总额度的票据集合。
(三)主办行:是指在集团客户票据池融资模式下,与集团客户签订了票据池服务协议且对集团客户开展授信业务的x银行分支机构。
(四)托管行:指为票据池内票据提供票据查验、托管、质押、到期托收、查询统计等服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五)池融资行:为借款人办理票据池融资业务并提供信用的我行分支机构。
对于单一客户,主办行与托管行也即池融资行;对于集团客户,每家成员单位只能选择一家池融资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和客户分类第六条办理票据池融资的客户必须是依据《xx银行票据池业务操作规程》(xx规章〔2012〕117号),已经与我行签订票据池业务的客户,分为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集团客户指符合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x银行相关集团性客户要求的集团公司本部、集团财务公司或集团总部指定的集中办理票据业务的核心子公司。
票据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20110730

济宁市农村信用社资金联营中心票据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信用社票据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行为,实现资金的规模化经营以及人力资源和业务信息的共享,防范票据业务风险,促进全市票据市场业务做大做强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货币市场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票据业务种类:按照票据的转让方向,可分为票据转入(买断、逆回购)和票据转出(卖断、正回购);按照是否转让票据所有权,可分为转贴现(买断、卖断)和回购(逆回购、正回购)。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票据业务交易品种为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为济宁市内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和规则第五条票据业务实行集中管理。
办事处设立资金联营中心,在不改变各县级联社(合行)独立法人地位和决策权的前提下,对各联社(合行)的票据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票据业务实行协同办理,实行“谁的业务谁主导、谁的收入进谁的帐”的经营原则,目的是获得最佳营运效益,分为各联社(合行)发起业务和资金联营中心发起业务两种模式:一、各联社(合行)发起业务模式由各联社(合行)提出票据业务需求,向办事处资金联营中心发出票据业务委托书(附件一),资金联营中心对各联社(合行)的需求进行统计整合,寻找信息资源和交易对手,制定最优业务方案(附件二),经各联社(合行)同意后开展业务。
二、办事处资金联营中心主动发起业务模式资金联营中心应实时监测市场行情,准确掌握经济政策并预测利率走势,依据各联社(合行)资金头寸、票据存量、规模状况主动向各联社(合行)发出业务方案,经各联社(合行)同意后开展业务。
具体业务由办事处资金联营中心交易员和各联社(合行)风险控制员共同办理。
第七条办事处资金联营中心的运营费用按照各联社(合行)的业务量按月分摊。
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

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票据池业务是一种金融服务模式,指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机构通过建立票据池,收集、管理和运用票据资产,为企业提供融资和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
为规范票据池业务管理,保护各方利益,特制定本《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
二、票据池的组建和管理1.票据池的组建(1)票据池的组建单位应为具备一定信誉和可靠度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机构,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备案。
(2)票据池的组建单位应具备足够资本实力、专业人员和信息技术系统,保证票据资产的安全、准确和高效管理。
2.票据资产的收集和管理(1)票据池组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良好的票据资产收集机制,确保收集到的票据资产真实、合法、有效。
(2)票据池组建单位应采用科学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对收集到的票据资产进行准确的风险判断和定价,确保票据池的风险可控。
(3)票据池组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票据资产登记、查询和变现的管理系统,确保资产的流转和变现能够高效、透明、便捷。
三、票据池业务的运作1.融资服务(1)票据池组建单位可以通过出售票据资产给投资者的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融资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
(2)票据池组建单位应对融资方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审查,确保融资方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3)票据池组建单位应确保融资资金来源稳定,保证融资方按时足额还款,维护投资者权益。
2.风险管理(1)票据池组建单位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利用专业的风险管理工具和方法,对票据资产的风险进行评估、监测和控制。
(2)票据池组建单位应制定健全的风险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确保票据池业务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四、相关监管和合规要求1.相关监管(1)票据池组建单位应按照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备案和报告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业务范围和经营行为。
(2)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票据池业务的监管,定期检查票据池组建单位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情况。
2.合规要求(1)票据池组建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和金融业务规范,保护投资者和融资方的合法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票据池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我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票据池业务是指我行为集团公司客户提供的票据集合管理服务。
集团公司为统一管理和集约化使用商业票据,将其总部和成员单位持有的商业票据存放于我行,实现集团票据信息的统一管理,或将其总部和成员单位持有的商业票据质押于我行,形成集团共享的担保额度,用于总部或成员单位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业务。
