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大寨乡松林村石斛协会章程
铁皮石斛种植合伙协议书

铁皮石斛种植合伙协议书合伙人:1、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2、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第一条、合伙双方对于合伙事业拥有共同决策权、经营权。
对合伙事业有重大影响的事情,必须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第二条、合伙以经营铁皮石斛栽培、种植、生产、销售为主。
第三条、合伙经营期限为8年,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
如合伙双方在合伙事业期满后无拆伙意向,本合同继续生效。
第三条、1.合伙人____________ 以______ 式出资,计人民币 ______________ (¥:,占股权比例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__ 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式出资,占股权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1.盈余分配,以本合同协议股权比例为依据,按比例进行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利润分配比例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双方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________ 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双方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货币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农技协 章程

农技协章程一、协会名称和宗旨协会名称:XX市农业技术协会宗旨:以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民增收为己任,为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二、会员资格和权利义务会员资格:凡是对农业技术感兴趣,愿意为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会员权利: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会员义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为协会的发展做出贡献等。
三、组织机构1.协会设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协会的财务报告和工作报告,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等。
2.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X年。
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3.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相关领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理事会任命。
四、协会活动内容1.组织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活动,为会员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2.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的农业技术水平。
3.举办农业科技成果展览和技术论坛,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4.为政府和农业生产者提供技术咨询和评估服务。
5.编辑出版农业技术类刊物和资料。
五、财务管理1.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交纳的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等。
2.协会的经费使用须符合协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主要用于开展各项活动、提供服务、保障运转等方面。
3.协会的财务报告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接受会员的监督和审计。
六、章程修改程序1.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所有。
土特产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土特产协会的组织和活动,促进土特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土特产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XX土特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土特产种植、加工、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协会宗旨:团结土特产行业同仁,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土特产品质,扩大市场影响力,为会员提供交流、合作、培训、信息服务等,共同推动土特产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第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一)宣传土特产行业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开展土特产行业调研,收集、整理、发布土特产市场信息。
(三)组织土特产产品展销、推广活动,提高土特产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四)举办土特产行业培训班、研讨会,提升会员业务素质。
(五)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的联系,争取政策支持。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协会的职责:(一)制定和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组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五)制定和实施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六)制定和实施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七条会员资格:(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在土特产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
第八条会员权利:(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二)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退出协会。
第九条会员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履行会员义务,维护协会形象。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条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乡贤促进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充分发挥乡贤在乡村治理、文化传承、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乡村全面发展。
第二条本会名称为“乡贤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广大乡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乡村治理创新,助力乡村振兴。
第四条本会性质:本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具体地址]第六条本会成立日期:[成立日期]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一)组织乡贤开展文化交流活动,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二)开展乡贤培训,提高乡贤素质,增强乡贤的社会责任感;(三)组织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为乡村发展建言献策;(四)开展公益活动,关爱乡村留守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五)协助政府开展扶贫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六)开展乡贤事迹宣传,树立乡贤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七)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资格:(一)单位会员:在乡村治理、文化传承、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二)个人会员:在乡村治理、文化传承、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突出贡献或影响力的个人。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三)缴纳会费;(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权利:(一)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四)参加本会组织的评选活动;(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四)按时缴纳会费;(五)向本会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的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进成员收入,促进本组织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组织定名为: 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入股资金总额: 100万元整本组织法定代表人:,本组织地址:。
第三条本社按照“自愿,民主,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服务对象。
