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电镀工业排放标准

电镀工业排放标准
电镀工业排放标准主要针对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进行控制和限制。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排放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企业排放的废水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制定的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
具体来说,废水中各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应低于规定
的浓度限值,同时企业还需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更高标准的还需进
行深度处理。
2.废气排放标准:电镀企业产生的废气也需符合当地环保部门制定的废气
排放标准。
对于电镀工艺中产生的含氰废气,需经过处理后排放,其排
放标准为每立方米废气中含氰化氢的浓度低于0.05毫克。
对于其他废气污染物,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其排放浓度也需符合当地
环保部门制定的标准。
3.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电镀企业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进行分类处理。
对
于危险废物,如含重金属的废液、废渣等,应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理机
构进行处理。
对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如废塑料、废包装材料等,应按
照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除了以上提到的具体排放标准,电镀企业还需遵守一系列环保法规和标准,如《电镀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电镀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这些法规和标准对电镀企业的环保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工艺选择、原材料使用、污染治理等方面。
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pdf

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第一版)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环境管理要求和政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电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二是申请的企业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五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一、排污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电镀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包括: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与产排污相关的主要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守法承诺书。
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
2021年最新版排污许可证办理重点、难点与清单、流程

2021年最新版排污许可证办理重点、难点与清单、流程一、新证办理的重点和难点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整理出了新证办理的重点和难点,具体如下:(1)办理流程由纸版提交转变为网上申报为主;企业首先需在国空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上注册,填写有关申请表,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然后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刷的书面申请材料。
版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强化了网上申报的工作,要求企业学习、熟悉国家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使用。
(2)填写的表格多、内容全面详细具体、涵盖生产、治污、管理全过程;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企业需填写的信息内容非常全面、详细,申请表格达到20个以上。
涵盖了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基本情况、排放执行标准、申请排放信息)、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内容。
要求企业建有比较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更加规范、专业填写申报。
(3)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规则新要求;排污许可证相关编码的使用也是新证办理的难点之一,目前环保部已经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编码规则的制定,按此规则排污许可证编码体系由固定污染源编码、生产设施编码、污染物处理设施编码、排污口编码4大部分共同组成。
所有编码具有唯一性、稳定性和兼容性。
(4)自行监测的新要求;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已开展了自行监测,但普遍存在不规范、不专业的情况,新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自行监测提出了详细具体的要求,企业务必在申报前进行完善。
电镀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标准

电镀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标准一、《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第二十五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与验收工作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不通过:(一)审核重点设置错误或清洁生产目标设置不合理;(二)没有对本次审核范围做全面的清洁生产潜力分析;(三)数据存在重大错误,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四)企业没有按国家规定淘汰明令禁止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五)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况。
省环保部门根据报告书修改完善的情况,对于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企业,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指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对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验证,并做出结论性意见。
申请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按照评估意见所规定的验收时间,综合考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时限要求提出验收申请(一般不超过两年)。
(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之后,继续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3个月后,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
第三十一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一)对各清洁生产方案的经济和环境绩效没有进行详实统计和测算,无法证明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达到了预期的清洁生产目标。
无法证明自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后,企业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减排指标;企业达不到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三级或三级以上指标的要求。
企业生产现场存在明显跑、冒、滴、漏等现象。
(二)企业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包括相关数据与环境统计数据偏差较大情况。
电镀行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要求

电镀行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标准要求一、《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广东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局2009年1月12日实施):第十五条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合格应达到以下要求:(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规定;(二)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产业政策,没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没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品;(三)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产品包装、综合利用等方面采用国家和广东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四)各类污染物排放达标;(五)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取得一定的绩效;(七)有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建立了清洁生产规章制度、激励机制和持续清洁生产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广东省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附件1,一式六份);(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一式六份及电子版本);(三)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四)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企业将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所需材料提交给所在地市经贸部门,市经贸部门收到材料后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对材料进行核实。
经核实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经贸部门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八条市经贸部门现场验收前应将验收计划报省经贸部门,由省经贸部门在省清洁生产行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参与现场验收。
专家组由环保、能源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内不能涵盖的行业,由省、市经贸部门协商确定。
验收专家组一般不少于3人。
验收程序包括:(一)听取企业汇报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取得成果、存在问题、持续清洁生产计划;(二)专家组查阅、核实清洁生产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是否规范,数据是否准确,分析核算是否合理,员工对清洁生产的认识程度;(三)考察生产现场管理状况、设备情况、工艺流程、水及能源监测计量设备、节能措施、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有效可行。
电镀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要点分析

