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解读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

浅谈交通肇事罪争议问题(一)一、交通肇事罪概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具有以下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指刑法上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只有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本罪。
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同样也不是刑法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成本罪的客体。
”交通运输"从广义上来看,包括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管理(石油,天然气)运输。
狭义的"交通运输”仅指公路交通运输。
本罪中所指的只要是发生在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交通运输和水陆交通运输中的重大交通事故,对特定主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营中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设施的重大安全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的公私财产的安全.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必须存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也是交通肇事的原因。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作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的注意义务。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定,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营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本罪中,违规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处罚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上行驶时,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二是因失明、晕厥、疾病等原因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下面将分别从这两种情况进行介绍。
一、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故意。
故意是指犯罪人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或者预期后果,并有明确的行为来实现这一目的或达到这一预期后果的行为。
过失是指犯罪人没有达到应有的法律标准,对可能发生的后果缺乏必要的预见和注意,因此导致后果发生的行为。
客观方面:犯罪人必须具有明确的行为表现。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表现主要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交通违法行为包括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闯红灯等行为。
交通事故指在道路上行驶时,由于驾驶者的操作不当,车辆与其他车辆、行人或者其他物体发生碰撞或绝地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由于犯罪人的行为,造成人员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标准与情节的轻重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造成人员死亡,犯罪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二、因失明、晕厥、疾病等原因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这种情况下,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是犯罪人必须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患有疾病,但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并因此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如果犯罪人在患病时没有注意自己不能驾驶机动车,不属于犯罪范畴。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标准比较严格。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言:什么是交通肇事罪?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及特征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主要特征:(一)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其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的部分: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
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
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疲劳驾驶等等。
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
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一切为了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比如我们高速巡警执法的红宝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法律硕士交通肇事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道路上行驶。
当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李某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上前方正在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审理本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罪。
被害人张某的家属对李某表示谅解。
三、案件分析(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的规定,如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
2. 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即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 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即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1.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被害人张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2. 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的事故属于重大事故。
3. 行为人具有过错被告人李某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失。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进一步表明其具有逃避责任的意图。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件。
交通肇事罪与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1],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
交通肇事罪责任与刑罚的界定

交通肇事罪责任与刑罚的界定交通肇事是指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
由于交通肇事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因此,要对交通肇事者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罚。
本文将探讨交通肇事罪责任与刑罚的界定。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与责任界定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特殊犯罪类型,必须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其罪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包括: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负有责任、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只有当以上这些要件都具备时,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在交通肇事罪中,主观故意和过失是责任界定的重要依据。
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并明显不顾他人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危险驾驶。
过失是指行为人在交通管理过程中应尽的注意义务,由于过失疏忽或者不负责任而造成交通事故。
根据交通肇事行为的不同,可以分为故意交通肇事罪和过失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肇事罪的刑罚界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罚为十年有期徒刑。
然而,具体判决时应考虑到多种因素,如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故意程度等,来决定刑罚幅度。
一般来说,根据法律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的刑罚量刑主要根据如下几个方面:1. 事故后果:交通肇事造成的后果是决定刑罚轻重的关键因素之一。
若只是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轻伤,判决可能是拘役或者缓刑。
但若造成严重的人身伤亡,判决则可能会较重。
2. 主观故意程度:交通肇事罪的刑罚量刑还需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如果明知可能酿成严重后果却仍继续行为,刑罚可能会较重。
而当事人若属于无法预见后果的情况下行为,则属于过失,刑罚较轻。
3. 驾驶证状况:法律对驾驶证明规定也会对刑罚的量刑产生影响。
如果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持有无效驾驶证,或者明知自己无资格持证而驾驶,则会增加刑罚的力度。
