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浅议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浅议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浅议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律师在工作中,需要处理好各种关系,包括与当事人的关系,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以及其他关系。而在众多关系当中,与当事人的关系最为重要,是律师需要优先考虑的。

结合自身的体会,本文对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做浅显的论述。

一、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主体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理解,主体包括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狭义的理解,仅为律师本身和当事人。

1、律师

在这一关系中,法律规定律师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实施者。

在与当事人的关系中,律师扮演了不可替代的角色。一方面,律师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确立委托关系;另一方面,律师在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时,更多是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律师的行为决定了这一关系的走向。

而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某某律师慕名而来,明确要求指定某某律师。当事人的明确指定,更强化了律师作为主体的地位。

2、律师事务所

法律规定,律师必须以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身份执业,而当事人必须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而不能和律师直接签订协议。律师事务所是这一关系的法定主体。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认知的是律师事务所,本意是寻求律师事务所的帮助。当事人聘请律师,是因为信任律师事务所,并不在意具体由哪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对律师私自执业的行为明确禁止,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因而,律师事务所作为主体的地位不可动摇。

3、当事人

当事人是法律服务的需求者,可以说没有当事人的需求,就没有律师。当事人分为自然人和组织,而这种分类并不影响当事人在这种关系中的地位。

鉴于律师是法律服务的具体实施者,本文所论述的律师与当事人关系仅指律师本身与当事人的关系。

二、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内容

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内容是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当事人作为社会主体,在社会活动中需要运用法律来规范其社会行为,以及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本身一般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因而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师作为掌握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其存在的价值是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利益。这也是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者的最大区别。

没有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就不能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因而,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内容。

三、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性质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因为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不同,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但其性质主要体现为委托关系和合作关系。

1、委托关系

委托行为,是律师与当事人建立关系的法律基础。社会中,有形式多样的委托,但因这些委托内容未表现为法律服务,因而不能称之为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未委托之前,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还没有建立法律联系,即使有某种联系,其身份也不能表现为律师和当事人。律师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后,才能建立法律服务的提供与需求关系。

因此,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首先体现为委托关系。

2、合作关系

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因委托而建立关系,而要实现当事人的委托目的,则需要双方的密切合作。

律师需要审阅当事人的材料,了解事实,明确当事人的目的,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需要向律师陈述事实,提供材料,阐明目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和当事人的需求是一致的,没有双方的合作难以实现共同的目的。显然,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越融洽,越密切,越容易实现当事人的目的。

所以,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体现为合作关系。

四、处理好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重要性

无论是从律师执业的角度看,还是从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处理好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都非常重要。

1、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各种关系的基础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开始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要与很多部门建立各种关系,这些关系是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延伸。没有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就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与其他部门建立各种关系。

2、与当事人的关系直接影响到律师的案源

律师是法律服务者,有获取经济回报的需求,而案源情况直接影响到律师的经济回报。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理解与支持,当事人对律师的服务比较容易认可,对律师也会有较高的评价。当事人的评价直接影响到律师的社会评价,显然,较高的社会评价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多的案源。

3、与当事人的关系直接影响到法律服务的质量

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关系,对律师和当事人都会有更积极的影响。律师在心理上会以更积极的态度处理当事人的法律事务,处理过程更投入,方案更缜密,更容易实现当事人的目的。面对律师的积极态度,当事人也更积极支持律师的工作,为律师工作提供各种便利。这种关系的两个主体都以积极的态度合作,实现良性循环,律师就能尽其所能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好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的几点想法

在工作中,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极其重要,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有利于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因此,律师非常有必要认真思考如何与当事人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实现这一目标,既取决于主观因素,也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是众多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

依据自身的执业经验,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着重考虑:

1、积极、认真的态度

态度决定一切。工作中,律师应当抱有积极、认真的态度,谨慎处理当事人的法律事务。不负责任的态度,散漫的作风,根本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积极、认真的态度与高度的责任感,是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必备的心理状态。

2、服务的理念

《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依据法律可以看出,律师的根本职责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社会角色首先定位为法律服务者。在市场经济中,作为服务者,应树立客户优先,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作为法律服务者,律师不能例外,同样应当树立服务的理念。

3、真诚相处

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基础在于信任。与当事人真诚相处,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自然会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从而有利于密切双方的关系。

4、出色的业务能力

当事人需要的是优质的法律服务,律师出色的业务能力是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物质基础。随着新事物的出现,新的法律需求不断涌现,对律师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律师需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5、注重细节

律师的工作是谨慎、严肃的工作,对当事人的利益有关键性的影响。细节是整个事情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忽略任何一个细节,都有可能导致全局的失败。注重细节,缜密思考,事情就很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局面。对于律师而言,处理每件法律事务,都应当注重细节,力求完美。

律师属于智慧型和知识型职业,其根本社会角色是法律服务提供者。在执业过程中,律师应当建立并保持与当事人良好的关系。有理由相信,建立并保持与当事人良好的关系,是每个律师自己所追求的,也是当事人所期望的,更是律师走向成功的源泉。