1 . 6 清洁 生产 目标 设置
首先从节能、 降耗、 减污、 增效方 向考虑 , 清洁生 苯类有机溶剂 、 防染盐 k 和含铅 ( 镀铅锡合金 ) 、 含镉 产 目 标 中要有减排指标 ,并分清减少污染物产生量 ( 镀1 8 k 金) 等有毒有害化学原料 , 同时应进一步对 和污染物减排量的区别。其次要考虑产品产量 的变 其进行有毒有害性分析和替代性分析。 化, 需以单位产品为单位。 污染物达标排放是企业运
收稿 日期 :2 0 1 7 ~ 0 4 — 2 6 , 修 改稿 收到 日 期 :2 0 1 7 — 0 5 — 1 5
3 2卷 1 期
电镀 行业 清洁 生产 审核 要点 分析
2 3
烯、 四氯化碳 、 苯系物 ( 甲苯 、 二 甲苯 ) 等有毒有害有 机溶剂 ; 不得使用退镀 防染盐 k 、 浓硝 酸炸挂具 ; 镀 锌六价铬钝化。
工艺 ( 氰化金钾电镀金及氰化 亚金钾镀金 ( 2 0 1 4年 ) ;
中的几个 阶段 ,针对电镀行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要
进行 分 析
银、 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 暂缓淘汰 ) ) ; ② 含
氰 沉锌 工艺 。 ( 3 ) 明确 是 否存 在 高污染 生 产 工艺 ,如 高氰 镀
1 审 核 准 备 和 预 审核 阶段
2 2
第3 2卷 第 1 期 2 0 1 7年 6月
广 州 环 境 科 学
GUANGZHOU ENVI RONMENTAL SCI ENCE
V0 1 . 3 2. No . 1
J u n . 2 0 1 7
电镀行 业清洁生产 审核要点分析
陈敏婷
( 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 ,广州 5 1 0 6 2 0 )
电镀行业环境污染整治验收标准

序号 环境污染类别
环境污染整治验收标准
1.车间内功能分区合理,设置 1 条独立通道并保持畅通,生产线投影面积占车间面积比例小于 30%。
1
工艺装备 2.干湿区合理设置,湿区设置托盘并敷设网格板,无废水落地情形。
3.严格实施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收集管线统一采取明管架空(或明沟内套明管)形式。
8.园区统一设置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中心,园区转运中心及园区外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建设危险废物暂存库,严格落实危废收集、暂存、运输等环节的规范管理。
3
节能降耗
9.企业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 10.采用多级回收、逆流漂洗等节水型清洁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单级漂洗或直接冲洗等落后工艺。
4.完善废水处理工艺,应设置一类污染物车间排放口,确保一类污染物车间排放口达标。
5.电镀生产线应统一落实大包围、全封闭集气,确因生产工艺需要无法全封闭的、铬酸雾、硝酸雾产生工段单独收集、单独处理。
7.废气化学吸收装置全面配套自动加药装置和自控系统,实现精细化管理。
11.建设地下水监测井,实施定期巡查,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
4
环境管理 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2.生产车间整洁有序,厂区无露天堆放固体废物现象。
13.电镀企业(园区)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应急事故水池的容积应能容纳 12h-24h 的废水量,并做好防渗漏处理,
5
环境风险 确保环境安全。
14.电镀区域不得使用热得快或加热棒等独立加热设备。
注:1.存在以上任何一条未整治情形的,该企业、该地区不得通过整治验收;
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治理及执法情况介绍

