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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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范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所形成的有关当事人及相关事项的记录、文件和资料的集合。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保存、利用和保密。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规范和流程。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档案管理人员,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应当采取电子化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和整理第八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按照处罚形式、案由、当事人等因素进行分类,详细列出各类档案的范围和要求。

第九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有序性。

第十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文件的形式、时序和关联性进行,形成完整的档案体系。

第三章档案的保存和利用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存期满后,能够进行公开的应当予以公开,不能公开的应当继续保存,直至解密或者销毁。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的利用工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提供档案查询和复制的服务。

第四章档案的保密第十四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严格保密,严禁泄露或者私自复制档案。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档案的存储设施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档案遭受损害或丢失。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制度范本2.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整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专门用于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

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制度

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制度

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制度一、引言农业委员会作为负责监督管理农业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的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经常需要对涉及违法行为的农业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农业委员会实行了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实施流程及相关要求。

二、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制度的目的和意义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制度旨在对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重要文件进行有序归档,确保农业委员会的执法工作合法、公正、透明,具体目的和意义如下:1.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归档制度可以确保行政处罚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得到保全,一方面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提供证据支持,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2.加强执法监督:文书归档制度建立了文件的存档和备查机制,便于监督机关、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监督和复核,确保执法权的正确行使和决策的公正性。

3.提高工作效率: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制度规定了文件的保存、整理和归档程序,避免文书遗失或混乱,提高了文书管理的效率。

三、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制度的实施流程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制度包含了以下重要流程:1.文书生成:当农业委员会决定给予某农业经营者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撰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会记录、调查取证报告等相关文书。

2.文书编码:为了便于档案管理,行政处罚文书需要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通常采用年份+序号的形式。

编码的目的是确保每份文书都有唯一标识,便于查找和归档。

3.文书审核:行政处罚文书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文书内容与立案事实、法律依据相符,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4.归档存储:审核通过的行政处罚文书需要进行归档存储。

文书归档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形式,其中电子档案是主要形式,纸质档案是备份或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5.归档管理:归档的行政处罚文书需要进行管理,包括文书的分类、标注、整理、检索等工作。

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的管理,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档案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档案材料。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案卷的立卷与归档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由承办人按照以下要求立卷:(一)案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伪造、篡改、销毁。

(二)案卷应当按照案件性质、类别、时间等要素进行分类,确保检索方便。

(三)案卷材料应当按照顺序排列,每卷材料不得少于十页。

(四)案卷封面应当标明案件名称、案件编号、承办人、立卷日期等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的归档时间:(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案件办结后三十日内归档。

(二)其他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案件办结后十五日内归档。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的归档手续:(一)承办人将案卷材料整理完毕后,填写《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登记表》。

(二)归档部门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案卷材料齐全、完整、准确。

(三)归档部门将案卷材料归档,并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登记表》上签字盖章。

第三章案卷的保管与利用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的保管:(一)归档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

(二)档案室应当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条件。

(三)档案员负责案卷的日常保管工作,定期对案卷进行整理、检查。

第八条行政执法案卷的利用:(一)本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案卷查阅登记表》。

(二)外单位及个人查阅案卷档案,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归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查阅案卷档案时,不得损坏、涂改、撕毁档案材料。

第四章案卷的销毁与移交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的销毁:(一)案卷档案的保管期限届满,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应当予以销毁。

处罚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处罚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罚案卷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涉及行政处罚的案卷档案,包括但不限于立案登记表、调查取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笔录、送达回证等。

第三条案卷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案卷档案的完整性,不得随意销毁或丢失;2. 准确性原则:案卷档案内容应真实、准确,反映案件事实;3. 安全性原则: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案卷档案的安全;4. 有效性原则:提高案卷档案的利用率,为行政处罚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案卷档案管理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案卷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案卷档案管理小组的职责:1. 制定和修订案卷档案管理制度;2. 负责案卷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3. 组织开展案卷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4. 定期对案卷档案进行清理、检查,确保档案安全;5. 负责对案卷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章案卷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案卷档案的收集:1. 各业务科室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应按照规定收集、整理案卷档案材料;2. 案卷档案材料应齐全、完整,不得随意增减或变更;3. 案卷档案材料收集后,应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案卷档案管理小组。

第七条案卷档案的整理:1. 案卷档案整理应按照《档案整理规范》进行;2. 案卷档案应按照案件性质、类别、时间等进行分类;3. 案卷档案的装订应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查阅。