实习律师如何接待当事人(一)

律师首次接待案件当事人指引(内部使用) 1.总则 1.1为了规范团队律师首次接待案件当事人的行为,提升团队的专业形象,提高团队法律服务对客户的价值,特制订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团队律师首次接待诉讼(含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团队律师在其他法律事务中首次接待当事人可参照适用本指引。1.3本指引所称首次接待,系指有初步委托意向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与团队律师约定首次面谈案件及委托事项的会晤接待。 1.4通过首次接待案件当事人应当至少实现以下目的: (1)显示团队律师的专业性; (2)显示团队律师严谨的工作态度; (3)显示事务所及团队管理的规范性; (4)与当事人建立基本的信任关系; (5)为正式建立委托关系及确定代理费用奠定基础。 1.5团队律师首次接待案件当事人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1)尊重当事人,增强当事人的体验; (2)擅于倾听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3)不卑不亢; (4)客观、专业、严谨、得体; (5)追求效率。 2.接待准备

2.1确定一名团队成员负责与当事人进行会面的前期对接与会面安排。 2.2应当与当事人提前约定首次会面的时间、地点以及拟参加的人员。 2.3应当与当事人电话沟通拟委托代理的相关法律事务的类型及初步的案件争议焦点,以便于选择适合的律师参与接待,并提前做好准备。 2.4具体会面时间原则上应当提前不少于一天确定,以便于进行必要的准备。 2.5原则上首次会面地点选择在律师事务所会议室。对此与当事人确认后,应当及时与事务所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可供接待的会议室,一经确认,及时通知当事人具体的会面地点、行车路线、停车地点等。2.6鉴于对其他案件当事人的信息保密需要,团队成员不得擅自在办公室接待案件当事人。确需在办公室接待案件当事人的,应当提前做好办公室的整理,以免泄露其他案件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2.7参加首次接待的人员原则上包括案源律师、业务律师和联络人员。 2.8应当将首次会面的基本要求告知事务所负责接待的行政人员,并要求其做好会面会议室的必要布置和准备。 2.9正式会面前,负责联络的团队成员应当再次和当事人或当事人指定的联络人员核实和确定会面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等。 2.10会面时需要使用展示工具的,应当提前做好准备,保证正式会面时能够顺利使用。 3.接待规范

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反思

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反思

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反思 汪建成杨雄* 一、问题的提出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无疑是理解辩护律师诉讼地位和角色的关键之所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修改带来了对律师(包括辩护律师在内)诉讼地位的认识上质的飞跃,即由“为人民伸张正义、维护国家利益与公共秩序”的“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暂行条例》[1980]第一条)转变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1996]第二条)。这种认识的转变无疑对律师职业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产生深远的影响。尽管如此,人们对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却仍然停留在较为传统的思维定势中。有学者指出,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他们受被追诉者聘请以后,二者的关系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受聘律师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其言行以被追诉者的意志为转移。与资产阶级国家的律师相比,根据中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中国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接受被追诉者的聘请(接受委托) 之后,二者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受聘律师是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者而不是代言人,其行为不受当事人的意志左右。在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1还有多数学者坚持主张,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突出表现就是,辩护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以外,以自己的意志开展辩护活动。2这种主流认识无疑对强化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改变目前律师参与诉讼程度低的现状有促进作用。这些认识的共同特点是,过分强调了辩护律师地位的独立性,淡化甚至抹煞了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使得立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与现代法治国家辩护制度作用发挥不和谐的音符。笔者认为,包括律师秘密会见权、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缺失、法庭结构设置的断裂、辩护手段的受限、对辩护律师的极度偏见认识(例如,律师是“为坏人开脱罪名的人”)等等现象无不与这种有意或者无意切断(割裂)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认识有着千丝万缕的 *[作者简介] 汪建成(1962——),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雄(1979——),北京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 周国均:“正确认识律师与被追诉者的关系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政法论坛》1997 年第5 期。 2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1999年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131页。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在法庭上,律师应该怎样跟法官沟通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律师与法官沟通的技巧 律师与法官沟通存在问题一、立案阶段 立案法官拒绝接收立案材料,不予立案的几种常见情形: 1、因提交的材料不全不予立案,如委托手续不全、身份证明不全、主要证据材料不全; 2、因提交的起诉状不符合要求不予立案,如当事人身份情况不完整或错误、当事人联系 方式不明确、起诉地法院填写错误、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不符合要求; 3、因主体错误或不明确拒绝立案,如遗漏当事人、当事人罗列过多、错误罗列第三人; 4、因管辖不明确拒绝立案,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属于受案法院管辖、被要求去有管辖权的其它法院; 5、因无法定性拒绝立案,如新类型案件、律师无法明确基础法律关系、法官不能确定案由; 6、因诉讼请求不明确或其他原因拒绝立案,如请求事项不明确、诉讼标的不明确、诉讼请求相互矛盾、诉讼请求与基础法律关系相互矛盾、要求分案(一案一诉)起诉。 上述情形,谭芳律师指出,律师要与立案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必须分析原因,区 别对待。 如果是自身的主观原因,则需要采取谦逊的态度,主动检讨自己的工作失误,请 求立即补正或事后补正。 如果是与法官认识上的差异,应当采取耐心解释与虚心请教相结合的方式,尽可 能说服法官。 如果是法官故意刁难或提出苛刻要求,律师则必须采取据理力争与要求投诉相结 合的方式。 谭芳律师说,律师在与立案法官沟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如:

