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树人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

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奖励办法(试行)(浙教高科[2001]82号)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教育和科研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科技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表彰在科学研究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一、具体实用性和先进性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二、学术水平高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和应用前景好的软科学成果;三、优秀的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四、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成果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三条成果形式:公开发表的论文,正式出版的专著,鉴定或评审的成果。
第四条几个单位或多人合作完成的项目,其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必须属我省高校。
第五条“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对上三年的成果进行奖励。
第六条“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不辅。
奖励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由省教育厅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奖励证书的归属和奖金分配:一、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授予所在单位。
保证所得奖金额的80%以上按贡献大小分配给项目完成人。
二、单位末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和奖金属个人。
三、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
如获奖项目又获其它奖励,只补发超过原奖奖金的部分,其余部分奖金作为学校科研奖励基金。
第八条评奖程序:一、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研成果,填写申请书,经院(系)推荐,由学校初审合格后填写初审意见和申请等级上报。
二、设立“浙江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
三、经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授奖项目和奖励等级,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授奖。
第九条凡已获政府厅(局)级及其以上部门奖励的项目,有争议末解决的项目和末按规定交给评审费的项目,均不评审。
第十条科研成果奖励工作必须促进高等学校科研战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反对争名夺利、沽名钓誉的思想和作风。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发展,号召广大教职工积极开展创造性研究,鼓励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提高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以学校在岗教职工为第一署名人,以“XX 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高水平科研成果,不包括已获学校专项资助的科研成果以及其他不纳入奖励范围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科研奖励范围和标准(一)获奖成果奖励1.获得国家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奖项,学校将给予特别奖励。
2.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成果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项,按国家级特等奖(特别荣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普及成果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3.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含电影、电视剧、戏剧、歌曲、广播剧和文艺类图书)的奖项,奖励10万元。
4.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社科成果奖、敦煌文艺奖等有关省(部)级常设奖项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二)学术论文奖励1.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次)奖励20万元。
2.在SCI、SSCI、A&HCI来源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并被收录检索,每篇(次)奖励1万元。
3.在Elcompendex(工程索引核心数据库)来源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并被收录检索的JA类、在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区)发表本专业论文,《人民日报》理论版(3000字以上论文)、《光明日报》理论版(3000字以上论文)、《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上发表或全文转载(收录)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次)奖励0.6万元。
(三)科研项目奖励对批准立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科技部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国家软科学研究等国家级项目和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省社科规划、科技厅科技计划等省部级项目,按项目经费实际入学校财务账目总数的10%奖励;按期结项后,再奖励15%。
浙江树人大学奖助学金文件

浙树大学工函[2011](010)号关于做好浙江树人大学10-11学年国家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学院: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转发的《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
2、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3、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不得有任何处分记录;(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具体条件为:符合10/11校特等或一等奖学金(含冯茹尔、王家扬、中国铁建奖学金),并兼获校级先进(包括校三好、校优干、校优秀团干),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获得重大奖项的学生优先考虑。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以上的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不得有任何处分记录;(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具体条件为:1、符合10/11学年校级奖学金(奖学金性质);2、符合校级先进荣誉称号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其他成绩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某某学院高水平科研奖励暂行办法.pptx

某某学院为署名单位的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学科、科研平台、创新团队。
(二)奖励标准
1、获批国家教育部遴选的国内一流学科,每个奖励40万元;获批省教育厅遴选的
省内一流学科,每个奖励20万元。
2、获批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企业 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智库等国家级科研平台的,每个奖励40万元;获批省部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 技术)研究
