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密者案”与“纽伦堡审判”之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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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法律史上案件排名榜(3篇)

各国法律史上案件排名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史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法律史上涌现出许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这些案件不仅影响了当时的法律体系,也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根据案件的历史影响、社会意义和法律价值,对各国法律史上的案件进行排名。

二、排名榜1. 英国:查尔斯一世审判案(1649年)查尔斯一世审判案是英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案件之一。

1649年,查尔斯一世因背叛国家被议会审判,最终被判处死刑。

此案标志着英国君主制的衰落和议会的权力上升,为后来的光荣革命奠定了基础。

2. 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最具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该案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即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和总统的立法和行政行为违宪。

这一制度对美国的法治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德国:柏林墙逃亡案(1961年)柏林墙逃亡案是冷战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案件之一。

1961年,东德政府为防止东德人民逃往西德,修建了柏林墙。

这一事件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也使得柏林墙成为冷战时期最具象征意义的标志。

4. 法国:巴士底狱起义案(1789年)巴士底狱起义案是法国大革命的开端。

1789年7月14日,巴黎市民攻占了巴士底狱,这一事件标志着法国大革命的爆发。

巴士底狱起义案对法国乃至欧洲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5. 意大利:乌迪内大屠杀案(1945年)乌迪内大屠杀案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最具代表性的案件之一。

1945年,德国纳粹在意大利乌迪内对犹太人进行了大规模屠杀。

此案揭示了纳粹德国的罪行,也为战后审判纳粹战犯提供了证据。

6. 日本:东京审判案(1946-1948年)东京审判案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具影响力的案件之一。

1946年至1948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

该案对战后日本的政治、经济和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7. 印度:纳萨尔巴里起义案(1942年)纳萨尔巴里起义案是印度独立运动中的标志性事件。

告密者案件

告密者案件

服从法律的责任——二战“告密者”案例的再解读作者简介:董昆(1984—),河南商丘人,西南政法大学2006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文章来源:原创文章所属专业领域:法学理论加入时间:2008-10-14 点击次数:115 【字体:大中小】【摘要】二战后审判纳粹德国时所出现的“告密者”案例的审判一度成为审判类似案件的参照和标准。

在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们是站在一种“法律和道德”的高度来做出最后的判决。

然而,且不说在“不道德的法律是否可以作为法律”这个问题上长期无法获得一致的共识,就是从服从不道德的法是否就将受到惩罚这一观点出发来看待“告密者”这个案例也会带来很大争议。

那名妇女服从了法律却依然要承担责任的依据——并不仅仅因为她服从了当时的法律,更是因为她出于不可告人的私心而服从纳粹法律的行为在本质上存在着道德瑕疵。

【关键词】服从法律;责任;效果论引子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

有一天,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

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并想除掉她的丈夫,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

结果,他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

纳粹政权倒台后,那名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然而,她在法庭上提出了自己的抗辩理由: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

从这层意义上说,她只是服从了当时的法律,尽到了公民服从政府法律的义务,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

最后,那名妇女以及像她一样服从了纳粹法律的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是判定他们承担责任的依据的似乎不在于法律的条文,而是求援于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

一、争议的判决虽然这个案件的判决使那名妇女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并且这个被大多数人拍手称快的判决也一度成为审判类似案件的参照和标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像判决本身已无争议。

关于告密者案的分析意见

关于告密者案的分析意见

对于告密者问题的实例分析1216 苏菡乔12300160050摘要:告密者难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疑难杂案”,它代表了法理学,法哲学中重大问题的冲突,揭示着现代生活中真正的合法性困境。

我将以德国二战后的一起真实的“告密者”案以及其引起的自然法与实证法的法学争端为蓝本,分析告密者难题,并从中选出较好的方案,提出自己的看法。

第一部分真实的“告密者”1951年,《哈佛法律评论》摘要报道了一个德国法院裁决的告密者案:被告决定摆脱她的丈夫——一个长期服役的德国士兵,丈夫在探亲期间向她表达了对希特勒的不满。

