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案例 重庆市綦江县虹桥整体垮塌案
第一章案例 重庆市綦江县虹桥整体垮塌案

1、建设法律概论案例重庆市綦江县虹桥整体垮塌案1999年1月4日,綦江县虹桥整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630余万元。
经专家组4天紧张取证、分析后,得出结论,人行桥跨塌属重大责任事故。
专家组认为:拱形桥的拱架钢管焊接存在严重缺陷,个别焊缝出现裂痕;焊接质量不合格;混凝土强度不足。
另外还发现工程承包不符合国家建筑管理规定和要求,施工单位系个人挂靠行为,不具备市政工程施工资质,该桥实际属于私人设计、组织施工。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事故依法调查,对林世元等13人分别以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向重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答:对綦江县委原副书记林世元,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111600元及违法所得23490元。
对綦江县建委原主任张基碧、原副主任孙立、綦江县原副县长贺际慎等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追缴赃款或非法所得;对被告单位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罚金25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继续追缴2、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海南美伦公司原企业用地因市政府修建二环路被征用。
1994年3月26日市规划局做出规选字[1994]115号文《关于补偿美伦公司用地的预选址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根据规划局预选址意见,市政府做出了市府75号文同意在二环路旁安排2000平方米土地作为其今后建厂用地,四至与预选址意见相同。
1994年5月16日市规划局做出规选字[1994]163号文,正式同意选址,性质为商业用地,有效期为三个月。
在此期间,美伦公司采取边报建边施工的方式进行建设。
同时,美伦公司携带政府有关文件多次申办用地和规划手续,市规划局领导认为美伦公司建厂占用河道,加之领导意见不一致,一直未批准该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整体垮塌事故分析处理报告

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整体垮塌事故分析处理报告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整体垮塌事故分析处理报告1.引言在年月日发生的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整体垮塌事故中,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报告旨在对事故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事故背景2.1 事故概述事故发生地点为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发生时间为年月日。
事故导致桥梁整体垮塌,造成多人死亡和重伤。
2.2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经初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可能包括桥梁结构设计不合理、施工质量问题、长期维护不到位等多个方面。
接下来将逐一对可能存在的原因进行详细探讨。
3.事故原因分析3.1 桥梁结构设计不合理针对彩虹桥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可能存在结构设计不合理的问题。
具体包括桥梁承载能力不足、缺乏对抗自然灾害的能力等。
3.2 施工质量问题对桥梁的施工过程进行调查,发现存在施工质量问题。
主要包括施工工艺不规范、使用劣质材料等。
3.3 长期维护不到位对桥梁的维护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长期以来维护不到位。
这导致了桥梁出现了一些隐患,如钢结构受损、混凝土腐蚀等。
4.处理建议基于对事故原因的分析,提出以下处理建议:4.1 桥梁结构设计方面- 对彩虹桥结构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承载能力满足设计要求。
- 加强桥梁设计审查工作,确保设计文件无漏洞,符合相关规范。
4.2 施工质量方面- 加强对桥梁施工过程的监督,确保施工工艺规范操作。
- 严格把控材料质量,杜绝使用劣质材料。
4.3 长期维护方面- 定期对桥梁进行检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 加强桥梁防腐、防锈等工作,延长使用寿命。
5.附件列表附件1:事故现场照片附件2:设计文件审核记录附件3:施工质量检测报告附件4:桥梁维护记录6.法律名词及注释6.1 法律名词1:相关法律名词的注释和解释。
6.2 法律名词2:相关法律名词的注释和解释。
(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注释条目)说明:1、本文档涉及附件,请参阅附件列表查阅相关材料。
重庆綦江彩虹桥整体垮塌

1999年1月4日:重庆綦江彩虹桥整体垮塌1999年1月4日,晚6时50分,重庆市綦江县城区一座步行桥(彩虹桥)突然整体垮塌,数十名过桥者随大桥坠入桥下的綦河,造成了严重伤亡事故。
这次因工程质量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共造成40人死亡。