第三条加入票据池管理和使用的票据必须是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单位合法取得,并享有完全票据权利的票据,包括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票据池业务纳入现金管理服务围。
我行为集团公司客户提供票据池服务时,应取得其现金管理业务主办行资格。
第二章票据池的构成第五条票据池票据分为入池代保管票据和入池质押票据。
入池代保管的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入池质押的票据应该为风险程度较低的银行承兑汇票,且不能是以本票据池为担保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六条开办票据池业务的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单位,均须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用于票据托收及新开等业务。
集团总部或由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的结算账户为票据池主账户。
一个票据池只能开立一个主账户。
第七条开办票据池业务的集团公司,须在我行开立票据池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
集团公司开立保证金账户时,可选择单一模式或多重模式。
单一模式是指集团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代表集团公司统一开立一个保证金账户。
多重模式是指集团总部和各成员单位分别开立保证金账户。
第八条票据池担保额度是票据池质押额度与票据池保证金的总和。
票据池质押额度是指集团公司总部和成员单位质押于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价值乘以质押率所得的额度。
银行承兑汇票的价值由押品评估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评估认定。
质押率由信贷审批人员按照我行信贷业务有关规定审慎确定。
票据池保证金是集团公司存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
集团公司以票据池为担保向我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业务成功时,扣减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
新开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兑付后,恢复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
当票据池可用担保额度不足以担保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业务时,集团公司应追加入池质押票据或保证金。
第九条集团总部应核定各成员单位对票据池担保额度的使用限额。
限额控制分为余额和累计额两种方式。
余额方式是指成员单位在核定可用额度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申请承兑,当该票据到期兑付后自动恢复占用的额度。
累计额方式是指成员单位年度累计使用票据池担保额度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申请承兑的总额不得超过核定累计额度。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条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负责牵头制定票据池业务管理制度、研究产品创新,制定票据池业务营销策略,组织指导业务营销推广和服务方案设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总行公司业务一部等市场部门负责票据池业务营销推广及需求反馈。
第十二条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票据池融资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
第十三条总行授信业务管理部负责票据池押品价值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总行运行管理部负责票据池业务主机参数管理,指导分行票据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
第十五条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协助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开展票据池业务电子银行渠道的开发、维护等工作。
第十六条一级(直属)分行部门职责分工比照总行执行。
第十七条票据池业务主账户所在的分行为承办行,负责票据池业务的营销管理、业务洽谈以及票据池协议的管理维护、票据池操作、票据保管、委托收款等;票据池业务的成员单位其账户所在分行为协办行,负责协助承办行做好营销服务、票据池协议维护等工作以及票据池操作、票据保管、委托收款等。
第四章开办、变更和终止第十八条业务开办条件(一)申请使用票据入池代保管业务的客户条件集团客户必须选定我行为其现金管理服务主办行,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与我行具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票据结算业务量。
(二)申请使用票据入池质押及新开业务的客户条件1、集团客户必须选定我行为其现金管理服务主办行,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与我行具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票据结算业务量。
2、集团总部及成员单位满足我行商业汇票质押及承兑业务开办条件。
3、业务开办后,集团客户承诺以我行作为其票据业务的主要合作银行。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增或竞争类客户按管理权限报送上级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各行为集团公司客户开办票据池业务,须与集团总部签订《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附件四)。
(一)跨一级(直属)分行区域的票据池业务协议由总行或总行授权一级(直属)分行与客户签署。
一级(直属)分行区域的票据池业务协议按管辖围由一级(直属)分行或二级分行与客户签署,同时报上一级管辖行备案。
(二)《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的标准参考文本由总行统一制定。
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根据协议签署权限,由相应行级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审查。
修改后的协议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票据池业务的定义、种类及相关概念;2、票据池业务开办、变更条件及流程;3、集团客户总部(或主办成员单位)与成员单位之间票据及担保业务关系;4、票据池业务相关账户、票据的管理和使用要求;5、票据入池、票据出池、票据新开、票据托收等业务处理;6、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7、票据池业务的费用标准及收费方式;8、票据池业务相关账户冻结、扣划等应急处理及相关风险防;9、票据池协议的有效期限及暂停、终止等事项;10、其他约定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容。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申请开办(或撤销)票据池业务,应向我行出具《授权承诺函》(附件四)。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申请开办票据入池质押业务的,集团总部及该成员单位还应出具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为票据池业务提供担保的决议。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客户申请开办票据池业务,集团总部应向承办行提交《票据池业务开办(变更、撤销)申请书》(附件二)。