1944年,被告向当局告发了丈夫的言论,并出庭作证,军事法庭根据纳粹政府1934年和1938年发布的两部法令,判定该士兵犯有发表煽动性言论罪和危害帝国国防力量罪,处以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他未被处死,又被送往前线。

战后,被告和军事法庭的法官被交付审判,检察官根据1871年《德国刑法典》第239条,起诉二人犯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罪。

1949年班贝格(Bamberg)地区上诉法院在二审中判定涉案法官无罪,但被告罪名成立,因为她通过自由选择,利用纳粹法律导致了她丈夫的死亡和监禁,而这些法律“违背了所有正派人士所持的健全良知与正义感”。

报道最后提到了拉德布鲁赫1946年著名的文章《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该文被法律实证主义者解释为标志着拉德布鲁赫从实证主义向自然法的转向,在其中他提出了一个类似“恶法非法”的拉德布鲁赫公式:通常情况下法的安定性应居于首位,即便法律不善也不能动摇安定性,但如果安定性与正义的冲突达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法律已经沦为“非正当法”,法律就必须向正义屈服。

看起来,班贝格法院的判决推理似乎与拉德布鲁赫公式是一致的。

然而,1958年英国著名的实证主义领袖哈特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另一篇题为《实证主义法律与道德的分离》的文章,尖锐的批评了这次判决受到拉德布鲁赫的影响。

相应的,哈特提出了实证主义的解决方案:要么不处罚告密行为,要么发布一个追溯纳粹掌权前的法律的法令来惩罚告密者,“尽管溯及既往的刑事立法或惩罚是邪恶的,但将其公开适用于案件中,至少体现了坦率的美德。

二战后的战争罪行审判

二战后的战争罪行审判

二战后的战争罪行审判二战是世界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战争之一,给世界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伤痛。

战后,为了追究战争中的战争罪行,国际社会成立了一系列专门机构,对战争罪行进行了审判。

这些审判不仅为受害者伸张了正义,也为世界历史留下了重要的法律和道德遗产。

一、纽伦堡军事法庭审判作为二战后最著名的审判之一,纽伦堡军事法庭审判了二十二名纳粹高层官员。

这些被告被指控犯下了侵犯人类罪行、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

审判过程中,国际法的适用和新的罪行定义成为关键。

纽伦堡审判为国际法奠定了基础,使战争罪行成为国际社会的公认犯罪。

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是对二战中日本侵略行为进行的审判。

该审判涉及了大量的日本战争罪行,包括侵略、战争犯罪、反人类罪等。

审判结果中,权势犯下的战争罪行被广泛曝光,也让更多人对二战中的日本侵略行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此审判为让日本社会认识到历史的残酷性和错误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其他地区的审判除了纽伦堡和东京审判以外,二战结束后还在其他地区进行了一些战争罪行的审判。

例如,法国在维希政权支持下对一些纳粹协助者进行了审判;苏联也在莫斯科对一些纳粹战争罪犯进行了审判。

这些地区的审判虽然没有像纽伦堡和东京审判那样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仍然对保护正义和维护法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审判的意义和启示二战后战争罪行审判的意义重大。