新华社发1月8日,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彩虹桥突然垮塌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是工程质量问题:彩虹桥的主要受力拱架钢管焊接质量不合格,存在严重缺陷,个别焊缝并有陈旧性裂痕;钢管内混凝土抗压强度不足,低于设计标号的三分之一;连接桥梁、桥面和拱架的拉索、锚具和镏片严重锈蚀。
二是工程承发包不合法:到8日止,事故调查组找不到工程设计专用章,设计手续不全,实际上是私人设计。
施工承包者是一个挂靠国有的个体业主,其组织的施工队伍不具备进行市政工程建设的技术力量和设备,不具有合法的市政工程施工资质。
而工程质量问题,早在3年前就有人发出过警告。
对彩虹桥的垮塌,痛心疾首者莫过于周耀琪老人,他3年前就预言过:“彩虹桥有一天可能垮。
”4日晚,周耀琪惊闻彩虹桥垮塌,立即赶到数公里外的现场,“彩虹”消失了,探照灯扫射着漆黑的河面,人影憧憧,岸边死者亲属呼天抢地的惨号和救护车的尖叫声混成一片。
周耀琪腿软得欲蹲在地上,伤心落泪。
他又赶到县政府大院,没有人接待他,都忙着救人去了,他空空地大喊:“3年前,我就说过质量有问题,你们为什么不听我的啊?!”周耀琪告诉记者,彩虹桥施工时,他至少不下10次去过施工现场,主要是为了观察工人焊接钢管,他说:“我15岁开始学焊接,做了43年的焊工,退休后闲在家里,没事喜欢转转,只要附近有工程焊接的事,我都要去看看,看别人是怎么焊的,是不是比我焊得好。
”据周耀琪介绍,当时他就发现拱架钢管焊接有两个问题,一是焊口问题,二是结构问题,这两个问题是先后发现的。
焊口问题:他发现钢管与钢管连接时两管的横切面完全抵拢,这样就使钢管之间的焊接面减到了最低限度,只在表层焊接,而且没有加强块(如下图)。
重庆市綦江县虹桥“1·4”特大垮塌事故

关于重庆市綦江县虹桥“1·4”特大垮塌事故的批复(国经贸安全[1999]121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綦江县虹桥“1.4”特大垮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渝府文[1999]32号,以下简称《请示》),国务院办公厅已交我委办理。
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一、1999年1月4日,重庆市綦江县发生特大桥梁垮塌事故,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
这超事故的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今第34号)的有关规定。
二、同意《请示》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
綦江县虹桥工程建设管理混乱,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施工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有关人员严重失职、渎职。
这是一超重大责任事故。
三、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请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员,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请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送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坚持预防为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九九九个十二月十四日关于对重庆市监察局《关于綦江虹桥垮塌特大责任事故情况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批复(监函[1999]87号)重庆市监察局:你们《关于纂江虹桥垮塌特大责任事故情况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报告》收悉。
经1999年第23次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你们时事故责任人员提出的政纪处理意见,请你们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实施。
党纪处理,请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
对有关人员的受贿问题,也应作为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在其错误事实中一并表述。
处理后请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科报监察部备案(材科径寄监察部执法监察司)。
特此批复。
监察部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綦江县虹桥“1·4”特大垮塌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渝府文[1999]32号)国务院:1999年1月4日,我市綦江县城区内发生一起桥梁垮塌特大事故,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的严重后果。
桥梁事故案例分析分解

于1994年11月5日开工,1996年2月竣工,施工中将原设 计沉井基础改为扩大基础,基础均嵌入基石中。主拱钢 管由重庆通用机械厂劳动服务部加工成8米长的标准节段, 全拱钢管在标准节段没有任何质量保证资料且未经验收 的情况下焊接拼装合拢。钢管拱成型后管内分段用混凝 土填注。桥面由吊杆、横梁及门架支承,吊杆锚固采用 群锚体系,锚具型号为YCMl5-3。1996年3月15日该桥未 经法定机构验收核定即投入使用,建设耗资418万元。 彩虹桥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为:重庆华庆设计 工程公司。
