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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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现存问题及其应对措施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现存问题及其应对措施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现存问题及其应对措施【摘要】现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如对被告权益造成影响、司法效率与公正性矛盾、执行不力等。

为此,提出应对措施:加强法院通知义务、建立缺席被告代理制度。

结论指出缺席审判制度亟待完善,呼吁改进相关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以确保被告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司法效率与公正性得到兼顾。

随着社会发展和司法改革的推进,加强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进一步完善法治建设,推动社会进步。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被告权益、司法效率、公正性、法院通知义务、缺席被告代理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司法实践。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在被告缺席情况下进行的审判程序,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无法到庭接受审判,这种制度就起到了必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缺席审判对被告权益的影响不容忽视。

在缺席情况下,被告无法积极参与辩护,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容易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公正。

司法效率与公正性之间存在矛盾。

缺席审判虽然可以提高审判效率,但可能会牺牲审判的公正性,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缺席审判制度执行不力的原因也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难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加强法院通知义务,确保被告在合理的情况下能够及时获知审判信息。

建立缺席被告代理制度,保障被告权益的同时维护司法公正。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亟待完善,需要在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上做出改进,以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进程。

2. 正文2.1 现存问题一:缺席审判对被告权益的影响缺席审判制度是指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的程序。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法庭的审判工作,提高了司法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缺席审判可能影响被告人的权益。

被告人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出庭参加审判,可能导致其无法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无法辩护,甚至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改进和完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思考

改进和完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思考

看得 出来 、 键时 刻站 得 出来 、 关 危急 时刻 豁得 上去 。 ( ) 二 要在 科 学 决策上 狠 下功 夫、 出新成 效 检察 机关 的决策 涉及 方方 面 面 . 点是要 在 选人 用人 、 重 案件 处理 和资金 管理使用 上下 功夫 . 力求 取得新 突破 。 在选人 用人上 。 要重 点落 实用好 的机 制选 好人 、 正确 的用人 导 向激励 人 . 关键 是 坚持 “ 以人 为本 ” 的理 念 . 广 大干警 进 行人 生终 身规 划 。 对 满腔 热 情地 爱护 干警 、 严格 要求 管理 干警 . 形成 能 够使 干警充 分 发挥 聪
的 实际 成效 。 因此 我们 必须 从 科学 决 策 、 学 管 理 、 科 科学 治 检上
狠下 功夫 、 出成 效 抓 ( ) 一 要在 科 学 管理上 狠 下功 夫、 出新成 效 发 挥 好 党 组织 在 推 动检 察 事 业 科 学 发展 中的 协 助 和 监督 作用 . 点要 在科 学管 理党 员 上取得 新 突破 为 此 . 下 大力气 重 要 做 好新 形 势 、 矛 盾 、 问题 、 新 新 新情 况下 管 理 党员 的 理论 和 思 想
念 不适 应 的 问题 : 要坚 持从 严 治党 、 严 管党 的 要求 , 服 畏难 从 克 情绪 , 力解 决 不 愿 管 、 敢 管 、 会 管或 管 理 不 到 位 的现 象 , 着 不 不
室 的职 责定 位 , 学 规划 党 支部 设置 方案 , 每 个科 室 、 个党 科 使 每
作 、 相 监督 、 互制 约 的工 作体 制 . 互 相 形成 保 护检 察 干警 的 监督
调 动和 发挥 好 党员 的 先锋 模 范作 用 . 着重 解决 管 理 方式 不 适应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在执法上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在执法上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辖 权 的机关 处理 ; 立 案 管 辖 不 明 的案 件采 取 相 互 对
部的司法控制 因素 , 监督权是 不力 的, 告 状难” “ 的
问题依然没有得 到妥善解决。第 三, 民检察 院对 人 被害人反映的公安机关不 立案 的案件 , 常未能 即时 要求其说 明理 由, 或者未及时发 出《 立案通 知 书》 。 最后 , 由于刑诉法第 8 条规定得较粗疏。如检察 院 7
处理决定前未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意见的时有发
1非法取证仍有存在。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未 .
按法定程序进行 , 存在采用刑讯、 引诱、 欺骗、 威胁等
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的情形。
生, 往往造成被害人对处理结果 的不满 意 , 到处 申 诉, 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检察机关的形象。
2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不及时, + 未尽告知之义务。
处上访 、 上告 , 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个 问题而设 立的。应该说 , 这一立法初衷是好的 , 但略微思考 ,
就会 发 现法律 规定 的疏 漏 之 处 。首 先 , 论 是 申请 无
复议还是 向检察院提 出意见, 都依附于公诉权而 存在 , 这就违背 了基本 的“ 自然正 义” 原则 , 能否起
10 0
湖南工程学 院学报
20 06矩
于立法的疏忽 , 导致实践中人 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
定得过于原则 , 且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 的意见也
不立案的监督缺乏刚性, 致使监督形同虚设。
( 侦查阶段存在 的问题 二)
只是作为审查案件的方法 , 而非对案件作出处理决
定前的必经程序 , 因而实践中, 检察人员在案件做出
执法上存在 的缺 陷
( ) 案上 司法 救 济 的误 区 一 立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务困境及其优化路径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务困境及其优化路径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实务困境及其优化路径当今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正经历着诸多困境。