总体来说,交通肇事罪责任与刑罚的界定是在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之后做出的。
交通肇事罪法条

交通肇事罪法条交通肇事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也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肇事者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肇事者有着了解交通安全法规并且注意行车安全的义务,不能将交通事故归咎于他人,只有自己负全责,才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交通肇事罪的定义“肇事”是指事故发生后,行车人或者监督人,在被证明犯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行为的情况下,向政府部门或者受害人提出赔偿要求,并且有人死亡或者受到身体损伤的情况发生,此时就称为“肇事”。
三、肇事者的过错程度交通肇事罪的过错程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肇轻罪:在肇事者的过错行为中,当受害人的病情严重,导致死亡或者永久性残疾,但是没有犯有严重过失的情形,就属于肇轻罪,受害人也只能要求肇事者赔偿实体损失。
(2)肇重罪:在肇事者的过错行为中,当肇事者犯有严重过失,导致死亡或者永久性残疾的情形,此时属于肇重罪,受害人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实体损失以及赔偿损失伤残费。
四、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在行车人或者监督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的情况下,有权向肇事者提出赔偿要求。
(1)有权要求赔偿实体损失:受害人有权向肇事者要求赔偿损失包括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死亡等直接经济损失;(2)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伤残费:受害人有权向肇事者要求赔偿损失伤残费,此费用包括治疗费用、护理费等;(3)有权要求免除责任:受害人有权向肇事者要求免除责任,免除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损失、护理费、治疗费等费用。
五、肇事者的责任肇事者在行车或者监督过程中,因犯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有以下责任:(1)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肇事者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死亡等直接经济损失。
(2)承担护理费和治疗费用:肇事者应当承担护理费和治疗费用,费用包括了受害人护理和治疗的相关费用;(3)被追究刑事责任:肇事者往往因为肇事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能受到拘留、罚金、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等。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

浅析交通肇事罪【毕业论文,绝对精品】交通肇事罪是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交通肇事罪是指驾驶人通过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交通信号,或者机动车发生故障、失控、碰撞等原因,而导致他人伤害或财产受损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而且也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
二、构成要件(一)主观方面:犯罪分子必须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故意。
过错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道自己行为会给他人带来危害,但仍坚持不改而冒险作出的行为;过失犯罪故意是指犯罪人虽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但在本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进行了危险的行为。
(二)客观方面:需要满足下列构成要件:1. 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例如违反交通信号、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
2. 因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 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行为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发生。
三、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分为三个等级:轻罪、一般罪和重罪。
分别的刑期范围如下:轻罪: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
一般罪: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重罪: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四、法律适用交通肇事罪在传统的刑法中应用比较普遍,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对于驾驶人违法行为的规范也越来越严格。
现在公安部门也引入了违法积分制度,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规定和处罚。
但是,交通肇事罪作为犯罪行为的定性是保持不变的,其轻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都应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量化。
总之,交通肇事罪对于社会的影响极其恶劣,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不仅会对驾驶人本身产生危害,而且会对其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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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刑法学论文院系:法学院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姓名:***学号:************2015年 03月 01 日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任晓贝摘要:近几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车辆的增多,交通肇事案件也急剧增长。
而现有的关于解决交通肇事问题的法律法规不够全面、具体,法条内容笼统、概括,实践性不强,法律的规定不足以囊括现实中的所有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实情况往往要比法条所描述的情形复杂、细碎得多,法律并未对所有的情况进行详尽说明,所以有大量的案件是无法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进行判断、给予定论的,因此,司法实践中可以任意发挥的空间很大,在量刑上也是标准不一,本文简要地从理论上分析了交通肇事罪的理论构成和探讨了一些交通肇事罪相关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认定;构成;逃匿;转化一、交通肇事罪概念和研究背景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属于“传统”的犯罪,在刑法分则中规定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其突出特点就是之前故意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之后过失的造成重大事故,进而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对法律所保护的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了危害。
随着交通肇事事件的频发以及我国建设法治化国家道路的不断向前推进,交通肇事罪在我国立法上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后续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我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提供了明确的适用依据,在惩治交通肇事犯罪和依法打击违章驾驶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发生交通事故最多的国家之一。
据有关资料显示,保守估计全国每年平均共发生各类交通事故约50 多万起,交通肇事犯罪从空白立法到进入刑法的视野,该罪已由过去的普通过失犯罪成为多发性、常见性的犯罪类型。
特别是近年来发生的几起醉驾重大交通事故案,肇事者被人民法院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罪,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也存在着较多争议。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发展,交通运输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交通肇事案件也随之增多,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交通肇事罪也成为逐年上升的多发常见性犯罪。
其中,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不仅扰乱了交通运输安全秩序,而且还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是目前我国交通肇事案件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一)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认定刑法上对该罪的主体没做要求,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均可构成此罪。
但根据此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特点,可以将此罪的主体分为如下三类。
(1)交通运输人员:这是交通肇事罪最为常见的主体。
包括直接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如驾驶员,也包括售票员等非直接从事运输的人员。
(2)非交通运输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是因为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同样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在这里面可以举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如一个行人,在晚上横穿高速公路,高速行驶的车辆为避免事故发生采取紧急措施,而将其他车辆撞毁,导致人员伤亡。
在此事故中,机动车驾驶员没有任何过失,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该行人违反高速公路禁止行人通行的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构成交通肇事罪。
