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审判等案例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十):尼加拉瓜军事准军事活动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十):尼加拉瓜军事准军事活动案一、主要案情在尼加拉瓜境内及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在1983年底和1984年初,美国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等港口布雷,并封锁了港口,范围包括尼加拉瓜的内水和领海。
这种布雷活动严重威胁了尼加拉瓜的航行安全,并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其中包括第三国人员、船舶等损失二、常见问题美国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三、参考答案美国对尼加拉瓜的港口布雷和封锁等行为不符合国际法。
这是因为:首先,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设置水雷并进行封锁活动,并非出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要求,因而,美国的上述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
其次,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造成了对第三国船舶和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违反了构成1967年海牙第八号公约基础的人道主义原则。
最后,美国的行动违反了国家领土主权原则;本案是国际法院所判案件中极其重要的一个案件,它对现代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进行了进一步地肯定。
对他国使用武力、侵犯他国领土主权完整、破坏和平秩序、违反人道主义原则,是违反现代国际法的最严重的犯罪行为,行为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
因此,本案中美国的行为是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侵犯了尼加拉瓜的主权及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因此,美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十九):“露斯坦尼亚号”案一、主要案情1915年5月7日,英国库纳特轮船公司的一艘没有武装的商船“露斯坦尼亚号”,在离爱尔兰海岸12海里的地方被德国潜水艇用鱼雷击沉。
船上乘客遇难者约1200人,其中有128人是中立国美国人。
本案主要涉及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和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的国际法律问题。
二、常见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三、参考答案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1) 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
戈林在纽伦堡舌战群儒,差点逃过死刑

戈林在纽伦堡舌战群儒,差点逃过死刑“我本来就不希望发生战争,为了阻止战争我已透过外交手谈判尽了全力。
但战争爆发后,就拿出了全力以确保胜利。
鉴于地球上最强大的三个国家同其他国家一起反对我们,我们终于被拥有巨大优势的敌人征服。
对于我自己所做的事不想逃避,但我要极力地否定,我曾经于战争中欲使外国人服从,或者杀戮他们,甚至干过所谓的残虐行为。
引导我的唯一动机是我对国民的热爱,以及一心一意要图谋国民的幸福与自由,关于这一点,但愿神与德国国民作为我的证人。
” -----戈林在纽伦堡的陈述被捕赫尔曼戈林在195年被美军逮捕后,起初美军给戈林享有VIP般的特别待遇,不仅允许其暂时回滨湖采尔,还可与美军将军共享晚宴。
美军陆军航空军将领卡尔·史帕兹上将前来向他致意,开了香槟酒招待他,为他们在天空的英勇、果敢而干杯,晚上还为其举办欢迎宴会。
艾森豪威尔闻讯后大发雷霆,下令对戈林以一般战俘的身份处置,此后戈林的生活便转为严峻。
第7集团军司令部立即向戈林没收了元帅杖、所有的勋章和钻石戒指,之后将他送到美国人称“垃圾箱”的蒙道夫战俘营。
在此期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H·杰克逊为审判含戈林在内的纳粹德国党政军领袖,迅速制定了溯及法《伦敦宪章》,规范了犯罪的定义、法庭结构、诉讼流程、惩罚等。
随后,美国提议在美军占领的纽伦堡进行审判,而苏联则提议在自军占领的柏林进行,最终美国的提议得到英法两国的支持,以三比一意见决议于纽伦堡开庭。
戈林被捕时,获得了不少优待开庭前1945年9月,戈林被转移到美军管理的纽伦堡监狱。
纽伦堡审判分作“密谋罪”、“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起诉罪名,而戈林在这四方面都被起诉。
审判前戈林阅读了自己的起诉状抄本后说道:“我不认为这起诉有什么根据,这场审判里,比起律师,请的翻译更重要。
”监狱里的美军心理分析师古斯塔夫·吉尔伯特上尉和凯利少校要戈林对起诉状发表下感想,戈林则写道:“胜利者永远是法官,败者永远是被告”。