首先,这些审判向世界展示了国际社会对战争罪行零容忍的立场,为国际法的发展和实施作出了贡献。

其次,审判让罪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给受害者伸张了正义。

这些审判还为未来的战争罪行审判提供了借鉴和经验,确立了国际战争人道法的重要性。

战争罪行审判的历史告诉我们,战争不只是导致物质损失和生命伤亡的结果,还带来了摧毁文明和违反人权的罪行。

通过审判战争罪行,我们更好地理解了战争的可怕性和应该坚守的价值观。

同时,战争罪行审判也提醒我们,我们应该努力维护和平,防止战争的再次发生。

总之,二战后的战争罪行审判是人类历史上的重要事件,为国际社会确定了战争罪行的法律和道德界限,并为受害者伸张了正义。

案例点评茶座 第一次推送

案例点评茶座 第一次推送

相信各位都已经很熟悉法理学大家富勒提出的“洞穴奇案”了,今年的法律文化月,法小邪将为大家带来富勒的另一个著名虚构案件——“怨毒告密者案”。

此虚构案件之情形,与二战后纽伦堡审判面临的抉择,颇为相似……怨毒告密者案:现在,你以微弱优势当选一个两千万人口国家的司法部长。

任期初始,你就遇到了极为严重的问题:不久前,你的国家遭罹飞来横祸——“纳粹般的”紫衫党通过欺骗和恐吓,在一次混乱的大选中当选共和国总统。

紫衫党统治期间,许多人出于各种目的,并且根据紫衫党指定的法律,向当局告密或举报倡导正义的反对党,不少反对党人士因此被处决。

后来,紫衫党的统治被推翻,民主宪政的政府得以重新建立,惩罚告密者的民间呼声此起彼伏。

现在,你以微弱优势当选一个两千万人口国家的司法部长,“怨毒告密者难题”是你就任后要解决的第一件事。

对此,你的同事们意见不一,五位司法副部长之间的观点正在交锋:当时的“告密者”是否应当受罚?恶法到底是不是法?合法性和道德性有没有必然的关系?“不法之法”到底要不要遵守?……(上述情境出自富勒《法律的道德性》,以下是五位司法部长的观点之总结)1.法不回溯,放弃制裁。

对告密者们束手无策。

在紫衫党当权时期,被检举的行为是违法的,对受害者们判决的依据是当时的法律——无论它看起来多么的不合理,在当时仍是国家的法律。

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区别不在于合法与否,而在于意识形态的不同。

紫衫党无视包含有他们反对规则的法律,而如果现在撤销过去的判决,否认过去的法律,我们就与紫衫党的做法无本质区别。

即:坚持法不回溯原则,放弃对告密者的制裁2.统治非法,不予追究不承认紫衫党的统治合法,而视那一阶段为无政府时期。

无政府时期的民众行为无所谓合法非法,不应追究,“让过去的过去”。

3.不可放任,区别对待否定“放任不究”,坚持区别对待。

1.紫衫党的统治对于日常生活影响较小,如果宣布在其统治期间的所有事情都没有法律依据,容易引起社会的大混乱。

2.肯定紫衫党时期发布的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刑法不具有合法性。

两场世纪大审判的比较

两场世纪大审判的比较

两场世纪大审判的比较作者:沈永兴《光明日报》( 2015年08月28日05版)历史不可忘却。

一个铭记历史的国家,才是清醒、成熟并知道如何正确前行的国家。

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纪念这一重要的历史时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不仅是为了牢记空前惨烈的世界大战的深刻历史教训,也是为了珍爱和平维护战后的世界秩序。

然而,总有一些人患有历史健忘症,尤其是日本安倍内阁上台以来,歪曲篡改历史,为军国主义招魂,解禁集体自卫权、推行新安保法、修改和平宪法等行径,值得引起人们的警惕。

唯其如此,回顾和思考战后对发动世界大战的元凶进行清算的两场大审判,即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更显必要,因为审判记录的每一页每一字,都记录着他们的累累罪行,并揭露得淋漓尽致、铁证如山,是任何人否认不了的。

在战后如何处理战犯问题上,当时是存在不同看法的。

有人主张对战犯施以报复,比软弱和烦琐的法律审判更加简单可行,苏联和英国不少人主张把这些战犯枪决、活埋或流放,就连丘吉尔首相也有过这种想法。

但弗朗西斯·比尔德教授给罗斯福总统写了一封信,认为一次审判的历史意义,要远大于一场报复性屠杀,能最大限度赢得时代公众的支持,并且赢得历史的尊重。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也呼吁进行一次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

后来同盟国正是这样做的。

纽伦堡审判在1945年11月20日至1946年10月1日进行,选择纽伦堡富有寓意,因为它被称为纳粹党党代会之城,1935年又在这里通过了迫害犹太人的纽伦堡法案。

由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24名(缺席2人,实为22人)德国纳粹首要战犯进行审判。

法庭在一年内先后开庭216次,以大量确凿的证据指控上述战犯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等多项罪名。