(3)交通事故肇事者所在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此类人员与上面两类人员有重合的地方。
第三种人当中既可能有交通运输人员,如客运车辆的所有人与肇事者一起运营车辆,做售票员的;也有可能是非交通运输人员,如大型运输企业的主管人员,非直接从事交通运输活动。
之所以将此类人员作为一类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因为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根据《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的客体犯罪客体体现了我国刑法要保护的社会关系是哪些。
犯罪客体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三大类。
一般客体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是在交通肇事罪中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对于交通肇事罪我们着重讨论它的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交通肇事罪被规定在第二章公共安全类的犯罪中,也就意谓着交通肇事罪的同类客体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
什么是公共安全呢?公共安全就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它是任何一个社会全体成员生存的基础,是社会赖以发展的基本条件。
没有公共安全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一个国家的国家政权稳定与否具有重要意义。
交通肇事罪的客体学界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对于交通肇事罪侵犯客体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交通运输安全与秩序”说,''交通运输安全”说、“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说,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交通运输安全和秩序说。
交通运输安全和交通运输秩序是两个互为补充的方面,反映出交通运输过程中两个不同层面。
交通运输秩序的破坏才最终导致对交通运输安全的侵害。
两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
(三)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具体来说,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第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第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事故发生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第四,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
下面分别予以研究。
第一,交通肇事危害行为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的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这既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的前提条件。
所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是指违反了保证交通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
这里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包括公路、城市道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同时也包括铁路、航空交通运输中的部分安全管理法规。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并不包括所有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而仅限于能够危及交通安全的违章行为。
司法实践中,只有那些能够直接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危及交通安全的违章行为,才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的违章行为,例如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载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规超车、汽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驾驶关键部位失灵的机动车辆等。
因为有的行为虽然属于违章行为,但是并不会导致交通事故,因而这样的违章行为就不应该包括在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的违章行为之内,如不按指定的位置安装号牌,号牌的字迹不清楚,车容不够整洁,机动车的噪音和排放的有害气体不符合国家的法定标准,驾驶车辆时未携带驾驶证、行车证;号牌、驾驶证损坏、遗失不及时申请补换,在市区行驶时使用高音喇叭,等等。
以上这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本身不会危及到交通安全,当然不会引起重大的交通事故,所以不应该包括在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客观方面的违章行为之内。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
一般来说,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第二、交通肇事罪危害结果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的危害结果,是指因违章行为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如果行为人虽然有违章行为但是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并不严重,都不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例如,某人没有驾驶执照,但是却开车在公路上行驶了一段时间,后来平安返回,未发生任何事故。
很明显,这种行为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是由于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因此,不能认定为是犯罪。
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是对交通肇事罪危害结果的一种抽象概括,具体来说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也就是说,必须是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交通事故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目前,一些国家对于仅有违章还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危险驾驶行为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英国、法国、日本和我国香港地区等,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需要行为人承担事故全部、主要或者同等责任,只要行为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失,就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我国的司法解释过多地考虑了交通肇事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罪过程度,而对于事故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考虑得不够。
当前我国正处在交通事故的高发时期,为了更加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预防交通事故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对交通肇事致人伤亡特别严重的情况,即使行为人仅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肇事致人伤害特别严重或者财产损失特别巨大的情况,即使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也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因果关系是指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引起另一种现象,引起其他现象的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是结果,前者与后者之间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不依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的客观事物或现象之间的联系。
交通肇事罪的因果关系,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事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是原因,重大事故是结果。
构成交通肇事罪,首先,要求行为人有违章行为,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其次,要有重大事故的发生,即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最后,违章行为与重大事故之间需要有因果关系,即违章行为是重大事故发生的原因,重大事故是违章行为导致的结果,二者之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如果行为人只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而没有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或者虽然有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的结果,但是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或者虽然有违章行为和重大事故,但是重大事故并不是由这一违章行为引起的,都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四、交通肇事罪空间范围的认定。
交通肇事罪的空间范围,是指构成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重大事故必须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内。
交通肇事罪危害的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为了保障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等来规范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行人等参与交通运输活动时的行为,在通行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行人较多的地方实行公共交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