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地产估价十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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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国房地产业十大事件

2011年中国房地产业十大事件

2011年中国房地产业十大事件作者:来源:《中国房地产》2012年第01期事件一:新国八条限购限贷·房价涨势明显遏制事件二:千万套保障房开工·住房体系趋于完善事件三:房产税沪渝先试点·推进长期制度建设事件四:10月房价拐点确立·房价进入下行通道事件五:资金引发绿城危机·现金为王已成趋势事件六:民间借贷危机频现·房企融资亟待创新事件七:婚姻法新解引热议·夫妻房产证加名热事件八:佛山松购朝令夕改·地方松绑需求强烈事件九:小产权房严禁发证·农村土地需要确权事件十:首家房产EJU上线·创新传统营销模式事件一:新国八条限购限贷·房价涨势明显遏制事件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推出8条房地产调控措施,被称为“新国八条”。

其主要内容:一是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二是强化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三是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必须出台限购政策,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7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强调要继续加强调控工作,并推出了“新国五条”,其核心精神就是“限购扩面”,限购城市由一、二线城市扩及二、三线城市。

自此,全国共有46个城市实施了限购政策。

评析自2010年4月“国十条”开始,国务院提出要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并建议地方进行临时性限购,拉开了本轮房地产行政调控的序幕。

关于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案例与分析常见错误汇总

关于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案例与分析常见错误汇总

关于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案例与分析常见错误汇总估价技术报告漏项(共7项内容)一)个别因素分析二)区域因素分析三)市场背景分析(详细说明分析类似房地产的市场状况,包括过去、现在和可预见的未来)四)最高最佳使用分析(详细分析、说明估价对象最高最佳使用)五)估价方法选用(详细说明估价的思路和采用的方法及其理由)六)估价测算过程(详细说明测算过程,参数确定等)七)估价结果确定(详细说明估价结果及其确定的理由)估价对象属于房地产的1)土地使用权人交代不清2)土地使用权性质交代不清,如是出让还是划拨土地,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等3)土地使用年限交代不清,如起止年月等(划拨土地不需交代)4)是否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交代5)是否具有房屋所有权证没有交代6)房屋用途交代不清7)建筑物结构交代不清8)房屋建成年代交代不清9)房屋的权属交代不清(特别是抵押的情况)10)房屋的状态交代不清楚(如在建工程的投入数量)估价方法选用上的错误1、只使用了一种估价方法2、能用市场比较法的没有用。

3、收益性房地产的估价,未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

4、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的估价,未选用假设开发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

5、适宜采用多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的,没有同时采用多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

估价方法的选用没有结合估价对象的特点或不符合有关的规定。

估价方法选用上的错误1、只使用了一种估价方法2、能用市场比较法的没有用。

3、收益性房地产的估价,未选用收益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

4、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的估价,未选用假设开发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估价方法。

5、适宜采用多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的,没有同时采用多种估价方法进行估价。

估价方法的选用没有结合估价对象的特点或不符合有关的规定按理与分析中的指错题中常见的错误应用估价方法时的错误收益法(1)收益期限确定错误。

(2)没有以客观收益和正常费用作为价格评估的依据。

(3)对于客观收益没有考虑到未来的变化。

房地产估价法律案件(3篇)

房地产估价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估价行业日益繁荣。

然而,在房地产估价过程中,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文通过对几个典型的房地产估价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我国房地产估价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案件一:某市某开发商与某房地产估价机构纠纷案(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开发商在开发一住宅项目时,聘请某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其项目进行估价。

在估价过程中,开发商与估价机构就估价方法、估价结果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开发商认为估价机构未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市场行情等因素,导致估价结果低于预期。

双方协商未果,开发商将估价机构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1. 估价方法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估价方法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本案中,估价机构未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市场行情等因素,导致估价方法存在瑕疵。

但考虑到估价机构在估价过程中已尽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操作,故法院未认定估价机构存在重大过失。

2. 估价结果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估价结果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行情、周边环境、政策法规等。

本案中,估价结果与开发商预期存在一定差距,但未超出合理范围。

故法院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探讨1. 估价机构的责任本案中,估价机构在估价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但未构成重大过失。

我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估价结果的准确性。

但同时也应注意到,房地产估价行业存在一定风险,估价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难题。

2. 开发商的权益保护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中,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

在选择估价机构时,应综合考虑其资质、业绩、口碑等因素。

在估价过程中,开发商应与估价机构保持良好沟通,确保估价结果的合理性。

三、案件二:某市某业主与某房地产估价机构纠纷案(一)案情简介某市某业主在购买一套二手房时,聘请某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其房屋进行估价。

业主认为估价结果低于市场行情,要求估价机构重新估价。

房地产评估法律案例(3篇)

房地产评估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经过两年多的建设,住宅小区于2012年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开发商与业主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每平方米8000元。

在签订合同前,开发商委托某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该地块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每平方米6000元。

二、案件起因2013年,业主李先生(以下简称“业主”)发现房屋的实际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相差较大,怀疑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