依法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产品的销售,运输等服务。
第五条本社成员入股的股金归各该成员所有。
本身存在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按照成员与本社业余交易量<额>《或者成员认购的股金》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六条本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协会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组织在行政主管部门和农办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协会成员。
本社可以吸收业务相关的企业,组织为合作社成员。
本社成员以农民为主。
第十条欲加入本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1、书面提出申请,造册登记,承诺认购章程规定的股金。
2、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1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和被选举权。
村老人协会规章制度

村老人协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团结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挥老年人的智慧和经验,促进村庄的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村老人协会是由村里的老年人自愿组建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宗旨是团结老年人,传承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文化。
协会遵循自治、民主、法治、和谐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支持村委会的工作,服务村民,发挥老年人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村老人协会的会员必须是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村老人协会根据村老年人的实际情况,组织村老人自愿组建,实行自愿参加、自愿退出的原则。
会员必须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决议,积极参加协会工作,共同维护协会利益。
第四条村老人协会的章程必须遵守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协会必须保障会员的权益,维护会员的切身利益,对会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条村老人协会的工作主要包括会员活动、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宣传教育等内容。
协会必须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开展各类服务,传承优秀文化,普及健康知识和法律常识,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文化素养。
第六条村老人协会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党性意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积极配合村委会的工作,推动协会健康发展。
第七条村老人协会必须树立先进的工作理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做到廉洁自律,服务群众,团结合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八条村老人协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关爱老年人,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和选择,为老年人提供专业服务和精神关怀,让每一位老年人都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村老人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会等机构。
其中,主席由老年人协会会员推举产生,监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其他职务由主席提名产生,经会员大会通过后任命。
第十条主席是村老人协会的领导者,负责协调协会各项工作,推动协会发展。
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管理,常务理事负责协会的具体实施工作,理事负责协会的各项工作。
老协规章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老协组织建设,规范老协工作秩序,提高老协工作效率,保障老协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老协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组织机构1. 老协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各分会会长、各分会副会长及各分会秘书长组成。
2. 理事会负责老协的全面工作,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老协的重大事项。
3. 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负责老协的整体规划、决策和执行。
4.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负责分管工作领域的具体实施。
5. 秘书长负责老协的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处理日常来信来访。
三、会员管理1. 凡年满五十周岁,自愿加入老协,遵守老协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退休人员,均可申请成为老协会员。
2. 会员享有参加老协组织的各项活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会费用于老协的日常开支和活动经费。
4.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经调查属实,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四、活动管理1. 老协定期组织会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丰富会员的精神文化生活。
2. 活动安排由理事会负责,各分会协助实施。
3. 活动经费由老协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4. 活动结束后,各分会应向理事会提交活动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五、财务管理1. 老协设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
2. 财务收支由秘书长负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3. 财务审计由理事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确保财务透明、合规。
4. 老协的资产和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六、纪律与监督1. 老协成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2. 老协成员应自觉遵守老协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
3. 老协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老协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确保老协各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4. 老协成员对老协工作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正当途径向理事会反映。
七、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章制度由老协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草药合作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中草药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草药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合作社名称为:[合作社名称]。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性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中草药种植、加工、销售为核心,实现成员的共同发展。
第五条本合作社的住所:[合作社住所]。
第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全体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书面同意通过。
第二章组织形式与成员资格第七条本合作社实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级管理。
第八条成员资格:1. 凡从事中草药种植、加工、销售等相关产业的农民、农业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承认本章程,愿意履行成员义务,均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
2. 新成员加入合作社,需提交入社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缴纳入社费,方可成为正式成员。
3. 成员退社,应提前一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办理退社手续。
第九条成员权利:1. 参加合作社的民主管理,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2. 优先购买合作社的中草药产品。
3. 享有合作社提供的技术咨询、市场信息等服务。
4. 享有合作社分配的盈余。
5. 对合作社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条成员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合作社决议。
2.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
