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纽伦堡审判的法律问题进行总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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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审判的历史事件介绍

纽伦堡审判的历史事件介绍

纽伦堡审判的历史事件介绍纽伦堡审判是由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胜国对欧洲轴心国的军事、政治和经济领袖进行的数十次军事审判,那么你了解纽伦堡审判吗?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纽伦堡审判的历史事件介绍,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纽伦堡审判的简介纽伦堡审判又称欧洲国际军事法庭,是历史上第一个国际法庭。

那么纽伦堡审判简介是怎么样的呢?纽伦堡审判指的是由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胜国对欧洲轴心国的军事、政治和经济领袖进行的数十次军事审判的统称。

1943年10月的时候,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大局便已经确定了。

那时候的苏、美、英三国的外长齐聚莫斯科,一同讨论通过了《关于希特勒分子对其所犯罪行责任问题的宣言》,宣告战犯“将被押解回犯罪地点由他们所曾迫害的人民予以审判”。

30日,苏、美、英三国签订《莫斯科宣言》,“战后将把战犯押往犯罪地点,由受害国根据国内法审判。

”1945年2月,雅尔塔会议公报在德意志第三帝国濒临崩溃的时候重申了要公正而迅速地惩办一切战争罪犯的宗旨。

7-8月,苏、美、英三国在欧战结束之后齐聚首柏林西南哈韦尔河畔的波茨坦签订《波茨坦会议议定书》。

8月8日,伦敦,苏、美、英、法四国政府签署《伦敦协定》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正式缔结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由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预备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无法确定其具体犯罪地点的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统一审判。

审判主要在德国的纽伦堡进行,所以也叫作纽伦堡审判,是历史上第一个国际法庭。

纽伦堡审判的背景在1945年11月21日至1946年10月1日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就欧洲轴心国的军事、政治和经济领袖进行了数十次的军事审判,统称为纽伦堡审判。

那么纽伦堡审判的背景是什么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的时候,在同盟国内部因为该如何处理罪孽深重的纳粹分子的问题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有人说要将这些罪孽深重的纳粹分子活埋。

苏联的看法便是所有曾经穿过纳粹服装的德国人就应该直接枪毙,就算不是枪毙也要让他们去西伯利亚进行服苦役,对于那些党卫军来说,活埋则是最为合适的处置。

法律正义的实现路径——以纽伦堡审判为视角

法律正义的实现路径——以纽伦堡审判为视角

法律正义的实现路径——以纽伦堡审判为视角作者:王勤勤陈中丁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5期王勤勤1,陈中丁2(1.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重庆 408400;2.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重庆 400060)摘要:在伦敦协定的支持下,纽伦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由一次跨国的法庭以法律的名义给战争的密谋者、组织者、执行者以公开公正的审判。

纽伦堡审判通过制裁侵略战争提出了关于正义性等诸多的法律以及人类文明深层次的论题,世界也以其亲身经历见证了正义这一法律最高价值的实现。

关键词:纽伦堡审判;法律;正义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5-0107-03一、案件背景1945年11月20日至1946年10月1日,纽伦堡审判在举世瞩目下举行。

这次审判由美、英、法、苏四大盟国共同组织,各自任命了一名调查战争罪行和首要战犯起诉的首席检察官,四名首席检察官代表四大盟国组成了起诉委员会,是这次审判的控方;一共起诉了24名纳粹德国首要战犯以及6个纳粹主要组织;指控这些个人被告和组织的罪状有以下四条:“共同计划或共谋”、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

四个盟国分别任命了一名法官和一名助理法官,联合组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进行了这次审判。

审判的法律基础是美英法苏四国于1945年8月8日共同签订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通称《伦敦宪章》)。

①经过10个月多的审判,法庭最终判决22名被告中的12人绞刑、4人终生监禁、3人有期限的监禁、3人无罪;并宣告纳粹党的政治领袖集团、党卫队、盖世太保等3个组织为犯罪组织。

对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领导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国际审判是史无前例的,纽伦堡审判法庭是第一次。

它既是人类历经无数次的战争创伤之后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的一大创举,也是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盟国政府军事、政治、法律、外交活动的重大成果。