1、文书上要仔细校对、材料上要充分准备,避免低级错误; 2、诉状上联系方式尽量详细,方便法官查找; 3、对于案由或管辖问题不明确、有可能发生争议的,尽可能在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进行详细的事实描述及法律条款的具体适用; 4、对于诉讼观点不确定的,在诉状中对于事实及理由的描述尽可能简明扼要,不仅缩短了立案法官的审查时间,还为案情的变化保留了应对的空间; 5、事先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合适的诉讼标的,切勿临时填写; 6、要牢记立案的目的,不要与立案法官进行无谓的争吵。 律师与法官沟通存在问题二、审判阶段 谭芳律师说,这个阶段律师经常遇到的障碍有: 1、程序上的障碍,如法官迟迟不开庭; 2、不予开具调查令或进行调查; 3、不予进行诉讼保全或变更保全措施; 4、其它请求不被准许(如延期开庭、举证等)。 5、律师在开庭中发言经常被法官打断,被法官紧紧追问、不被信任,甚至被奚落; 6、询问证人时被法官制止; 7、法庭辩论时发言不被法官关注和倾听; 8、被要求提交看似与本案无关的证据; 9、被法官施加压力,动员撤诉或接受调解意见; 10、有些律师甚至与法官发生激烈争执。 谭律师说,律师要在诉讼中与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做到尊重法庭、尊重法官。 体现在尊重法官的权威。律师应当仪表端庄、彬彬有礼;态度谦和、情绪适当; 2、尊重对手、尊重对方当事人; 3、律师必须充分准备,熟悉案情。在表达时条理清楚、语言简洁。 4、律师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法官采取不同的沟通方式,因人而异、因时制宜。 谭律师说,通常法官有专家型的法官、经验型的法官、学院派的法官等等。律师可以针对这些类型的法官或是深入探讨法理,或是积极配合调解。 对此,谭律师一一举例说明,并分析其庭审特点,提出不同应对方式。 4、诉讼中与法官沟通时应注意不要与法官对立,切忌争吵。

致委托人的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

致委托人的法律风险及注意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委托X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 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诉讼/仲裁、非诉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二、您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意见,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被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国家机关支持的可能;或者某些陈述、辩解成为法律上的自认。 三、任何诉讼/仲裁/行政案件均可能由于公安、检察、审判、仲裁等各类司法机构、行政机关、诉讼参加人的行为、证据资料瑕疵、有关国家机关的指令、法律法规的变化、相关诉讼/仲裁程序的启动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案件结果受到影响; 四、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本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您在交纳律师代理费时,本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 五、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您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开展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之活动,不能要求承办律师保证获得胜诉结果,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向办案人员送钱送物等其它有违律师执业道德之行为;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承担保管贵方证据原件的责任; 六、承办律师应根据您的授权权限,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独立地从事代理活动;承办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职业道德标准,独立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七、承办律师不得以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存在特殊关系为由承揽案件,亦不得以保证您委托的案件必然获得胜诉或无罪结果为前提承揽案件; 八、除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费用外,承办律师不得以与办案人员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费用,您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律师此类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办案人员或其上级领导沟通等不当行为; 九、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与本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传真【】。 请您确认上述事项后才签署委托合同。 委托人确认: 我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和说明的内容。拟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编号为:。 委托人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

律师如何防范来自委托人的风险

律师如何防范来自委托人的风险 在委托关系中,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委托人是法律服务的对象,律师依靠提供法律服务收取律师费生存发展。但是,许多情况下,律师最大的风险却来自委托人。律师应针对不同的风险,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 一、与委托人的收费争议 律师费是律师赖以生存的基础,收费发生争议对律师来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可以视为律师的一种风险。收费争议一般发生在风险代理、协商收费中。现在,许多律师在为案源犯愁,为获取案源绞尽脑汁、煞费心机,这种现状容易被人利用。 譬如有的生效判决,由于对方神通广大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有的委托人就向律师抛出绣球,许诺如律师能要回该款,律师费按高比例提成,但是必须由律师支付办案经费。如律师接下案子,往往是大把往里扔钱,而结果经常是要么花了钱一无所获;要么,债权终于实现,委托人却反悔,不愿支付约定的律师费。如果律师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支持律师的人不多,骂律师心黑的却大有人在。 律师与委托人合作的法律依据是代理合同,为避免收费争议应订好书面代理合同,所有口头的承诺和理解只有变成白纸黑字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以在收费标准的幅度范围内协商律师收费数额或计算方式。代理合同之外,必须由委托人签署一份给律师的授权委托书,详细载明对律师授权的事项、期限、范围。 二、因异性委托人引起纠纷律师 因与异性委托人接触过密或注意不够,引起纠纷、受到伤害的事已发生多起,尤其是在离婚案件中比较突出。律师办案难免要和异性委托人相处,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与异性委托人保持适当的距离显得十分必要。律师最好不要与异性委托人单独相处,不要与异性委托人有律师业务以外的接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三、委托人的不满和迁怒