首先,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具有低效率和可礼让性。

尽管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政策,努力提高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和有效性,但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仍然带有较高的审理负担,以满足社会公众对审理过程的期望。

其次,现行法律对速裁程序的规定和权利也存在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法院可以实施多种程序,但是除了少量的特例外,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定管理这些程序。

最后,临时裁定的报告不受法律保护,违反临时裁定的行为没有严格的处罚制度,没有任何有效的手段来约束各方以监督裁定过程,这导致了违反裁定的被告反抗。

为了优化刑事速裁程序,应该采取的措施有很多。

首先,应加强有关程序管理制度的完善,建立规范的刑事速裁程序,建立完善的审判监督机制,组织法院实施的裁决依据充分,减轻审理负担,提高刑事审判的可信度,规范裁决的执行。

同时,应制定相关的解释和监督规定,以确保裁决的执行,建立有效的处罚制度,加强被告依据临时裁定所必要履行义务的规范,避免出现“脱离实践”的状况。

此外,应加强对临时裁定的管理,完善宣传教育和技术改造,与多元仲裁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吸引更多仲裁专家参与刑事速裁,减少因经济犯罪引发的行政环境问题,以及进一步完善有关的司法解释。

通过分析,优化刑事速裁程序需要从法律规定、实践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改革,加快改革步伐,提高司法公正的水准,减轻审判的负担,提高社会公众对审判的满意度。

只有提高刑事审判程序的效能,才能更好地保障国家司法审判权,维护司法责任制度,最终达到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目的。

对现行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反思

对现行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反思
收 稿 日期 :0 9 0 8 2 0 —7
照法定程序 , 提请人 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的活动。刑事抗诉是人 民检察院对人 民法院的审 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的中心环节和重要手段 , 但
抗诉制度设计上的缺失 , 使司法实践 中抗诉存在 不 良运行 的现状。如检察机关对于上级法院对下 级法 院审理案件时有关定罪量刑 的请 示答复无
审判 监 督 的路 径 思考 。
[ 关键 词 】 刑事检察制度 ; 刑事检察法律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 [ 中图分类号 】 9 5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84 3 (0 0 0 .0 70 10 —6 0 2 1 )10 5 .3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检察机关对刑 事 诉讼 实 行 的法 律 监 督 ,主要 体 现 在 三个 方 面 。
是对 公 安 机关 ( 国家安 全机 关 ) 的立 案 、 查 活 侦
动 进行 监 督 。包 括 以审查批 准 逮 捕 、 查 起诉 的 审 方式 进行 法 律监 督 。二是 对人 民法 院的审判 活 动 进行 监 督 。包 括 对庭 审的 监督 和对判 决 、 裁定 的 监督 。三 是对刑 罚 执行 活 动进行法 律 监督 。表现 为对 交 付 执行 、 收押 、 监管 、 放 、 释 保外 就 医 、 外 监 执行 等 管理 活动进 行监 督 。检 察机关 对 诉讼 活动 的 法律 监 督 是 由检 察 权 中的诉 讼 监督 权 能 所 决 定 的 , 检察监 督 程序 性 的具体表 征 。然 而 , 是 现实 中, 由于 种 种 影 响 , 事 检 察 监 督 往 往 出 现 监 督 刑
对 人 民法 院 适 用 简 易程 序 审判 案 件 缺 乏 检 察法 律监 督 的必 要 规定 ;4 ( )缺乏 对 人 民法 院适用 审

论我国刑事审判制度

论我国刑事审判制度

L e gal Sys t em A ndS‘,a晰论我国刑事事翔制度张智伟摘要我国的两审终审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操作中产生的硬伤,使人们不得不思考两审制带来的诸多问题。

由于世界各国对三审终审的设计和操作,对法制的统一.当事人的救济等方面有着诸多的优点。

因此构建我国三审制解决目前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问题,有着相当大的理论意义.本文从我国的体制出发,试构建我国刑事三审制,以解决公平与效率之矛盾.关键词二审终审三审理论基础三审建构中图分类号:1)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3802刑事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划分以及刑事案件须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的制度。