这是人类历史上的空前的战争犯罪审判活动,不仅对法律的发展而且对整个人类的进步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电影《纽伦堡审判》之法律解析

2.电影《纽伦堡审判》之法律解析

电影《纽伦堡审判》之法律解析一、影片背景“纽伦堡审判”(1945.8-1949)是二战结束后依据苏、英、法、美签订的《关于控告及惩处欧洲轴心国家首要战犯协定》(伦敦宪章),在德国纽伦堡成立的由4国法官组成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的审判,此后由美国国内文职法官对不同级别的德国战犯相继进行了多达十二轮、历时三年的审判。

审判确定了国际战争法上战争犯罪的内涵,并且确立了追究战争犯罪个人刑事责任的新原则。

1946年至1950年,经过联合国大会确认,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这些原则编纂为“纽伦堡原则”。

电影《纽伦堡审判》就是根据历史中的纽伦堡第三轮审判(对德国法官和司法官员的审判)改编而成,该案的真实法官是美国俄勒冈州最高法院法官詹姆斯·布兰德,影片中为著名演员斯宾塞·屈塞(Spencer Tracy)饰演的海伍德主审法官(Dan Haywood),他以此片获得了奥斯卡最佳男主角奖。

另外,该片还成功塑造了首席检察官泰德·劳森上校(Tad Lawson),首席辩护律师汉斯·鲁尔夫律师(Hans Rolfe),主要被告德国法学家恩斯特·詹宁法官(Ernst Janning),以及支线中出现的德国高级将领遗孀玛莲·德烈奇(Marlene Dietrich)饰演的伯霍特夫人(Madame Bertholt)。

该片拍摄于1961年,片长三个多小时,编剧阿比·曼(Abby Mann)以此片获得奥斯卡最佳编剧奖,使该片成为法律电影中的经典作品。

该片最大的特点在于,首席检察官泰德·劳森和首席辩护律师汉斯·鲁尔夫之间的实力和笔墨是相当的,甚至辩护人最后成为了主角,他的演说口才和辩护魅力几乎征服了整个法庭。

而主审法官海伍德则是一个中立的旁观者,直到判决时刻他的审判魅力才爆发出来,他在更高的层次上和被告德国法学家詹宁较量着法官的公正性,而这才符合法律庭审的公平和角色定位。

利旋:纽约堡大审判

利旋:纽约堡大审判

海纳百川藏书博览简装书库政治世界各国政治纽约堡大审判01编著利旋上海市黄浦区教育信息中心换页引章纽伦堡1945纽伦堡本是德国东部一个知名度不高的城市,但1945年在那里进行的一场史无前例的大审判,使纽伦堡变得名闻暇迩。

为履行1945年8月8日伦敦协定和该协定所附的法庭条例,美国、法国、英国、苏联四国政府指控下列人员犯有破坏和平罪、违反战争法规罪和违反人道罪,并依据下面所引证的各点相应地对他们提出起诉。

被指控和被起诉的人员为:赫尔曼?威廉?戈林;鲁道夫?赫斯;约阿希姆?冯?里宾特洛甫;罗伯特?莱伊;威廉?凯特尔;恩斯特?卡尔滕布龙纳;阿尔弗雷德?罗森堡;汉斯?弗兰克;</PGN0001.TXT/PGN>威廉?弗里克;尤利乌斯?施特赖歇尔;瓦尔特?冯克;雅尔马?沙赫特:古斯塔夫?克虏伯卡尔?邓尼茨;埃里希?雷德尔;巴尔杜尔?冯?席拉赫;弗里茨?绍克尔;阿尔弗雷德?约德尔;马丁?博尔曼;弗朗茨?冯?巴本;阿图尔?赛斯-英夸特,阿尔贝特?施佩尔;康斯坦丁?冯?牛赖特;汉斯?弗里切。

下列(在此期间业已被解散的)各集团和组织,由于为达到其与各被告--均系各集团和组织的成员的犯罪有关的目的而采取的方法和手段,应宣布为犯罪的集团和组织,它们是:德国内阁、德国民族社会主义工人党政治领袖集团,包括保安勤务处(通常被称为SD)在内的德国民族社会主义工人党党卫队(通常被称为SS)、秘密警察(通常被称为"盖世太保")、冲锋队(通常被称为SA)以及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

