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独立原则下的审判监督制度
论审判独立与对审判权监督之间的统一性

盐城工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二o 0六年第四期
论 审判 独 立 与对 审 判权 监 督 之 间的 统 一 性
谢 丽琴
( 常熟理工学 院 社科部 , 江苏 常熟 250 ) 150
摘
要: 审判独立及对审判权的监督作为司法运行过程 中的两种现象, 其对立冲突是客观存
就是实现司法公正 , 维护社会正义 , 最终保障人民 权利 ; 对审判权实施监督 的 目的也是 为了实现司 法公正 , 防止审判权被滥用而侵犯人 民权利 。
位有了明显提升 , 法官的社会地位和司法权力也
首先 , 独立的审判权和对审判权 的监督权都 来源于人民权利 。1 世纪英 国思想家洛克指 出: 7
“ 就历史 来看 , 我们有理 由断定政府 的一切 和平 的起源都是基于人 民的同意的。 1 ” 8世纪法 国 思想家卢梭继承并发展 了洛克 的思想 , 明确 系统 地提 出了人 民 主权 学说 。他 强调 , 民主 权是 人 “ 公意” 的具体体现和运用 , 它属于参加社会契约 的全体人 民; 民作为整体就是主权者 , 人 这个主权 者是至高无上的权威 。在卢梭看来 。 J 主权不可
中图分类号 :9 5 1 D 1.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59 (06 0 - 0 3 o 1 8- 02 20 )4 0 3 一 4 0
自2 0世纪 9 o年代初开始 , 公正与效率” 以“
一
为主题的司法改革在 中国如火如荼地开展 , 中 其
、
人民权 利是两者共 同的逻辑起 点
在的 , 但这是表层次的, 在深层次上 , 两者之间具有高度的和谐统一关系, 具体表现在 : 民权 人
利是两者共 同的逻辑起点 ; 司法公 正是两者共同的价值追求; 法治实践是 两者统一的现 实基
司法独立与司法独立监督的关系

司法独立与司法独立监督的关系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中的核心原则,旨在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防止司法机关受到外界干涉和操控。
而司法独立监督则是指一系列机制和制度,旨在对司法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实现。
本文将重点探讨司法独立与司法独立监督的关系,并分析其相互影响和制约。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与意义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体现了法律对司法的约束和尊重。
司法独立确保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受来自政府、行政部门、立法机关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的干涉和压力。
司法独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正和平等的司法,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司法独立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1. 权力制衡:司法独立作为三权分立体系中的一部分,限制了行政和立法机关对司法权力的过度干涉,实现了权力的制衡和相互制约。
2. 法律保护:司法独立保证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正实施,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护和司法救济的渠道,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正的司法审判。
3. 社会稳定:司法独立为社会稳定提供了基础,通过对争议和纠纷的公正解决,维护了社会秩序,增强了人民对法治的信任和归属感。
二、司法独立监督的方式和机构为了确保司法独立的行使,监督机制和制度应当得到有效的建立和运作。
司法独立的监督主要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1. 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对司法机关内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这种监督形式主要由法官协会、人事部门和内部评估机构来实施。
通过对法官的素质和业绩进行评估,可以发现和纠正司法人员的不当行为,提高司法机关的效率和公正性。
2. 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由外部机构对司法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管和评估,以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行使。
外部监督机构通常包括独立的监察委员会、人权机构、律师协会和媒体等。
这些机构通过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评论和批评,起到了维护司法公正和透明的作用。
三、司法独立和司法独立监督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司法独立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独立的实现,而司法独立则为司法独立监督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简述人民法院审判的工作制度

简述人民法院审判的工作制度
人民法院审判的工作制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下面是简要说明人民法院审判的工作制度的几个方面:
1. 独立性原则: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2. 公正原则: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证据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辩论原则:人民法院允许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和口头形式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并有权聆听双方的辩护意见。
4. 公开审理原则: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但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可以进行不公开审理。
5. 等级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实行等级审判制度,即划分一、二、三审的审判阶段,确保案件能够经过多个审判阶段的审理和审判。
6. 司法责任制度: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度,对参与审判工作的法官、人民陪审员和其他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
7. 审判监督制度: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制度,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审判工作符合法律和公正要求。
8. 全面依法治国: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原则,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秩序。
这些制度保证了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实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正与秩序。
法院个案监督制度汇编

法院个案监督制度汇编一、背景介绍法院个案监督制度是指为保证司法公正、规范司法行为,监督法院个案审判活动,确保司法权力的正当行使而建立的制度。
法院个案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法院个案监督制度进行汇编和总结,以期加深对该制度的了解。
二、法院个案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法院个案监督制度的建立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法院个案监督制度的根本原则,法院个案监督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司法活动合法、公正、透明。
2. 独立性原则法院个案监督制度要保证监督者的独立性,监督机构应独立于被监督的法院,确保监督活动不受外界干预和影响。