审级制度的基本理论是公平与效率的两大价值之间的矛盾,然而在这两大价值之中,概念的不清楚导致了争论的无意义。

“公平”是指什么?“公平”包涵二层意义,程序意义上的公平即参与的公正和结果意义上的公平。

如果公平与效率之争在于表达结果意义上的公平与效率之争,是否能够满足所有人的公平是个问号?但是我们主张参与的公平与效率之阃的竞争。

那么很明显参与的公平应该比效率排在前面。

清华大学秦晖教授提出“公正至上,效率与公平皆在其中”的观点,其阐述了在参与公正的基础上,效率与结果上的公平之间平衡的思想。

国效率与公平的争论中,只有规则的公正、参与的公正才是实质问题,所以说仅仅谈“效率与公平”矛盾。

而不考虑“公平”的实质含义,其实是伪命题。

在刑事审判中,“公正至上、效率与公平皆在其中”表现为,程序上的正义第一,效率与结果上的正义排第二。

程序上的正义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上的“正当程序”的理念,还包涵着审级制的设计,当事人可以上诉一次还是二次,对其权利进行救济。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日本、英国、法国、奥地利、德国等国家基本上实行了三审制,美国兼采两审终审制与三审终审制。

一国如何设计和选择审级制度都不得不考虑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的问题。

我国刑事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刑事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中图 分类 号 : 2 . D901
现 行 刑 事 申诉 制 度 是 我 国刑 事 诉 讼 制 度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的
来看, 这项 诉讼制度建立以来, 司法机关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 , 依 法纠正和监督 了大量案件 。这对于保障人 民群众 的申诉权和司法人
权 , 于 加 强 对 审 判 工 作 的法 律 监 督 、 对 促进 司法 公 正 , 发挥 了历 史 性 都
定申诉的具体理 由, 因此, 只要不服法院的判决和裁 定, 申诉人都可以
提 出申诉 , 要求重新审判, 这就给无理 申诉的人开 了方便之 门。 第三 , 刑事 申诉审理期限形同虚设。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人 民法 院接 受 申诉
后 审 查 处 理 的 期 限 没有 作 出 明 确 的规 定 , 响 了当 事 人 及 时 、 效 地 影 有 得到救济。
再审 , 申诉 的效 果甚微 。另一 方面, 对于法院来 说, 重复申诉 多, 无理 缠讼多, 过多过滥 的申诉 , 给法院带来 了沉重的工作 负担, 处理起来力 不从心 。 这样 , 即在 ~定程度 上浪费了司法 资源 , 害了司法权威 , 损 又 损害 了当事人 的诉权 , 使得一些正 当的申诉投诉无 门, 一些不正 当的 申诉又无法抑止。 总的来看 , 国现行刑事 申诉制度 , 我 与世界各 国的刑事司法实践 和联合 国刑事司法准则存在差距 , 同时 , 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刑事 申 诉制度 既是诉讼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 更是 司法实务和实现社会公正
关键词
刑事
申诉
申请再审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 (0 90 .5 . 10 .5 220 )40 30 2
1我 国刑事 申诉制度与 国际标准存在 差距 。我国刑事 申诉制度 . 的立法理念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刑事 申诉相关制度和联合 国刑事司法 准则存在较大差距, 主要表现为 , 片面追求实体真实 , 中诉泛化和无 使

论刑罚执行监督的细化与完善

论刑罚执行监督的细化与完善

论刑罚执行监督的细化与完善作者:赵国华王磊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所谓的刑罚执行监督是一种监督活动,我国将监督权力赋予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来监督司法执行机关的工作,以刑事监督立法为依托,依法监督侦查与审判的过程,确保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与劳动改造过程的公平、公正。

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的刑罚执行监督仍旧暴露出许多问题,在工作机制与队伍建设上没有具体细化,因而影响着刑罚执行监督的有效实施。

在此,本文将针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的诸多问题进行分析,从三方面探讨如何细化与完善刑罚执行监督。

【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督;细化;完善我国的检查工作体制在近些年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关于刑罚执行监督方面也做出了一定的改革,在监所检察工作上有诸多改观,如机制工作上的创新、加强了基础与队伍建设等。

但尽管如此,我国的刑罚执行监督仍旧暴露出许多问题,在工作机制与队伍建设上没有具体细化,因而影响着刑罚执行监督的有效实施。

事实上,刑罚执行监督在刑事诉讼活动以及劳动改造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贯穿着开始的收监执行以及结束的刑罚执行,在实刑和监外执行方面都需要进行依法监督,并且还需要监督民警在执行过程中是否执法守纪,因此其所涉及的工作时间与工作范围上都非常广泛。

而正因为刑罚执行监督如此重要,所以需要细化与完善刑法执行监督的制度与过程。

一、完善刑事监督立法制度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虽然制订了较为全面的刑事监督立法制度,但并不十分完善。