第四章案卷档案的归档与保管第八条案卷档案的归档:1. 案卷档案整理完毕后,应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案卷档案管理小组;2. 案卷档案管理小组对案卷档案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归档;3. 归档的案卷档案应填写《案卷目录》。

第九条案卷档案的保管:1. 案卷档案应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防尘、防虫、防鼠的专用档案室;2. 档案室应配备必要的消防、防盗等设施;3. 案卷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渝农发[2005]440号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渝农发[2005]440号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渝农发[2005]44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畜牧、水电)局,有关直属单位:为了全面了解和准确评价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农业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要求,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市农业系统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查范围本局及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组织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组织,自2004年以来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已办结的案件,均纳入本次评查的范围。

二、评查方式本次评查活动采取市局各授权或委托执法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部门自查与市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局各授权或委托执法机构、各区县(市)要按照评查标准和有关要求组织自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自查报告。

在自查的基础上,市局将组织督查组,对市局授权或委托执法机构和区县(市)进行抽查。

请有关机构、区县(市)农业部门积极配合,作好抽查工作。

三、时间安排本次评查活动从6月开始,8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一)自查阶段市局各授权或委托执法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部门制定具体方案,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组织本区县(市)开展自查,并于6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

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处罚档案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推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XX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档案,是指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字、声像、图表、电子文件及其它形式的原始记录。

第三条行政处罚档案由各实施行政处罚的基层监管所负责立卷,结案后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的基层监管所的行政处罚档案工作受政策法规股的监督、指导,并接受区政府及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立卷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行政处罚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档案工作交接手续。

第六条立卷单位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保密、鉴定、销毁制度。

第七条行政处罚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照各立卷单位制定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划定。

第八条行政处罚档案应当采用耐久材料书写,字迹清楚,制作规范,齐全完整。

第九条卷内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需要归档的证据、文书材料与规定格式不一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粘贴在相应规格纸张上入卷。

第十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一案一卷;适用简易程序的可多案一卷。

案件承办人负责行政处罚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档案移交工作。

第十一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应当在案件办理完结后1个月内整理、归档完毕,由本单位档案管理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档案卷内文件材料应按结论性材料和办案程序依次排列,并打印出卷内文件目录,填写备考表。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档案的卷内文件页号,统一用阿拉伯数字在文件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空白处编写;文件背面无内容的,可不编写文件页号。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案卷封面用纸格式应当统一;案卷题名应简明扼要,字迹工整;案卷采用三孔一线装订或采用不锈钢订书针装订,不得出现压字和掉页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案卷按照归档时间先后编制流水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3•【字号】渝办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7〕1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有效保护档案,丰富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收集,是指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及征集档案和其他有关文献的活动,分为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

本办法所称档案接收,是指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收存档案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档案征集,是指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散存档案、散失档案和其他有关文献的活动。

征集的方式主要有征购、收购、交换、接受捐赠等。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档案接收和征集创造必要条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收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接收、征集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档案接收、征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档案接收、征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档案接收范围:(一)中国共产党本级委员会形成的档案;(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形成的档案;(三)本级人民政府形成的档案;(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本级委员会形成的档案;(五)中国共产党本级委员会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形成的档案;(六)本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议事机构的办事机构及部门管理机构形成的档案;(七)本级群众团体形成的档案;(八)上述第(一)至(七)项所列机构直属的临时性机构形成的档案;(九)民主党派本级委员会形成的档案,经协商同意,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十)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十一)本级人民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者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形成的档案;(十二)职能、性质、任务相同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选择接收其中若干有代表性的单位形成的档案;(十三)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等档案的接收,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召开的代表会、委员会及重要的工作会,党委、政府组织的重大政治、经济、科技、贸易、文化、体育、外事活动,重大庆典、纪念活动,重点工程开工、竣工仪式,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渝视察活动,中央在渝召开的重要会议等形成的具有重大影响或者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十四)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形成的以反映地方某项事业或者建设活动为主的,并经上级主管部门确定需要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十五)经协商同意,接收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典型的私营企业、个体户、农村专业户以及有代表性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十六)被撤销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档案;(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的档案。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农政发【2014】6号)【2014-11-14实施】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农政发【2014】6号)【2014-11-14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要求,我部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农政发〔2016〕3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6年11月14日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公开。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农业部本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由行政处罚案件承办司局负责。

农业部办公厅负责监督检查部本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农业部门申请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案件名称;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按照固定的格式制作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相关信息不予公开。

因前款规定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上级机关批准;农业部本级查办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由承办司局按程序报主管部领导批准。

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件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案件档案在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XX市执法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部门及局直属机构建立和管理案件档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案件档案是以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办理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调解案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由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以及受理的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案件中直接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案件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据为己有。

