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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正)

40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修正)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总局令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12.1

(总局令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12.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项目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门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河西支线工程施工第九标段。

第三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为重大危险源)是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范围:㈠坑开挖工程:⑴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⑵基坑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㈡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⑴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⑵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⑶承重支撑体系: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㈢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⑴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⑵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㈣脚手架工程:⑴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⑵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⑶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⑷吊篮脚手架工程。

⑸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⑹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㈤拆除、爆破工程:⑴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⑵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㈥铁路营业线工程:⑴上跨、下穿主要干线的桥涵(管)工程。

⑵繁忙干线、干线及枢纽站改造专项工程。

⑶临近营业线大型吊装、安装工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

⑷临近营业线降水、注浆、打桩、开挖等影响路基稳定的工程㈦其它:⑴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40号令-重大危险源暂行规定

40号令-重大危险源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重大危险源清单(机关)(1)

重大危险源清单(机关)(1)

评估方法
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如风险矩阵法 、LEC法等,对识别出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
评估结果判定
根据评估结果,将危险源划分为不同风险等 级,为后续的风险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风险等级划分
一级风险
指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危险源,需要 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消除风险。
二级风险
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源,需要制定 详细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风险等级。
饮食安全
机关食堂的食品采购、加工和储存等环节是否符合卫 生标准,是否存在食物中毒等风险。
安全保卫
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如门禁管理、监控设 施等。
04
危险源管理与控制措施
管理制度建设
制定危险源管理制度
明确危险源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等流程,确保危险源管理的规 范化和制度化。
完善责任制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确保危险源管理责任到人。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对危险源进行建档管理,记录危险源的基本信息、风险评估报告、 监控记录等,方便跟踪和管理。
安全培训与宣传
加强安全培训
01
对涉及危险源管理的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
识和操作技能。
开展安全宣传
02
通过宣传栏、安全手册、安全视频等多种形式,向全体员工宣
传危险源管理的重要性和安全知识。
国际交流与合作
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积极参与国际重大危险源管 理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提 升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
影响力。
加强国际经验交流
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理 念和方法,加强与国际组织 和其他国家的经验交流,提 高我国重大危险源管理水平

推进国际合作项目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

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管控我厂重大危险源,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细化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防范重特大事故,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包保制用语的含义:安全包保,是指按照《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号要求,专门为重大危险源指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并由其包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的一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包保责任第三条我厂每一处重大危险源,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

第四条由厂安委会研究决定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包保责任人指定尽量与领导包联装置对应,方便管理。

各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按照《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厂领导包联管理制度》做好承包点的包联管理,同时要对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落实包保责任,当重大危险源数量发生变化或领导调整变动后,厂安委会应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

(一)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厂长担任。

(二)重大危险源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主管技术、生产、设备、安全副厂长担任。

(三)重大危险源的操作负责人,应当由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储存单元所在车间主任担任。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下列安全职责:(一)组织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并指定对重大危险源负有安全包保责任的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二)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三)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四)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五)督促、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工作;(六)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组织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重大危险源有关信息,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有关数据接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令)(2015年修正)

安监总局令 ( 第 40 号令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 年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 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11 年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 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11 年 8 月 5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 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 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重大危险源辨识

版序/修改次数A/0 页码第1页,共 3页xxx公司重大危险源辨识一、本公司使用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情况序号型号蒸发量(t/h)出口压力MPa制造厂家1234二、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根据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辨识附件14.压力管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1)长输管道①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②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 km 且管道公称直径≥300 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 mm。

(3)工业管道①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版序/修改次数A/0 页码第2页,共 3页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的管道;②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的管道;③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5.锅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1)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 t/h。

(2)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4 MW。

6.压力容器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 MPa m3的压力容器(群)。

三、结论本公司所使用的压力容器为0.8小于100 MPa.m3,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xxx公司(盖章)年月日安全主任(签字):版序/修改次数A/0 页码第3页,共 3页重大危险源辨识一、本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状况序号危险化学品名称实际存在量(吨)闪点备注12345二、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辨识依据如下:1、高度易燃液体:闪点<23℃的液体(不包括极易燃液体);液态退敏爆炸品临界量(T)为1000吨;2、易燃液体:23℃≤闪点<61℃的液体临界量(T)为5000吨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式(1)计算,若满足式(1),则定为重大危险源:q1/Q1 + q2/Q2 + …+ qn/Qn ≥1 (1)式中:q1,q2,…,qn —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Q1,Q2,…,Qn —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为吨(t)。

危险源辨识-辨识重大危险源:XXXX公司重大危险源排查情况说明(参考稿)[1]2

志丹县汽车运输公司无重大危险源排查情况说明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9 )的文件要求,我公司对辖区生产场所及经营业务范围进行了重大危险源辨识和排查,没有符合上述标准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物质和存储量,重大危险源为 0 处。

