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横向科研项目指由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项目等。
一横向科研项目管理(一)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遵守《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二)学校各院(系、部)非独立法人的经济实体与企事业单位的各项科研合作,一律签订书面形式的技术合同,由学校科研处统一归口管理。
(三)科研处负责人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负责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任何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技术合同,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四)我校与企事业单位就技术合作所签订的技术合同,由项目负责人起草合同初稿,经所在院(系、部)的负责人审阅签署意见,必要时需请专家论证,报科研处审定。
(五)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最低限额为:理工类项目5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1万元。
课题负责人及参加人在职称评定、科研工作量等方面享有与纵向课题相应级别的同等待遇。
(六)合同金额为2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科研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合同金额超20万元的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审批。
审批后方可办理签约手续。
(七)技术合同原件一般为四本,合同双方各持两本,我方文本由科研处和项目组分别保存。
(八)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代立项,科研处根据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文本,列入学校的科研计划并受理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和专利申请,并纳入科研统计和科研档案管理。
(九)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项、经费的使用,并对技术转让项目的可行性、技术可靠性负责。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一)经费使用包括资料费、差旅费、材料费、协作费、设备购置费和管理费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奖励额度为项目经费的8% (从项目经费中支出),以实际到我校财务帐户经费为准。
(三)横向课题学校不再资助配套经费,上级有明确要求配套比例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从项目经费中按总额度的10%提成奖给课题组,由课题负责人分配使用。
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2021

大学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横向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xxx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横向科研经费指学校以市场委托方式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非政府计划安排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
由政府有关部门立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要求学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科研项目经费,属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不纳入学校部门预算,不纳入“三公经费”管理范围,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
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横向科研的项目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学校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学校对非涉密科研项目经费信息建立内部公开制度。
第六条校长及分管财务、科研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学校财务部、科研部、国有资产管理部、学院(部)等各单位、各项目负责人履行各自责任,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财务部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订和完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指导项目负责人合法合规使用经费。
第八条科研部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认定、管理、审核,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开展科研工作,协助财务部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部负责对利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对于科研项目所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增强采购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具体按照学校相关采购规定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19•【文号】农办科[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科〔2009〕63号)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为规范和加强我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及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财政部《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288号),为规范和加强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实施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安排的由农业部所属科研机构承担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支持对象为农业部所属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所属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含院本级,以下简称研究所)。
第四条项目重点支持研究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
具体包括:(一)学科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能保持或提升研究所持续发展能力的储备性研究。
(二)瞄准世界农业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的创新性研究。
省级农业科研机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探析——以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为例

省级农业科研机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探析——以江苏省农业
科学院为例
夏秋;顾军
【期刊名称】《江苏农业科学》
【年(卷),期】2017(045)019
【摘要】随着国家科技体制的深化改革,科研经费的管理要求不断提高,传统的经费管理模式存在诸多体制机制上的障碍,必须切实有效地加以改进.针对当前省级农业科研机构科研经费管理中存在的经费管理体制、组织保障、信息沟通、预算管理、经费监督机制问题,通过健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完善科研经费管理的组织保障机制、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的财务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机制、健全科研经费管理的经费监督机制的研究与探析,力求找出在科技体制改革背景下,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的对策与建议,以此促进科研经费管理规范化和经费效益化,最终实现财务规范管理和高效服务的目标,更好地为农业科研事业发展做好财务服务工作.
【总页数】3页(P321-323)
【作者】夏秋;顾军
【作者单位】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江苏南京210014;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江苏南京2100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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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横向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为推进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学校横向项目及经费管理,调动广大教师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 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横向项目指企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委托的各类科研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以及各级政府部门购买服务委托的项目,具体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确认。
横向项目经费指为开展上述科研活动,项目委托方按合同(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支付给学校的科研经费。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的所有横向项目。
凡以X师范大学名义获得的横向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均为学校科研事业收入,统一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学部、院、系、所、中心、职能部处等”(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职责(一)学校是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
1.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2.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文理科项目过程管理和合同管理,具体包括:签订、登记、审核并建立科研项目合同档案;协同财务管理部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3.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横向项目经费的管理及认定,具体包括:定期向二级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公布项目经费的财务数据;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
4.审计处负责对横向项目经费管理的内控审计。
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XX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9〕12号)、科技部等6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XX省科学技术厅等6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自主权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XX大学为法人单位与各企(事)业单位等以市场委托方式签订技术开发、服务、咨询等各类科研合同(协议),经费来源性质为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横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结合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协议)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
学校建立由科技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处)、军民融合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中心)、审计处、教学科研机构、项目负责人等共同参与、分工负责、依职履责的协同管理机制。