3. 保守合作社的商业秘密。
4. 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章理事会与监事会第十一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理事会成员由全体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三条理事会职责:1. 召集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3. 筹备成员大会召开。
4. 管理合作社的财产。
5. 制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
6. 决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1扶贫互助协会章程
1扶贫互助协会章程扶贫互助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XX县XX乡XX村扶贫互助协会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常年居住在本村的农村居民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该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监督管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扶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成员互相帮助和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改善贫困农户获得生产性资金的机会,并由此提高当地村民,特别是贫困户和妇女收入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XX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县民政局,负责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是:村委会第二章业务范围互助协会设在行政村内,不得跨行政村设立互助资金在互助协会内封闭运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具体负责扶贫互助资金的发放、回收以及农户借款所交纳占用费的收支等管理;组织和引导贫困村农民利用互助资金发展生产,提高收入;组织村民利用公益金发展村内公益事业;通过以资金的*管理为纽带,引导和促进贫困村村民实现生产和购销的联系与合作,逐步形成农民为主体的资金合作、生产合作和购销合作等农村经营新机制;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互助资金运行情况的报告和报表(六)接受当地*和相关部门的监管、指导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组成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村有常年居住户口,每户有一人可以成为本会会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申请加入协会要交纳互助金贫困户可免交或少交互助金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的活动;按规定可借用互助资金;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本会的决议;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互助金;按时按量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征得2/3以上会员同意,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无特殊理由拖欠借款不还的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决定互助资金运作的具体操作规程和违规处罚规定;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由本会四分之一的会员组成,并保证有会员加入的每个自然村都有一名会员成为理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以上会议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属本会会员;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村内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愿意承担管理工作;最高任职年龄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未受过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第二十五条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由2-5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的任期和任职条件与理事会相同,但必须有一名以上贫困户代表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六条协会资金来源:财政扶贫资金;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金;无任何附加条件的社会捐赠;农户返还的借款及资金占用费第二十七条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入会交纳互助金和借款占用费交纳互助金和借款占用费的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交纳互助金和借款占用费的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互助资金的使用互助资金本金不能用于分配,仅限用于入会会员农户借款,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1借款用途:农户借款原则上用于增加收入的项目,并对环境没有负面影响;对改变用途、转借他人、偿还其他欠款的,本会有权收回借款,并收取占用费2借款的额度、期限和占用费率:互助资金的借款为小额借款,农户单笔借款最高不超过 XX元,担保增信借款最高不超过 XX元,合作社担保增信借款最高不超过 XX元期限不超过 12个月,占用费率具体均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3优先发放贫困户借款每年贫困户借款人数不得低于入会贫困户的50%借款占用费收入可用于运行成本、公益金、公积金三项开支,分配方案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1运行成本包括办公成本和管理人员误工补助运行成本的提取要有利于持续发展2公益金按不低于占用费收入的10%提取公益金用于贫困户或村内公益事业,具体用途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3公积金扣除运行成本和公益金后的剩余部分作为公积金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中药协会石斛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中国中药协会石斛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中国中药协会石斛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本专业委员会的性质:本专业委员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中国中药协会领导,乡村网、石斛企业、科研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全国性石斛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合法从事石斛种植、加工、销售、科研、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加入组成。
第三条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加强行业信息沟通,搭建信息平台,扩大合作与交流,促进会员之间资源优化互补;促进自主创新,疏通技术交流渠道,繁荣和规范我国石斛市场;寻求资源与资本的良好结合;引导产业科学良性有序发展,提高我国石斛行业经营管理水平,推动我国石斛产业规模化、市场化,尽早让石斛走进普通百姓生活。
第四条本专业委员会接受中国中药协会领导,接受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都市名园A座1008室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自律、信息交流、专业培训、书刊编辑、展览展示、国际合作、咨询服务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二)在石斛研究、种植、加工、经营、管理、服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从业人员、企业及机构;(三)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四)能积极为本专业委员会提供各种行业信息,并愿意实现信息共享;(五)主动配合本专业委员会围绕行业发展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六)支持本专业委员会及信息平台建设,按时缴纳会员费;(七)提交真实的会员资料。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二)本专业委员会核实相关信息;(三)经办公会讨论通过;(四)按规定缴纳会员费;(五)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石斛论坛”“石斛供货洽谈”等各项活动;(三)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郭大寨乡松林村石斛协会章程(2009年12月1日郭大寨乡松林村石斛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为加快郭大寨乡石斛产业发展步伐,做大做强石斛产业,发挥行业组织与市场对接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高石斛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石斛产业抗风险能力。
根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郭大寨乡松林村石斛协会。
第二条性质:本协会是由郭大寨乡松林村从事石斛产业开发、育种、种植、加工、销售、服务的企业、个人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本协会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宗旨(一)保护郭大寨乡松林村的野生石斛资源,发展人工种植石斛;(二)促进郭大寨乡松林村石斛产业化发展,推进石斛产业化进程,建立石斛产业的综合标准;(三)引导郭大寨乡松林村的石斛规范化种植、加工,建立石斛行业管理规范;(四)通过石斛的种植推广、加工、经营,促进农民、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发展;(五)为本会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协会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