(3) 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各给予500万元的经济处罚。 暂扣施工单位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建筑企业资质证 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半年,其所属的 道路七公司依《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解散;暂 扣监理单位湖南省金衢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工程监 理证书》等有关证照。 (4) 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以个人2006年年收 入基数的80%给予经济处罚。对施工单位所属七公司经 理、项目经理部经理兼安全部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生 产部副部长、项目管理部部长、总工程师,监理单位董 事长兼总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驻地高监吊销有关 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对涉案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追究行 政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9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
一是项目经理部未经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与业主商议 变更原主拱圈施工方案,未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主拱圈 砌筑方式进行施工。 二是未配备专职的质量监督员和安全员,未认真整改 落实监理单位多次指出的严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 主拱圈施工质量问题突出,如拱石材料未严格控制形状 和尺寸,砌体砌缝宽度极不均匀,部分砌筑不密实,砌 体存在空洞;主拱圈施工各环在不同温度无序合龙,造 成拱圈内产生附加的永存的温度应力,削弱了拱圈强度。 三是倒排工期赶进度,连续施工主拱圈、横墙、腹拱、 侧墙,在主拱圈未达到设计强度的情况下就开始落架施 工作业,降低了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
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整体垮塌事故分析处理报告

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整体垮塌事故分析处理报告一、事故背景1.工程情况虹桥位于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的一条河上,是一座连结新旧城区的跨河人行桥,该桥结构为中承式钢管混凝土提蓝拱桥,桥长140米,主拱净跨120米,桥面总宽6米,净宽5.5米,桥面设计人群荷载3.5kN/m2。
该工程由綦江县重点建设办公室组织建设,重庆华庆设计工程公司(以设计为龙头的二级总承包公司)总承包,重庆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
该桥在未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的情况下于1994年11月5日开工建设,并于1996年2月15日竣工投入使用,耗资418万元。
图1. 垮塌前的虹桥2.事故情况时间: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
地点: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一条河上。
事件:出事当时,30余名群众正行走于该桥上,另有22名驻扎该地的武警战士进行傍晚训练,由西向东列队跑步至桥上约2/3处时,整座大桥突然垮塌,桥上群众和武警战士全部坠入綦河中。
伤亡:事故造成40人死亡(其中:18名武警战士、22名群众)、14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631万元(其中:建桥工程费418万元,伤亡人员善后处理费207.5万元,现场清障费5.5万元)。
图2. 垮塌后的虹桥3.破坏过程该桥的垮塌过程大致分为四个阶段:(1)局部吊杆锚固失效阶段。
1996年6月19日龙舟赛时,东岸上游7#吊杆和东岸下游3#吊杆发生巨响,经检查7#、3#吊杆已发生滑移失效。
(2)吊杆锚固失效发展阶段。
1998年5月某日桥上发生异常响声,桥面晃动下沉。
(3)多根吊杆锚固急速失效阶段。
1999年1月4日下午6点50分,桥面板倾斜垮塌,拱结构受力严重恶化。
(4)主拱结构整体突然垮塌破坏。
垮塌后拱桥呈现三个区域,西拱脚是主拱破坏起始区,破坏首先发生在下游拱脚整体弯剪破坏,经查破坏断面上焊缝区有陈旧性裂缝,上游拱脚拔出,该区域内主拱在原位落下。
东半拱牵动破坏区,该区也是桥面板起始破坏区,主拱钢管有约30m长保持基本完好,垮塌过程中主拱向下游偏移约1m,两拱脚从拱座中拔出。
重庆纂江县虹桥特大坍塌事故

重庆纂江县虹桥特大坍塌事故
1999年1月4日,重庆纂江县虹桥发生特大坍塌事故,导致40人死亡,14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
事故相关责任人受到法律处理,即:纂江县县长、县委书记张开科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县委副书记林世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分。
【问题】
根据案情,试分析如下问题:
我国安全事故行政责任处罚的法规有哪些?
我国安全事故刑事责任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安全事故罪的最高刑事处罚力度是多少年?
分析及论述我国安全事故刑事处罚的规定?