3. 全面性原则法院个案监督制度要全面覆盖个案审判的全过程,包括案件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确保全面监督。
4. 公开性原则法院个案监督制度要保证监督活动的公开性,监督信息应及时公开,受监督的法院个案审判活动应公正透明。
三、法院个案监督主体法院个案监督制度中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是法院个案监督的主体之一,一般是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监督工作。
监督机构的设置应与被监督的法院独立,监督人员需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保证监督工作的效果和公正性。
被监督法院是法院个案监督的对象,包括各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被监督法院要积极配合监督机构的工作,接受监督,提高司法精神和职业道德水平。
3. 监督对象监督对象是法院受理的个案,应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类案件。
通过对这些案件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提高。
四、法院个案监督制度的实施法院个案监督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方式法院个案监督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包括案件审查、听证会、司法考评、督察巡查等形式,以全面监督个案审判的全过程。
法院个案监督的内容涵盖了个案审判的合规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司法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
监督机构可以对个案审判的相关资料、法律解释、判决结果等进行评估和监督。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法院加强业务监督、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工具。
近几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为适应强化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需要,均设立了审判监督庭,推行"审监分立"。
但由于审判监督程序在各诉讼法中的规定都过于原则,使从事审判监督的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总会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就民事再审过程中法律未曾作出明确规定,而实践中又不断遇到的各类审判监督程序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对审判监督程序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1.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1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独立于审级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其启动有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
再审制度是对上诉等常规程序的补充,其实质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裁判再次进行审理,以期纠正原有错误的一种救济制度。
由于再审程序与判决的既判力及终极性的内在冲突,频繁地启动再审,必然会动摇裁判的既判力。
为了维护生效裁判的终局性,权威性和稳定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的提起方式,再审事由等均作了相对严格的限制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启动再审程序是十分审慎的。
1.2再审案件的审理是在原审裁判的基础上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或抗诉机关不会对原审裁判涉及的所有问题都有异议,只是对其中的一部份要求再审。
因此,再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应主要围绕检察院的抗诉内容和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进行。
此外,再审案件往往案情复杂,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和裁决,绝大多数案件得到了解决,只有极少数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这些案件大多属于争议较大,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不同看法。
且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已经不是单纯的诉讼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之争。
但无论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如何,都是针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
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制约

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制约审判权独立行使是现代国家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个原则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司法实践的公正和公正,以及社会公正和稳定的保障。
审判权独立行使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法治和民主制度的核心,同时也是确保司法决策的可信度和可信度的关键。
然而,为了有效地维护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需要给予其法律制约的保障。
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涉及到三个基本属性:自足性、权威性和独立性。
首先,自足性意味着司法机关有权在自己的范围内实行所有需要做出裁决的环节。
其次,权威性意味着法院是决策的最终权威,其裁决必须得到其他机关和个人的尊重和遵守。
最后,独立性指的是法院能够在任何外部压力下自主决策。
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制约。
从法治的基本原则出发,法律应该是在所有人面前平等的,司法应该是在法律的指导下运作的。
具体而言,在保障审判权独立行使时,有以下重要的法律制约:第一,司法权力应该受到广泛监督。
监督可以从不同层面进行,例如政治、公众、媒体和社会组织等。
政治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政治权力不会干扰司法裁决。
公众与媒体的监督目的在于监督司法机关是否确切地服务于社会利益和公正,确保司法决策不会出现偏差或不公。
社会组织的监督可以推动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第二,司法独立应该与司法accountability 相结合。
司法决策的具体内容需要公开,以便大众、利益集体、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能够评估和监督。
同时,司法机关需要对其决策负责,对所有权力滥用情况要进行严肃处罚。
第三,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司法权力的划分。
这是因为虽然司法机关本身是有权力的,但有些权力可能会形成交叉,或与其他机关相互矛盾。
因此,通过法律对司法权力的划分,可以规范司法机关的行为,同时也限制其他机关的干涉。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和解仲裁机构、法律机构、调解机构可以支持法院的裁决,但不能独立决策。
第四,法律应该明确界定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
这种明确界定的最大目的是减少司法权力的不确定性和侵权行为,确保司法机关的行为可以公正和合理。