法庭提出了如下四项起诉理由:起诉理由之一共同策划或密谋</PGN0002.TXT/PGN>起诉理由之二破坏和平罪起诉理由之三战争罪起诉理由之四违反人道罪法庭对三千多份原始材料进行了认真的核实查对,并且通过一个专门授权的委员会对二百多个证人和其他数百人进行了传讯。

允许为被告个人进行换页辩护的二十二名德国律师可自由地向法庭提交任何数量的书面呈文。

戈林在纽伦堡舌战群儒,差点逃过死刑

戈林在纽伦堡舌战群儒,差点逃过死刑

戈林在纽伦堡舌战群儒,差点逃过死刑“我本来就不希望发生战争,为了阻止战争我已透过外交手谈判尽了全力。

但战争爆发后,就拿出了全力以确保胜利。

鉴于地球上最强大的三个国家同其他国家一起反对我们,我们终于被拥有巨大优势的敌人征服。

对于我自己所做的事不想逃避,但我要极力地否定,我曾经于战争中欲使外国人服从,或者杀戮他们,甚至干过所谓的残虐行为。

引导我的唯一动机是我对国民的热爱,以及一心一意要图谋国民的幸福与自由,关于这一点,但愿神与德国国民作为我的证人。

” -----戈林在纽伦堡的陈述被捕赫尔曼戈林在195年被美军逮捕后,起初美军给戈林享有VIP般的特别待遇,不仅允许其暂时回滨湖采尔,还可与美军将军共享晚宴。

美军陆军航空军将领卡尔·史帕兹上将前来向他致意,开了香槟酒招待他,为他们在天空的英勇、果敢而干杯,晚上还为其举办欢迎宴会。

艾森豪威尔闻讯后大发雷霆,下令对戈林以一般战俘的身份处置,此后戈林的生活便转为严峻。

第7集团军司令部立即向戈林没收了元帅杖、所有的勋章和钻石戒指,之后将他送到美国人称“垃圾箱”的蒙道夫战俘营。

在此期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H·杰克逊为审判含戈林在内的纳粹德国党政军领袖,迅速制定了溯及法《伦敦宪章》,规范了犯罪的定义、法庭结构、诉讼流程、惩罚等。

随后,美国提议在美军占领的纽伦堡进行审判,而苏联则提议在自军占领的柏林进行,最终美国的提议得到英法两国的支持,以三比一意见决议于纽伦堡开庭。

戈林被捕时,获得了不少优待开庭前1945年9月,戈林被转移到美军管理的纽伦堡监狱。

纽伦堡审判分作“密谋罪”、“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起诉罪名,而戈林在这四方面都被起诉。

审判前戈林阅读了自己的起诉状抄本后说道:“我不认为这起诉有什么根据,这场审判里,比起律师,请的翻译更重要。

”监狱里的美军心理分析师古斯塔夫·吉尔伯特上尉和凯利少校要戈林对起诉状发表下感想,戈林则写道:“胜利者永远是法官,败者永远是被告”。

[教学]纽伦堡审判确立的法律原则

[教学]纽伦堡审判确立的法律原则

纽伦堡审判确立的法律原则体现的原则:1、审判认定主权国家发动侵略战争是违法的;2、审判适用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原则;3、审判否定了依据“上级命令”的辩由。

依据政府或上级命令行事者如能够进行道德选择,就不能免除其国际法上的责任;法治经验:1、据以执行任务的法律必须是良法;2、执行任务时应该进行基本的道德选择。

1950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公布了由国际法委员会提交的《纽伦堡原则》:原则一:任何人实施了在国际法上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应为此而承担责任,并受到惩罚。

原则二:即使国内法不处罚在国际法上构成犯罪的行为,行为人的国际法责任也不能由此而得以免除。

原则三:个人以国家元首或负有责任的政府官员身份行事,实施了国际法上构成犯罪的行为,其官方地位不得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原则四:依据政府或上级命令行事者,假如他能够进行道德选择,就不得免除其国际法责任。

原则五:任何因实施了国际法上的罪行而受到起诉的个人,都有权在事实和法律上得到公平的审判。

原则六:国际法上应受处罚的罪行是违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原则七:实施上述违反和平罪、战争罪或违反人道罪过程中的共谋行为也是国际法上的罪行。