于是,业主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退还差额部分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业主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提出质疑,认为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调查取证(1)法院依法委托某市另一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同一地块进行重新评估。

(2)法院调查了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人员的资格以及评估方法。

(3)法院调查了开发商与评估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

3. 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根据法院委托,新评估机构对同一地块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每平方米7000元。

4. 法院判决(1)法院认为,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法院认为,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规定,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结果具有参考价值。

(3)法院认为,新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的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相差不大,足以证明原评估结果存在偏差。

(4)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业主差额部分,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偏差,导致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评估法》的规定,评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评估机构被法院判决承担一定的责任,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开发商的法律责任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委托评估机构对地块进行评估,但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偏差。

2010年度全国房地产业十件大事件

2010年度全国房地产业十件大事件

2010年房地产十大事件2010年度全国房地产业十大事件权威评定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和中国房地产杂志联合评选和推出(综合研究部执笔)事件一:最严厉调控三波紧缩•遏制房价上涨任重道远事件二:推进房产税改革获批•沪渝试点开征箭已上弦事件三:新一轮加息周期开启•资金紧缩楼市雪上加霜事件四:新拆迁条例两征民意•拟立法取消“行政强拆”事件五:公租房指导意见发布•“夹心层”纳入保障体系事件六:78家央企退出房地产•备受关注然而进展缓慢事件七:三部委约谈地方官员•土地违规问责正式启动事件八:空置房引发全民讨论•地产行业统计亟待完善事件九:首家千亿级房企诞生•楼市调控加剧企业分化事件十:囤地企业被禁止拿地•建设用地监管愈加严厉事件一:最严厉调控三波紧缩·遏制房价上涨任重道远事件去年12月,中央果断出台“国四条”,拉开了本轮房地产调控的序幕。

今年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十一条”,进一步落实“国四条”;4月17日,国务院发布“国十条” ,提出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9月29日,相关部委出台“五条措施”,史无前例的推出了限贷、限购等措施,尤其是要求“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其后上海、深圳等15个城市相继出台限购政策,加上5月份已出台措施的北京,共计16个城市出台限购令。

评析新一轮调控,历经三波,严厉程度不断升级。

与第一波(以“国四条”、“国11条”为代表的调控)、第二波(以“国十条”为代表的调控)相比,以“9.29”新政为代表的第三波调控严厉程度明显升级,行政干预色彩明显加重,措施也更加细化,充分彰显了本届政府稳定房价的决心。

从调控效果来看,第一波和第二波调控之后,市场皆有所降温,但效果持续性差。

受第三波调控影响,10月以来我国各地楼市有所降温,但效果不显著,还需要一个逐步显现的过程。

10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不论是同比还是环比,其涨幅都较9月有所缩小,11月,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涨幅继续保持回落态势,环比涨幅较10月略有上升但仍低于9月的0.5%。

2012年全国房地产业十大事件

2012年全国房地产业十大事件

2012年度全国房地产业十大事件2012年房地产风起云涌,近日,由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评选出的2012年度全国房地产业十大事件正式出炉。

事件一:国务院派出督察组,定调从严调控楼市事件:2012年7月下旬至8月上旬,针对3月份以来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派出8个督察组,对16个省(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察。

此次督察的地区是: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此次督察的重点是检查住房限购措施执行情况,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情况,住房用地供应和管理情况,税收政策执行和征管情况。

评析:国务院派出督察组主要原因是自今年3月份起,全国各地楼市成交量不断攀升,市场也出现了一些亟需关注的问题:一是部分城市房价环比出现上涨,导致市场预期发生变化;二是部分城市存在通过放松限购条件、发放购房补贴等方式刺激住房消费的苗头;三是部分城市今年上半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完成率较低,个别城市不到10%;四是部分城市市场监管力度不够。

此次专项督察是在楼市回暖之际的应时之举,以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一是督察现有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全国起到警戒作用;二是防止政策执行可能存在弱化问题;三是了解上半年全国房地产的各个方面情况,为下半年的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总体看,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了较好落实,调控成效不断显现,投机投资性需求得到有效抑制。

此次专项督察一方面反映出中央从严调控楼市的决心,另一方面体现中央与地方在楼市调控上的博弈。

督察后中央针对楼市存在的问题已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同时强调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放松调控,但并未提出出台更强硬的调控政策,足见中央对楼市调控态度重在强调既有政策,尚无改变楼市调控大方向的意图。

事件二:芜湖新政速被叫停,中央调控方向未改事件:2012年2月9日,芜湖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的若干意见》,其中主要措施包括,一是购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契税100%补助;二是针对特定面积及特定人群购房补贴,学历越高补贴越高;三是购房落户政策变宽松。

2012年房地产估价师《案例与分析》精讲

第一节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概述一、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的概念房地产估价机构接受了估价委托并且明确了估价目的、估价时点、估价对象等估价基本事项之后,接下来要做的一件重要的工作就是确定估价技术路线。