第十二章 当代中国司法制度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当代中国的审判制度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第三节当代中国的侦查制度第四节当代中国律师制度第五节当代中国公证制度第六节当代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第一节当代中国审判制度(一)审判制度的含义和性质审判制度: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组织结构、职能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制度的总称。
审判制度既是一国法律制度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审判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审判制度具有法律制度的特质(二)审判制度的原则和内容试述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
(1)独立审判原则。
我国的审判独立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之下的国家机关职能分工上的独立。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权力机关负责,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司法审判制度中的重要规则。
我国审判机关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是职能分工上的独立。
(2)依法审判和未经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我国的依法审判原则。
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平等审判原则。
包括两层含义:①对一切人的犯罪都要依法加以追究,不允许有任何特权;②对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依法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4)民主审判原则。
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各级人民法院及其组成人员都是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由同级人大产生。
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坚持民集中制,贯彻群众路线。
③审判监督的民主体现在我国人民群众有权对审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的违法实施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简述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
(1)两审终审制。
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2)公开审判制度。
所谓公开审理,就是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对社会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先期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的时间、地点,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健全对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

健全对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引言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健全的对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健全对办案的制约和监督制度: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审判程序保障、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1. 独立性原则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是保证司法独立性的基础。
应确保司法机构不受行政干预、外部压力和私人利益影响,以便能够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
2. 任命程序透明化司法人员的任命程序应该公开透明,遵循一定的程序规范。
通过考试、资格审查等方式选拔合适的人选,并确保任命过程中不受外部干扰。
3. 薪酬体系改革改革薪酬体系,确保司法人员的收入与其职业地位相匹配,避免薪酬过低导致贪污行为的发生。
同时,建立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监督司法人员的财产来源。
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1. 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制定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明确法官应具备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
包括廉洁奉公、公正独立、秉公执法等方面。
2.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法官进行日常监督和纪律处分。
通过举报制度、巡视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3. 职业培训和教育加强对法官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判断能力。
培养法官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提高司法裁判质量。
完善审判程序保障1. 公开审理原则坚持公开审理原则,确保案件审理过程透明化。
公众可以通过媒体、互联网等途径了解和监督审判过程,促进司法公正。
2. 司法公正原则坚持司法公正原则,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平等、公正、公开。
任何人都应该在法律面前平等受到保护,不受特权或歧视。
3. 审判程序规范化完善审判程序,规范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使其符合法律和程序规定。
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和评估1. 外部监督机构建立独立的外部监督机构,对办案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外部机构可以由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组成,确保监督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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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独立原则下的审判监督制度-社会科学论文
审判独立原则下的审判监督制度
王晓曦
[摘要]独立的审判活动对制约立法、行政权力有一定的帮助,能够防止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
审判监督指的是国家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的监督。
审判监督的前提和基础是法官独立,审判监督必须服从审判独立的原则,并为审判监督提供保障。
通过分析我国审判监督的现状,指明了现行审判监督体制与审判独立原则的不协调成分,认为完善对法官审判工作的监督应该以审判独立原则为依据,并指点了一些具体的想法。
[ 关键词]审判独立;审判监督;司法公正
审判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指的是司法机关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公正地行使用司法权,不被任何非法因素所干预。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我国宪法对司法独立的明确规定。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行使,都以独立审判原则为依据。
独立审判原则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原则,对我国审判监督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但是目前,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审判独立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各种问题。
