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构成及其共犯问题探析的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是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法律上,交通肇事罪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尤其是在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其社会
危害性更加突出。
而针对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一直是各方关注和研究的焦点。
共同犯罪是指两名及以上人在一起实施犯罪行为,这些人之间存在犯罪共同意图和犯
罪行为互相辅助的关系。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
问题。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二、行为人之间的关系
针对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方向。
在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之间可能是亲密关系的家庭成员,也可能是陌生的路人,这些人之间的关系对于判断共同犯罪的构成也有很大的影响。
因此,对于行为人之间的关
系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更好地防范和打击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
在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中,由于犯罪主体数量的不同,其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影
响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量刑问题上也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区分处理。
同时,还需
要考虑到犯罪主体在共同犯罪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以及不同犯罪主体之间的合法性贡献
差异等问题,以确定合适的量刑标准。
总之,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有深度的研究领域,需要全面、深入
地进行探究。
只有加强研究和探索,充分认识和把握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才能更
好地防范和打击交通肇事罪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交通事故在社会中屡屡发生,许多人的生命和财产都受到了影响。
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的是由单人引起,有的则是多人协同引起,共
同犯罪。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若涉及共同犯罪,如何判定肇事罪的共犯
问题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因此,本文选题即为探究交通肇事罪中的
共犯问题。
二、研究意义
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对公正司法的实现具有重要
意义。
其也与交通安全密切相关,对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积极的作用。
此外,对于交通肇事者而言,能够正确认识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有助于他们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将分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概念,探讨主观、客观方面的标准,
分析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并结合文献资料探讨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的
法律适用和审判标准。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交
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进行探究。
四、预期研究成果
本文将对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法律适用和审
判标准,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并通过研究成果,为交通肇事
罪的犯罪预防提出一定的建议和措施,提高司法公正性和社会公平性。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中,因过错行为(包括疏忽、违法、过失等)导致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和道路设施受损,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刑事犯罪,对肇事驾驶人会做出相应的处罚。
在一些情况下,交通肇事罪可能会涉及到多个人的共同犯罪问题。
这些共同犯罪问题可能涉及到多个驾驶人之间的协作、配合,或者同一事件中有多人参与导致事故等情况。
为了更好地理解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本文将深入探讨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研究。
一、法律法规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中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包括:...(六)危险驾驶罪”,驾驶人在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有明显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损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条款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即在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有明显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就构成违法,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犯章程、规章和国家有关控制交通行为的法律、法规引起交通事故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行为人进行处罚”。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对于因犯法规引起交通事故的行为人做出处罚。
以上法律法规规定了在道路交通中因过错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而在一些情况下,多个人参与导致交通事故,就涉及到了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二、案例分析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多人共同犯罪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
