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中国WEEE)
weee和包装法

weee和包装法摘要:1.介绍WEEE 和包装法2.我国对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3.WEEE 和包装法在欧盟的实施4.国际间对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趋势5.我国企业应对WEEE 和包装法的措施正文: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电气设备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废弃的电子电气设备(WEEE)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加强对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我国已经开始实施WEEE 和包装法。
1.介绍WEEE 和包装法废弃电子电气设备(WEEE)是指废弃的、功能失效的或过时的电子电气产品。
这些产品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如铅、汞、镉等,如果处理不当,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包装法是指对产品包装的生产、使用和处理进行管理的法规。
通过包装法,可以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
2.我国对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我国对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主要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根据该条例,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产生、处理、利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都需要遵循国家有关规定。
同时,我国还推广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求生产者承担废弃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处理的责任。
3.WEEE 和包装法在欧盟的实施欧盟是全球最早实施WEEE 和包装法的地区。
自2003 年起,欧盟成员国开始实施WEEE 指令,要求生产者对其销售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负责,并设立回收基金以支持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处理。
此外,欧盟还实施包装指令,对包装的生产、使用和处理提出严格要求。
4.国际间对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趋势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重视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
除了欧盟之外,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规,要求生产者承担废弃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处理的责任。
此外,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贸易组织等也在积极推动全球范围内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管理合作。
5.我国企业应对WEEE 和包装法的措施面对国际上日益严格的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管理要求,我国企业应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weee收费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weee收费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随着电子电器产品的普及和更新换代,废弃的电子设备数量不断增加,给环境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问题。
为了有效管理和处理这些废弃电子产品,不少国家和地区已经实施了WEEE(废弃电子电器)收费制度,即对新购买的电子产品收取一定的回收处理费用。
本文旨在探讨WEEE收费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情况,比较不同地区的收费标准,并分析其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从而为未来的WEEE管理提供参考和建议。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
在引言部分,我们将概述WEEE收费的概念,介绍文章的结构以及阐述撰写本文的目的。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首先介绍WEEE收费的定义和背景,然后对不同地区的WEEE收费标准进行比较分析,最后探讨WEEE收费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
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WEEE收费的重要性,并提出对WEEE收费标准的建议,同时展望未来WEEE管理的发展趋势。
1.3 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WEEE收费标准的重要性以及其在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影响。
通过对WEEE收费的定义、背景和不同地区的收费标准进行比较分析,以及对其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探讨,旨在使读者更全面地了解WEEE收费制度,以及为未来的WEEE管理提出合理的建议和展望。
本文的目的是为了促进WEEE管理的进步,推动社会对电子废弃物的合理管理和处理,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正文2.1 WEEE收费的定义和背景WEEE收费是指废弃电子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费用,也称为电子废弃物管理费。
随着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废旧电子产品的处理和回收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WEEE收费的实施旨在通过对消费者、生产商或销售商征收费用来促进电子产品的回收和处理,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WEEE收费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
WEEE收费的背景是因为废弃电子电器电子产品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比如铅、汞、镉等,如果随意丢弃或处理,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配套策ﻭ2011年1月1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
记者27日从获悉,为保障和支持条例顺利实施,等部门近期了相关配套策。
ﻭ有关负责人指出,即将实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处理规划、基金、处理资格许可、集中处理、信息报送等一系列制度。
为配合条例的实施,近期制定下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规划XX指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息指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等一系列《条例》配套实施的文件。
为了保障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顺利实施,要求:一要对处理企业数量、结构和规模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处理企业一哄而起,造成处理能力总量过剩和结构性过剩.二要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作用,引导和促进处理向规范化、规模化、化方向。
三要严格依法审批处理企业资格。
健全监管手段,完善监管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对弄虚作假、污染环境、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骗取基金补贴的,一经查出,要追缴补贴,取消补贴资格。
四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信息,监督.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在家电以旧换新策实施期间,将**有关部门,协调合作,做好条例施行和家电以旧换新策的衔接工作,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保护环境,保障健康。
据了解,我国废弃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和电脑等年产生量2500万台左右,合50多万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铜、铝、铁、塑料等宝贵**。
但目前我国一些地区还存在采用露天焚烧、强酸浸泡等落后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现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危害健康。
《条例》及相关配套措施的施行,将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得到规范。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电子元件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电子元件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废旧家电及电子元件回收(以下简称:废旧家电)处理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旧家电包括废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脑,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的废旧家电目录内的产品。
废旧家电包括废家电和旧家电。
废家电指丧失使用功能或在经济合理条件下经过维修仍达不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家电;旧家电指经过测试达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可作为二手商品继续销售、使用的家电。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维修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织。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
