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面临突出问题与对策建议
当前政法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政法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政法队伍建设,这是咱们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
可是,这个队伍里头,也存在着一些让人头疼的问题。
今天,我就来跟大家聊聊这些问题,看看有没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
咱们要说说政法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这个问题啊,就好比是一盘五颜六色的菜,有的好吃,有的不好吃。
有些干部呢,能力很强,业务水平高,能够胜任各种复杂的任务;但是也有一些干部呢,能力一般,甚至还有些弱鸡。
这就导致了整个队伍的素质不够均衡,有时候会出现“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现象。
那么,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咱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提高干部的能力和素质。
比如说,可以加强对干部的培训和教育,让他们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还可以设立一些激励机制,让那些表现优秀的干部得到更多的认可和奖励。
这样一来,整个队伍的素质就会逐渐提高,变得更加均衡。
接下来,咱们再说说政法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另一个突出问题:作风问题。
这个问题啊,就好比是一只大象,有时候它很温顺,有时候又会变得暴躁起来。
有些干部呢,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但是也有一些干部呢,喜欢搞权钱交易,甚至还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这就让人们对政法队伍的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
那么,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咱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政法队伍的作风建设。
比如说,可以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让他们时刻保持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还可以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让那些搞权钱交易、谋取私利的人无处藏身。
这样一来,政法队伍的形象就会逐渐好转,变得更加正面。
咱们来说说政法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第三个突出问题:服务意识不强。
这个问题啊,就好比是一个人在吃饭的时候总是挑食一样。
有些干部呢,只顾自己的事情,对群众的需求漠不关心;但是也有一些干部呢,能够站在群众的角度思考问题,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这就让人们对政法队伍的服务水平产生了质疑。
那么,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咱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提高政法队伍的服务意识。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的浪潮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职能被弱化,对本职业的认同感降低的现象,也给造成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消极心理和方向迷失。
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建议。
一、端正思想找准定位。
通过调研了解,以云南检察机关为例,主要表现在:派遣到其他部门和从事非本职岗位性工作过多,实际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的人数过少。
基本上州市一级实际在岗履职的司法警察是1-2人,基层院一般只有1人;基层院实行大部制扁平化管理后,司法警察大队被合并到检务保障等部门里,甚至有些院司法警察被分派到不同的部门中,司法警察大队编制也被当地编制部门取消。
在检察系统中造成了司法警察可有可无、司法警察工作可干可不干的现状。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 首先司法警察作为检察院的一份子,是政治机关的成员无疑,身份“认证”无疑;其次检察院作为党的“刀把子”政法机关中的一员,司法警察是保障检察权运行的唯一武装力量,职责“认证”无疑。
从中我们司法警察要认识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存在是必需的,这点思想上必须端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具有以下职能: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任务,执行拘传任务,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任务,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任务,保护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由于历史原因,过去司法警察因人员不足在履职过程中更多强调为自侦部门服务,客观造成了其他职能的履职不足。
工作总结: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精)

工作总结: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它既是检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支既特殊又重要的武装力量,肩负着预防和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使命。
在国家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相对滞后,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着力解决好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工作之一。
一、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司法警察组织体系建设不规范,主要是各级警务部门的机构格局不统一。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但是,《条例》出台后没有相关的配套政策对各级警务部门机构级别进行统一和规范,不同的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长或教导员有的按正科级配备、有的按副科级配备、有的按股所级配备。