纽伦堡审判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第一,作为战胜国的一方,对于战败国一方进行审判,在程序上是否公正。

比如,主持纽伦堡审判系列的法官来自美、英、法、苏四国,而正是这四个国家战后对德国进行了占领。

以审判的方式来惩罚战争中犯下罪行的人,这当然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大进步,所以审判本身的正当性毋庸置疑。

但是,遗憾是,如果由一个中立的国际法庭来审判,其合法性可能会更有说服力,但很显然,在战后特殊格局下,以国家为主体的国际法存在不可避免的脆弱性,所以这样的主张很难实行。

因此,纽伦堡审判在法律上的进步意义仍然值得充分肯定。

第二,对于这些战犯,适用什么法律对其进行审判?法律的援引是否正当?被告觉得最主要辩护就是他们执行纳粹时期的国家法律,在当时他们的行为并不违法。

纽伦堡审判

纽伦堡审判

纽伦堡审判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又称纽伦堡审判)指的是1945年11月21日至1946年10月1日间,由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胜国对欧洲轴心国的军事、政治和经济领袖进行数十次军事审判。

由于审判主要在德国纽伦堡进行,故总称为纽伦堡审判。

在这场审判中的被告共计22名,均为纳粹德国的军政首领。

另外包括德国内阁在内的6个组织也被调查和判决,其中3个判决为犯罪组织,另外3个则无罪。

除了这22名被告和6个团体外,其余被告均在1946年至1949年接受美国军事法庭审判调查,即纽伦堡后续审判(SubsequentNurembergTrials)。

一、产生背景二战临近结束时,如何处理罪孽深重的纳粹分子在同盟国内部引起激烈争论,有人主张活埋,有人主张不经审判就处决,最后主张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审判的观点获得了胜利。

用法律让罪人服罪、以公正培育正义、以理性巩固和平或许更为有效。

设立国际军事法庭的建议曾在同盟国内部引起激烈的争论。

苏联人认为,所有穿过纳粹制服的德国人都应该枪毙,至少应该让他们到西伯利亚服苦役。

至于党卫军,也许活埋是个更好的方式。

甚至连法治传统悠久的英国也建议把第三帝国的主要战犯不经审判就处死。

英国政府认为,这些人在策划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就给自己签发了有罪判决书并送达了死刑执行令。

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坚持必须举行一次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他尖锐地指出:“如果你们认为在战胜者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可以任意处死一个人的话,那么,法庭和审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人们将对法律丧失信仰和尊重,因为法庭建立的目的原本就是要让人服罪。