1946年9月30日,法庭宣读了长达250页的判决书,判处戈林、里宾特洛甫、凯特尔等12名战犯绞刑,无期徒刑3人,其他几人分别判20年、15年和10年有期徒刑,巴本等3人被判无罪。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

案例1:告密者案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

有一天,他私下里向妻子发泄了对希特勒的不满,而根据当时的法律“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发表不忠于领袖的言论,违者死罪”。

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

结果,她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丈夫并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

妻子将其告发(假设动机未知),这样丈夫被判死罪。

在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告密者案件”引出的困境——告密者没有违背当时的法律,不能得到法律的惩罚。

但是,如果要惩罚这些人的话,我们依据的似乎不是法律,而是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

辩论一:妻子“告发”行为的性质正方观点:该行为的性质是利用国家机器谋害丈夫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可能出于邪恶的目的(例如妻子可能有第三者等等)。

反方观点:该行为只是守法行为,妻子只是在履行法律义务。

在这一辩论里,由于妻子的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因而若要裁定妻子行为非法,则必须要证明当时的法律亦是“非法”。

由此,产生了第二轮的辩论,辩论焦点则是当时的法律,即该纳粹法律的“合法性”,即“有效性”问题。

辩论二:法律的有效性问题正方观点:该纳粹法律无效,因其严重侵犯个人的言论自由,因而是不道德的。

法律应该包含道德,不道德的法律不能被视作法律。

反方观点:该法当视为有效,尽管现在人们可以不接受改法律,然而该法律获得通过并且存在是事实,再不道德也是有效的。

本轮辩论中,反方的观点可以延伸为,该法律只要通过,在其被废除或修改以前,都应该视为有效。

而正方的观点则可以解读为,法律若违背了道德“不配”作为法律。

综合两方观点可以引出第三场辩论,即,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或者,法律“内容”的道德与否是否影响其作为法律的有效性。

辩论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正方观点:法律与道德相关,遵循道德是法律的一个条件,并且存在着超越时空的“普世价值”,任何法与之抵触就意味着其“天然”的“非法”。

告密者一案件分析法律(3篇)

告密者一案件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告密者一案件,是指某单位内部员工甲因对同事乙的不满,向单位领导举报乙的违法行为,导致乙被处分。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告密者的伦理道德、权利义务以及法律适用等多个层面。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对告密者一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伦理与权利冲突的问题。

二、告密者的伦理道德问题1. 告密者的动机在告密者一案件中,甲的告密动机主要源于对乙的不满。

这种不满可能源于工作竞争、个人恩怨、嫉妒心理等因素。

从伦理角度来看,告密者的动机存在问题,因为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友善、宽容等基本伦理原则。

2. 告密者的道德责任告密者在举报他人时,应当具备一定的道德责任。

首先,告密者应当确保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不得捏造事实、歪曲真相;其次,告密者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他人隐私;最后,告密者应当遵守法律,不得滥用举报权利。

三、告密者的权利义务问题1. 告密者的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监督权等权利。

告密者作为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告密者有权了解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2)保护权:告密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3)隐私权:告密者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应当受到保护。

2. 告密者的义务告密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1)遵守法律:告密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滥用举报权利;(2)诚实守信:告密者应当保证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不得捏造事实、歪曲真相;(3)尊重他人:告密者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他人隐私。

四、告密者一案件的法律适用1. 侵权责任在告密者一案件中,甲的举报行为可能侵犯乙的名誉权、隐私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甲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举报人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举报人应当受到保护。

在告密者一案件中,甲作为举报人,有权要求单位对其身份和举报内容进行保密。

3. 举报事项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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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综观“告密者案”和“纽伦堡审判”,我们不难发现,它们从某种意义上讲——正如舒国滢所指出的:所有疑难案件从本质上讲,都是一个法哲学上的问题。

因此实质上讲,他们都是一个法哲学上的永恒的争论—自然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的争论。

19世纪之前自然法与实在法关系的三个基本规则:一是自然法是普遍的和不可改变的,它是造物主所公布的或者人类理性所认识的;而实在法是具体的,可以改变的,是由人类自己制定的或者习俗中形成的。