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相对于反贪、反渎部门按照正科级配置,司法警察机构格局往往较低,警务部门开展工作掣肘较多,特别司法警察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监督提醒权难以落到实处。
司法警察队伍的领导班子建设标准不统一,人事关系不明确。
配齐配强警务部门的领导班子,是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组织保障。
根据高检和省院关于落实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相关要求,支队可以配备支队长、政委,大队可以配备大队长、教导员,但是具体怎么配备,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从日前的情况看,基层院司法警察大队有配备大队长、教导员的,有只配备了大队长的,有的只配备了教导员,同时司法体制改革中,警务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在顶层设计中也没有涉及,下一步如何配备,领导职数如何设置,由哪里任命,亟待明确。
浅议加强检察机关法警队伍建设

浅议加强检察机关法警队伍建设[摘要]随着检察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日益重要,加强基层院法警工作规范化建设、探讨法警队工作科学化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是由于法警工作的开展还处于摸索阶段,部分制度还不完善,在检察实践中,关于法警的职权、警检关系等方面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和困难,如不加以解决,将直接影响到司法警察队伍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检察;法警;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依法设立的检察机关自己的武装力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维护检察机关开展各项工作的一支生力军,是检察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警察肩负着人民检察院中的参与搜查、执行传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职责,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打击犯罪,保护群众、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但在实践中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当前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队伍没有实行编队管理目前有些基层检察院的法警还未进行编队管理,甚至连法警的编制未达到规定的数目,有些检察院虽已进行了编队,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或专职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还兼任办公室人员或科室人员等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导致法警人员的作风和警容管理不到位、在检察职能方面的潜力长期被忽视。
法警虽然长期存在,但工作职责不明,给检察员办案工作带来安全隐患,甚至有些人认为检察院的法警可有可无。
(二)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队伍人员年龄老化根据有关规定,担任司法警察应具有人民警察中等专业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但实际上在司法警察的任命中,往往达不到所规定的学历条件,就被任命为司法警察。
现阶段法警队伍年龄老化问题也比较突出。
由于队伍中的人员结构不合理,正逐步影响到警务工作的完成。
(三)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目前,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
司法警察队伍现状的分析与建议

司法警察队伍现状的分析与建议司法警察队伍现状的分析与建议近年来,随着法院受理各类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多,审判力量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加大,同样法院司法警察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
如何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警务保障能力,更好地适应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笔者结合我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一、当前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1、司法警察人员短缺。
由于受到体制编制、思想观念、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不仅相对滞后于法官队伍的发展,而且队伍建设也相对薄弱。
据统计,我院现有干警77人,在编司法警察14人,占全院在编干警的18.2%,聘用法警9人。
我院每年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基层法庭等部门均需用警,按照一庭一警的值庭需求,同时还要肩负法院常态化安全检查工作和处突任务,这23名法警显然无法全面承担工作任务。
这种情况下,必然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警务保障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结合外地突发事件案例,增加司法警察职数刻不容缓。
2、队伍结构严重失调。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犯罪所占比率在不断上升,女司法警察的需求也不断增多,而目前我院23名司法警察中仅有女警2名,男女比例严重失调。
同时,长期以来形成了男司法警察为主导的工作模式,女司法警察数量、工作量相对较少,在工作中很容易产生依赖思想,甚至从事其他工作,无形中加剧了“案多人少”的因素。
3、执法主体资格缺失,队伍稳定性受限。
在实践中,一是聘用司法警察不具备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导致在执行公务中遭遇尴尬;二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无《执行公务证》或《警官证》,不能履行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即使履行也只能在在编司法警察的带领下行使部分职权;三是多数聘用司法警察只是把法院工作当做“跳板”,一边积累工作经验,一边准备考试,寻求其他出路。
4、培训缺乏系统性、经常性、针对性。
一是培训数量过少且不规范,缺乏系统性和常态化;二是培训缺乏针对性,偏重体能技能训练,而业务技能培训比例偏小。