案例一:李某、王某驾车追逐竞速,因一时冲动相互竞抢车道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一起较大严重交通事故,多人受伤。
在这一案例中,李某、王某因为竞速驾驶而造成了交通事故,他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协作和共同犯罪行为。
在法律上,他们应该对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小明驾驶醉酒后车辆,与小红等人共同插队并强行闯红灯导致交通事故,多人受伤。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交通肇事罪是当前社会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由于涉及到人身安全和公共利益,其危害性较大。
随着交通工具的不断增加和交通流量的持续增长,交通肇事罪的案件数量也在逐渐上升。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有些交通肇事罪案件并非由单一犯罪行为人独自实施,而是由多人合谋或者共同参与而导致,这种情况就涉及到了共同犯罪的问题。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共同犯罪的目的,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在交通肇事罪中,共同犯罪往往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给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带来更大的影响。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加强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围绕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展开研究,希望能够对相关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和探讨。
1.2 研究意义研究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首先, 在司法实践中, 交通肇事案件频繁发生, 共同犯罪现象普遍存在, 研究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有助于完善我国交通安全立法体系, 提高交通肇事案件的办案效率。
其次, 对于刑法学理论研究而言, 探讨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有助于深化对共同犯罪理论的理解, 丰富和完善刑法学理论体系。
此外, 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如何界定共同犯罪的主体、客体、和犯罪形式等问题, 研究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能够为相关理论提供新的案例和实证资料, 丰富刑法学的实践内容。
因此, 研究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对于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交通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2. 正文2.1 共同犯罪的概念与特点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犯罪的行为。
共同犯罪的特点包括:共同犯罪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参与;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共谋关系,即彼此之间预先设计或商定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主体之间具有相互配合的行为;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主体之间的责任有区别。
《交通肇事罪研究开题报告2300字》

三、交通肇事共犯问题
(一)共同犯罪定义
(二)交通肇事共同犯罪的认定
四、结论
参考文献
2.完成论文需具备的条件
加强对所研究课题的相关专业知识和研究方法的学习;
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料室及电子期刊等网络信息平台,广泛收集、认真阅读国内外文献资料,以便借鉴以往研究成果;
积极开展社会调查,充分利用统计年鉴、网络数据库收集所需数据,以便进行实证分析;
(指导教师对论文选题评议:对选题意义、研究内容和可行性分析等方面做出评议,并提出是否通过的意见)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3.立题意义
本文首先立足于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简要阐述了交通肇事罪的历史发展和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指出了传统理论对交通肇事罪的界定。根据刑法理论并结合司法实践,主要针对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自首认定、共犯等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尝试性探讨,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正确地认定交通肇事罪提供帮助,同时对交通肇事罪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建议。
[10]黄海涛. 交通肇事罪研究[D].武汉大学,2004.
[11]林文清:《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论与适用研究》,《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12]林亚刚:《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刑事法学》2009年第10期。
3.进度安排(完成时间及撰阶段计划,要求与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进度安排相一致)
2.研究内容及方案(包括研究目标、论文提纲、预期达到的研究结果和创新点、完成论文需具备的条件以及参考文献等)
1.论文提纲
一、交通肇事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现状
(三)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交通肇事罪构成及其共犯问题探析

根 据《 释 》 8条 的 规定 , 交通 肇 事存 在 的 时 解 第 ②
空范 围 是在 公共 交 通管 理 的范 围内进 行 的交 通 运输
活动 。 一 . 第 交通 肇 事罪 只 能是 发 生在 公 共交 通 管理
.
平 均每 天 死 亡 2 0多 人 。 中有 5 %的肇 事 者 在 0 其 0
发 生交通 事故 后 . 为逃 避法 律责 任 而逃 逸 。 有感 于 “ 车
祸 猛 于虎 ” 社 会 公 众强 烈 要求 国家 提供 足 够 的安 全 . 措 施来 保 证 人们 的 出行 安 全 . 以保 障人 们 的财 产 、 健
范 围内 , 在公共 交通管 理范 围之外 . 在一 些厂 矿 、 如 企
部 关于 《 交通肇 事逃 逸案件 查缉 工作 规定 》 19 (9 5年 6
月2 0日)④ 。 第二 种是逃 避法律 制裁 的“ 逸” 其 依据 逃 .