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治理及执法情况介绍一、电镀行业概况1.1生产工艺电镀是以直流电通入一定组织的电解质溶液,通过电能向化学能的转变,把金属镀到零件表面上的过程,即镀件置于含有被沉积金属离子的电解液中,通过外来的直流电,使镀件表面覆盖上一层薄的金属镀层。
主要有吊镀和滚镀两种生产方法:吊镀。
镀件通过挂具进行电镀,一般镀件体积比较大,表面比较平整,如锁具、汽车配件等,相应镀槽体积比较大。
滚镀。
没有挂具,采用滚筒电镀,镀件直接放入滚筒中,并通过滚筒导电。
镀件体积比较小,不易破损,如小五金制品、装饰精品小件、仪表和电器装配上的小零件等,一般镀槽体积比较小。
电镀的基本生产工艺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镀前处理、电镀阶段、镀后处理,其生产工艺流程如图1。
图1 典型塑料电镀(含化学镀)生产工艺流程图毛坯→表面平整→除油脱脂→清洗→酸洗→清洗→上挂具(吊镀)→一层电镀→清洗→二层电镀→清洗→钝化→清洗→干燥→上漆→干燥→下挂具→包装→成品。
1.2 生产原料酸类:硫酸、盐酸、硝酸、磷酸、铬酸、硼酸、氢氟酸、醋酸、柠檬酸等。
碱类:氢氧化钠、氨水等。
盐类:硫酸盐、氯化物、磷酸盐、重铬酸盐等无机酸盐(铜、镍、钠、锌、锰)、氰化物或硫氰酸盐(钠、钾、亚铜)、有机酸盐(酒石酸钾、十二烷基硫酸钠、间硝基苯璜酸钠、柠檬酸盐)等。
有机物类:添加剂、乳化剂、光亮剂、皂化剂等。
1.3 主要生产设备与污染物排放1、除油(脱脂)槽(前处理槽)。
镀液主要成分:碳酸钠、磷酸三钠、硅酸钠、表面活性剂、乳化剂等。
废水主要污染因子:油、脂类有机物(体现为COD)。
2、氰化镀铜(预镀)槽。
镀液主要成分:氰化亚铜、氰化钠、硫氰酸钾、氢氧化钠等,镀液pH值为11.5 左右,镀液颜色为淡黄色,表面有泡沫。
废水主要污染因子:CN-、Cu2+、〔Cu(CN)3〕2-、〔Cu(CN)2〕-(铜氰络离子)、OH-等;废气主要污染因子:含氰废气。
3、焦磷酸盐镀铜槽。
镀液主要成分:焦磷酸铜、焦磷酸钾、硫酸铜、柠檬酸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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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核要点(第一版)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之前应结合环境管理要求和政府部门掌握的情况,对电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工艺和产品不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二是申请的企业不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三是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四是申请的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排放量符合相关要求,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五是排污口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等。
一、排污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电镀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写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的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和守法承诺书是环保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包括: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与产排污相关的主要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2.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守法承诺书。
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
5.生产工艺流程图、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污水集中式处理厂除了提交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外,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接纳每个企业的污水量、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6.未采用推荐的可行技术的相关证明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可适当简化。
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核核发机关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1)填写重点区域的,应结合环保部相关公告,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通过企业投产时间,核实该企业是否为现有源;(3)核查企业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如有环评批复文件,是否填写了环评批复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4)对于属于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认可或备案要求的项目,是否提供并填写证明符合认可或备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原则上,企业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认定关于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
(5)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是否提供了相关文件文号(或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6)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
(7)表1中的相关信息是否填写完整。
2.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镀工业》(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填报,不应混填。
其中:(1)主要生产单元名称填写电镀生产线、公用单元的名称;(2)主要工艺名称填写“前处理”、“镀覆处理”、“后处理”和“辅助设施”;(3)生产设施名称主要填写与产排污相关的设施设备名称;生产设施编号填写企业内部设施编号。
不同编号的相同生产设施应分行填报,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4)同类型的设施设备,其设施参数的计量单位应一致,如水洗槽,不能有的填写“m3”,有的填写“L”;(5)审核“生产能力”是否是环评批复的产能或地方政府认可或备案的产能;是否包括了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生产能力与环评批复或地方政府认可或备案的产能不相符时,是否提供了说明材料;(6)必填项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3.表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1)检查填写的“有毒有害成分占比”是否正确,正确填写应该是有毒有害物质在总原料或辅料中的成分占比。
(2)在“燃料”信息中,燃煤要填写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和年最大使用量;燃油要填写硫分、热值和年最大使用量;天然气只填写热值和年最大使用量;(3)不需要填写的栏内,划斜杠“/”,不能填0。