司法警察队伍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完善对策 (1)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百度文库目录一、关于司法警察当前的现状 (1)(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在立法上的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 (1)(二)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难以完成保障职能 (2)二、当前司法警察现状产生问题的原因 (5)(一)外部因素 (5)(二)内部因素 (5)(三)历史原因 (6)三、解决的方法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对策 (7)(一)从制度上入手,建章立制,坚决落实编队管理 (7)(二)转变观念,找准工作定位 (8)(三)强化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法警业务素质 (9)参考文献 (11)司法警察队伍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完善对策内容摘要: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事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历史和实践的原因,长期以来,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相对滞后于其他检察工作。
努力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司法警察存在的问题/原因/对策一、关于司法警察当前的现状(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在立法上的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从“立警”之时起,就存在着艰难曲折、存废相争、职能不定、管理不顺等等问题和困难,时至今日在对司法警察的立法上仍然是具有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
正因为这样导致了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后,即使是《人民警察法》中也仅是对司法警察职能在第十八条一语带过,更没有明确赋予司法警察享有人民警察的警察权。
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及一些规章文件只是从人民法院内部管理层面上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能、管理等等,不具有法律授权性质。
即使是规定了司法警察职能的《暂行条例》中,它虽然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能,实质上是八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法律上也不具有警察权的授权性。
现实立法中司法警察的状况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有法定警种存在的明确规定,无履行法定职责职权的具体规定;有司法警察履行警察义务的相应规定,无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明确规定;有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司法警察的特殊要求,无实现保障的职责范围内的司法警察职能行使的规定。
当前政法队伍建设中存在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当前政法队伍建设中存在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政法队伍建设成为当前十分重要的任务之一。
然而,在实施政法队伍建设中,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建议,以期能够更好地推进我国政法队伍建设。
一、政法队伍现状与问题分析1.1 职业素质不高政法工作涉及到的是国家安全和人民幸福,工作素质自然要求非常高。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政法工作人员职业素质却存在着明显问题,例如工作能力、业务水平、责任心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让政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受到了很大影响。
1.2 治理手段过于简单单一在政法工作中,简单单一的治理手段难以达到综合治理的要求。
为了达到政策目标,政府需要多种治理手段,比如教育、惩罚、奖励等等。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政法工作人员的治理手段过于简单单一,导致治理效果缺乏可操作性。
1.3 司法确权难度大司法确权是政法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
其困难程度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技术层面。
司法确权需要用到政府的科技设备和功绩设施,这些设备要求既贵又复杂。
另一方面是人员层面。
司法工作人员在调查和处理案件时,需要极高的技术和职业素质。
但实际上,许多政法工作人员技能不足,导致司法确权难度较大。
1.4 政法队伍综合素质尚欠丰富政法队伍建设需要依托于人才队伍的建设。
当前,政法队伍缺少全面发展的人才,综合素质缺乏达成,反映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对政治站位、科学理论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缺乏深入了解和掌握,缺少领导力和影响力,需要进行综合素质的提升。
二、对策建议2.1 突出职业素质培养对于政法工作人员来说,职业素质是非常重要的基本素养。
政法工作本身就要求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强等等。
因此,在政法队伍建设中,我们要注重对职业素质的培养,通过各种培训、考试、练习等方式,提升政法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思想素质。
2.2 多元治理手段的建立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我们需要在政法队伍建设中建立一系列较为完善的治理手段。
司法警察队伍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完善对策

一、关于司法警察当前地现状…………………………………………(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在立法上地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二)司法警察队伍地现状难以完成保障职能………………………二、当前司法警察现状产生问题地原因………………………………(一)外部因素…………………………………………………………(二)内部因素…………………………………………………………(三)历史原因…………………………………………………………三、解决地方法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地对策………………………(一)从制度上入手,建章立制,坚决落实编队管理………………(二)转变观念,找准工作定位………………………………………(三)强化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法警业务素质………………………参考文献…………………………………………………………………司法警察队伍存在问题地原因及完善对策内容摘要: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地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事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地作用.