所以,保障审判独立原则的实现已经成为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
1、我国审判监督制度与审判独立原则的冲突
1.1审判独立对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制度与审判监督中的“有错必纠”的原则相抵触。
庞德曾说:“法律承认提供的事实并依据事实来宣布指定的法律后果,但是事实并不是现成提供给我们的。
确定事实是一个充满着可能出现许多
错误的过程。
”所以说事实的确定需要有力证据的支持。
客观真实往往被复杂的现象所掩盖,所以在诉讼中,人们关注的只能是被相关证据证明了的法律真实。
法律真实是法官依据法定程序,对涉案证据独立进行审查、判断、分析、推理的结果。
一般情况下法律真实与案件的客观真实是一致的,然而有时候当事人会可能会因为无法拿出相关证据或者因证据不充分而败诉。
这种情况下,实质正义应当给程序正义让位。
我国现行的法律实践往往过分专注于对案件客观真实的追求,而忽略了审判的程序价值。
在我国现有的审判监督制度中,倘若案件中查明的事实与客观真实不相符,法官就会被判失职甚至渎职,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从而使诉讼程序的时效性与有效性遭到破坏。
在“有错必纠”的原则下,法官独立的审判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涉,从而无法实现“自由心证”。
1.2由于提起再审的条件太宽泛,事实上审判监督程序已成为了一级审讯。
审判独立原则要求法官独立审判之后所作出判决、裁定具有终局性的效力。
案件的判决、裁定一旦生效,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应该无条件服从。
如果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后,人们仅仅因为发现新的证据等原因任意地启动再审程序,诉讼程序就难以真正结束,审判独立也就失去实质意义。
除非判决、裁定有特别重大的瑕疵,并且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严重影响时,才应该提起再审。
我国法定提起再审的主体比较广泛: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有权提起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要求再审。
提起再审的原因也是多样化的。
同时,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很大的任意性,法院和检察院启动再审也不受时间限制。
除了上级法院可以提出再审,原审法院也可以撤销自己原来的判决进行再审,检察院还具有抗诉自由。
1.3行政化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会干扰审判独立原则。
在司法监督过程中,不能盲目追究法官的责任,否则会造成司法权威的丧失和法官的消极审判行为。
法官在法院系统内部的独立是审判独立的一个重要内容,即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与同事和上级法院的法官是独立的。
我国的司法制度为了达到监督法官日常审判行为的目的,却忽略了法官的独立,在司法行政管理层面,设置了审判委员会制度、请示汇报制度、庭长对审判人员工作的督促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
审判独立原则保障了审者和判者具有统一性,而审判委员会违背这种统一性进行讨论和决定案件。
导致了具体办案人员不办案、而与案件不相关人员乱办案,出现了司法的亲历性、公开性等多种弊端。
请示汇报制度也存在缺陷。
请示汇报制度遵循行政的首长负责制的理念,分为向院庭长的请示汇报和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汇报两种,是目前我国法院制度行政化、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相混合的结果。
请示汇报制度不仅影响法官办案的独立性,还损害了我国的审判制度。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有权干预法官的不当行为,但是任何行政人员不能取代其进行案件的审判工作。
除了依法提起再审程序外,任何内部的组织或成员都无权干涉案件的审理。
行政化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还包括错案追究制在内。
法官的人事地位必须受到保护,他们只有在接受叛国、贿赂或者其他犯罪行为的指控时,才能受到弹劾是审判独立的基本要求之一。
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使用不当,都不能作为弹劾的理由,否则法官的独立理性就难以保障。
下级法官因错案追究制在一审审判过程中牵制于上级法官,从而热衷于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汇报,改判行为的行为得到防止,但最终却使当事人的上诉权受到损害。
2、在审判独立原则的指导下完善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
审判独立的原则应该作为监督权设置的依据,尤其要明确监督的合法性和
有限性。
只有坚持审判监督的合法性,才符合法制国家依法办事的基本要求,保证审判的独立性。
只有明确审判监督的有限性,滥用监督权,以监督名义干预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才能有效防止。
根据现行法制国家的审判机制,若要使审判监督与审判监督协调,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参考。
2.1放弃有错必纠的审判监督理念,实行监督法定的原则。
审判监督制度作为达到司法公正的重要工具,其诉讼价值的实现对于事实有着特殊的要求。
审判监督追求的不是案件的客观真实而是法律真实。
如果为了追求实质正义,追求个别案件的绝对公正,而牺牲整个诉讼体系的程序利益,审判工作将受到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
所以,不能直接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作为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
错案的具体纠正范围由法律进行严格规定,并且当事人处分权、诉讼时效、举证时效、错案程度都会限制错案的纠正。
我们认为,审判监督不应当是有错必纠,而是出现了法定监督事由时才能进行监督、纠正。
法院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必须得到照顾,还要为法官保留一定的余地。
2.2限制再审程序的启动,赋予其严格的要求。
我们必须限制再审程序的任意提出,维护审判独立。
首先,法院裁判的终局性与权威性应该的到法院自身的尊重和维护,法院依据职权发动再审程序与诉讼的内在要求不相符。
同样,也应当限制检察院的抗诉监督的提出。
法律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中心,安排审判监督的启动程序,放开原本诉讼当事人的诉权和处分权。
同时,人大、党委、各级政府等机关借监督之名对案件进行干预的行为要坚决制止。
2.3必须坚持具体监督、有限监督、事后监督等原则,限制审判过程中的监督。
由于审判过程中的监督非常容易干预甚至侵犯审判的独立,所以应当加以限制。
在通常情况下,司法审判程序自身就具有公正的价值。
法官与各方当事人
互相监督和约束,保障司法程序达到案件审判公正性的目的。
审判监督是作为一种补救制度,当以上制度安排未能有效发挥功能作用,导致司法公正的目标不能实现时从外部进行补救。
干预公开、透明、中立的审判程序下法官的审理案件行为,往往不能使司法公正,反而会导致相反的后果。
所以,坚持具体监督、有限监督、事后监督等原则,限制审判过程中的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2.4以法官的行为标准而非行政官员的标准对改革监督体制进行衡量。
监督体制的行政化是我国审判监督的一大痼疾。
法官不等于公务员,他们各自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准则是大相径庭的。
所以不能以行政官员的要求来规范法官,要求其请示汇报、服从行政对案件审理的指挥,否则会导致相关人员借监督之名侵犯审判独立。
所以应当以职业法官的操守和标准来约束法官,捍卫法官独立的法律地位,保障法官的权威。
参考文献
[1]向宽宇,黄纯丽.检察机关量刑监督制度刍议[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9(3):74-79.
[2]应松年.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3):60-68,173
作者简介
王晓曦,1982-,女,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2级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审判监督程序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