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制造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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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

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第一版)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二、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

3、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起止时间、信息公开方式。

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如无反馈意见则填写“无反馈意见”。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填写重点区域的,应结合环保部相关公告,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通过企业投产时间,核实该企业是否为现有源;原则上,企业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认定关于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2、表2-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技术规范填报,不应混填,如有必填项应必须填写;除技术规范明确的选填生产设施外,相同类别生产设施应分行填报,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产品名称应与主要生产单元相对应,不可重复填写;年运行时间填写设计值;生产能力、近三年实际产量的计量单位均为t/a。共用设施,应在一条生产线上填写,并备注在另一条生产线上共用,在共用的那条生产线此共用设备不再填报。研发中心填入公用单元,中试生产线填入生产线单元。研发中心或小品种原料药,生产设施只填固定资产类,不填低值易耗品。

3、表3-原辅料应按设计规范填写完整;挥发性有机物应全部列入有机溶剂表格(参与反应的挥发性有机物应单独备注);燃料应包括所有燃烧用的燃煤、燃油、天然气、生物质燃料等,如厌氧废水处理产生的沼气作为燃料时也应填报。有机溶剂纯度为必填项。

4、表4-应按照技术规范将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应根据GB 13271、GB 14554、GB 18484、GB16297、地方排放标准等确定污染因子,技术规范中表2“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气排放源及污染

物项目”明确的内容不得丢项,避免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分辨不清;污染治理设施工艺应将每个处理单元全部填写,并与技术规范中表7“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表”、表8“生产过程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表”比对后判断是否是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最佳可行技术的污染控制环节,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于锅炉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采用的是协同治理措施,因此其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应填“无”或“/”,并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备注“协同处理”。排放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填报有组织或无组织。通风橱排气不在此次管理范围内。

5、表5-应按照技术规范将废水类别填写完整;污染治理设施相同的废水可合并填报,污染治理设施不同的废水须单独填报。废水类别包括主生产过程排水(提取废水、发酵废水、合成废水、设备冲洗水、其他)、循环冷却水排水、中水回用系统排水、水环真空泵排水、储罐切水、地面冲洗水、制水排水、蒸馏设备冷凝水、废气处理设施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应根据GB 21903、GB 21904、GB21905、地方排放标准等确定污染因子,技术规范中表4“纳入许可管理的废水排放源及污染物项目”明确的内容不得丢项,避免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分辨不清;对于未采用最佳可行技术的废水治理措施,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废水排入其他企业治理的,应在处理协议写明水量、各项水污染物指标排水要求,还应在后续表格中填报相关信息;对于接纳其他企业废水的,须增加相应废水来源。

6、表7-污染因子数量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国家以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严确定许可限值,注意特别排放限值,环评批复要求应以数据形式填报。生活污水间接排放的,仅表明排放去向即可。直接排放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排放标准,监测因子及监测频次参照技术规范内容。

7、表8-申请的许可排放量应与计算过程保持一致;对于一般排放口,无须申请许可排放量;对于主要排放口,按照技术规范中表2和表4“许可排放量污染物项目”,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技术规范“5.2.3”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对于没有绩效值的产品,仅按基于许可排放浓度(速率)方法核算许可排放量。对于各类主要排放口基于许可排放浓度(速率)方法核算的许可排放量加和,大于基于绩效值方法核算的许可排放量的,以绩效值方法核算的许可排放量为准,并按照各类主要排放口基于许可排放浓度(速率)方法核算的许可排放量的比例,将基于绩效值方法核算的许可排放量分配到各类主要排放口。

8、表9-增加厂界信息,厂界无组织排放因子应包括挥发性有机物、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对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中无要求的无组织产污环节,如无特殊规定,不建议给出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量化考核要求,仅说明控制措施即可。

9、表12-间接排放废水应写明受纳污水处理厂执行的外排浓度限值。

10、表15-监测因子数量及最低监测,频次应符合技术规范,锅炉烟囱监测因子及监测频次应符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厂及锅炉》的要求;重点关注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若地方有现行监测要求,则按其要求填报。

11、表16-应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和频次等要求,可以采取复制粘贴的形式;应记录有组织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及无组织控制措施运行维护要求等;记录形式应按照电子和纸质同时记录。

12、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清晰完整,且列出不同计算方法及取严过程。按照技术规范计算时,计算方法及参数选取符合规范要求,应详细列出计算公式,各参数选取原则及选取值,及计算结果;明确给出总量指标来源及具体数值,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的排水量、排污量可作为计算依据),最终按取严原则确定申请的许可排污量。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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