”这位雄辩的法官最终胜利了,历史上第一个国际法庭也随之诞生。

美国大法官杰克逊力排众议,主张通过建立国际军事法庭让罪人服罪。

最后他胜利了,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军事法庭也随之诞生。

二、历史沿革1943年10月,反法西斯战争大局已定,苏美英三国外长聚首莫斯科,讨论通过了《关于希特勒分子对其所犯罪行责任问题的宣言》。

纽伦堡审判

纽伦堡审判

判决书历数了德国纳粹党 产生、夺取政权、巩固政权、 重整军备、共同密谋和策划侵 略战争、侵占奥地利和捷克斯 洛伐克、对波兰的侵略、入侵 丹麦和挪威、入侵比利时、荷 兰和卢森堡、对南斯拉夫和希 腊的侵略战争、对苏联的侵略、 对美国的战争、违反国际条约
、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杀害 和虐待战俘及平民、掠夺公私 财产、强制劳动的政策、对犹 太人的迫害等罪行及犯罪组织 的罪行,然后是各个被告的罪 行。
康斯坦丁· · 莱特, 冯 牛 冯· 里宾特洛甫的前任,任纳粹 外交部长。
汉斯· 弗里茨彻,纳粹的新 闻评论员,以及纳粹宣传部长 戈培尔手下的二等官员。
另外两个人也受到了起诉: 罗伯特· 莱伊,纳粹德国劳工联 盟的创始人和首领,以及排犹 主义的鼓吹者;古斯塔夫· 克虏 伯 ,为希特勒的侵略战争提供 途径的德国军火工业元凶。然 而,莱伊于1945年10月5日在纽
。除此而外,使用这种法律手 段,将使全人类在未来的岁月 里,能获取研究纳粹罪行与犯 罪程度的真实记录。……要通 过国际军事委员会,或是由联 合国中的相关国家首脑制订的 现行协议而组成的军事法庭, 对这些要犯进行审理。……这 样的法庭,可以由4强指定的人
员来组成,这4强即英、美、法 和苏联,当然,其他同盟国也 可指定人员参与。” 因此, 虽然英国政府认为“不需要审 判的处死是最可取的办法”, 经过协商,同盟国最后一致同 意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审判德 国战争罪犯。
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为了收集指控欧洲战场上 战争嫌疑犯的证据,包括美国、 英国在内的15个国家(没有苏 联)成立了联合国战争罪委员 会,该委员会于1943年10月26 日在伦敦首次召开会议。随后, 1943年11月1日,美、英、苏三 国首脑发表《莫斯科宣言》, 宣称战争结束以后将对战争罪 犯进行审判,二战结束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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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纽伦堡审判的法律问题进行总辩护的《对纽伦堡审判的法律问题进行总辩护的总结发言摘录》1、研习重点在纽伦堡审判中公诉人对轴心国的战犯主要提出了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两类指控。

在反和平罪方面公诉人的依据主要是《非战公约》和《海牙公约》的某些条款在反人道罪方面主要以《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历次日内瓦公约为基础。

被告的辩护人就公诉方面的法律依据提出了质疑。

辩护人认为并不存在禁止战争的普遍国际法规则同时现行国际法也没有为发动战争设定个人责任因此从形式上说追究被告发动战争的责任是“事后立法”与罪行法定原则不符。

2、法律文件内容《对纽伦堡审判的法律问题进行总辩护的总结发言摘录》雅尔赖斯教授博士庭长先生诸位法官先生把国际法所禁止的战争、把破坏和平看成是对世界秩序的大逆不道这是本法庭审判所涉及的法律方面的最大的根本问题。

这个问题掩盖了其他一切法律问题……我在这里只涉及法律问题而不牵涉数月以来对听取证词的评价。

我论述的只是现行的法律问题而不是以道义的名义或人类进步的名义可能提出或本该提出的法律问题……如果我对英国首席起诉人先生理解正确的话他是这样认为的自从缔结巴黎公约以来我们所探讨的问题就存在有一个明确的法规它已成为全世界一致公认的法律信念……这就必须有一个新的开端。

战争和单纯的停战——称之为和平——的悲剧性的连续必须被打破……这种说法应当有所更改在白里安一凯洛格公约之前战争曾是国际法的一条法规。

自从签订白里安—凯洛格公约以后战争成为对国际法法规的重大背叛。

这是全世界许多政治家和学者共同持有的见解。

这是对国际联盟章程卓越解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基本观点。

让·雷就曾以这个观点远远超越法国的境界对许多持有防止战争思想的实践家和理论家产生过影响。

这也是纽伦堡起诉的基本观点。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并在一次罕见的迅速消逝的恐慌时期以后外交活动和国际法的理论找到了原来的轨道。

所有懂得从灾难中得出结论的人担惊受怕地得出了全部结论……人类在这条道路上是走不通的……对于国际联盟的成员来说战争在总的方面仍然是解决争端的正常手段而只是在个别情况下是被禁止的手段。

让·雷在1930年还曾这样说过国际联盟已经证实并不是真正和平秩序的领导者甚至也已经证实根本不是防止完全倒迟到1日状态中去的有效的制动闸。

因为在事实上世界已经完全倒退了。

上述情况就是我们所探讨的法律问题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事实。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前集体安全的整个体系也已经在它所曾拥有的寥寥无几的评价之中遭到了崩溃这种崩溃在当时已被觉察到并已由三个世界大国明确宣布或者说已由它们合乎逻辑的行为作了理所当然的宣布……对集体安全体系曾经有过许多争论。