国际法案例分析

案情: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见教材445页)(一)在国家享有战争权的传统国际时期,战争犯罪指违反公认的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国际法,也违反犯罪人本国的刑法。
第二次大战后战争犯罪的概念得到了充实发发展,根据1945年《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1946《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规定,战争罪行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三种。
(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实践不仅开创了审判战争罪犯,惩治战争罪行国际范例,而且对发展战争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确立了战争罪行的概念和性质。
法庭对被告的定罪使该法庭宪章规定战争罪行得到了证实,从此战争罪行被确立包括:(见教材413页)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
本案的审判进一步确定了战争罪为国际犯罪。
法庭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一系列的国际文件规定侵略战争是一种国际罪行。
在此,法庭基础上法庭在它的判决书中称:破坏和平,即侵略战争,是最大的国际罪行,是“全部祸害的总和”因为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杀伤、破坏、奸淫、掠夺、虐待俘虏、残害平民以及其他种种战争罪行。
这不仅阐明了侵略战争行为是国际犯罪,而且指出由侵略战争而发生的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违反人道的行为也国际犯罪行为。
(三)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根据《欧洲国际军事救宪章》对德国战犯进行了审判。
(四)为了惩治上述国际罪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及审判实践确立了惩治原则,而且早为联合国所肯定,这些原则也被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1950年通过的纽伦堡原则所涵盖。
具体有如下原则:(见教材419页注解)。
案情:卓长仁动机案(见教材第434页)(一)韩国是严格遵守了《海牙公约》的规定的。
对于被非法劫持的航空器及其内的机组人员和乘客,依公约规定航空器降落地国应予保护。
《海牙公约》第9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对航空器、乘客或机组人员的继续旅行提供方便,并应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所有人。
档案经典案例

档案经典案例
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档案案例:
1. 纽伦堡审判档案:纽伦堡审判是二战后对主要纳粹战争犯罪分子进行的审判。
审判期间,大量的证据被收集和记录下来,包括照片、文件、证词等。
这些档案成为了研究二战和纳粹战争犯罪的重要资料。
2. 罗斯福总统档案:美国第32任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档案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档案之一。
这些档案包括了他的演讲稿、日记、函件等,记录了他在任期内所做的决策和政策。
3. 雅尔塔会议档案:雅尔塔会议是二战期间盟军领导人在苏联雅尔塔举行的一次会议,决定了战后世界秩序。
会议期间,与会各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和备忘录,这些档案成为了研究和理解战后国际关系的重要资料。
4. 爱因斯坦个人档案:阿尔伯特·爱因斯坦是世界著名的物理学家,他的档案包括了他的学术论文、个人信件、日记等。
这些档案被系统地整理和保管,成为了研究爱因斯坦的生平和科学思想的重要资料。
5. 苏联档案解密:苏联解体后,许多以前严格保密的档案被解密和公开。
这些档案包括了苏联领导人的决策、秘密行动、间谍活动等。
苏联档案解密成为了研究冷战时期的重要资料,揭示了许多以前未知的历史真相。
国际公法案例综合

国际公法案例综合第一篇:国际公法案例综合国际公法案例分析光华寮案案情:光华寮是座落在日本京都市的五层楼,该寮建于1931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的宿舍。
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从此由中国留学组织自治委员会对该寮实行自主管理,并将该寮取名为“光华寮”。
此后,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宿舍。
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
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求中国留日学生王炳寰等8人搬出光华寮。