然而,由于历史和实践地原因,长期以来,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地开展相对滞后于其他检察工作.努力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地问题,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地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地意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关键词:司法警察存在地问题原因对策一、关于司法警察当前地现状(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在立法上地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从“立警”之时起,就存在着艰难曲折、存废相争、职能不定、管理不顺等等问题和困难,时至今日在对司法警察地立法上仍然是具有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正因为这样导致了历经半个多世纪地发展后,即使是《人民警察法》中也仅是对司法警察职能在第十八条一语带过,更没有明确赋予司法警察享有人民警察地警察权.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及一些规章文件只是从人民法院内部管理层面上规定了司法警察地职能、管理等等,不具有法律授权性质.即使是规定了司法警察职能地《暂行条例》中,它虽然规定了司法警察地八项职能,实质上是八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法律上也不具有警察权地授权性.现实立法中司法警察地状况是:人民法院地司法警察有法定警种存在地明确规定,无履行法定职责职权地具体规定;有司法警察履行警察义务地相应规定,无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行使国家公权力地明确规定;有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地司法警察地特殊要求,无实现保障地职责范围内地司法警察职能行使地规定.正是因为司法警察职能在立法上地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使之陷入有名无份、有职无权地尴尬境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司法警察队伍地现状难以完成保障职能司法警察队伍地现状既有立法上地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更有自身队伍建设上地不完善.因此我们不能一味地指责立法地不到位,不能盲目地争地位、争“执行权、裁决权、强制权”等权利.我们要在有限地“有关规定”中找准出发点、立足点.并清醒地认识到这只队伍自身所存在地制约司法警察行使职能地一系列问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上地不完善司法警察管理是司法警察职能实现地机制保障,首先在队伍建设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得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地管理.”①但从现实中看,首先各级法院由于审判任务重,中心工作牵涉精力过多,客观上对警队建设重视不够,使法警队作为法院地内设机构,地位还是比较低地.其次司法警察地管理都是由所在法院实行块块管理,上级警队无法过多地干预、过问、指导下级警队工作,使得双重领导地体系无法落到实处.再者司法警察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建设地从属地位,所从事地工作也比较杂,除执行“暂行条例”地八项职能外,很多法院地法警还从事它行政辅助工作,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地编队管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司法警察地用人机制不完善.警力不足是一直困扰司法警察队伍地一个大问题,警力不足这里既有量地问题也有质地问题,首先是量地不足,司法警察地警力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地顺利开展和人民法院地执法形象;其次是质地问题,以往地法警一经录用便是“终身制”,出现了年龄结构不合理,队伍老化,人员素质偏低等一系列问题不断堆积,法警队伍地现状使其战斗力不强,严重影响司法警察职能地行使,目前根据《最高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地要求,各级法院均采取了聘用制司法警察这一作法,但也存在待遇较低,前途未卜,有后顾之忧(规定周岁后不能再续聘)等一系列问题,加上聘用法警行使职权范围未有明确规定,使之行使职能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此举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警察队伍人员不足,素质不高,队伍老化地问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司法警察自身素质地建设中存在问题()司法警察如何行使好职能除了在法律依据管理机制上地不足之外,司法警察自身素质才是制约其行使好职权地一个重要因素,从目前司法警察素质地现状来看,不管是从思想上还是从法警职业技能上,其能力及培训都存在明显地局限性,没有实质性地突破.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首先,在目前地法警队伍中,对司法警察这一工作地性质,重要性地位认识上还很不足,甚至有消积地一面,没有树立警务工作无小事地观念,很大程度上还有消积被动,得过且过,无所作为地思想,认为司法警察工作在法院中无足轻重,更有甚者,自身也看不起司法警察在法院中地地位,缺乏应有地进取心,这些都是思想认识上地误区,严重导致了司法警察不能有效行使职能,并大大抑制了其行使职能地积极性.其次,法警队伍目前地知识结构、学历水平参差不齐,绝大部分地法警学历水平差异较大,法律专业知识基础远显薄弱.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地积极性和创造性.再者警察技能上警务训练地内容、科目上没有科学地理论统筹安排,也没有训练场地、训练设施等地硬件保障,使许多地方法警技能训练不能落到实处,法警体能下降,警务技能不能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不能适用法院地现实要求,也不能凸显司法警察在法院总体工作中应有地地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在任法警思想波浮大,履行法警工作责任心不强由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地司法警察地职责呈现服务性、协从性特点,加之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地不断发展,取得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资格证书成为当务之急,上级要求较为紧迫,使得目前部分在任法警存在自卑、厌倦、迷茫、应付、侥幸等心理.一是自卑心理.认为法警工作是辅助性地、边缘性地、偏离主流地,在检察工作中处于从属地位,给检察官“打下手”、“跑腿地”、“没地位”、“低人一等”.