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的通知

合集下载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12.13•【字号】苏财行[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07]68号)各市县财政局、司法局:为落实《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确保有诉讼需求的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苏办[2007]6号),省财政从2007年起建立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江苏省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是指为落实《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苏办[2007]6号),为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由省财政专项安排的重点补助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投向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县和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

对法律援助工作突出的其他地区法律援助机构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支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和社会组织人员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文印费和调查取证费等;(二)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三)法律援助机构处理法律援助事项开支的其他费用,包括接待处理法律援助咨询、申请和法律援助档案文书管理费用等。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司通[2001]第019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司通[2001]第019号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司通[2001]第019号)各市司法局: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司发通[2000]134号)精神,省厅已形成《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本地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进展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省厅基层工作处。

江苏省司法厅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00]134号)精神和我厅脱钩改制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近几年来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状况,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脱钩改制的范围(1)已实现自收自支、具备自我发展条件和能力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2)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的直属法律服务所(即原中心法律服务所);(3)合作制基层法律服务所。

上述范围中,县(市、区)司法局组建的直属法律服务所和合作制法律服务所必须尽快改制;乡镇(街道)政府组建的法律服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在实现“自收自支”、完全“室所分离”(人员、职能完全分离),且与乡镇(街道)政府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7.10.08•【字号】苏司通[2007]123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苏司通〔2007〕123号)各市司法局:近年来,全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和高等院校、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面向困难职工、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促进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推进社会组织更加有效地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健全法律援助社会服务体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多层次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是适应困难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扩大服务范围,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发展。

要进一步采取措施,调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他们发挥专业特长和专职队伍优势,自愿开展面向困难群众的免费法律服务。

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高等院校等团体和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在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指导下,开展法律援助服务。

各地要将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服务范围、专业特长、人员及变动情况等登记备案,纳入法律援助工作体系,通过整合资源,增强供给能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二、规范社会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并逐步规范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工作。

一是推行协助申请制。

律师事务所、有关群众团体等社会法律援助组织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协助其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二是明确服务范围。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法律援助中心职能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法律援助中心职能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法律援助中心职能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3.06.23
•【字号】苏司干[2003]16号
•【施行日期】2003.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法律援助中心职能的通知
(苏司干[2003]16号)
各市司法局:
为依法管理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政府、司法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将省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能进一步明确如下: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代表省司法厅对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履行下列行政职责:
1研究、拟定有关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2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3拟订和监督实施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
4承办省级非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批、备案工作;
5组织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6组织开展全省法律援助业务培训;
7指导、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

省法律援助中心作为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以下职责:
1组织实施全省性的法律援助项目;
2承办和组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
3管理、使用法律援助专项资金;
4组织开展法律援助理论研究;
5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工作交流与合作;
6承办省司法厅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事项。

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应按以上职责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加强中心的队伍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批准镇江市等13家法律援助中心为“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示范窗口”的决定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批准镇江市等13家法律援助中心为“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示范窗口”的决定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批准镇江市等13家法律援助中心为“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示范窗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9.23•【字号】苏司通[2011]134号•【施行日期】2011.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批准镇江市等13家法律援助中心为“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示范窗口”的决定(苏司通[2011]134号)各市司法局:自去年以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省司法厅《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扎实工作、锐意进取,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创建了一批“场所便民,标识醒目,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制度健全,服务专业”的法律援助服务窗口。

经各地申报,省厅考核,现决定批准镇江市等13家法律援助机构为“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示范窗口”(名单见附件)。

希望被授予“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示范窗口”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服务规范,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增强服务效能,扩大社会效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大对法律援助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强法律援助专业队伍建设,大力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功能,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把法律援助窗口作为司法行政服务群众、服务民生、服务社会的重要平台,为建设“法治江苏”、“和谐江苏”作出新贡献。

附件:第一批“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示范窗口”名单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第一批“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示范窗口”名单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扬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宝应县法律援助中心灌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兴化市法律援助中心丹阳市法律援助中心苏州市吴中区法律援助中心镇江市丹徒区法律援助中心南京市六合区法律援助中心常州市戚墅堰区法律援助中心。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修订)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修订)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形式和范围第四章程序和实施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及其保障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配合开展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数据、市场监管、税务、档案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江苏省司法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10•【字号】苏司规[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司规[2004]7号)各市司法局、团委,省级机关团工委、省企业团工委: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省司法厅、共青团江苏省委制订了《江苏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团委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结合实际,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组织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实践,推动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扎实开展。

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组织引导他们深入社区、学校、农村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满足群众需要。

要加强对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服务质量,严禁利用志愿服务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服务,保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日江苏省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志愿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推动法律援助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注册登记,无偿向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志愿人员。

第三条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服务规范,恪尽职守,努力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照本办法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对志愿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志愿者,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省、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分会负责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未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分会的,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团委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工作。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4.05.25•【字号】苏司规[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的通知(苏司规[2004]1号)各市司法局:为了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省厅制定了《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市要把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要按照省厅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计划,分步实施;要认真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将建设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列入政府办实事项目,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改善办公、接待条件;要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各地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特此通知。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一、人员配备。

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的配备要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省辖市法律援助机构不少于5人,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不少于3人。

全部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二、经费保障。

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认真执行省司法厅和省财政厅关于法律援助经费管理使用的规定,按标准及时支付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

三、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交通便利,标志明显,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方便群众来访。

省辖市法律援助机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不少于60平方米,设有专门的接待室。

四、办公设备。

应配备以下办公、办案设备:(一)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二)电话、传真机及其他必要的通信工具;(三)文件档案橱柜;(四)法律法规数据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
作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司通[2010]6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04.06
【实施日期】201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的通知
(苏司通[2010]63号)
各市司法局: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民生工作的决定,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便于困难群众获得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省厅制定了《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积极争取将其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内容,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等措施,树立法律援助机构良好的政府公共服务形象。

各地要按照本规范,制定适合本地发展水平的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规划,争取用三至四年的时间,使辖区内所有法律援
助机构窗口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省厅将把各地窗口建设的情况列入相关考核目标,加强督促检查。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法律援助机构窗口建设,规范接待服务,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窗口”是指法律援助机构面向社会处理法律援助申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事务的工作部门。

第三条窗口接待工作应当坚持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无偿为社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第四条法律援助窗口的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法律援助申请;
(二)解答法律咨询;
(三)代拟诉讼文书;
(四)提供法律信息;
(五)受理、答复投诉。

第二章场所设置
第五条法律援助窗口应当在沿街一楼设置,按照江苏省法律援助机构视觉识别系统设计门厅。

设置在政府行政审批中心或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援助窗口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在醒目位置设置机构标志和指示牌。

第六条法律援助窗口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设有残疾人专用通道和卫生间等设施。

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建设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要求。

第七条设区的市法律援助窗口使用面积应当不少于300平方米,县(市、区)不少于150平方米。

接待窗口应当合理设置功能区域,设立开放式的业务受理厅、“12348”电话处理室、会议室、律师办公室以及三个以上咨询室。

其中,部分接待咨询室应当具备私密会谈条件。

业务受理厅和卫生间可以与其它部门共用,按比例计入法律援助窗口使用面积。

第八条法律援助窗口应当环境整洁,管理有序,设置必要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

根据接待环境和实际需要,安装监控、录像等设备。

第九条法律援助窗口应当按接待岗位配备计算机,并实现宽带接入,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电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