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发表联合公告,实现邦交正常化。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湾当局的起诉被驳回。
1977年10月,原告不服上诉大阪高等法院。
1982年4月14日,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将此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
1986年2月4日,京都地方法院推翻其于1977年9月16日所作出的判决,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
中国留学生王炳寰等人不服此判决,遂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1987年2月26日,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的再审判决。
同年5月30日,王炳寰等人委托其辩护律师团通过大阪高等法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了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
问题(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答1、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地位。
台湾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根据政府继承的法律效果,原国民党政府的国际主体地位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
世界法律史上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纳粹德国的罪行昭然若揭。
为了审判这些战争罪犯,国际社会成立了纽伦堡军事法庭。
纽伦堡审判是世界法律史上的一次重要事件,它不仅是对纳粹德国战争罪犯的审判,也是对人类法律正义的捍卫。
二、案件概述纽伦堡审判主要审理了以下几类案件:1. 纳粹德国的战争罪行:包括侵略战争、战争罪行、反人类罪等。
2. 纳粹德国的战争犯罪集团:包括纳粹党、冲锋队、党卫队等。
3. 纳粹德国的战争罪犯:包括希特勒、戈林、莱伊、弗兰克等。
三、审判过程1. 成立法庭:1945年11月,国际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成立,由美、英、苏、法四国代表组成。
2. 审判程序:审判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3. 起诉:起诉方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纳粹德国的文件、照片、证言等。
4. 审理:法庭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审理,包括对证人的询问、对被告的质证等。
5. 判决:法庭根据审理结果,对被告进行了判决。
四、审判结果1. 纳粹德国的战争罪行:法庭认定纳粹德国犯有侵略战争、战争罪行、反人类罪等。
2. 纳粹德国的战争犯罪集团:法庭认定纳粹党、冲锋队、党卫队等犯有战争罪行。
3. 纳粹德国的战争罪犯:法庭对被告进行了判决,其中戈林、莱伊、弗兰克等人被判处死刑。
五、历史意义1. 纽伦堡审判为世界法律史树立了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人类对战争罪行的审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 纽伦堡审判确立了反人类罪、战争罪等国际罪行,为后来的国际刑事法庭提供了法律依据。
3. 纽伦堡审判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推动了国际刑事司法的合作与交流。
4. 纽伦堡审判为世界和平与正义做出了重要贡献,为后世树立了法治的典范。
六、总结纽伦堡审判是世界法律史上的一次经典案例,它不仅是对纳粹德国战争罪犯的审判,更是对人类法律正义的捍卫。
纽伦堡审判的审判结果和意义,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世界和平与正义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当今世界,我们应铭记历史,珍惜和平,共同维护国际法的尊严和权威。
涉及战争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斯大林格勒战役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最为惨烈的战役之一,发生在1942年至1943年间。
在这场战役中,德国纳粹军队对苏联斯大林格勒市进行了长达数月的围困和轰炸,造成了大量平民和士兵的伤亡。
在这场战争中,德军将领阿道夫·艾希曼因涉嫌战争罪而被审判。
二、案件概述阿道夫·艾希曼,德国纳粹党高级官员,曾任德军东线战区最高指挥官之一。
在斯大林格勒战役期间,艾希曼负责指挥德军在斯大林格勒的军事行动。
据指控,艾希曼在战役中犯有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
三、法律依据1. 《日内瓦公约》:1949年,国际社会通过了《日内瓦公约》,规定了在战争状态下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基本准则。
