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改办关于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增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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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浙江省医学检查诊疗中心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浙江省医学检查诊疗中心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浙江省医学检查诊疗中心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成立浙江省医学检查诊疗中心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改革的有效实现途径和载体,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成立浙江省医学检查诊疗中心,现将相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工作目标浙江省医学检查诊疗中心以建立起覆盖局域、整合共享人力、技术资源,建设集医学影像、临床检验、病理,以及大型医用设备装备等为一体的医疗服务公共平台为主要目标,有效整合现有医疗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医疗服务整体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近期,以部分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装备为切入点,整合厅直属医疗机构的科研、技术、人力、管理、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依托相关医疗机构,建立起若干个医学检查诊疗分中心,实现大型医用设备的共建、共享、共管,为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扎实推进医疗资源的整合优化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二、主要职能整合医疗资源,按照集中配置、集中使用和集中管理的原则,指导建立全省性医学影像、临床检验、病理以及大型医用设备装备等分中心;指导各分中心建立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协调解决成员间相关事宜;促进各专业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对各分中心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管,确保医疗安全。

三、组织机构浙江省医学检查诊疗中心在省卫生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心成员名单如下:主任:马伟杭浙江省卫生厅副厅长副主任:徐润龙浙江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申屠正荣浙江省卫生厅规财处处长徐伟伟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成员:严静浙江医院院长叶再元浙江省人民医院院长余传定浙江省肿瘤医院院长柴可群浙江省立同德医院院长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结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浙政办发[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5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省政府决定调整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

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郑继伟(副省长)副组长:李云林(省政府副秘书长)杨敬(省卫生计生委主任)成员:鲍洪俊(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杨利明(省编委办副主任)谢晓波(省发改委副巡视员)徐焕明(省经信委副主任)鲍学军(省教育厅副厅长)曹新安(省科技厅副厅长)俞志壮(省民政厅副厅长)魏跃华(省财政厅副厅长)蔡国春(省人力社保厅副厅长)鞠雅莲(省商务厅巡视员)张平(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徐润龙(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桑均尧(省国资委副主任)黄笑苹(省工商局副局长)吴宁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巡视员)杨必明(省法制办副主任)董建伟(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韩亚明(省物价局副局长)刘钢(浙江保监局副局长)丁仁加(省军区后勤部副部长)李锦平(省总工会副主席)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医改办)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药品采购办),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

张平兼任省医改办主任,谢晓波、魏跃华、蔡国春、韩亚明兼任省医改办副主任。

徐润龙兼任省药品釆购办主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8日。

浙中医药〔2011〕30号 转发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浙中医药〔2011〕30号 转发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文件浙中医药…2011‟30号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的通知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医药参与医改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的要求,结合医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改中的作用,推进本地区中医药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加快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中的中医药政策,强化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突出基本药物制度中中药特点,加快中医药人才培养,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更好地促进本地区中医药工作全面发展。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以等级医院评审和医院管理年为契机,改革中医医院内部运行机制,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努力改善中医医院服务,提高中医医院信息化水平,注重重点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中医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中医药服务需求。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此件公开发布)卫生部文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办发…2011‟57号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卫生资源,是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的显著特征和巨大优势,其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较为低廉,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群众支付得起、政府承受得了、中西医相互补充的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第三批县级医学龙头学科建设单位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第三批县级医学龙头学科建设单位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第三批县级医学龙头学
科建设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01.16
•【字号】浙卫发[2012]14号
•【施行日期】2012.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第三批县级医学龙头学科建设
单位的通知
(浙卫发[2012]14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发展,根据《浙江省卫生科技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要求,经各市卫生行政部门遴选、推荐和省卫生厅评审,共确定30个学科为省第三批县级医学龙头学科建设单位,现予以公布。

各建设单位要以县级医学龙头学科建设为基础,整合县域优势医疗卫生资源,引进创新人才、做大学科规模、推广适宜技术、增进发展动力,加快推进我省县域医疗卫生科技创新发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龙头学科的日常监管,落实配套经费,出台配套政策,确保每个学科每年建设总经费不少于50万元,其中市、县(市、区)财政经费投入不少于每年10万元,保证学科建设计划按期优质完成。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附件:。