律师事务所接待当事人谈话笔录

律师事务所接待当事人谈话笔录 时间: 地点: 接待人: 记录人: 来访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内容: 问:我们是永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示执业证),你有什么事情需要我们提供法律服务,请将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介绍好吗? 答: 问:你应保证你向我们反映的情况是完全真实的,否则,你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你听清楚了吗? 答: 问: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法律服务。在接受委托之前,我们要向你告知如下法律服务风险和法律服务要求:1、法律服务系有偿服务,由本所统一收费、收案;2、律师只能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你弄虚作假和提供伪证;3、律师只能依法提供法律服务,不负责向办案人员请客送礼和行贿;4、律师不承担办案风险,律师不能承诺办案结果;5、你本人应当积极举证,需要律师为你调查取证的,你应全力配合律师调查取证;6、如果你委托的事项违法、如果你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你隐瞒事实,律师有

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另外,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你需要委托办理的法律业务还有可能存在如下法律服务风险: A、你方所陈述的事实必须真实,因虚假陈述造成不利诉讼后果由你方承担责任; B、委托方应向被委托人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和证据线索,若举证不能,要承担败诉风险; C、代理职能是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具有确定案件胜诉的职能; D、退费条件:委托人因被委托人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本所退还预收的全部代理费用;非因被委托人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本所已经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以上告知事项,你都听清楚了吗? 答: 问: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中所支出的车旅费、文印费、鉴定费、邮寄费、电话费等费用都应由你承担。你听清楚了吗? 其他告知事项: 问: 答: 请核对以上笔录,如果无误,请签字确认。

职业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关系规范标准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一)委托代理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关系为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与律师在就法律服务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同时,律师还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在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以后,律师应当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1.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 2.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代理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

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符合法律咨询规则和法律文书体例、格式的要求。 3.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 4.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5.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6.律师应谨慎保管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原物、音像资料底版以及其他材料。 7.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8.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 9.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二)禁止虚假承诺

实习律师应当如何接待当事人二

律师应当如何接待当事人? 你们听到的,看到的,你们身边的律师,甚至包括你们自己,是否有一个长时间与当事人纠缠的咨询,用一上午把一个电话从这边打到那边,长期纠结着一个问题?有没有在咨询时,律师和当事人相互之间已经开始辩论起来,甚至在电话里面发火?有没有当事人只要一提出一个问题就马上开始解答,然后提出下一个问题又开始解答,从而导致言不由衷,甚至前后矛盾? 还有的律师遇到非专业方面的咨询,连回答的时候都底气不足,逻辑混乱。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怎么可能把他的财产、甚至他的身家性命托付给你呢?这些问题是年轻律师普遍面临的问题。那么如何改变这一切?如何让新律师能够快速的适应这种接待?如何让你们找到一个“葵花宝典”? 对律师来说,接受当事人的咨询不是炫耀自己的法律功底,也不是简单地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而是要能给当事人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或者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才可能将财产、自由,甚至于生命托付给你,使你获得案源,抓住商机。 怎么衡量律师的咨询、接待是合格的? “咨询”有两方面的含义,一个方面是狭义的咨询,第二个方面是广义的咨询。 一、狭义的咨询 狭义的咨询,也就是对法律问题本身的咨询。针对这类型的咨询其实就是三个

步骤。即一“听”、二“问”、三“回答”。 第一步听——何谓“听”?怎么听?听什么? 何谓“听”?——实际上就是要学会倾听,认真倾听。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大家平时在咨询中经常存在一个问题,就是没有认真的,冷静的去倾听,而是非常着急的就开始问,或者开始回答。其实,学会倾听是一个人最基本的素质,最起码的涵养,朋友之间,夫妻之间,所有的人际交往,都离不开倾听,更何况是律师?甚至于有一些当事人,你还没有给他解答,仅仅是去倾听他的委屈,他的不幸,他的痛苦,他就已经对你感恩戴德了。为什么?因为没有人认真倾听过他们! 怎么倾听?倾听什么?其实就是要在当事人的言语间捕捉到这是否属于法律问题?是一个什么法律问题?涉及哪些法律关系?比如说:当事人讲到在工地上发生伤亡事件了,马上你要捕捉到这有可能是个工伤问题。讲到人被抓了,你马上就要捕捉到这可能是一个刑事案件了,然后刑事案件你就要在他的阐述中捕捉到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行为?他是被害人还是被告人?要在当事人前面几句话中就抓住这些问题,每个细节都要专注地倾听,任何一个细节你一旦错漏了,有可能就对你下一步的问甚至后面的解答都会造成影响,一“听”、二“问”、三“答”是环环相扣的,如果你没有认真倾听,那就提不出关键的、核心的问题,甚至提出了一些当事人已经回答过的问题,所以倾听是咨询的前提和基础。 一问一答往往会被当事人带离主题,所以,你一定要沉住气认真地倾听,这个倾听的过程一般不会很长,几分钟基本上陈述完毕,但就是这短短的几分钟,你就要判断出当事人遇到了什么样的麻烦事。