事业 单位 内部 、 校 、 民区等 非公 共 交 通领 域 开 车 学 居 肇事 , 致人 重伤 、 死亡 的 , 般应 以生产 责 任事 故 、 一 劳 动安全 责任事故 、 过失 致人死 亡罪 或者 过失 致人 重伤 罪论处 。 二 , 通肇 事 必 须是 发生 在 交通 运 输 活动 第 交
中 . 果 与交 通运 输 活动 没 有联 系 . 在停 车 场 练 习 如 如
是 《 释》 3条 的规定 。 我 国刑 法对 交 通运 输 肇事 解 第 ⑤
后逃 逸行 为和 因逃逸 致人死 亡 的规定 . 其立 法本 意就
在 于督促 肇事 者救助 伤者 ⑥
逃逸 的行 为特征 表现 为 : 为人侵 害 的客体 是他 行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交通肇事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违法行为,其在日常生活中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交通工具的普及,交通事故频发不仅给个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在处理交通肇事罪案件时,我们发现很多案件都涉及到多名肇事者的情况,即共同犯罪。
研究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共同犯罪不仅涉及到犯罪责任的认定,还关乎到对每个参与者的处罚和责任分配。
只有深入研究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研究旨在探讨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分析其构成要件和责任分配等方面的内容,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促进我国交通肇事罪案件的规范处理和公正判决。
通过深入研究,我们希望为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相关司法实践的改进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
1.2 研究目的交通肇事罪是当前社会上常见的一种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交通肇事罪常常不仅仅由单个肇事者独自完成,还可能涉及多人共同犯罪的情况。
研究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对于有效防范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究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从而深入分析该类罪行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形式以及责任分配等方面。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共同犯罪对交通肇事罪的影响,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从而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的交通安全秩序。
本研究的目的在于深入探讨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分析共同犯罪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特点和影响,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依据,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交通安全法律体系,推动社会交通安全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1.3 研究意义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是当前刑法领域的热点之一,对于相关法律、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形式和责任分配进行深入研究,可以为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提供科学依据,强化对共同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浅析交通肇事罪之“共同犯罪”

浅析交通肇事罪之“共同犯罪”两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引起构成要件结果发生的能否成立过失共同犯罪是德、日刑法学界早就有争议的问题。
1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将共同犯罪限定为故意犯罪以及汉语的语义),“共同”不只是相同的含义,似乎还具有犯意联络(犯意的共通)的含义;但过失犯的含义决定了二人以上过失犯罪时缺乏犯意的联络,而实务中又存在需要以共同犯罪处理的情形。
2其中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体系中争鸣较为集中之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此解释其实是给交通肇事罪添加了“共同犯罪”的职能。
“共同过失”这一司法解释背后的理论来源是过失犯罪司法理论研究的最新发展——监督过失理论。
监督过失理论在理论发展和现实需要的结合下产生,旨在解决处于监督地位的行为人的过失责任问题。
其中所存在的诸多争议,导致司法实践缺乏明确的指导和根据。
监督过失犯罪是在业务活动及其相关领域中,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履行监督义务,造成危害结果,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类型。
3以一行为模型举例分析该内容下两个过失犯罪问题:甲向乙借车,乙在明知甲醉酒的情形下仍将车借之,后甲果致使行人丙死亡。
此行为模型中,甲是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而乙按照刑事法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帮助犯和交通肇事罪。
首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并非仅仅局限于司机本人,其他具有监督责任的人员也有可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4其次,甲乙的交通肇事罪是共同过失吗?有以下几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是一种共同犯罪,得出该结论所依靠的理论源泉是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5,我国目前所采纳的是(部分)犯罪共同说。
几种学说关于共同犯罪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是就共同正犯的本质展开的争论,旨在解决结果归属问题,从而为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提供依据。
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共犯是数人共同犯一罪,所以,共犯者相互之间的罪名必须具有同一性(罪名的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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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所谓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一个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后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其结构为“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如故意伤害罪,其基本犯罪构成是发生轻伤结果,如果出现重伤或者死亡,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⑦一般来说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是故意,对加重结果则故意或过失均可。如果说《刑法》第133 条规定的“逃逸”属于结果加重犯,那么就出现了“基本的过失犯+故意的加重犯”的情形,这是难以被人接受和理解的。
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和上文对交通肇事类型及行为特征的分析,笔者认为在第一种情形下,由于其在主观上有过失,不符合共同犯罪只存在于共同犯罪的条件;第二种情形下,虽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但是由于逃逸行为没有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交通肇事共犯只能存在于第三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下。理由是:
主观方面则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是一种违反注意义务和避免义务的过失,虽然违反法规是故意,但对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却是过失的。③
(二)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行为
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存在理论和实务两种情形:一种是公安交警部门的认定,“逃逸”是指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其依据是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1995 年6月20 日)。④第二种是逃避法律制裁的“逃逸”,其依据是《解释》第3 条的规定。⑤我国刑法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就在于督促肇事者救助伤者。⑥
学术界对此条规定的共犯问题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观点:有的认为交通肇事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指使肇事人逃逸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同时指使人对肇事人原先的肇事行为缺乏联络,将其以共犯论处有违共同犯罪的理论。有的认为:不可否认,交通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是过失的,对肇事行为不存在按照共犯处罚的问题,但是,鉴于《刑法》第133 条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而且在肇事后逃逸的问题上,肇事人和其他指使人具有共同故意,且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还有观点认为:在现行刑法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仅只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致人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交通肇事后逃逸”仅仅是一个量刑情节,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交通肇事后逃逸”除了具有量刑意义外,还被赋予了定罪的情节。按照《解释》的理解,交通肇事罪并不完全是一个过失犯罪,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故意犯罪。⑩