这对在这次审判中同样具有世界法律意识的根本问题来说不可能是无关紧要的。

例如象美国人埃德温·博查德这样一位杰出的国际法律学家就曾在1938年有理或无理地直接把这个体系看成是敌视和平的看成是我们这个时代歇斯底里的产物……为了以一种更完善的、真正的和平秩序来代替传统的国际法的“无政府状态的世界秩序”也就是说为了能在国际间产生一个普遍的规章按此规章存在两种战争在法律上被禁止的战争和在法律上不被禁止的战争早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就为此作了种种努力1939年9月1日对这些努力作出了决定。

根据当时各大国的决断这些努力均各宣告失败。

世界上的各个军事大国在战争中相互全力拼搏。

对于持有唯物史观的人来说这是在一个严峻而合乎规律的过程中的第二个阶段在这个发展阶段中历史以绝对的不偏不倚性把外交结构和法律结构全都抛在一边。

在这种情况下世界上多数国际法律学家也都确认在现行的普遍的国际法中在被禁止的战争和不被禁止的战争之间并不存在区别……但是我们现在不得不提出问题谈论集体安全体系的崩溃这样做究竟是否合适先决条件是曾经存在过这样一种体系。

这种体系确实能够维持吗这是一个对本庭进行的审判意义极为重大的问题在这次审判中由于破坏和平而提出的起诉就是以具有世界范围的法律意识的存在作为基础的。

在我们面前浮现出了白里安—凯洛格公约的悲剧……当全世界都了解到预备谈判所交换的照会存在着各种概念、解释、限制和保留时也就暴露了各国政府在某一文句背后所持的看法是多么不一致。

大家都看到了苏联政府对列强拒绝裁减军备以及拒绝为有效的和解政策创造必不可少的条件所提出的公开批评甚至是严厉的批评。

此外还对条约的模糊性提出了批评而特别是对人所共知的英国在世界某些地区不受约束的保留提出了批评对经常被称之为英国的门罗主义或张伯伦主义的那种保留提出了批评。

大家也都知道事实上在签字的背后只有形式上的一致各大国之间没有两个国家会对条约持完全相同的理解。

只有对一件事有着完全一致的看法防御战争被允许作为每个国家不可剥夺的权利没有这个权利就等于没有主权。

每一个国家不论它是否在个别情况下进行防御战争它本身就是独一无二的法官。

当时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愿意接受外国法院对审讯的受理权无论该国在最后的生存问题上的决定是否合理……如果说所有的一切都维持巴黎公约缔结时的状态那么这一公约可以说毫无所获……我们确认至少在1939年以前的许多年在国际间的实际生活中并不存在有关被禁止的战争的普遍有效的国际法法规。

在身居领导地位的政治家和各国人民的意识中都不存在这种普遍的规章……不言而喻国家的行为就是人的行为。

但是国家的行为本来就是国家通过其机构的国家行为而并不是某一位米勒先生或施密特先生的个人的行为。

如果起诉书认为由于某些个别人对战争与和平的决定而意欲在法律上对他们作出判决那么起诉书产生的结果将在欧洲的历史前景中造成国家的“个人化”甚至在思想上造成国家的破灭。

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这样一份起诉书——我不准备对它在道义上的根据进行讨论——是与主权的本质不相容的也是与大多数欧洲人的感情不相容的……如果我理解正确的话法国首席起诉人先生既然在他的深刻而激动人心的讲话中承认了各个国家的主权而且非常正确地看到了如果由于某些个别人破坏了国际和平而意欲对他们绳之以法这在条例和现行的国际法之间存在着一条无法沟通的鸿沟。

他因此而把审判从国际法的位置移到了国家法的位置上……可能会有如下情况即在某一个国家里某些违犯了该国对国际法所承担的各项义务而准备战争、发动战争或进行战争的人将会受到惩处的威胁。