【参考答案】
我国涉及行政责任处罚的法规主要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防治法》、《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
我国涉及安全事故刑事责任处罚的主国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安全事故罪的刑事处罚最高力度一般是3—7年。
我国刑法对安全生产相关犯罪违法行为和处罚追究三类刑事责任:一
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1—139条,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9种罪名;二是第146条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三是397条规定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这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过失或带故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渎职罪,一般处罚小于3年或拘役,严重者处罚3—7年。
除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最高刑最是5—10年外,其它安全事故罪的较高量刑均是3—7年。
重庆綦江县彩虹桥整体垮塌事故分析处理报告范文精简版

重庆綦江县彩虹桥整体垮塌事故分析处理报告重庆綦江县彩虹桥整体垮塌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引言本报告旨在分析和处理重庆綦江县彩虹桥整体垮塌事故,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通过对事故原因的深入剖析和对事故处理的回顾,旨在从根本上减少类似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事故概述重庆綦江县彩虹桥整体垮塌事故发生于X年X月X日,该桥为一座位于綦江县的重要交通桥梁,用途为道路交通。
当天,突发大暴雨导致桥梁出现严重的结构问题,最终导致整个桥梁发生垮塌。
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原因分析对于重庆綦江县彩虹桥整体垮塌事故的原因,经过初步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 设计问题:事故发生前已经存在着桥梁设计不合理的问题。
桥梁在设计中没有充分考虑到地质条件、水流情况和突发天气情况,导致其抗洪抗震能力不足。
2. 施工质量问题:在桥梁的施工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
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工艺不规范、材料质量不达标等问题,导致桥梁在始建阶段就存在着结构上的隐患。
3. 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桥梁的建设过程中,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没有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以及对施工方提出及时的整改要求。
事故处理回顾在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救援行动,并成立了专门的事故处理工作组。
工作组迅速展开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并采取了以下处理措施:1. 救援工作:紧急展开救援,搜救被困人员,迅速转移伤员,确保生命安全。
2. 事故调查: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展开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理方案。
3. 加强安全监管:对同类桥梁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加强对施工方和监理方的监管,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4. 救灾工作:为事故受灾群众提供充足的救济和帮助,尽量减少他们的损失。
应对措施和建议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类似事故的发生,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桥梁设计:在桥梁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当地的地质条件、水流情况和突发天气情况,并且确保桥梁的结构具备足够的抗洪抗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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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法律概论案例重庆市綦江县虹桥整体垮塌案1999年1月4日,綦江县虹桥整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630余万元。
经专家组4天紧张取证、分析后,得出结论,人行桥跨塌属重大责任事故。
专家组认为:拱形桥的拱架钢管焊接存在严重缺陷,个别焊缝出现裂痕;焊接质量不合格;混凝土强度不足。
另外还发现工程承包不符合国家建筑管理规定和要求,施工单位系个人挂靠行为,不具备市政工程施工资质,该桥实际属于私人设计、组织施工。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对事故依法调查,对林世元等13人分别以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向重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答:对綦江县委原副书记林世元,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111600元及违法所得23490元。
对綦江县建委原主任张基碧、原副主任孙立、綦江县原副县长贺际慎等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追缴赃款或非法所得;对被告单位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罚金25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继续追缴2、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海南美伦公司原企业用地因市政府修建二环路被征用。
1994年3月26日市规划局做出规选字[1994]115号文《关于补偿美伦公司用地的预选址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根据规划局预选址意见,市政府做出了市府75号文同意在二环路旁安排2000平方米土地作为其今后建厂用地,四至与预选址意见相同。
1994年5月16日市规划局做出规选字[1994]163号文,正式同意选址,性质为商业用地,有效期为三个月。
在此期间,美伦公司采取边报建边施工的方式进行建设。
同时,美伦公司携带政府有关文件多次申办用地和规划手续,市规划局领导认为美伦公司建厂占用河道,加之领导意见不一致,一直未批准该企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美伦公司于1995年建成一栋住宅楼和一栋门房,两栋建筑面积为1163平方米。
1996年4月25日市土地局为该企业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占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性质为工业用地。
1999年6月7日市规划局做出规罚字[99004]号拆除两栋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书,美伦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城乡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证建设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县级以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
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有关责任人员(美伦公司)可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3、土地管理法律制度1、1997年12月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土地监察大队在巡查中发现,广东岸华珍珠实业公司在徐闻县土产进出口公司的院内兴建酒楼.徐闻县土地局责令其停工,并颁发了停工令,但岸华公司仍继续施工。
为此湛江市国土局决定办理这起土地违法案件。
湛江市国土局在调查中发现,岸华公司和土产公司经协商,土产公司以40万/亩价格将院内9.5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岸华公司(土产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获得),岸华公司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及补交出让金,就开始进行建设。
湛江市国土局在调查后作出如下处理规定:(1)土产公司非法转让所得的380万元予以没收;(2)对土产公司按非法所得的30%处以罚款。
答:一、土出公司非法转让土地9.5亩的非法所得的380万元予以没收。
二、对土出公司按非法所得380万元的30%处以罚款,共计114万元。