因此,我站不存在重大危险源,也不需要向安监部门报备。

附件: 1、志丹县汽车运输公司重大危险源排查表一2、志丹县汽车运输公司重大危险源排查表二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附件 1:志丹县汽车运输公司重大危险源排查表一临界量是否存在实际存序号类别危险化学品名称和说明备注(吨)此物质储量(吨)1 叠氮化钡0.52 叠氮化铅0.53 雷酸汞0.54 三硝基苯甲醚 55 爆炸品三硝基甲苯 56 硝化甘油 17 硝化纤维素10硝酸铵(含可燃物>8 50.2%)9 丁二烯 510 二甲醚5011 甲烷,天然气5012 氯乙烯50易燃气体13 氢 5液化石油气(含丙烷、丁烷14 50及其混合物)15 一甲胺 516 乙炔 117 乙烯5018 氨1019 二氟化氧 120 二氧化氮 121 二氧化硫2022 氟 123 光气0.324 环氧乙烷1025 甲醛(含量>90%) 526 磷化氢 127 毒性气体硫化氢 528 氯化氢2029 氯 5煤气(CO,CO和H2、30 20CH4的混合物等)31 砷化三氢(胂)1232 锑化氢 133 硒化氢 134 溴甲烷1035 易燃液体苯5036 苯乙烯50037 丙酮50038 丙烯腈5039 二硫化碳5040 环己烷50041 环氧丙烷1042 甲苯50043 甲醇50044 汽油20045 乙醇50046 乙醚10易燃液体47 乙酸乙酯50048 正己烷50049 黄磷50易于自燃50 烷基铝 1的物质51 戊硼烷 1遇水放出52 电石100易燃53 钾 1气体的物54 钠10质55 发烟硫酸10056 过氧化钾2057 过氧化钠2058 氯酸钾10059 氯酸钠10060 氧化性物硝酸(发红烟的)20质硝酸(发红烟的除外,含硝61 100酸>70%)62 硝酸铵(含可燃物≤0.2%)300氧化性物63 硝酸铵基化肥1000质有机过氧64 过氧乙酸(含量≥60%)10化物有机过氧过氧化甲乙酮(含量≥665 10化物0%)66 丙酮合氰化氢2067 毒性物质丙烯醛2068 氟化氢 1环氧氯丙烷(3氯1,69 202环氧丙烷)毒性物质70 环氧溴丙烷(表溴醇)2071 甲苯二异氰酸酯10072 氯化硫 173 氰化氢 174 三氧化硫7575 烯丙胺2076 溴2077 乙撑亚胺2078 异氰酸甲酯0.75排查情况及结论:排查人员签名:单位负责人签名:排查日期:附件 2志丹县汽车运输公司重大危险源排查表二临界量是否存在实际存序号类别危险性分类和说明备注(吨)此物质储量(吨)二硝基重氮苯酚,湿的,按重量1 含水或酒精和水的混合物不低于 1爆炸品40%2 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103 除以上的其他爆炸品504 易燃气体10氧化性气体:危险性属于非易燃5 无毒气体且次要危险性为氧化性200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气体剧毒气体:危险性属于急性毒性6 5的毒性气体有毒气体:危险性属于其他毒性7 50气体极易燃液体:沸点≤35℃且闪点易燃液8 <0℃的液体;或保存温度一直10体在其沸点以上的易燃液体高度易燃液体:闪点<23℃的9 液体(不包括极易燃液体);液1000态退敏爆炸品易燃液体:23℃≤闪点<61℃10 5000的液体危险性属于易燃固体、自反应物易燃固11 质和固态退敏爆炸品且包装具有200体高度危险性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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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常见危险源及其控制对策
注:“二证一器一监护”指:二证:上岗证、动火证一器:灭火器一监护:派人旁站监护
附表二
安全监理工作台帐清单
附表三
重大危险源工程监控程序
附表四
重大危险源工程策划表
注:危险源罗列,根据本工程特点分三个阶段有针对性罗列出具体危险源,三个阶段桩基基础阶段、结构阶段、装饰阶段、可参照附表一的内容。

19
附表五
重大危险源旁站检查记录
工程名称:编号:巡视旁站的工程部位:
注意:安全监理人员在重大危险源跟班检查记录
附表六
安全监理工作通知单
工程名称安监()年第号致:
事由:
内容:
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将上述问题和隐患整改完毕,由项目经理签章书面回复整改工作情况,经安全监理人员复查合格后方能施工。

施工方负责人(签章):安全监理人员(签章):年
月日时年月日时
总监理工程师(签章):年
月日时
抄报:
抄送:
附表七
重大危险源部位销号单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申请人:年月日
附表八
**监理有限公司安全事故快报表
项目部工程名称
发生事故时间:年月日时编号:
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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