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医改2021年度“十佳典型案例”的通知

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医改2021年度“十佳典型案例”的通知

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医改2021年度“十佳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浙医改联席办〔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医改2021年度“十佳典型案例”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医改议事协调机构,省医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及时总结宣传我省医改经验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省医改联席办组织开展了全省综合医改2021年度“十佳典型案例”的征集活动。

经各地和各有关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网络投票等环节,最终确定“十佳典型案例”名单,现予公布。

希望各地、各有关单位宣传推广、学习借鉴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改革创新、攻坚克难、锐意进取,推动我省综合医改不断向纵深发展,为人民健康作出更大的贡献。

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章)2022年1月11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浙江省综合医改2021年度“十佳典型案例”(排名不分先后)1. 绍兴市出台新政调整4211项基层医疗服务价格(绍兴市深化医改联席会议办公室)2. “医改”和“数改”协同推进分级诊疗(湖州市卫生健康委、台州市卫生健康委)3. 住院费用按DRG点数法付费改革全面实施(省医保局、杭州市医保局、金华市中心医院)4. 全面推进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省卫生健康委、嘉兴市卫生健康委、杭州市富阳区卫生健康局)5. 深化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和薪酬绩效改革(慈溪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平阳县卫生健康局)6. 海盐县“数智国医”推进中医药服务智能化(海盐县卫生健康局)7. 浙江出台省属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省委编办、省卫生健康委)8. 浙江启动城乡居民“三免三惠”健康行动(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9. 国家传染病医学中心、中科院医学所二期等一批“医学高峰”项目落地(省卫生健康委)构建三级联动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新模式(省医保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为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提高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当前,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全民医保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基本药物制度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明显降低了群众在基层看病就医的费用。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距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较大差距。

当前,县级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运行机制、监管机制不健全和医疗服务能力不能满足县域城乡居民看病就诊问题还十分突出,亟待通过综合性改革加以改善。

县级公立医院是公立医院体系的网底,县域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连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承担着区域内近70%人口的医疗服务任务。

深入实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以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调整收入结构和改革支付方式为切入点,将改善群众医疗保障条件与提高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有机结合,不仅有利于解决县域群众的看病就医问题,有效缓解“看病贵、看病难”,也有助于改善县域医疗资源的科学配置,提高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缩小医疗服务的城乡差别,缓解城市大医院的压力,推动公立医院改革整体取得突破性进展。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期省医坛新秀培养对象期满考核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期省医坛新秀培养对象期满考核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期省医坛新秀培养对象期满考核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21
•【字号】浙卫办发函〔2021〕11号
•【施行日期】2021.04.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期省医坛新秀培养对象期满考核结果的通知
浙卫办发函〔2021〕11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省级医疗卫生健康单位,高等医学院校:
根据《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浙卫发〔2019〕58号)、《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指标(试行)》(浙卫发〔2014〕109号)等文件精神,省卫生健康委对第三期浙江省医坛新秀培养对象开展了终期考核。

经过个人自评、单位考核、专家评议等程序,148位培养对象通过综合期满考核。

现将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其中综合评分90分以上为优秀,85-90分为良好,60-85分为合格。

从考核情况来看,大部分培养对象综合素质、业务能力提升较快,迅速成为单
位骨干力量,取得了很好的培养成效。

但也发现一些问题,主要是培养目标不够清晰,个别培养对象和单位管理不严,导致产出不够明显。

针对上述问题,请各地各单位给予高度重视,加强人才培养过程管理,落实资金配套政策经费,切实提高人才培养实效。

附件:第三期省医坛新秀培养对象期满考核结果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7•【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141号•【施行日期】202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1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浙江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4月27日附件浙江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

加快提高卫生健康供给质量和服务水平,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发展的基础,也是浙江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的重要内容。

为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实现健康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浙江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背景(一)现实基础在“八八战略”持续引领下,浙江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扎实推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的重要论述在浙江生动实践。

“十三五”期间,围绕全面建成卫生强省、全力打造健康浙江总体目标,聚力推进“1+5”卫生健康改革发展攻坚战,服务体系不断健全、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数字化治理水平快速提高,“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健康浙江建设大格局基本形成,浙江省委省政府印发《健康浙江2030行动纲要》,率先推进健康浙江考核,深入开展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率先实现国家卫生城市(县城)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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