交通肇事罪构成及其共犯问题探析
关键词: 交通肇事 构成 共犯
内容提要: 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应当如何理解、适用和完善,是目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笔者从我国刑法的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着手,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共同犯罪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交通事故大量出现,已成了社会的一大公害。据统计,2007 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 起,造成81649 人死亡、380442 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①我国每年死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人数居世界第一,平均每天死亡200 多人。其中有50%的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有感于“车祸猛于虎”, 社会公众强烈要求国家提供足够的安全措施来保证人们的出行安全,以保障人们的财产、健康、生命,甚至呼吁国家动用刑罚来遏制日益严重的交通肇事行为。
《刑法》第133 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 年11 月10 日颁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比刑法的规定更为具体、详细。然而也就是该《解释》第5 条第2 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正是这一规定,使得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因为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是不存在共同犯罪的。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以此判定交通肇事是否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为解决交通肇事的共犯问题有必要对交通肇事的类型及构成作详细分析。
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在肇事行为完成后,肇事人又实施新的与原来性质不同的行为,是新的犯罪实行行为。逃逸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交通肇事行为之后,而不是在交通肇事过程中,逃逸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在这里法律制裁的是肇事者不履行其法定救助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只要是在交通肇事后未尽法定之救助义务,行为人即承担刑事责任。
三是将逃逸行为理解为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无法解决肇事后共犯问题。“逃逸”在主观方面是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即明知自己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会导致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伤情恶化或者死亡,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三)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这是第二种情形的结果加重,即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产生的死亡后果,法律规定更为严厉的法定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里的被害人仅指交通事故的被害人而不包括第三人。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发生在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之后,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发生了交通肇事,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⑨
二是《解释》第2 条第2 款中对“逃逸”行为则附条件地解释为交通肇事的构成要件。该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 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交通肇事致1 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见,解释将“逃逸”行为由《刑法》第133 条的加重处罚情节提升到了犯罪构成的要件,即是否具有“逃逸”行为是决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件之一。⑧
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交通肇事罪“在肇事后逃逸”问题上是存在共同犯罪的。为了准确解读“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行为的性质,有必要简单阐述一下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25 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从犯罪主体上看,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并且各共同犯罪人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包括犯罪中具有重合性质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具有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性质,各共犯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性。[11]行为人之间行为虽然有分工,但都是指向同一个犯罪事实。从犯罪的主观要件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共同故意要求共同犯罪人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即各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12]
逃逸的行为特征表现为:行为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肇事后逃逸的实质在于拒不履行救助义务,因为肇事者的不救助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
客观方面表现为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不履行救助义务而逃跑的行为。行为人在肇事后具有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这种义务来自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交通肇事行为)。由于其先行行为导致被害人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救助义务,在有能力履行却没有履行这种救助义务而产生严重结果的,应当对所发生的结果承担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
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指使肇事者逃逸可能会使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发生死亡的后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种故意犯罪,在肇事的行为人具有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救助义务,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属于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成立共同犯罪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二、交通肇事罪的类型及构成
根据《刑法》以及《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有三种情形。
(一) 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为特征表现为:行为人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认定本罪的一个关键。重大事故的发生是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另外一个重要标准。根据《刑法》第133 条规定,交通肇事只有“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可以定罪处罚。虽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不能以本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即属于重大事故:(1) 死亡1 人或者重伤3 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 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 万元以上的。
主体要件是肇事人和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其他人员不包括在内。客观上行为人必须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实施了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行为。这里“指使”行为发生在交通肇事之后;“指使”包括唆使、劝说和鼓励等,至于肇事者是否在指使前已经产生“逃逸”念头,不影响指使的成立;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因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