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
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x〕1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34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x无欠薪”行动的通知》(x政办发〔x〕8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基本原则,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管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及餐饮服务等易发生工资拖欠问题的行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推动“x无欠薪”建设,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理格局,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三、工作举措(一)进一步落实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保障制度1.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租赁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业企业(红木制造、餐饮服务、纺织等)。
同时,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存缴办法。
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以减少或免缴工资保证金;对严重失信或者3年内发生2次以上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金额或缴存比例,具体的缴纳标准不得低于《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租赁企业欠薪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x政发〔x〕75号)规定。
对自缴纳工资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予以返还。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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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桂劳社发[2009]50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2003年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杜发[2003]150号)。
5年来,在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下同),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现将修订完善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者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限制其业务经营。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

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金华市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会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且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
各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市域统筹制度和信用浮动制度,即“一地交纳、全市通用,守信奖励、失信惩戒”。
各县(市、区)在办理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已在本行政区域内缴纳过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企业,再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四条缴纳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额度为120万元,施工专业承包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为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
如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缴纳标准和减免浮动政策,由县(市、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企业采用银行保函缴纳。
第五条缴纳方式1.企业仅在注册地(县级或区)承接业务的或省外企业,保证金缴纳至注册地或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
县(市、区)主管部门按季度将缴纳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省内市外企业及本市跨县(市、区)承接业务的企业,保证金缴纳至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
同时,缴纳企业应将银行出具的保证金缴款确认凭证报送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金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场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成建委〔2018〕720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建委〔2018〕720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19号》精神,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规范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源头治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各方主体责任(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清偿欠薪的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度;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每月代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将农民工工资与材料款、工程款制度性剥离,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企业提供机械、大型机具、工程材料和周转材料;在工程现场设置劳务管理专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农民工劳动情况进行考勤;妥善保存农民工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重要资料竣工后三年内备查;制定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周转金准备到位,并按规定做好应急预案报送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规范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双方责任,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逐月拨付农民工工资。
(三)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监督内容,记入监理日志,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邹政办字〔2017〕85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邹政办字〔2017〕8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邹城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5日邹城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24号)、济宁市住建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济建〔2015〕39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包括施工企业职工、项目部管理人员与后勤人员等)。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等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社区、招商引资及纳入属地税收管理的开发项目等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
孟子湖新区管委会负责督导协调所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5.03.06•【字号】青建管字[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青建管字[2015]19号各区(市)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区(市)委区(市)政府信访局,各建设(开发)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建厅、人社厅、财政厅、公安厅和信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望一并执行。
自2015年5月1日起,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规定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缴存说明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由企业根据规定,自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存入,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归缴存企业所有。
该保证金由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三方共同监管,专门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经存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否则,须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相关责任。
二、缴存方式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根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确定的考核等级,按照不同比例和数额分别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1.建设单位。
自2015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项目按以下比例在工程所在地缴存:连续三年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A级且无工程款拖欠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可免予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A级或无考核记录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B级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2%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C级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缴存;上一年度市场主体考核等级为D级或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在开工前要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存。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1]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0号[1]](https://img.taocdn.com/s3/m/0b9c126aee06eff9aef807b2.png)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桂劳社发[2009]50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2003年11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桂劳杜发[2003]150号)。
5年来,在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桂劳社发[2003)150号文件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下同),较好地发挥了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为了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建设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兼顾企业发展和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区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现将修订完善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区参加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建筑业企业在竞投标时必须在标书中如实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须特别注明截止竞标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二)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中标后能够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建筑业企业在竞标时必须在标书中承诺,一旦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列支。
工程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具备以上三项内容的,在资格审查时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如经调查发现建筑业企业没有如实反映工资支付情况;或者无故不足额存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限制其业务经营。
三、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作出以下承诺:(一)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工程进度或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关于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几点建议

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状及建议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有力推动了建筑业蓬勃发展。
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也是接纳农民工的主要行业。
然而,农民工工资常常遭到无理克扣和无故拖欠。
虽然一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都高度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但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仍然较为严重,成为目前社会的热点问题和政府着力解决的难题。
笔者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几点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一、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一)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开发商通常使用开盘后提前卖房的首付款,这部分来自购买者的资金来支付建设过程中的进度款。
近几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全国性的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大量资金正在涌入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已经趋于缓和,市场的购买意向正在减弱,资金回流困难。
许多根本没有实力的建筑企业和个人因市场的疲软卡在了进退不得的尴尬境地。
导致建筑方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二)包工头恶意欠薪。
由于建筑市场的无序与政府部门的监管空白,许多包工头在经济下滑、市场疲软的大环境下认为攒钱的前景不乐观,一旦资金到手就冒着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压力起飞、跑路、逃匿,留下民工向政府讨薪。
(三)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自然人挂靠有资质的企业等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政府部门在建筑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留有空白,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用工主体不明确、不合法。
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会由于建筑启动资金不足,在行业内部把工程项目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违法分包出去,接手的时常会有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人。
还有一些人利用各种特殊关系,常年在行业内借用别人的资质中标,然后组织一些人施工,承包方只认包工头,工程结束只对包工头付清所需款项,不直接面对农民工,农民工是否拿到工资根本不过问。
一旦发生欠薪现象,总承包人认为资金已经支付到位。
中标的企业认为自己没有招揽工人,自己不存在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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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
自2003年以来,我省各地均建立了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缴纳对象范围
除建筑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等建筑业企业外,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行业其他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实行区域统筹制度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设区市区域统筹制度,做到“一地缴纳,全市通用”。
在注册地所在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注册地缴纳;在本省其他设区市承接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设区市市本级缴纳。
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由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企业在该设区市内跨县(市、区)承接业务时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所在地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三、合理确定缴纳金额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以承接的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
各地要根据企业的主项资质类别、等级合理确定保证金缴纳金额。
原则上,总承包企业的最高缴纳
金额不超过12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不超过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不超过30万元。
鼓励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缴纳,以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四、实行信用浮动制度
各地应结合建筑市场日常管理,根据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情况、工资支付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以及企业信用状况,制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动态浮动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运作。
对用工管理规范、连续两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等行为且信用记录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可减少或免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对劳务用工管理混乱、有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高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应缴金额的3倍。
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制订。
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日常检查力度,督促建筑业企业切实履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责任,认真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对管理薄弱、有可能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工程项目,要提前介入,进行重点指导和帮助。
对已经动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企业,要责令其及时补缴。
各地有关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应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