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反思

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反思 汪建成杨雄* 一、问题的提出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无疑是理解辩护律师诉讼地位和角色的关键之所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修改带来了对律师(包括辩护律师在内)诉讼地位的认识上质的飞跃,即由“为人民伸张正义、维护国家利益与公共秩序”的“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暂行条例》[1980]第一条)转变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法》[1996]第二条)。这种认识的转变无疑对律师职业在中国社会中的地位和功能产生深远的影响。尽管如此,人们对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却仍然停留在较为传统的思维定势中。有学者指出,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他们受被追诉者聘请以后,二者的关系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受聘律师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其言行以被追诉者的意志为转移。与资产阶级国家的律师相比,根据中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中国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接受被追诉者的聘请(接受委托) 之后,二者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受聘律师是当事人的法律服务者而不是代言人,其行为不受当事人的意志左右。在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中,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1还有多数学者坚持主张,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突出表现就是,辩护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以外,以自己的意志开展辩护活动。2这种主流认识无疑对强化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改变目前律师参与诉讼程度低的现状有促进作用。这些认识的共同特点是,过分强调了辩护律师地位的独立性,淡化甚至抹煞了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使得立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与现代法治国家辩护制度作用发挥不和谐的音符。笔者认为,包括律师秘密会见权、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的缺失、法庭结构设置的断裂、辩护手段的受限、对辩护律师的极度偏见认识(例如,律师是“为坏人开脱罪名的人”)等等现象无不与这种有意或者无意切断(割裂)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认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欲在中国构建发达的刑事辩护制度,必须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刻检讨。 *[作者简介] 汪建成(1962——),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雄(1979——),北京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周国均:“正确认识律师与被追诉者的关系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政法论坛》1997 年第5 期。 2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1999年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0-131页。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财产和委托的解释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 财产和委托的解释 律师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身边的一些法律问题都需要律师的帮助才能够进行。那律师自身都有哪些行业规范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呢。下面小编就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财产和委托的解释,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律师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身边的一些法律问题都需要律师的帮助才能够进行。那律师自身都有哪些行业规范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呢。下面小编就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保管委托人财产和委托的解释,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第五节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五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

第五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二、第六节转委托 第五十五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六条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五十七条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三、第七节委托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 (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 (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

律师如何接待客户

第一:接案后律师应当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客户需求。 (1)、律师需要学会倾听,与当事人洽谈的过程中,不能以自己为主导,以偏概全的侃侃而谈从而忽略了当事人想要陈述的案件情况。在倾听的同时查看相关证据材料,对案件有个总体的判断与把握。 (2)、律师要善于引导当事人,当事人在与律师交谈的过程,往往带有强烈的主观情绪,无法分清案件的主要事实与非主要事实,律师如果无法正确指引当事人会导致分析问题不够准确且白白浪费时间成本。所以,律师的指引很重要,如一个故意伤害案件,律师应当直击问题的关键,即行为人采取何种行为,伤情达到什么程度。至于以往二人是否有个人恩怨或者被害人道德素质等大篇幅陈述,律师应当善意提醒打断,从而使洽谈可以顺着层次进行。 (3)、律师应做到不轻信、不迎合当事人。律师在洽谈案件过程中,应当形成自己的主见,当事人的一切陈述都应当建立在证据以及事实的基础上。律师只有以现有证据为依托才能发现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被动点,防止在案件发展过程中出现措手不及的现象。 第二:律师如何正确解答当事人的咨询 (1)、不要急于对问题作出判断,必要时要进行法律检索。 律师接案时常为了提高成功率,对案件的情况进行过于自信的预估和判断,这种判断一旦出现偏差,会导致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水平与知识储备产生失信的心理。“没有小案件,只有小律师”,律师如果对问题拿捏不准,可以坦诚的和当事人说明,并且检索法规后再次沟

通,这种做法反而能够反映出律师严谨、细致的态度,容易取得当事人信任。 (2)、对待潜在客户,律师应当全方面分析案情,坦诚相对。 社会上不乏求助无门但因为高昂的律师费望而止步的弱势群体。他们往往会大范围的找寻律所进行免费咨询。对于这种情况,许多律师会显得较为尴尬。本所丁治国律师认为,虽然许多当事人并不是长期合作伙伴,但是彼此交织在一起构成的是一张社会关系网,本着“多一个朋友,多一条路”的观念,不仅应当给当事人提供咨询,而且咨询要认真、细致,包括法律关系、法律后果甚至是救济途径,从短期来看也许经济效益甚微,但是合作不成情义在,坦诚相对实际上是律师打出了一张最好的名片,赢得了口碑。 第三、与客户建立委托关系时律师应尽的告知义务 (1)、正确告知律师的作用与工作范围,如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亲属则不行,同时告知委托人律师在会见的权利与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正确告知诉讼风险(包括代理意见或者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的风险) (3)、正确告知律所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避免当事人事后因为律师收费问题进行投诉,给律师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会上,各律师相互总结经验,畅谈了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况与处理方式,虽然个案不同,但是体现出的宗旨只有一个