第二十二条承办行和协办行应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票据池业务开办(变更、撤销)申请书》和相关业务资料,及时在法人客户营销管理系统中完成票据池协议的相关操作和审批,并将生效日期、到期日期严格控制在《现金管理(票据池)服务协议》有效期。
维护票据池协议前,应先为集团公司客户开立保证金账户。
单一模式下,承办行为集团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开立保证金账户。
多重模式下,承办行和协办行分别为集团总部(或总部指定的主办成员单位)及各成员单位开立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承办行和协办行应要求集团公司总部及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以下简称“单位经办人”)办理票据池业务,并在开通票据池业务时将单位经办人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集团公司总部及各成员单位变更单位经办人,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正式通知承办行或协办行,并留存新的经办人件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票据池业务主账户、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账户、各成员单位担保额度使用限额及其他票据池业务信息发生变更时,集团总部应及时提交《票据池业务开办(变更、撤销)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向我行申请变更。
承办行和协办行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在法人客户营销管理系统进行票据池协议相关信息的变更。
成员单位申请变更加入票据池业务结算账户的,应先以原账户撤销票据池业务,再以新账户重新开通。
集团客户已开通我行网上银行或银企互联业务的,可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或银企互联渠道,自助变更成员单位担保额度使用限额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成员单位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协办行应及时通知承办行停止为该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池业务:(一)成员单位其结算账户申请销户;(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池业务开办条件;(三)生产经营出现重大不利因素、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四)成员单位其结算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五)未履行协议规定义务及出现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六条成员单位票据池业务撤销之前,承办行必须先查询并确保该成员单位在票据池无入池票据且该成员单位以票据池担保的融资余额为零。
第二十七条发生以下三种情形时,票据池业务即终止:(一)变更(更换)票据池主账户;(二)票据池主账户申请销户;(三)集团公司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承办行应停止为其办理票据池业务,同时将具体情况逐级报告至原批准行。
1、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开办票据池业务条件;2、生产经营出现重大不利因素、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3、票据池主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4、未履行协议规定义务及出现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客户申请变更票据池主账户的,应先终止票据池业务,再以新账户重新开办。
票据池主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只能在所有成员单位均撤销票据池业务后方可办理;如票据池尚有入池票据的,承办行不得为票据池主账户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
第五章业务处理第二十九条票据池业务处理包括票据入池、新开、出池、托收、信息查询和公示催告处理等。
第三十条入池是指集团总部或成员单位将其持有的商业汇票加入集团票据池,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入池后的用途分为代保管和质押。
入池的方式分为分散入池和集中入池。
第三十一条分散入池是指集团总部及各成员单位分别向其所在地开户行申请将持有的票据入池。
第三十二条集中入池是指集团总部将各成员单位持有的票据汇集后,由集团总部统一集中向我行申请票据入池。
采用集中入池方式的,集团总部需向承办行出具集团对下属成员单位持有的票据实行集中管理的书面文件,下属成员单位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执行总公司集中管理决定的书面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确认函。
第三十三条入池代保管对于申请入池代保管的票据,经办行应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票据池票据入池/出池业务申请书》(附件三),并认真检查票面要素是否齐全、完整,对于有瑕疵、票据要素不完整、超过到期日的票据退回客户。
若同时办理委托收款背书的,还应认真审验票据背书的完整性、合规性等事项。
经办行柜员审核通过并做入池处理后,与单位经办人一起将已经入池代保管的纸质票据装入透明专用信封,封好信封并双方加盖骑缝章。
票据专用信封由经办行按代保管物的有关规定入金库保管。
第三十四条入池质押对于申请入池质押的票据,必须进行质押背书。
经办行柜员应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票据池票据入池/出池业务申请书》,并认真审验票面要素是否齐全有效,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规,向承兑行查询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他行是否已办查询或贴现,是否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
经办行柜员对符合质押条件的票据做票据入池质押交易,执行入池交易后,将相关资料移交信贷人员进行审批。
信贷审批人员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质押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注意票据组合和期限因素对担保能力的影响,审慎确定质押票据的担保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