根据该公约,艾希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以下条款:(1)禁止对平民进行攻击或杀害;(2)禁止对医疗设施、医院和救护车进行攻击;(3)禁止对妇女、儿童、老人和战俘进行攻击或杀害。
2.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5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了战争罪的定义和审判程序。
根据该宪章,艾希曼的行为涉嫌构成以下战争罪:(1)战争罪:指违反国际法规定,故意攻击平民或战俘,或故意破坏民用设施;(2)反人类罪:指对平民或战俘进行大规模屠杀、强奸、奴役、迫害或其他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3)种族灭绝罪:指针对某一民族、种族、宗教或国籍的群体进行大规模屠杀、灭绝或其他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四、审判过程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艾希曼被苏联军队俘虏。
1950年,艾希曼被引渡至以色列。
1951年,以色列法院对艾希曼进行了审判。
审判过程中,艾希曼承认了其在斯大林格勒战役中的罪行,包括对平民的屠杀、对犹太人的迫害和破坏民用设施等。
五、判决结果1951年12月,以色列法院判处阿道夫·艾希曼死刑。
1952年6月,艾希曼被执行死刑,成为二战后首个因战争罪被处决的纳粹战犯。
六、案例分析斯大林格勒战役中的艾希曼案例,充分体现了国际社会对战争罪行的严厉打击。
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审判案例

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审判案例
1.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审判案例之一。
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在公立学校中实行种族隔离是非法的,这一判决终止了美国南部可耻的种族隔离制度。
2.纽伦堡审判
纽伦堡审判始于1945年,是对二战期间德国战争罪行的审判。
以联盟国为审判方,对24名德国战犯进行审判,其中12人被判处死刑。
此审判谴责了纳粹主义的罪行,标志着战争罪行不能被任意为所欲为的事实。
3.罗森伯格诉华生案
1952年,美国数学家罗森伯格被控参与苏联间谍活动。
这是一项高度争议的案件,最终由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罗森伯格被判有罪的裁决存在错误,释放了她。
这项裁决为未来的公平审判案件奠定了基础。
4.斯科普斯基诉堪萨斯州教育部案
1925年,美国的宗教、科学和自由教育理念在一起抵制一项反智设计的法律。
斯科普斯基教师在小镇上教授进化论,被控犯罪,并被判罚款。
这一裁决对宪法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反响,为公平正义的追求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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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审判基本案情: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轴心国的战争暴行受到了全世界的一致谴责。
为了惩罚战争犯罪,1945年8月美、英、法、苏四国在伦敦签署了《起诉及惩治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协定》,规定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德国的首要战争罪犯。
后来有澳大利亚等19国加入该协定,所有这23国就成了原告国。
该协定还附有一份《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该宪章规定了法庭审理的罪行是: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
宪章明确了法庭的权限是审判和惩罚为欧洲轴心国的利益而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的所有人员,不论其为个人或为某组织或集团的成员。
该宪章还规定了被告的官方身份不能免责或减刑、遵照上级命令行事不能免责或减刑的判罪原则。
法庭最后对150多名被告分别判处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
评析:纽伦堡审判是人类历史上一次重要的、成功的国际刑事审判活动。
这次审判对于确立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制度、国际刑事责任的一般判罪原则提供了重要的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特别是对战争罪、违反人道罪、破坏和平罪等国际罪行的界定提供了十分重要的法理和实践依据:(七)帕尔马斯岛什裁案(The Palmas Island Arbitration)基本案情:帕尔马斯岛(PaLmas Island),或称“棉加斯岛”(Miangas),是菲律宾棉兰老岛与荷属东印度的纳努萨岛之间一个单独的小岛。
此岛原是西班牙人在16世纪发现的,自1677年以来,岛上的土著居民已根据建立宗主权的协议与荷属东印度公司联合,从此就成了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