关于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谈话录

关于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谈话录(一) 按:最近,年轻律师李文召等人就其感兴趣的话题经常与我对话。现将其整理的文字传上。也是本人的执业体会。希望对青年律师有所帮助。 律师行业定位,首先不是盈利机构,它是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绝对不是为了解决一批人的就业,或者可以说律师也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职能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所以,律师事务所不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国家是这样的定位。律师在社会上的感觉不能是一个商人,因此,我一向不赞成律师高调营销。营销要低调,“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律师是一个贵族的行业,应当体面地执业,不能像乞丐一样乞讨案源。虽然当事人是你的客户甚至可以说衣食父母,但律师的营销不能照搬商业模式。有人认为这种说法是包装或是伪装了,我认为包装或是伪装的也还是商业模式。 我个人体会,(也可能与我有检察院“出身”的背景有关,八十年代中期那时候律师也没有这么多,也没有为案源发愁,也没有为五斗米折腰的时候,不像现在年轻律师要等米下锅)律师也还是要有傲骨,要是商人了就没必要了。如果骨子里是商人味儿,哪怕是包装的再好,哪怕伪装的再像还是会闻出铜臭味。 无论是国家给律师的定位,还是自己践行的经验之谈,律师有其独立性,有高贵的尊严,不敢说有铮铮铁骨,最少要有傲骨,这与平易近人,给人以亲近的感觉是两码事。律师的属性决定了内在本质,也决定了外在的形象。丰富的内涵,绅士的风范,贵族的的气质,才会给人感觉一身正气,是公平正义的代言人。很多律师不但被当事人看着是商人,蝇营狗苟,在法庭上也是投机钻营,玩弄法律,可能说的是真理,但听起来就不像是真理,变了味儿。

前面说了律师与法官的交往要进退有度,其实跟当事人交往也是一样。二者不同之处在于,法官是战略意义上的长期业务合作伙伴,较为确定,而当事人是不确定的人群,有眼前的,有潜在的,眼前的也不一定都是你的。 律师有自己的定位,不能“挖到篮子里都是菜”,有专业方向的定位,服务对象的定位。有的你没有准备发展成为当事人,有的是潜在的准备发展成为当事人,那你说话,语言表情语气就又不一样,起码要让人感觉想交往下去,有的就是有事就来没事儿就走,没有准备发展的趋势。 比如信访专业户们,他们根本就不信法律了,他们连法官都不信了,能信律师,有时候也找你写点东西,这时候你以极大地热诚接待他,就是对牛弹琴了,接待不接待都行,有时候都不付费,最多是个潜在当事人,跟他滔滔不绝,掏心窝说话,最后毫无意义,白白走人,甚至是录了音,拿着你的话去招摇撞骗。尤其是大律师,有影响力的律师。 有时候也不排除商人,没有太大实力的商人,有点事找你还不想花钱,他认为当权的人送礼拉关系有用,不认为知识有用,不舍得花钱,律师说两句话出个点子就挣钱是嘲讽了他的智商了,他来你这儿,纯粹是套话,许诺当法律顾问之类的,有可能是潜在的。律师也不是心理学家,察言观色把他说准了也不大可能,还是话到嘴边留半句,这样反倒认为你聪明,让你当法律顾问,全说出不行。要学会揣摩他们的心理,看他们是什么样的人。 我个人的定位是一般的小案子不接,大的客户接待一些。向我们这样的城市,老板没有那么高的文化素养,一般来说,要不是官司缠身,捉襟见肘,非得找个律师不行了,才舍得出血。有人说律师挣钱不容易,多少有趁火打劫的感觉,乘人之危,但我们没有落井下石,而是给人放下一条绳子。

刑事律师与委托人初次接触、询问案情的风险防范

刑事律师与委托人初次接触、询问案情的风险防范 1、初次接触的方式和执业形象 刑事案件中的委托人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第一次来见律师的人、 第二类是货比三家的人、 第三类是找关系的让你摆平某件事情的人,不同的人我们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去对待。 尤其是第三类客户,往往带着一定的目的性前来,基于各种原因聘请律师,其心理状态极其复杂。对于此类委托人务必特别小心,刑事律师非常容易出事。委托人给出的金钱诱惑等等可能对刑事律师的影响很大,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不管遇到什么样的客户,刑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始终都要注意自己的职业操守。 初次会见委托人地点的选择,最好是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专业的执业形象,规范的职业环境,是委托人对该律师是否规范、是否具备充分的专业素质的初步认定,对律师的选择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询问案情时需注意的问题 ⑴委托人的真实身份