第五条科技处、军民融合处负责对委托项目、合同和预算进行审核、管理,协助财务部门做好横向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计划财务处负责横向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供财务政策咨询,开具票据,监督与指导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人事处负责为教学科研机构(或项目组)搭建劳务派遣用工平台,用于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关于下达2023年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项目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关于下达2023年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项目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公布日期】2023.08.31•【字号】苏财农〔2023〕65号•【施行日期】2023.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农业科技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关于下达2023年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项目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3〕6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2023年江苏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其中:下达给省级预算单位的项目资金列2023年“2130106科技转化与推广服务”科目;企业、非部门预算单位的项目资金下达到省农科院,由省农科院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拨付至相关项目单位。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主创新项目资金全部纳入省级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项目库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入库储备工作,未入库项目一律不予安排预算。
二、自主创新项目资金为省级科研经费,按“科技改革30条”等有关规定管理。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确保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经费支出进度须符合项目研究序时进度要求,企业自筹经费根据《关于2018年江苏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金项目企业自筹经费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农创办字〔2018〕15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联系人:省农科院科研处罗海荣,************;省农科院财务处马国芳,************;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纪晟,************。
附件:1. 2023年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项目资金下达表2. 2023年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项目经费安排明细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科学院2023年8月31日。
大学横向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横向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横向科技项目是指由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委托大学开展的科技研究和开发项目。
这类项目的实施涉及到一系列管理问题,包括科研人员组织与协调、资金使用与管理、项目进度与成果评估等方面。
为了规范横向科技项目的管理,大学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项目准备与立项程序1. 项目申报与审批流程在横向科技项目准备阶段,相关负责人需要向所在大学的科研管理部门递交项目申请书,并填写必要的申请表格。
科研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与核实,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审批通过后,项目正式立项。
2. 项目计划与任务分解立项后,项目负责人与科研团队成员应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
计划中应明确项目的研究目标、任务分解、进度安排等内容,以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成。
3. 合同签订与知识产权规划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之间应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项目的具体内容、权益划分和合作方式。
合同中还应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与分享的规定,确保项目成果的合法权益。
二、经费管理与使用1. 经费拨付与监控委托方根据合同约定将项目经费拨付至大学科研管理部门。
大学科研管理部门应建立专门的经费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报销。
2. 经费使用范围与限制经费使用应符合项目计划和合同约定,不得用于其他未经批准的用途。
科研人员应按照经费管理制度正确使用经费,遵守相关财务纪律,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果。
3. 经费结余与结算项目完成后,如有经费结余,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处理。
项目负责人需要及时向委托方提供相关结算材料,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三、项目进度与成果评估1. 项目进度监测与汇报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汇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研究成果、实施进度、经费使用等。
科研管理部门应建立定期汇报机制,确保相关人员对项目进展有清晰的了解。
2. 项目成果评估与验收项目完成后,科研团队应提交项目成果报告,并接受由委托方或相关专家组成的评估团队的评估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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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科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项目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以及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科研经费和项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苏科计发〔2018〕2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市场委托方式从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非政府计划安排的横向委托项目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
由政府有关部门立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要求院开具税务发票的科研项目经费,属于横向科研经费。
第三条横向科研经费纳入院基本存款账户统一管理,但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不纳入院部门
预算,不纳入“三公”经费管理范围。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五条研究所(中心)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研究室主任负责督促项目任务正常开展和经费规范使用;项目负责人是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自觉接受省有关部门和院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计室、纪委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行使管理、监督和检查职责。
第三章入账与支出
第六条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填报院科研项目管理系统,科研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分配项目院编号。
项目负责人按院编号及时到院财务办理经费入账手续,入账后,项目负责人可直接按相关科目使用。
第七条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支出,如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具体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做到内容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
第八条横向科研经费部分相关费用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简化招待费报销手续,因科研工作需列支招待费的,秉承勤俭节约、增进合作的原则,按院财务相关规定可直接凭发票据实列支。
合同对招待费总额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据实列支;无明确约定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到账总额20%。
(2)差旅费支出参照《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列支。
(3)会议费支出参照《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业务类会议支出范围据实列支。
(4)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支出,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并依法纳税;无明确约定的,参照《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管理办法》据实列支并依法纳税。
(5)因公出国(境)产生的费用据实列支,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6)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的仪器设备、办公用品等采购,可由各研究所(中心)自行组织采购。
(7)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按到账经费5%提取,其中40%由院使用,60%由项目所在单位使用,用于项目管理所需各项开支。
院财务按科研管理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对管理
费进行单独核算。
(8)横向科研项目的绩效支出,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并依法纳税;无明确约定的,不超过项目资金扣除外协费后的30%并依法纳税。
第九条报销凭证经业务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符合院相关财务规定后即可报销。
第十条横向科研经费严禁违规转拨或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利用虚假票据套取项目经费;严禁拆解业务内容分开报销。
第四章资产与权属
第十一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院资产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者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加强成果管理和保护,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双方可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等事项,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成果可归委托方或科技人员所有,其推广应用、转化转让按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院将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建立科研人员诚信档案,进一步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加强研究所(中心)领导、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专项培训,进一步明确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计室、纪委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接受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和院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院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院部研究所(中心)及院属企业,农区所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涉及横向科研经费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