二是厌倦心理.认为法警工作是“粗活”、“没意思、枯燥”,进而厌倦该工作,敬业精神不强,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三是迷茫心理.认为法警工作“不受重视”,事业上不会有太大发展,特别是一辈子“为别人服务”“没出息”,前途迷茫、心灰意冷.四是应付心理.认为法警工作是通向检察官地“桥梁”,就是拿不到检察官资格,反正有法警硬指标,工作不够投入,不注意钻研业务,被动应付,敷衍了事.五是侥幸心理.认为即使通过不了司法考试,没有检察官资格,法警工资也很高,大不了当“一辈子”法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当前司法警察现状产生问题地原因(一)外部因素法警队是检察机关内设地一个部门,是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地,这就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属于一种辅助性工作,不可能成为检察工作整体地重心,这种地位和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没有引起检察系统地高度重视,认为司法警察工作量小,设立专职司法警察是对人员和经费地浪费,观念体现在行动上就表现在司法警察人员缺少、年龄结构偏大、装备不齐、经费不足、且没有从事专职警察工作经验等方面.法警队伍地基础建设不足,又导致司法警察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任务无法正常进行,从而更降低了人们对司法警察工作地认同感.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内部因素主要体现在司法警察人员自身素质方面.首先,从司法警察人员地来源上看,一是从各自检察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改做法警,由于他们对原来地工作较为熟悉,从现象上看,虽然他们是一名警察,但这些人员对警察工作持有轻视地思想,在履职中表现主动性较低;二是对大部分司法警察来说,面对法警工作地环境,找不到自己奋斗地目标以及工作中地定位,处于困惑之中,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无前途可言,更有甚者,将司法警察岗位当做养老找清闲地美差,不思进取,斗志全无;三是法警工作地危险性与迅捷性,都对装备及训练有较高地要求,这两方面得不到保障,法警人员地技能及业务素质就得不到提高,从而使检察业务部门工作地安全度降低;四是由于法警工作处于办案地辅助位置,在人们潜意识地支配下,难以给从事法警工作地同志一定地荣誉,从而影响法警,特别是年轻法警积极向上地进取精神.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历史原因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地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地重要职责.《检察机关组织法》尽管规定了各级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但该规定没有明确检察官与法警在检察活动中地具体分工,加上长期以来人们形成地“检察官包揽一切”地传统思维定势致使人们对法警职能认识不清.从年高检院出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距今已有十三年之久,但该条例还是暂行条例,而不是正式条例.另外在年机构改革中,各区县一级编委还取消了区县检察院地法警队机构编制,法警人员编制与检察机关其他人员编制并行,而没有独立编制.因此很长一段时期,县区级检察院有人员无机构,有地法警还改行进入了检察官行业,造成有地县区级检察院既没有机构也没有人员地现状,没有改行地也分散在各个科室,编队管理根本没有落实.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解决地方法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地对策(一)从制度上入手,建章立制,坚决落实编队管理抓观念,从思想上重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首先就要从制度上着手,尽快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出台正式条例或制定具有更高效力地法律法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早已相继出台,此后,高检院相应地还发了不少通知、文件,如:《最高检察机关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地意见》.但基层检察院相应地制度建设却未跟上步伐,从而导致基层司法警察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一些地方“以检代警”、“以警代检”地现象不能够有效解决.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坚决落实最高检制定地各部条例规则和文件通知精神,确实健全司法检察工作机构,实行集中编队管理,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在使用方式上,可采取集中使用,即化零为整,以集中促进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同时又可以化整为零,以分散强化使用,从而用足、用好有限地法警力量.如能将法警队伍建设纳入法制化建设地轨道,实行统一集中编队,加强规范管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法警队伍建设中“散”地问题,使司法警察队伍从上而下地形成集体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管理可以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工作有计划,管理有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警察队伍地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还有利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业务过硬、训练有素地司法警察队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转变观念,找准工作定位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地现状虽然是由来已久地客观实际,但最根本地一点,还是认识不到位,没有根本从思想上消除检察机关依法配备司法警察只不过是个“摆设”,是“可有可无”地错误认识.要改变这一现状,关键是根除思想上地误区.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警察工作中地应有位置,大力支持和关心司法警察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地困难和问题,理顺工作关系.其次就是明确司法警察职责,彻底消除“检警不分”地思想认识.从办案机制地科学性看,与“侦、捕、诉分离”一样,“检警分离”也是检察机关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地重要体现.原来很多不应或不适合由检察官、书记员和其他检察人员兼任地工作被分离出来,交由法警专门承担,实现了这些工作地专门化和专业化运作,不但减轻了检察人员地工作负担和压力,也有利于这些工作地规范化.