当事人即是律师的衣食父母,也是律师最大的敌人。当事人贯穿于刑事辩护业务始终。刑辩律师应当正确处理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意识到辩护人并不等同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要与其保持适当距离,又要与其保持融洽关系,这是刑事律师避免执业风险的重要方面。 与委托人沟通谈话过程中要注意来访当事人的身份,不能认为来访的当事人就能够全权代表被告人的意志。要把来访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放卷。 ⑵陪同人的真实身份 与委托人一并前来的陪同人员的身份很复杂,可能是为该案买单的人,可能是与本案被告人有着特殊关系的人,甚至可能是该案的同案犯。这种人往往打着为别人的利益,应当了解案情的全面客观性来加以区分。 ⑶案件相关背景的了解 与本案无关的事情不插手,背景了解即可。主观证据获取要慎重,客观证据可以大胆获取。 3、明确委托人的需求 刑事律师应当明确委托人要买的是结果,而我们能卖的是过程。我们应该特别注重过程,过程中我们能提供的主要是经验,而经验中刑事律师最重要的表现则是提炼。

律师接案流程

律师事务所办案流程 一、接待和受理 1、律师应认真接待当事人来访,详细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做好谈话笔录. 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与其另行约定时间接待。 2、律师针对当事人的咨询内容,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解答,对不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询问。 接待律师应了解客户的法律服务需求,提出初步解决争议 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 诺 3、当事人明确要求聘请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可以受理。 二、接受委托 1、当事人要求建立委托关系的,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签订委托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2、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3、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所函,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4、律师承办案件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并进行立案登记。 三、调查取证 1、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调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担任辩护人的承办律师应当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情,告知诉权。 2、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取证,必要时,律师应组织或申请相关部门进行鉴定。 四、法律顾问 1、常年法律顾问 以常年法律顾问身份为客户提供日常咨询服务,主要工作包括提供口头和书面咨询意见、参与商业谈判、参与商业决策及企业资信调查、为决策者提供涉及经营活动的法律可行性方案或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起草或修改合同文件等。

律师如何与当事人谈案

律师如何与当事人谈案 掌握委托人内心想法,交流技巧 引言: 民事诉讼是律师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就目前人民法院统计的数字来看,民事案件的立案审理的量是在成倍地增长。(当事人自治)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建设的进程和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使每一个公民强化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该说是越来越重要。 本课的主要内容是从实务角度谈谈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业务中一些操作方法、技巧,还有一些理念、思路、流程。民事诉讼是一个程序、过程,从律师接手案件开始,到案子的审结,最后到执行,从期限上来看,一般的普通程序一审要六个月,二审要三个月,有可能还要发生再审,也可能通过检察院进行抗诉,最后到执行。这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有些民事案件一年、两年甚至三年都打不完。在这样的诉讼过程中,怎样把握案件的核心问题、重点难点问题,求得公正、效率,就要有一些操作方面、技巧需要归纳,来提升律师代理案件中的价值性。 本课主要讲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律师如何与当事人谈案,应注意哪些问题; (二)质证; (三)再审和抗诉; (四)执行和诉后服务。(找不见被执行人、找不见被执行财产、执行的方式) 一、律师在谈案中的一些操作方法 案例一:某房屋租赁纠纷。房子面积在3000平米,每平米按每天3元计算,一天就将近9000元,月租金是27万,年租金是324万。租赁合同签完之后,租赁方发现问题,合同履行起来有很多障碍,造成自己很多不利的地方,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违约金和租金的支付,合同约定合同签定以后要付半年的租金(157万),如果没有按期付租金,一天就要按年租金的万分之八承担违约责任,即一天的违约金是2592元。租赁方经济状况不太好,如果按照要求付租金存在障碍,向律师提出能不能改一改合同,认为租金不合理。(银行滞纳金最高才万分之六) 案例二:父亲委托女儿买房的纠纷。父亲年近60,住的是单位的公房,需要拆迁,女儿提出帮助父亲买新房,父亲拿出5万元给了女儿。房子以按揭的方式买下了。后来拆迁给了父亲18万,是以存折的方式给的,父亲把存折交给了女儿还贷装修。到了年底,单位要给煤火费,但要拿房本。父亲到房产商那里一查,发现是以女儿的名字搞的按揭,但女儿拒绝做名称变更。(民诉分类: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 案例三:离婚财产分割案。夫妻二人原来是知青,回城后练摊,在朋友的帮助下小摊子越搞越大,比较富有了。后来丈夫在外有了情人,妻子决定离婚。两人搞的是中小型企业,整体资产将近500多万,妻子要求分割一半。男方也同意了,但在办手续时杀出一个程咬金,说男方欠他300多万债务,要求还钱,而且有字据、证人,要求首先清偿。女方怀疑这是男方的计策,该怎么处理?(风险代理收费不得超过当事人所获利益的30%) 在与当事人谈案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静听、审核、敏思、善问、慎答、重记、明示、担保。 1.静听 要静静地听委托人对事实的陈述,要专心地听,不能三心二意;