第八条知识产权 (一)奖励范围 经相关部门认证批准的专利、标准。 (二)奖励标准 成果类别奖励额度(万元/项) 国际发明专利2 国内发明专利0.8 国家标准2 行业标准1 地方标准0.5 团体标准0.2 (三)奖励说明 1、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证书为准。某某学院须为第一专利权人,我校教职工须为第一发明人。 2、各级各类标准是指由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我校制定并颁布执行的标准,第一起草人须为我校教职工 ,
(3)某某省教育厅认定的自然科学二类期刊论文,按0.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元/篇奖励。
(三)奖励说明
1、学术期刊“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发表的论文,会议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不予奖励;国外论文翻译 成中文(译文)的文章不予奖励。发表在期刊上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必须在0.4万字以上(或满2个版面)。
2、学术论文期刊分类参照当年施行的《某某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执行。一类、二 类论文均以当年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为准;SCI分区以当年发布的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 )为准。
(一)奖励范围 我校为完成单位,我校教职工为完成人获得的,政府颁发的科研奖励。 (二)奖励标准 1、一类(国家级)科研奖励采用“一事一议”原则,由科技处提出初步奖励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 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2、二类(省部级)科研奖励按所得奖金1:2配套奖励。 3、三类(市级)科研奖励按所得奖金1:1配套奖励。 (三)奖励说明 1、二类(省部级)科研奖励我校非第一依托单位的,奖励额度在奖励标准基础上乘 以系数1/N(N为某某学院排名)。 2、三类(市级)科研奖励我校须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教职工须为第一完成人。 3、各类成果获奖须有某某学院获奖证书或能体现完成人依托单位为某某学院。 4、科研成果获奖时间以证书颁发日期计。 5、当年施行的《某某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中认定的其他省部级科研奖励,由二级 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奖励申请及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XX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XX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为进一步激励和引导学校教职工、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研究项目的层次和科研成果的水平,有效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学校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质量,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范围我校正式在职教职工作为第一完成人,且以XX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通过学校科研处登记、核准、认定的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著作教材、科研成果、科研项目、文艺创作、发明专利等。
第二条学术论文奖励(一)凡被SCI、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及在《新华文摘》上全文发表的文章,每篇论文奖励3000元;(二)凡被EI、A&HCI、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论文奖励2000元;(三)凡在SCD(科学引文数据库英文名: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是《中国大学评价》课题组独立研发、拥有全部知识产权的国内引文数据库。
)发表的论文,每篇论文奖励800元;(四)凡在中文核心期刊每篇奖励500元;(五)指导学生撰写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当指导教师为通讯作者时,视同第一作者。
注:被SCI、SSCI、EI、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均以北大提供的检索目录为准。
第三条著作教材类奖励(一)学术专著1.国家重要出版社:专著每千字奖励50元;2.一般出版社:专著每千字奖励40元;(二)高校教材1.省级以上统编教材:(1)国家重要出版社:每千字奖励40元;(2)一般出版社:每千字奖励30元;2.一般教材(1)国家重要出版社:每千字奖励30元;(2)一般出版社:每千字奖励20元;第四条科研成果奖励(一)国家级科研成果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等国家级奖励的成果,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相应的奖励:一等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30000元;二等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20000元;三等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10000元;优秀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6000元;(二)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等,按照以下给予相应的奖励:一等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8000元;二等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三等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3000元;优秀奖获得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用以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的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授予我国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包括下列奖项:(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三)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四)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教学和人才培养密切结合,激励青年学者,加速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可持续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
其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一等奖、二等奖,对于特别优秀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不分等级。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20项。
第五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20-30人,由经遴选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组成,由教育部聘任。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每次换届人数不低于1/3。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审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提名推荐的特等奖候选项目和评审出的青年科学奖候选人,审定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对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我校集体和个人,激励广大教职员工潜心研究,开拓创新,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出大成果,增强学校的科研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保证学校科研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奖励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专利、专著等科研成果应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校教职员工为第一完成者的成果。
合作研究项目、我校教师在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或我校教师指导的校外研究生发表文章时,若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者、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按40%的比例计算奖励。