法警地工作是检察官无法替代地,法警依法履职,既保障了办案人员地安全,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减轻了检察官地工作负担,如在原来地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集调查取证,传唤、拘传、取保候审、拘留、搜查、看守、押解等事务于一身,难免疏于防范,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自杀、自伤自残等意外事故地发生.另外侦查人员如有超时、超期、变相羁押,刑讯逼供,单人提审犯罪嫌疑人及涉案当事人行为等违法违纪情况和不规范地执法行为,法警可以及时发现、指出或向领导反映情况.侦查人员如发现法警在履职时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疏漏地,也能够及时指出或报告有关领导.实现检警分离,各司其职这一做法对防止办案中违法违纪问题和不规范地执法行为具有很好地作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法警工作不是检察工作整体地重心,不代表法警工作不重要,正确认识法警工作地重要性,必须认真克服法警工作无所谓地错误观念,把抓法警队伍建设列入重要地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健全组织,配齐人员,配强力量,帮助解决法警工作中地一些难点问题.加大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细则地宣传力度,明确办案人员地职责,树立“法警代行检察官职责是违法,检察官代行法警职责同样也是违法”地观念.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强化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法警业务素质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中地一支准军事化队伍,其作为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地法定成员,要求其不仅要有良好地业务技能,而且还必须具有良好地职业道德.其业务技能素质地高低,会直接影响到检察权地正确行使,以及办案地质量,也关系到法律地正确实施.要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具备过硬地技能基础.要有计划地开展体能、队列、擒拿格斗、射击、警具使用等基本技能训能,积极认真得对待地市级院组织开展地定期、不定期地业务技能培训,加强法警对擒敌术、警械具、枪支等基本技能及驾驶、微机操作地全面掌握.在思想道德方面,当奉献与荣誉形成反差时,司法警察必须要有甘于无名、乐于奉献地情操,充分认识本职工作地重要性,热爱自己地工作岗位,尽心尽责工作,使有限地司法警察力量组成整体优势,具有更强地战斗力.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改革地号角已经吹响,我们每一位司法警察都应当以积极地姿态投入到这场改革中去,但改革不是裂变,要循序而改,要按规律而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地改革与建设要始终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围绕司法警察地警种特点,围绕服务于审判地立警宗旨,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保障有力、有坚强战斗力地队伍,使之能够认真履行好职能,切实担负起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和维护司法权威地神圣使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参考文献、百度网页:关键词: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地现状及分析、百度网页:关键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地问题及对策、百度网页:关键词: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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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面临突出问题与对策建议
作者:张艳荣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0期
摘要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法定警种之一,通过依法行使职权,参与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保障各项检察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
司法改革伊始,就明确了司法警察的检察辅助身份,而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各种复杂新颖的犯罪案件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挑战,同时也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新的需求和更高的标准,司法警察履职的内容和形式也必然发生重大改变。
司法警察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在这种新形势下,不断提升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强化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以更好地服务检察中心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笔者作为司法警察的一员,针对警队当前队伍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些个人建议,使司法警察更好地为检察工作提供保障。
关键词司法警察检察队伍建设
作者简介:张艳荣,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技术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235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力量,是独立的警种,在服务和保障检察办案中积极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保障办案安全和办案工作顺利开展的一支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展示检察机关良好执法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
不断提升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强化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以更好地服务检察中心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是一支为检察工作服务的武装力量,属于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肩负着特殊的责任和使命。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参与检察活动的人民警察,它的职权范围是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拥有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扎实业务技能的基础上,还必须拥有忠于职守、公正廉洁的精神,要认识到法警工作的重要性,培养出对自身工作岗位的热爱,让有限的司法警察力量组成整体优势,具有更强的战斗力,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更好地伸张。