如在法律文书送达期限上存在不足之处,仅明文规定了侦查、批捕、起诉、审判阶段法律文书的送达期限,但并未规定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期限,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监督的执行时间。

又如该文件中的第八条规定并未具体说明如何执行法律监督,仅提及人民检察院有监督权力,能够依法监督刑事诉讼过程,但是法律文件没有细化解决在执行监督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包括向什么部门发表监督意见;或意见与措施无人采纳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令刑事监督法的法律性与权威性被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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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检察、批准逮捕、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并且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尤其是案件的审判结果享有法律监督权。

然而,随着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越来越暴露出其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冲突。

一、现行刑事审判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都有明确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实施方式。

如何使这一监督权得到落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一)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不利于具体操作
首先,关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具体规定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这条虽然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有法律监督权,但是以何种方式、何种手段进行监督并未明确规定。

其次,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方式规定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这条提出了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权,但是在何种情形下、以何种方式提出规定不明确。

(二)监督手段单一且缺乏实际操作性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程序的监督方式主要是
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里的”确有错误”界定不明确,实践中掌握的标准论在量刑上还是在适用法律上,全国各地都有不同的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有其滞后性,且存在矛盾冲突之处,甚至出现高法的司法解释效力高于高检司法解释的问题,致办案人于两难的境地。

种种冲突直接导致对条文的理解不一致,从而增加了抗诉的困难性。

另外,干警只重视对判决的审核,忽视对裁定的审核,重视判决量刑的轻重,忽视认定事实的差异和适用法律条款的变动;重视对实体法适用的监督,忽视对程序法适用的监督。

只有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监督手段,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三)缺乏审前监督程序,权利救济滞后
六部委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实施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二款则规定:”出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这两个法条的规定,表面看似乎给了检察机关对庭审过程的监督权,但实际不然。

如果在庭审中出现程序或者实体上的错误,检察机关只能是在事后进行补正。

这种监督权的行使,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不能及时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另外,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即使是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轻微违法行为作出建议,要求其改正,也只是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即便是书面意见,由于没有规定强制性条款,当人民法院消极应付或置之不理不予纠正时,检察机关也缺乏相应的制裁手段。

二、完善刑事审判监督的路径思考
(一)完善相关立法,使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监督具有可操作性
虽然现行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但其明文规定的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手段却非常有限,具体规定少且不明确。

要满足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进行监督的需要,首先应当从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上作出修改和更多的规定。

例如,明确界定出席庭审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对审判监督的对象、范围、形式和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取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改变现有的审后监督的模式,将检察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等等。

(二)完善体制建设,强化监督力度
1.改革组织机构,公诉员与监督员相分离。

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职责主要由各级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承担,公诉人员在出庭支持公诉的同时还要担负监督职责,一方面工作负荷大影响其监督职能的发挥;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其本身参与案件的审理可能会导致审判监督工作缺乏公正性。

无力监督、不想监督和不敢监督严重制约着
审判监督工作开展。

针对这些现象,可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诉讼监督职能部门,将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的侦查、审判和执行监督职能归并于这一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2.改进和完善考核机制。

首先要从思想上改变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以法院裁判为标准”的错误认识,对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都要监督到位;其次,在设置考核项目时,既要达到促进工作良性发展的目的,又不能打击检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在实践中,应该综合各种因素,探索更优的考核办法。

切实做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3.根据最近颁布的量刑规范化标准加强对法院量刑的监督。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量刑幅度较大,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为了切实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应当对法官的量刑权进行适当的抑制,确立量刑建议权。

各级法院、检察院可根据最近颁布的量刑规范化标准联合发文,在法律幅度内制定统一的供当地执行的量刑建议实施细则,确保”同案同判”。

(三)完善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的事前监督程序,加大监督力度
完善事前监督主要是针对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认真监督法院按期审理,防止超期羁押,久拖不判。

二是认真监督,发现审判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审判人员回避。

三是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了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了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礼品,应当发出《纠正违法
通知书》,要求法院及时改正。

审判监督制度的存在不仅有利于法院审判过程的公正、公开,保证公正和正义的实现,也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树立法律在公众心中”正义之剑”的形象。

审判监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褚红军:《审判监督制度实证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9月版。

[2]陈卫东:《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廖绚丽:《刑事审判监督之缺陷及完善》,载于《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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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虎银:《对现行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反思》,载《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3月第20卷第1期。

[6]芮光继:《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载于《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9期。

[7]韦学东、梁丽萍:《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载于《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0期。

[8] 李军:《论司法权威与审判监督》,载曹建明、沈德咏主编:《中国审判监督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9] 陈霁蕾、曹化:《刍议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制度》,载于
《犯罪研究》,2009年第4期。

作者简介:陈玉秀(1986年4月- ),汉,女,山东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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