第四条案件档案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鉴定、保管案件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开展档案的统计、检索、编研及开发利用,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服务。

第二章案件档案的建立第五条案件归档范围:以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调解案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由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受理的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案件。

第六条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调解案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的档案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部门建立;由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由作出具体行政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的承办部门按照《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立;受理的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案件由受理复议的承办部门建立。

第三章案件档案的收集和整理第七条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应当随时收集、整理案件文件,在结案后三个月内将应归档的文件整理排序、编页号、填写卷内目录、粘贴、装订成册并提出保管期限的意见。

于次年3月31日前由案件承办部门指定人员填写移交目录,向本局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八条案件档案应当按年度归档。

行政处罚案卷档案管理办法

⾏政处罚案卷档案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政处罚案件案卷档案管理,进⼀步规范执法办案⼯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政执法档案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案卷档案是指办案机构及其调查⼈员在履⾏⼯商⾏政管理职责、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作中形成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经过整理⽴卷归档系统保管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案卷档案管理,应当遵循⼀案⼀卷、利于保密、⽅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分局实⾏统⼀的案卷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政执法案卷的整理、装订、⽴卷⼯作由案件承办⼈负责。

谁办案件谁⽴卷,案结卷成。

⼀切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均应及时收集;⾏政处罚决定执⾏完毕,应按照《⼯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卷归档。

第六条要及时做好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卷归档⼯作。

按时完成每季度的⽴卷归档任务,不得借故拖延和积压。

第七条办案机构应设置案卷专柜,实⾏专⼈管理。

办案机构以分局名义查办的⼀般程序案件,应在每年年未将办结案件卷宗直接移交分局综合档案室。

办案机构以⼯商所名义查办的⼀般程序案件,应将办结的案件卷宗⼀周内交给所内档案管理⼈员管理,并将处罚决定书报分局法制科备案。

按照简易程序实施⾏政处罚的,应当⾃当场处罚之⽇起5⽇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当场缴纳款的单据(或复印件)等材料⼊卷,⼀周内交由档案管理⼈员保管。

移交案件卷宗,应填写《档案材料移交清单》⼀式两份,双⽅各执⼀份。

第⼋条案件主办⼈应从受理案件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中涉及和形成的相关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

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

第九条⽴卷的案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般只保存⼀份,重复的材料⼀律剔除。

(⼆)字迹清楚,内容完整。

(三)办案⽂书应当使⽤A4办公纸,并碳墨打印或⽤⽑笔、钢笔(碳素、蓝⿊墨⽔)书写。

第⼗条⽴卷的案件材料按照正、副卷顺序装订,也可根据情况分为正卷和副卷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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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市、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畜牧饲料、兽医、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经过整理立卷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市、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畜牧饲料、兽医、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畜牧饲料、兽医、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把执法文书档案管理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五条归档案件材料中的执法文书,应当是全市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六条归档案件材料的范围及顺序:
(一)决定类
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立案类
群众举报单、案件移送单、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三)调查取证类
询问笔录、陈述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证据照片、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委托鉴定书、鉴定意见书;案件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

(四)执行类
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罚款催缴通知书、罚没单、强制执行申请书;其他处理单据及凭证。

(五)结案类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案件移送函。

(六)复议或者诉讼类
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辩书、行政复议调查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法院通知书、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

(七)其他类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复印件;其他需要归档的与行政案件相关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材料,长期保存;行政处罚案件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八条归档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案卷归档前,行政执法机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按照材料范围及顺序收集、核对、整理、编号、装订。

归档材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

(二)简易程序案件档案可以采取多案合卷装订,一般程序案件档案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组卷装订。

档案案卷应有“卷内目录”;卷内文件材料应依次编写页号,页号统一编写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照片、单据等小于文本纸张的证据材料应当粘贴到“证据卷页”后装订,案卷一般不超过150页。

(三)随案件材料的声像等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单独存放。

(四)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结案的案件档案应于次年6月底以前整理完毕,由行政执法机构向主管部门档案室按照规定办理移交归档手续。

凡跨年度处理的案件,应当将档案放在结案年组卷,并于次年6月底整理完毕,由行政执法机构向主管部门档案室按照规定办理移交归档手续。

第九条对将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室、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行政处罚案件移交档案室后,档案室应当按规定进行分类、编目、编制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存放档案的档案室必须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查阅行政处罚案卷,必须经保存该档案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查阅完毕,应由专人负责验看,确认借阅案卷无缺页,无污损后,进行登记注销。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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