第三条申报奖励的论著和科研论文必须是申报人公开出版的专著和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研究综述。
论文的字数为1500字以上(含1500字),研究综述5000字以上。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对象第四条符合第三章规定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凡我校教职员工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有关奖项。
第六条凡我校教职员工为第一完成者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成果,所得奖励由排名第一的作者具体分配。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七条论文奖(一)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10万元/篇。
(二)在《科学》、《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3万元/篇。
(三)凡被SCI(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人文与艺术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1万元/篇。
(四)被SCI(科学引文索引)网络版、EI(工程索引)光盘版(期刊论文)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4000元/篇。
(五)凡被EI(工程索引)光盘版(会议论文)、ISTP(科学会议录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奖励2000元/篇。
(六)凡在国内三大文摘杂志(《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或原文70%以上转载论文;国内一级学术期刊(浙江大学最新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日报》、《光明日报》、《教育报》科学理论版刊登或转载的学术论文,奖励4000元/篇。
浙江树人大学文件

浙江树人大学文件浙江树人大学文件浙树教〔2016〕42号关于印发《浙江树人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应用型试点示范院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浙江树人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应用型试点示范院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四个文件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树人大学2016年6月30日浙江树人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应用型试点示范院校建设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国家、省《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促进更多本科高校加强应用型建设的指导意见》、学校“十三五”规划等文件精神,推进学校应用型示范试点院校建设,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产学融合,共建协同育人平台1.突出应用,服务需求,引导各学院设置与我省信息、环保等七大产业对接、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改善民生急需的护理学等专业,五年内,全校专业达50个左右,打造6个左右的应用型专业群落。
2.制订出台《应用型专业建设质量标准》,引导现有各专业按照“一个专业对接一个行业(产业)”的要求,分期分批进行应用型专业改造,五年内,使应用型专业占全校专业总数的90%以上;建立专业的预测与调整机制,提高学校特色优势专业集中度,前8位应用型专业就读学生占在校生的30%以上。
继续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创造条件筹备专业认证。
3.深化落实《课程改革与课堂创新三年行动计划》,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引入行业企业、用人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课程设计、教学过程、考核评价,共同开发课程和教材等教育资源。
专业核心课程运用真实任务、案例教学的比例应达80%以上,核心课程用人单位或合作企业的参与率应达到50%以上。
每个专业模块方向至少培育1门有特色的应用性课程。
年均立项建设应用性课程20门、应用型教材10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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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树人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研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明晰科技工作导向,推动我校产出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成果,健全科研工作激励机制,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符合奖励条件且奖励实施之日前没有调离我校的教研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类别有:
、科研成果常规奖。
每年度申报和评定一次,包括优秀论文、获奖成果、优秀著作、专利与软件著作权、优秀项目等内容。
、科研优秀综合奖。
每两年申报和评定一次,分科研先进个人奖与科研突出贡献奖。
第四条已获得上级奖励的科研成果,不再参加校内评奖。
第五条科研工作奖励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科研成果常规奖
第六条优秀论文奖
. 对收录的论文,根据影响因子()不同,实行不同的奖励标准:
≥元篇
<元篇
.被、收录的论文,以及发表在一级权威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元。
.被()收录的论文,以及发表在一级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元。
.被()、、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元。
.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含以外文发表在正式期刊),每篇奖励元。
.一篇论文被不同的机构收录或转载,按最高级别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以上论文(均指全文)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树人大学,或论文通讯作者单位为浙江树人大学。
论文级别依据浙江大学学术期刊名录(最新版)。
表一:学术论文奖励
第七条获奖成果奖励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学校按所获奖金的:进行配套奖励。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
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及其它部委的科研成果奖(须盖有某部委的公章),学校按所获奖金的:进行配套奖励。
.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浙江省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省社联社科优秀成果奖、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优秀成果奖、省社联青年社科优秀成果奖,学校按所获奖金的:进行配套奖励。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学校按最高配套奖励金额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 对于一些权威学术机构奖项的奖励办法,由科研部门根据兄弟学校的相关做法提出意见,交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优秀著作奖
.在规定的一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每部(本)以万字为单位奖励元,最高元。
.在规定的一级出版社出版的译著(不包括教材),每部(本)以万字为单位奖励元,最高奖励元。
. 出版社级别依据浙江大学学术期刊名录(最新版)。
. 著作出版资助另见相关规定。
第九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奖励
.获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元。
.获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元。
.获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每项奖励元。
. 专利与软件著作权申请办理的经费资助另见相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