接受当地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凤庆县郭大寨乡松林村民委员会内。
第二章工作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工作范围(一)积极引导人工种植石斛产业化发展,推进全乡石斛产业化进程,开展石斛育种、种植、加工技术的开发、示范、经营、咨询、服务等活动;(二)提出石斛扶持发展的指导性意见,选择发展重点进行扶持,组织全县石斛种苗供应,按市场价格实行公开竞卖确定石斛种苗价格和石斛商品鲜条价格;(三)采用协会﹢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协助会员建立紧密的产、供、销一条龙的生产经营体系;(四)普及郭大寨乡松林村石斛的科学化、规范化、集约化种植管理技术。
通过会员的示范种植,建立各种生产环节的技术质量标准,严把质量关,将精深加工、组织销售引入正轨;(五)引导种植户按标准化种植,标准化加工,走标准化生产的路子;(六)开展多种形式的石斛种植技术规范及经营管理培训活动,提高会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
为会员及有关单位提供生产技术咨询等服务。
培训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为全乡石斛的开发利用进行学术研讨;(七)开展能增加会员收入的社会化服务(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依法兴办股份制、合作制等各类经济实体,增进会员、协会之间的交流合作;(八)协助会员引进资金实行专业化、规模化开发战略。
对全乡石斛种植开发项目、基地建设提供论证和指导;(九)积极宣传石斛产品及其开发成果。
开拓国内外市场,以展销会、研讨会、电视报刊宣传、编写资料等形式促进郭大寨乡石斛产品的流通;(十)开展对外交流,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不断提高全县石斛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十一)协助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订郭大寨乡石斛标准化种植、加工、销售等管理措施,解决石斛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石斛种苗出售、石斛鲜条调运、加工、销售提出初审意见,签字盖章后,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三)自愿加入本协会;(四)个人会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五)具备缴纳会费的能力;(六)从事石斛的育种、种植、加工、销售、服务的个人或企业。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登记入册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获得本协会的服务;(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五)了解本协会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六)优先得到项目资金的支持。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会员证不得转借;(六)服从当地政府的规划指导。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在年度业务(财务)结束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经协会提醒,在30日内仍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动失去会员资格:(一)被执法机关宣布逮捕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二)脱离石斛产业或经营行为;(三)死亡者。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通过重要决议;(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的产生,以分会为单位自下而上推选。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届期内,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例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抓好协会作出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本协会的理事会设理事7人。
由各小组提名推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本协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热爱协会事业,熟悉业务,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临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秘书长1人,由理事会在当选的理事中选举产生,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八、三十、三十二条职权,承担第二十九、三十一条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三)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处理协会日常事务;(四)代表协会签署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的责任:(一)带领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二)按照依法、节约、高效、安全的原则,管理、使用协会资金,确保协会资金的安全运行;(三)向本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汇报工作;(四)接受当地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本协会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理事长工作;(二)受理事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领导理事、秘书长处理协会日常事务;(五)主持行政工作委员会、计划财务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副理事长的责任(一)带领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执行协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二)按照依法、节约、高效、安全的原则,负责提出协会扶持发展资金安全使用计划,负责发放、回收扶持资金,确保资金运行安全;(三)向本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理事长汇报工作;(四)接受当地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四)对各机构的职责、职权提出建议,提交理事会决定;(五)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方案,报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聘用;(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下设行政管理小组、理财小组,由理事长提名,报理事会议通过聘任。
第三十四条行政管理小组工作职责:(一)制定年初工作计划,并抓好计划的组织实施,年终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二)组织、筹备协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并检查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三)贯彻执行郭大寨乡松林村石斛协会章程及国家对石斛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四)制定和完善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五)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会员培训等各项活动;(六)会员生产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管理;(七)起草协会的相关文件、会议等材料,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批示与协会有关的各种信函、通知;(八)协会各种文书材料收发、归档、管理等工作;(九)完成理事会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理财小组工作职责:(一)制定协会年初新会员发展计划、财务计划和生产计划,并抓好计划的组织实施,年终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统计总结,编制报表;(二)做好石斛的发展规划和落实,并组织编制、申报石斛扶持发展项目;(三)对协会资金的安排、使用、监督、管理;(四)制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帐务、资金、票据监管;(五)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石斛育林基金征收;(六)完成理事会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分会,设分会长1人,副分会长1人,组织会员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任命。
第三十七条各分会会长、副会长的条件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执行;分会长领导副分会长承担下列工作:(一)完成协会安排的工作;(二)组织分会会员开展工作;(三)为分会会员做好服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聘请乡党委副书记(分管领导)为名誉理事长,乡镇科协干事为顾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会员每年向协会缴纳会费100元;(二)捐赠;(三)协会向上争取石斛扶持发展资金以及个人、团体、组织的资助;(四)政府资助;(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