二是自然法的效力比实在法要高,自然法是高级法。

三是如果实在法与自然法发生冲突,实在法是无效的。

自从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出版以来,法律实证主义主张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逐步为人们所认可,阿莫斯(Amos)甚至认为奥斯丁“将法律从仍旧纠缠于法律的道德僵尸中解放出来”,美国的法学家如霍姆斯、格雷等坚持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但是,进入二十世纪,尤其是德国纳粹的原因,奥斯丁的法律实证主义遭到了诘难,尤其是当法律的道德分离被看作是“削弱对专制和独裁的抵抗”的原因,从而使得“法律实证主义”成为“形形色色对多种不同罪恶的代名词”。

面对这种责难,哈特一方面修正奥斯丁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中倍受批判的主权理论和强制理论,但是另一方面他坚决捍卫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他认为主权理论、强制理论和法律与道德分离论是相互独立的命题,主权理论的错误并不必然意味着法律与道德的分离错误。

因此,哈特系统地批判了奥斯丁的主权理论和强制理论,从而发展出以规则为中心的法律理论,他的理论被称为“分析实证法学”或者“新法律实证主义”,但是,他依然主张法律与的道德分离,由此坚持了法律与道德理论中的“分离主题”(the separation thesis)。

二、对法之为法的标准的探讨纵观西方法律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对于法之为法的标准的问题,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之为法的标准在于法的正当性,另一种观点认为法之为法的标准在于法的强制性。

古希腊人把法律称为是“公平正义的艺术”。

面对死刑,苏格拉底拒绝逃离监狱。

很显然,苏格拉底之所以恪守法律并不是法律的强制。

他说,城邦的“所有的命令都是建议式的,不是野蛮的强迫命令”,人民遵守法律的义务产生于他热爱的“城邦和它的法律”。

在政治家一书里柏拉图把政治家对“具有自由意志的二足动物的尊重意愿的管理”与强制的统治对立起来。

强调“聪明的立法者将不希望完全依靠威胁来吓唬臣民服从。

他宁愿力争臣民在感情上支持他的法律,只对那种最坏的公民加以强制”,立法者应当“争取站在法律那方面的正派人的同情”。

亚里斯多德继承了其师柏拉图的正义论。

他认为法律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法律不是奴役而是“拯救”。

罗马人吸收了希腊人的正义论。

西塞罗(Cerco)的法概念是选择性的:某种存在物是否是法律,并不是看它是否出自国家或是否为习俗,而是看它是否为正义、与自然相一致。

“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恶是“自然的对立物”,所以制止非正义的行为就是“自然的事情”,而不是惩罚。

中世纪通行的也是正义论。

托马斯的神学观念并不否认法律的强制性,但是,他始终把法律的正当性放在首位。

他指出法律有两个基本特点,“第一个是指导人类行为的规则的特点;第二个是强制力量的特点”。

但是他在谈到人定法的四大特点时却是把它的正当性放在首位,而未提及强制力。

阿奎那特别强调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与正当来源。

及至近代民族国家兴起的历史历程中,随着国家在立法、司法中的地位的提高乃至于垄断,法律的强制性思想异军突起,并且逐步排斥了正当性在法律中的地位。

这股思潮始于博丹(Jean Bodin,1530~1596)、中经英国人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至分析法学派大家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596)而至极端。

博丹首次把法律的命令性提到首要地位,但是他并没有完全放弃法律的正当性。

自然法学派的早期代表霍布斯的命令说则比博丹走得更远。

他从特殊的社会契约论得出法律的绝对义务说、强制说。

奥斯丁把命令说推向极致,且割断法律与正义的联系,把霍布斯的自然法逐出法律领域。

他的三位一体的法律学说极具代表性:法律是在上位者给在下位者所下达的命令,如果不服从,就要给予制裁。

用哈特的话说就是以威胁为后盾的一般命令。

及至20世纪以后,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正当性学说再次抬头,自然法的复兴即是其典型。

因此,在我们
看来,法律之为法律的基本特征是正当性、法律运作的基础是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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