各省级地方政府依据本条例制定地方性实施细则。
第六条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实行多元化回收和集中处理。
国家对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第七条国家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国家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家电生产企业或多元投资建设废旧家电处理企业;鼓励和支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鼓励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第九条家电生产企业的责任。
家电生产企业指: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提供品牌供其它生产企业使用的品牌提供者,以及家电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代理人。
(一)采用有利于回收和再利用的设计方案;选择无毒无害物质、材料及可回收再利用材料;在家电产品说明书中提供有关主要材料成分等信息。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固体戏2011年9月19目主要内容一.政策体系概况二.政策实施要点和关键问题三.“以旧换新"政策与《条例》的衔接问题主要内容一.政策体系概况二.政策实施要点和关键问题三.“以旧换新"政策与《条例》的衔接问题配套政策文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目录(第一批)©制定和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若干规定©关于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2011-2015 )的通知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编制指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息扌旨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的:落实《条例》,支撑相关制度的具体实施。
主要内容一.政策体系概况二.政策实施要点和关键问题三.“以旧换新"政策与《条例》的衔接问题政策实施要点和关键问题㉛规划处理企业资格审查龜处理企业补贴审核®信息报送规划@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醃处理发畏规划O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功能和作用:引导产业发畏。
@规划原则:合理布局、集中处理、控制设施教量规划@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醃处理发畏规划O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功能和作用:引导产业发畏。
@规划原则:合理布局、集中处理、控制教量规划要点:@合理预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产生量越需求分析龜合理布局设施数量、布点@中期考核调整处理企业资格审查©申请: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审查程序:公示、材料审查、现场核查、作出是否授予许可的决定©企业基本要求:企业法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符合规划©监督管理:市级许可、省级备案和监督检查、县级监督性检查和监测©企业责任:内部管理、日常监测、信息报送©公众监督: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监督检查处理结果。
废弃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WEEE)主要内容及变化情况

主要内容及变化情况:1、将原有的“废旧”修改为“废弃”,一字之差,将管理的对象进行了性质上的分割,与旧货有关的内容全部排除,不列入本条例的管理范围之内。
与之相关的标题、章节及内容都进行了修改及删除.二手市场的问题从《管理条例》的字面上看不到了,但是在回收处理的实际运行中是否可以真正的区分开来,值得商榷。
2、本条例适用的范围也有重要的变化:①将原有的“废旧电子电器”修改为“废弃电器产品"电子部分被删除,增加了“产品"。
修改后的“废弃电器产品”从废弃的角度界定了范围3个方面,但是没有从使用及性能的角度说明是家用电器产品还是所有电器产品,没有关于“电器产品”定义的解释.需要进一步明确.②将原有的第4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内容删除了.3、关于专项资金,修改稿在第7条中做了这样的规定:“国家对生产者征收专项资金,用于废弃电器产品处理费用的补贴”.比较直接明确的说明了专项资金征收的对象主体是生产者,原有的“从消费者征收"已经被删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仍然由财政部主管.这一点应该作为我们研究的重点。
4、关于生产者的责任:原有的“设计方案、信息公开、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回收、销售和售后服务机构回收”等都做了保留,没有变化.原有对处理企业的要求:建立处理台帐修改为“生产者、销售者、旧货经营者、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旧电子电器的台帐制度",使生产者的责任又增加了一条,并且将生产者排在首位.其可行性尚需探讨。
5、将原有的“实行多元化回收和集中处理原则”修改为“国家对废弃电器产品实行强制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强制回收是首次被提出,如何实施运作尚需探讨。
6、关于目录管理仍然维持不变,本条例适用于“强制回收目录”中的产品。
但是没有明确条例生效之日起实施的产品,原有实施的5种产品修改后没有被明确的提出来。
7、新增加了“国家鼓励社区建立网点回收废弃电器产品,以及“国家鼓励处理企业与生产者、旧货经营者、社区回收网点建立综合回收体系,回收处理废弃电器产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精)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明年1 月1 日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拥有大型现代化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业务的企业可以获益。
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显示,电视机、空调、电冰箱、洗衣机、微型计算机共5 类产品将会成为首批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正规回收拆解的产品。
此次公布首批列入目录的五大类产品与之前国家实施“以旧换新”政策中,享受国家10%补贴的五大类产品相同。
该条例的出台,对目前市场上大量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和拆解进行了明确规范,使其走上一条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轨道。
这意味着今后电视机、空调等五大类家电产品的正规回收拆解将变成强制执行,回收处理企业不仅能够获得充足的原料保证,而且能得到国家税收优惠,这对于率先进入环保业务的企业而言,大型现代化、正规化废旧家电回收利用项目将是重大利好。
看废旧家电回收和循环利用方面现状,国内总体水平有待提升。
以往报废家电产品以中小企业甚至手工作坊式的拆解处理居多,不仅污染多,而且效率低,市场的升级转型亟待大型现代化的家电废旧处理企业出现。
目前,国内家电产品已进入报废高峰期,据权威部门数据显示,2009 年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和电脑五大类家电报废量达9000 万台,到2010 年年底,我国城镇电子产品报废总量预计将达到13 亿台。
如此推算,仅广东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产业每年有上百亿元的商机,而全国的市场将超千亿元。
废旧电器的回收和利用的市场潜力将给已经介入此领域的企业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
“ 以旧换新”政策的推广更是促进了废旧家电回收拆解业务的发展。
根据商务部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5 月31日,家电以旧换新9 个试点省市回收旧家电1479.8 万台,拆解旧家电865.5 万台,可回收利用废塑料、废铜等再生资源达27.2 万吨,有效地做到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
整体来看,在产业政策的支持下,无论在产业规模还是业务利润方面,我国废旧家电拆解环保业务都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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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1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财政、工商、质量监督、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进口。
第二章 相关方责任
第十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
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第十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处理企业与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五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六条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第十七条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处理企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回收、储存、运输、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第二十二条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二十三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
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第三十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工业区设置规划,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并应当加快实现产业升级。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