不过这是完全不符合实际的。

因为战争的出路也决定着国家内部的清算。

一个取得胜利的政府不会受到任何刑事法庭的威胁。

但是在失败的情况下失败正好提供了清算的标准。

无论如何就各个被告在犯罪当时所服从的领地刑法而言条例关于因破坏国际和乎而规定予以惩处的条文都是新的。

但是如果大家不是象在欧洲大陆上那样去理解“法无规定者不罚”这一句话如果不是这样去理解法律就1ex法的意义而言就是国家规定的一项准则就是国家法——如果大家不这样理解而是象我看到的情况那样却相反持有英国法律思想家所特有的见解也就是说持有如下观点法律就1ex法的意义而言也可以是一种牢固的道德准则是一种良好的习惯准则。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有一个问题就象情况原本反映的那样那些被告——从前的部长、军事头目、经济操纵者和高级当局的领袖——在犯罪的时候是不是感到了这是一种违犯职责的行为呢他们会不会感到达种行为将按照事后规定的法律受到惩处呢我们从而还对这次审判提出如下根本性的问题在德国的国家制度里什么算是希特勒的命令为本法庭条例作为免刑理由而被置于一旁的那种命令究竟算不算是希特勒的命令……任何国家制度的基础就象任何制度的基础一样都是与习惯法并存的。

自从希特勒成为国家元首以后实际情况就很快导致希特勒作为所有主管部门的法定的和无可争辩的统治者出现在等级森严的制度之前也出现在全体人民之前。

总之发展的结局是希特勒成了各种准则和各项命令的最高制订者……如果如下两种论点都应该在这次审判所遵循的各种准则中被作为基础那么在处理过程中也许就不会自相矛盾。

这两种论点是第一德国曾是这样一个人的专政独裁的政体并且正由于此而构成了世界性的危险。

第二任何担任公职的人员都有权、甚至有责任检验这个人的命令并且可以各按检验的结果执行或不执行这个人的命令。

但是所有担任公职的人员既不可能有权也不可能有责任去检验这个独裁者的各项命令的合法性。

对于他们来说这些命令是根本无法违背的除了一种确切地说当然也只是表面上的将会在以后谈及的例外也就是说有如下特殊情况根据对我们时代的无可争辩的判断独裁者在此类情况下搅乱了所有的人类秩序也就在此类情况下不管问题合理与否根本无法提出真正的问题从而也完全谈不上真正的检验……以是之故不管条例对那些被作为免刑理由而置于一边的命令如何理解领袖的命令能够这样看待吗他的命令能够认为与条例的规章相适应吗希特勒根据当时已在德国国内形成的秩序、根据已被国际联盟所明确承认或默认的秩序所发布的命令难道能够不予接受吗许多德国人从一开始就不喜欢希特勒的权势也有许多德国人起初曾经欢迎希特勒的权势因为他们渴望明确而迅速的决断然而希特勒的权势后来变得令人憎恶了。

可是这丝毫改变不了如下情况那些根据上述秩序在等级森严的制度之中不管内心是否愿意履行其职务的人如果他们由于执行或不执行领袖所命令的某一行动而获罪他们难道不会感到这是对他们的不公正吗我重复一遍虽然领袖的命令同国际法或其他许多传统的判断相抵触但对被告们来说则是具有约束力的而且是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但是究竞存在不存在一道界线呢……这个希特勒曾被赋予非常巨大的权力他曾拥有无限的全权。

如同在任何国家一样这种全权也包含了严厉的命令。

然而这种全权从来没有被认为是残暴不仁的。

界线就在这里。

但是这道界线在任何时候和在任何地方从来都没有被划得非常清楚……希特勒的命令毫无法律根据地超越了这道界线。

而且不应忘记的是这一界线不仅已经依照事物的性质渐次消失而且在和平时期与战争时期还存在着不同的划法有着许许多多不同含义的重新评价恰巧就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各国人士在此类情况下都把他们自身的荣誉置于通常使人感到毛骨悚然的行为之中。

为进行战争而作出的决定尽管它的后果是多么可怕但并不属于超越界线的范围……我得出结论由于破坏国际和平而对个别人进行定罪这在法律上是全新的问题是带有根本性变革的新问题。

我们现在可以理解英国首席起诉人先生和法国首席起诉人先生所持立场的含义所在了。

由于破坏国际和平而对个别人进行定罪除了与当前提交给本法庭审理的罪行相适应的那些法规之外是以另外一些法规为先决条件的。

我在这里所涉及的只是法律的责任问题。

这个问题之所以被认为是极其困难的因为在被告之中不可能有任何人具备诸位首席起诉人以之为出发点的两种法律方面的世界概念即使连其中之一也不可能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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