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现状之分析

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现状之分析 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日趋完善,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寄予了越来越高的期望,对各种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愈发深恶痛绝。但是,由于司法环境和社会传统以及职业道德素养等因素的影响,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一些群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 ;近年来出现的个别法官和律师串通,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损害当事人利益,影响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是对我国《法官法》和《律师法》严重地亵渎。国家及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此情况纷纷出台“禁令”、“规定”,对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加以“限制”。正确处理三者关系,不仅有利于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利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 本文根据对法院、律师事务所以及当事人的调查、走访,深入探究形成三者关系现状的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 ;一、我国现阶段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现状 “从今天开始,有‘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请吃,为当事人介绍律师’等行为的法官将被撤职、开除甚至追究刑事责任。”;2004年8月18日上午9时30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

《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六条禁止性规定》(以下简称《禁令》),目的在于加强对法官的约束和管理,构筑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间的“隔离带”,划定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相互关系的“底线”。 ;此“禁令”一出台,全国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纷纷效仿,相继颁布“禁令”、“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法官、律师、当事人关系加以限制。同时,各种“禁令”、“规定”的出台也又一次引起了我们对法官、律师、当事人三者关系的思考。我们通过对天津、北京、河北、四川等地的法院、律师事务所以及当事人的走访,发现这一问题对某些法官和律师极为敏感,甚至闭口不谈。 通过对个别律师和法官以及对十几名当事人的走访,以下几种情况在三者关系中反映较为突出: (一)、法官和当事人 ;1、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托关系、找门路、花钱买“人情”的现象非常严重,即便是在胜诉把握非常大的案件中,当事人找关系的现象还是非常普遍。走访中,当事人这样说:“我们也不想多花那份钱,但是没办法,现在的社会就是这样啊!你不找关系,要是对方找了怎么办,对方找了就可能赢啊!”而大多数找关系的当事人中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想方设法与法官撤上关系,而与法官的关系撤上以后,法官在审判中基本上都是有所倾向的。 ;2、当事人找到法院所在地区的人大代表、党政领导,通过这种关系,让他们对案件审判的进行能够给予干涉或直接给法官施加压力。

律师委托合同详细版

编号:JY-HT-09872 律师委托合同详细版 The contract is a guarantee for both parties and protect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委托合同详细版 律师委托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与一案,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委托代理人;乙方同意接受其委托。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担任甲方与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的非诉和诉讼代理人。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 本协议委托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或者在授权委托书中确定。 第三条、权利变更 协议签订以后,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了全部代理事项:经乙方电话或者书面催收,债务

人付清上诉本金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即与债务人达成放弃或减少权利或利益的承诺。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1、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的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能够证明事实的材料。 2、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本案的有关材料需要甲方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4、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5、甲方联系人为,电话。甲方联系人负责向乙方传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书面或短信通知乙方承办律师个人。 6、甲方承诺,在委托乙方前,没有与其他律师事务所达成意向代理本案的合同,且所达成的收费金额比本合同收费低。如其不实,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予以赔偿。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指派和律师作为上述事务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律师与委托人初次会谈技巧

律师与委托人初次会谈技巧 会谈是律师执业最基本的技能和职业技巧(艺术)。律师的所有业务,不论诉讼或非诉讼业务,一般都是以会谈的方式开始。目前关于律师执业技巧的研究重心主要倾向于调查取证和法庭辩论技术,而往往忽略了律师与委托人会谈技巧的研究,特别是初次会谈技巧的研究更是无人问津。然而,作为律师后续工作的基础,律师与委托人初次会谈有其重要性,这种重要性主要在于通过会谈可以从委托人处获取一些有用的信息,包括:案情、委托人对案件的评价以及所希望采取的解决方式(由于委托人咨询或聘请律师的主要目的即在于此,且律师一般会在会谈过程中给出一些解决案件的建议,因此委托人一般只需对律师所给出的多个解决方式进行选择即可)等。律师与委托人的初次会谈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会谈前的准备(Pre-interview Preparation) 1、接待室(处)、办公室以及着装 律所应当设接待室(处),并且在接待室(处)聘请秘书。 其他委托人的资料应该干净地整理(绝对不能放在办公桌上,否则委托人会对律师的职业操守,如保密承诺,产生怀疑)。 律师应当着正装,且必须整洁。 2、欢迎委托人 委托人到达律所后,尽量不要让他在接待室等待,如果等待无法避免,应该向他说明原因,并说明需要等多长时间。同时,必须避免让委托人为找律师的办公室而无所适从,因此此时其应当得到秘书的帮助。委托人应当由秘书引入律师的办公室,当然,最好是由律师亲自去迎接。如果委托人由秘书引入,一些基本的社交礼仪是必须遵守的,如:起身(委托人进来之前,律师往往都是坐着的)、握手、自我介绍(应该是最基本的情况:姓名、学历和职位等)。如果该委托人是律所的新顾客,应该向其了解一些个人资料,如姓名、住址以及联系方式,这会对以后的工作以及律所今后的业务带来很多方便。 3、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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