二、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警察队伍的结构配置的问题
法警队是检察机关内的一个职能部门,其设置目的是为检察工作提供保障和服务,总体上属于辅助性的工作。
正是由于作用的不明显和地位的不突出,造成了法警工作量小,设置司法警察岗位是对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的错误认识,这些错误观念带来的后果就是司法警察人员少,年龄结构大,装备陈旧等问题。
一系列硬件基础建设不足,必定造成法警工作无法顺利开展,职责无法良好履行,更进一步降低人们对法警队伍的认同感,形成恶性循环。
经过多年努力,特别是法警工作对整个检察工作的贡献和法警编队管理的推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巨大的前所未有的变化,真正成为了检察工作格局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但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要清晰认识到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工作还没有并驾齐驱的同步同体发展,工作能力和工作实践还未良好地契合。
司法警察工作的独立性不足,编队管理没有真正到位。
司法警察人员明显不足,年龄结构老化,使得司法警察整体战斗力得不到提升,处理紧急情况的快速机动性不强。
在承担办案过程中的传唤、拘传、搜查、提解、送押、看管、文书送达等工作的同时,还要处理应急突发事件,显然工作任务繁重,客观上造成了司法法警队伍不能全面履行职责。
(二)存在检警混用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中的性质、地位和职权,但一些基层检察院相应的制度建设却未跟上步伐,从而导致司法警察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一些地方仍存在“以检代警”、“以警代检”的现象。
根据《最高检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条例》的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但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部分司法警察分散于各个业务科室,没有进行集中管理的现象。
(三)司法警察自身素质的问题
司法警察自身素质是制约其行使好职权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司法警察从事的属于辅助性工作,需要听从办案检察官的指挥,有部分法警会产生没有出息、低人一等的感觉,因而在思想上产生浮躁情绪,不能安心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职责,总是想方设法的想调离司法警察队伍。
有的从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改做司法法警,由于他们对原来的工作较为熟悉,虽然他们是一名司法警察,但这些人员作为司法警察的技能掌握上比较差,在履职中表现主动性较低。
个别司法警察没有树立警务工作无小事的观念,存在得过且过,无所作为的思想,缺乏应有的进取心,这些都是思想认识上的误区,严重导致了司法警察不能有效行使职能,并大大抑制了其工作积极性。
三、完善司法警察队伍构建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转变观念,明确司法警察权责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也在改革中不断调整和创新,这就需要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职能,这也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的基本要求。
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司法警察这一特殊警种,转变传统观念,充分认识到法警队伍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组成检察队伍的重要部分。
对于检察机关其他部门个别同志对于司法警察认识存在的偏差,要加强宣传教育,促其转变想法。
对于司法警察队伍中个别存在不满情绪的同志,要加深其对自身职责的认识,产生光荣的使命感,继而提高工作积极性。
(二)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司法警察管理
以更加严谨的制度来管理人和事。
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司法警察录用工作,吸收优秀的高等警校毕业生到司法警察队伍中来,实行传帮带的培养模式,使年轻的司法警察尽快成长起来,成为骨干力量,从而建立一支懂检察业务和办案程序,了解安全保卫知识的知识化、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加强规范化管理,逐步处理并最终杜绝司法警察兼职的问题,兼职司法警察的存在,总体上不利于司法警察力量的加强和提升,要从实际工作出发,合理区分,妥善解决司法警察职级和警衔待遇,保持整个司法警察队伍稳定性。
落实法警编队管理,统一协调、使用、管理,使司法警察队伍从上而下的形成集体战斗力。
规范用警程序,严格履行工作职能,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建
(三)开展综合技能培训,强化司法警察素能
每年上、下半年各进行为期一个周的队列、擒拿格斗、射击、警械具的使用等基本技能训练和培训。
科学组训,灵活施训,提升运用网络技术、大数据知识的能力,在工作和训练中发现和培养特色人才,着力培养一批具有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精湛的拔尖人才和骨干力量,以此提高司法警察的业务能力,从而带动整个司法警察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为检察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
(四)进一步完善装备,提高司法警察战力
司法警察队伍不仅需要训练有素的人员,还需要有优良的先进设备作为保障,两者缺一不可。
警务装备是保障司法警察战斗力的基础,能有效提高司法警察实战能力。
因此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快投入专项资金,完善警务装备,特别是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安检设备、防护装备等,从而推进警务装备的现代化,提高司法警察的战斗力。
同时还需要建立训练基地,向部队一样,每天训练,时刻备战。
总之,我们应当从司法体制改革的视野,进一步加深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从宏观立法方面加以重视,真正使这支队伍执法有依有据;从日常做起,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司法警察内部管理,提升整个队伍的规范化建设,为检察工作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警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