1898年的美西战争后,西班牙在美西《巴黎和约》中同意将菲律宾群岛及附近岛屿割让给美国。
和约笼统地把帕尔马斯岛划在割让的范围,美国认为该岛已随同菲律宾群岛一起割归美国。
当时,美国曾将此和约通知荷兰政府,荷兰政府没提出反对。
1906年,美国发现帕尔马斯岛上悬挂荷兰国旗,由此引起美荷两国关于帕尔马斯岛主权的争端。
因谈判无效,美荷两国于1925年1月23日签订仲裁协议,同意将争端提交常设仲裁法院解决,双方同意选派常设仲裁法院院长、瑞士法学家马克斯。
胡伯为独任仲裁人。
胡伯在1982年4月4日作出裁决。
仲裁与裁决在仲裁中,美国认为西班牙以发现取得该岛的主权,主权一旦取得,根据国际法,就不会失去,而不在乎有没有实际行使主权。
因该岛包括在《巴黎和约》第3条割让的菲律宾群岛之内,其主权已通过割让转移给美国。
美国以西班牙权利继承者的身份,取得了该岛的主权。
荷兰则认为西班牙发现该岛的事实尚没有足够证据,也没有任何取得主权的形式。
即使西班牙在某个时候对该岛有过权利,该权利早已失去了。
荷兰自17世纪以来就在该岛行使主权,《巴黎和约》签订时,该岛是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
独任仲裁人胡伯在1928年作出的裁决中详细分析了下面几个法律问题:1、主权与领土主权的概念。
仲裁人说:“在国际关系中,主权就意味着是独立。
独立,对地球的特定部分来说,就是国家行使排他的权力。
国际法的发展已确立了国家对其领土行使排他权力的原则,此原则应成为解决国际关系的出发点。
……”领土主权,是获得承认和由自然边界或条约划定的空间。
如果对某块地方的主权发生争端,通常就要考察一国以割让、征服或先占而提出的权利是否比反对它的国家所提出的权利更优越。
构成主权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它的持续性。
实践和理论都承认:“持续和平稳的行使领土主权”(the continuous and peaceful disptay of territorial sovereignty)是取得权利的最重要因素。
2、“西班牙不能把自己没有的权利割让给美国。
”《巴黎和约》第3条规定西班牙将把该条所指的区域的一切主权和权利转让给美国,美国以割让作为其对帕尔马斯岛提出主权的根据。
不过,即使和约第3条有笼统的规定,不能认为和约已把西班牙尚没有确定权利的岛屿划在割让的范围。
在《巴黎和约》签订和生效的时候,帕尔马斯岛究竟是属于西班牙领土还是属于荷兰领土,这是一个关键问题。
3、荷兰对《巴黎和约》“没有反应”。
美国指称:《巴黎和约》签订后,它已于1899年2月3日将和约通知荷兰政府,荷兰对第3条所划的菲律宾群岛范围没有反应。
问题是,第三国对通知它的条约没有反应,能不能认为这就影响了第三国的权利或缔约没有反应,能不能认为这就影响了第三国的权利或缔约国的权利?对于一种尚没有任何主权宣示予以支持的“初步权利”来说,这种“没有反应”是会产生影响的,但对于真正的领土主权来说,就不会有什么影响了。
主要的问题仍然是:《巴黎和约》签订和生效时,帕尔马斯岛究竟是西班牙的领土还是荷兰的领土。
4、时际法的适用。
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的适用,必须在“权利的产生”和“权利的存在”之间作出区分,权利的产生必须适用权利产生时有效的法律,这个原则同样要求:权利的存在应遵循法律发展所要求的条件。
考虑到地球上大部分地方已隶属于国际社会成员国的主权之下,无主地已非常罕见了,也考虑到18世纪中叶业已存在和发展起来的倾向,19世纪的国际法已形成了这样的规则:占领必须是有效的,有效占领才能产生领土主权。
认为某个地方,既没有主权国家的有效统治,也没有统治者,仅以“取得权利”(即使此权利已具有领土主权性质)而置于某国的绝对影响之下,这个观点与实在法规则是不相容的。
因此,仅仅发现,没有后来的实际行动,在现在是不足以产生主权的。
西班牙对帕尔马斯岛没有主权,当然就谈不上一国放弃主权并由另一国代替的问题了。
“发现”不产生确定的主权,只产生一种“初步权利”。
根据19世纪盛行的观点,发现的初步权利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以有效的占领来完成。
本案应适用这个原则。
直到本争端发生时,西班牙在帕尔马斯岛既没有实行占有,也没有行使主权,即使说到1898年的时候它还有初步权利,也是不能与荷兰长期以来的有效统治相比拟的。
5、“毗邻性”没有法律根据。
美国从“毗邻性”(contiguity)出发,认为可以根据地理条件把在领海以外的邻近岛屿作为自己的领土,在实在国际法上不存在这样的规则,历史上也无先例。
6、荷兰在帕尔马斯岛的行使主权。
荷兰以长期在帕尔马斯岛行使持续和平稳的国家权力作为它的主权根据。
独任仲裁人研究了荷兰提出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后认为:荷兰自17OO年以来确实已在帕尔马斯岛上行使了“持续和平稳”的国家权力。
所谓“持续”,是就整个历史时期来说的,中间不可能没有间断,荷兰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在帕尔马斯岛上的国家行为比较少,但这不影响它的持续性。
仲裁人说:“对于一个遥远和只有土著居民住的小岛来说,不能要求经常的行使国家权力。
主权的表示不必追溯到远古时期.就看1898年阶情形就够了。
因为这时候的主权表示,正证明了在争端发生时帕尔马斯岛仍然是荷兰的领土。
”根据上述分析,独任仲裁人胡伯作出下面几点结论:1、西班牙在16世纪发现帕尔马斯岛所取得的“初步权利”没有为后来的行使实际权力所完成。
西班牙即使到1898年的时候仍然保持这种权利,该权利也不可能优于荷兰长期以来在该岛所建立的有效占领。
2、西班牙没有取得帕尔马斯的主权,无从把它所没有的权利割让给美国。
美国也无权以《巴黎和约》的割让而取得帕尔马斯岛的主权。