4.表4:《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1)应按照技术规范将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电镀企业废气产排污环节包括对应的生产设施和相应排放口,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锅炉、电镀前处理、镀覆处理、后处理等,相应排放口主要包括上述生产设施烟囱或排气筒;(2)检查填写的“污染物种类”是否依据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的污染物有无漏填项;有组织排放源中锅炉烟气的污染因子不包括林格曼黑度;(3)审核填写的“可行技术”是否为推荐的可行技术,如没有采用推荐的可行技术,排污单位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由于由于锅炉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采用的是协同治理措施,因此其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应填“无”或“/”,并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备注“协同处理”。
(4)审核填写的“排放口编号”是否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废气排放口现有编号一致,若没有编号的,排污单位是否自行编号;(5)审核填写的“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如填写了“否”,申报单位是否制定了整改措施,是否将整改措施填入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或作为附件上传。
(6)审核“排放口类型”填写是否正确,本技术规范将锅炉烟囱列为主要排放口,电镀废气排气筒列为一般排放口。
5.表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1)应将酸碱废水、含氰废水、含铬废水、含重金属废水、电镀混合废水、综合废水等按废水类别分开填报;(2)审核“污染物种类”是否依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确定,污染因子是否有遗漏;(3)电镀废水处理工艺是否为推荐的可行技术,如没有采用推荐的可行技术,排污单位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4)填写的废水排放口编号是否与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填写一致,若不一致,排污单位是否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5)审核填写的“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如填写了“否”,申报单位是否制定了整改措施,是否将整改措施填入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或作为附件上传。
(6)排放口类型填写是否正确。
本技术规范将电镀排污单位的车间或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专业电镀企业总排放口均确定为主要排放口;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分质处理单元出水口可视同车间排放口,也归为主要排放口。
将单独排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列为一般排放口。
如申报单位的废水排放去向选择填写了“排入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其对应的排放口类型选择“设施或车间排放口”;如申报单位的废水排放去向选择填写了“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其对应的排放口类型选择“主要排放口”;单独排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其对应的排放口类型选择“一般排放口”。
6. 表6:《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1)审核污染因子数量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对于新增污染源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必须进行填写;(2)审核是否填写了排气筒高度和排气筒出口内径。
7. 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1)审核污染物种类是否与排放口编号相对应,是否执行的是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标准号和浓度限值;(2)审核新增污染源是否填写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3)环评批复要求应以数据形式填报,不应填报文字。
8. 表8:《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1)对于燃煤锅炉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只需申请许可排放浓度,无须申请许可排放量;林格曼黑度不申请许可排放浓度合许可排放量;(2)申请的主要排放口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应与计算过程保持一致;(3)对于电镀废气的一般排放口,污染因子只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不填写排放速率,也不申请和填写年许可排放量限值。
(4)是否提供了许可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参数选取过程、以及计算结果的计算过程说明内容。
9.表9:《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治理措施填写符合实际;标准填写应明确。
对于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中无要求的无组织产污环节,如无特殊规定,不建议给出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量化考核要求,仅说明控制措施即可。
因《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对无组织产污环节无要求,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可不填写表9 内容。
10.表10:《排污单位大气排放总许可量》对于电镀排污单位,全厂合计的大气排放总许可量指的是全厂有组织排放总计数据,应与环评批复的全厂总量控制指标数据比较,两者取严。
11. 表11:《废水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1)如果废水为间歇排放,应审核是否填写了间歇排放时段;(2)审核是否填写了受纳自然水体名称和功能目标、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等内容;12. 表12:《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1)如果废水为间歇排放,应审核是否填写了间歇排放时段;(2)是否填写了受纳污水处理厂不同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浓度限值;13. 表13:《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1)电镀排污单位一类污染物必须填写《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2)废水经预处理后排放到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除一类污染物外,其他污染物填写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执行的排放标准名称和排放浓度限值,不能填写与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厂协商的纳管浓度限值。
14. 表14:《废水污染物排放》(1)审查排污单位是否按排放口编号,逐一对应填写了主要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和设施或车间排放口污染物申请排放浓度限值、申请年排放量限值,申请特殊时段排放量限值;(2)核对是否存在同一种污染物在主要排放口和设施或车间排放口同时申请许可排放限值的情况;(3)单独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不申请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量限值。
如果电镀企业生活污水不是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而是单独排放到自然水体,此时,其生活污水排放口应按照环评批复要求,申请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可不申请许可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