两次款项共计449万元,限于接到处罚决定书15天内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交纳。
4、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某市过江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
该项目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批准,征地工作尚未完成,施工图及技术资料齐全,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
因考虑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有外省施工企业参加,故业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施工企业投标的评定。
业主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问题作出了答复。
在答复后,业主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业主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
问题: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请逐一说明。
答: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5方面问题(或不当之处),分述如下:1.本项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尚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不应编制两个标底,因为根据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3.业主对投标单位提问只能针对具体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投标单位),也不必提及提问的时间(这一点可不答),因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天(而不是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
本案例背景资料未说明投标截止日期已相应延长。
5.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4、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1、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包了开发商的高档商品房工程施工,签订的备案合同预定工程价款5000多万元,其后,开发商称其是中外合资企业,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采用FIDIC条款,与承包人又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是4000多万元。
工程竣工后,双方产生了结算纠纷。
问题:应当确定哪一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答:《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某中外合资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约定,在合同的履行期间,如果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本合同达成协议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两年后,该公司由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并更未外商独资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作了变更。
该公司由于重组进行大规模的裁员,王某也在被裁人员名单中。
随后,公司以企业名称、性质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不同意,认为自己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不能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1、该公司上述理由是否可以作为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依据?2、该公司与王某的合同是否继续有效?答、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本案中该公司虽然企业的名称、性质和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但并非属于法律上认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的正常经营并未受到影响。
因此,该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王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该合同依然有效。
所以,对方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8、企业维护自身权利的制度建筑工程的索赔2004年4月25日某外商投资企业与一施工单位签订了一项生产厂房和综合楼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土方工程、混凝土工程与地下防水工程等。
合同约定5月8日开工,9月20日完工。
其中,土方工程挖运土方工程量为10000立方米,综合单价为20元/立方米。
在土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事件一:在综合楼基坑开挖中,遇到合同文件未标明的巨型块石,施工单位只好改变施工方法,因此造成进度延误和成本增加,施工单位在此事件发生后于第八天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过10天后又向工程师递交了索赔报告,要求补偿工期15天和费用5万元。
事件二:土方施工中遇到了间断的阴雨天气,导致施工现场道路泥泞,降低了工作效率。
施工单位因此向工程师提出补偿工期5天和费用1万元。
事件三:土方工程完工时经工程师测量的实际工程量为12000立方米,施工单位要求工程师按合同规定的综合单价和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
问题:以上索赔事件是否成立,为什么?答:事件1成立,地质条件变化不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测的风险,属于双方不可控制的原因。
事件2不成立,间断的阴雨天气是承包商可预测到的风险,属于一般天气变化,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事件3不成立,若由业主工程量变更造成的,则由业主方承担;若是承包商自己多挖了,应由承包商自己赔偿并回填61、建筑法律制度案例12002年5月中国国际工程公司在也门承接了一项体育馆工程施工任务,并与发包人罗斯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事项:(1)本项目委托德国人布雷默先生作为工程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施工中的一切事务。
(2)合同金额为1亿美元。
(3)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即2002年5月20日至2003年5月19日,承包商若拖延完工,按20万/天收取逾期违约金。
(4)工程设计、施工及设备采购均由承包商完成,但设备采购计划需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购买,设计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施工。
工程开工后,中国国际工程公司多次将拟采购的设备样品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均遭到监理工程师拒绝,后为不影响工程施工只好委托监理工程师购买。
中国国际工程公司在管道施工前将设计图纸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监理工程师以图纸不合格为由要求承包商修改,承包商在多次修改图纸后方获得施工允许,以上两项事件导致承包商延误工程3个月。
工程完工后发包人以工程逾期完工为由,扣减工程款1800万元。
承包人对此提出异议,双方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向伦敦仲裁院提请仲裁。
答:因为监理工程师有与业主勾结的嫌疑,以各种理由为难承包商,导致工程延误,并不是承包商的原因,所以责任不在承包商,因此中国胜诉。
教训:1 应该事先在合同中说明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规定其权限2应在合同中规定最高赔偿金额。
案例2某商务中心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地下2层,地上22层。
施工单位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
在地下桩基施工中,由于是深基坑工程,项目经理部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编制了基坑防护及降水工程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经项目经理签字后组织施工。
同时,项目经理安排负责质量检查的人员兼任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