荷兰对《巴黎和约》的没有反应,不构成对此割让的默认。
3、“毗邻性”没有法律根据。
美国不能以帕尔马斯岛靠近菲律宾为理由而认为该岛与菲律宾群岛一起割让给美国。
4.“有效占领”(effective occupation)应表现为“持续和平稳的行使国家权力”。
荷兰从1677年到19O6年(即本争端发生时)都在该岛行使国家权力。
其间虽然有间断,但不影响其持续性。
在荷兰对帕尔马斯岛行使国家主权行为的整个过程中,西班牙或其他国家都没有对它提出反对,其国家权力的行使应认为是平稳的。
因此美西《巴黎和约》签订和生效时,或本争端发生时,帕尔马斯岛一直是荷兰的领土。
根据上述结论,独任仲裁人裁定帕尔马斯岛(棉加斯岛)是荷兰领土的一部分。
评析:本案是有关确立领土主权的著名案例,胡伯在其仲裁裁决中,对国际法“先占”原则作了详细的解释特别是对先占的两个条件——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terra nullius)以及占领必须是“有效占领”(effective occupation)作了精辟的阐述,这些观点不仅大大丰富了国际法的理论,也为人们解决领土主权争端提供了有力的论据。
光华寮案基本案情:光华察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叮的一座5层楼放,占地面积992.58平方米,建于1931年,原属日本洛东公寓公司。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宿舍。
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此寮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故中国留学生组织了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取名“光华察”。
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的财产的公款买下了该寮的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舍。
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本使馆(当时日本政府仍与台湾当局保持外交关系)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
1967年,台湾当局驻日本大使陈之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寮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等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
该案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发表了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
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察案作出了判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因为日本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就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名义向大限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受理了上诉并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了原判,将本案发回京都地方法法院重审。
1986年2月4日,该法院又重新作出判决,将光华察判归了台湾当局。
其主要理由是:“中华民国政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事实上排他地持续地支配和统治台湾及其周围诸岛和该地区的人,在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仍有效地统治着该领土的一部分的情况下,旧政府拥有的财产中,若位于新政府统治的地区由新政府继承。
旧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
被告对此判决不服随即向大限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1987年2月26日,大限高等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之后上诉人于1987年5月30日又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大限高等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公正裁判。
提示:本案涉及国际法上政府的承认和继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1949年10月1日起成为中国惟一合法政府,它有权继承“中华民国政府”的于中国境内外一切财产。
日本政府于1972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它有义务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旧政府在日本的一切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