只有确定了估价技术路线,才能相应地选择估价方法,进而才能进行后面的具体估价作业。

房地产估价的技术路线是评估出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值所应遵循的根本途径,是指导整个房地产估价过程的技术思路,是估价人员对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形成过程的认识。

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也就是确定房地产价格形成过程。

确定估价技术路线的结果和目的是:确定价格内涵和价格形成过程。

确定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要对估价对象房地产本身有充分的认识,要对交易各方的情况和交易过程有充分的了解。

二、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与房地产价格内涵和价格形成过程房地产估价是估价人员模拟房地产价格形成过程以确定房地产价值的过程,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就是估价人员模拟房地产价格形成过程、揭示房地产价格内涵时的思路。

因此,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体现的正是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形成过程,反映的是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内涵。

下面以《规范》中的一些条文规定来说明房地产估价技术路线与房地产价格内涵和价格形成过程的关系。

以《规范》第6.4.4条为例:“6.4.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抵押的,评估其抵押价值时应扣除预计处分所得价款中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处理:⑴首先求取设想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下的房地产的价值,然后预计由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款额,两者相减为抵押价值。

此时土地使用权年限设定为相应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从估价时点起计。

⑵用成本法估价,价格构成中不应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由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款额。

”这里给出的处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问题的两种方式,就是两种估价技术路线。

这两种估价技术路线反映了共同的价格内涵: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内涵是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款后的余额部分。

2012房地产评估案例分析报告

2012房地产评估案例分析报告案例1以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2号楼2-3HA房地产处于抵押权利状况进行评估。

分析:一、受理评估业务1、评估目的:房地产抵押2、评估对象:(1)房地产权利状况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X京房权证朝私字第XXXXX号)知,估价对象房屋所有权人为杨兆林,杨兆刚.根据《房屋所有权证》(X京房权证朝私字第504697号)中"设定他项权利摘要"之内容,2008年11月10日该房产以人民币2112541元的权利价值,全部抵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二环支行,截止估价时点,该房产存在该项抵押权利.(2)周边环境估价对象位于朝阳区CBD商圈内.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华腾国际项目,紧邻城市主干道西大望路和广渠路,距离东三环2300米,东四环300米.周边的珠江帝景项目集双地标甲级写字楼(与CBD的各地标相呼应),五星级帝景豪廷酒店与会所,酒店公寓,商务公寓,高档住宅,国际双语学校,国际双语幼儿园,五星级商业街,集中式商场于一体,是CBD超大型国际化,经典,舒适的豪宅社区.3、估价的时间:二○○九年五月十五日二、价值定义本报告估价结果是指估价对象在目前使用状况及现状房地产市场条件下,存在抵押权利,于二○○九年五月十五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三、评估方法常用的房地产估价方法有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估价方法的选择应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规范,根据各种方法的适用范围,结合估价对象的具体特点以及估价目的进行.在此评估中,考虑到估价对象为住宅的实际情况,选用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作为本次评估的基本方法.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比较1,由于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华腾国际项目在珠江帝景附近,象估价对象这种普通住宅比较案例较多,所以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测算估价对象作为一般商品房的房地产市场价值.市场比较法是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的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做适应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2,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2号楼2-3HA附近住宅出租的情况较多,租金水平比较透明,因此本报告采用收益法测算估价对象作为一般商品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收益还原法是求取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3,本报告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还原法两种方法,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估价对象的房地产价值,对两种方法取权重得到最终结果.四、评估计算过程、(一),采用市场比较法测算房地产市场价格1,比较实例选择选择三个与委估宗地的用途相近,交易类型相同,区域及个别因素条件相近,交易情况正常的已发生交易的案例,以它们的价格作比较,结合影响地价的因素,进行因素修正,求取待估宗地的价格.实例A:珠江帝景,位于朝阳西大望路甲23号,土地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180.37平方米,交易价格为25000元/m2,日期为2009年5月.实例B:珠江帝景,位于朝阳西大望路甲23号,土地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161.32平方米,交易价格为22000元/m2,日期为2009年5月.实例C:珠江帝景,位于朝阳西大望路甲23号,土地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184.16平方米,交易价格为24000元/m2,日期为2009年5月.2,编制比较因素条件说明表3,编制比较因素条件指数表根据待估宗地与比较实例各种因素具体情况,编制比较因素条件指数表.比较因素指数确定如下:(1)日期修正所选案例交易日期均为2009年5月,与估价时点接近,不予修正.(2)区域因素:商业繁华程度,公交便捷程度,社区成熟度,环境景观,公共设施完备度待估宗地均一般或较好,每相差一级应相应修正1%.(3)个别因素:建筑结构:分砖木,砖混,钢混,钢结构四级,每相差一级应相应修正1%.主窗朝向:分为南北,南向,东向,东西,其他朝向,每相差一级应相应修正1%.装修水平:分为无装修(毛坯房),简单装修,普通装修,精装修四种,委估宗地为100,每相差一级应相应修正2%.设备设施:住宅包括燃气,通风,暖气,电梯,地下车库,消防等设备设施的完备程度,每少一种相应修正1%.根据以上比较因素指数的说明,编制比较因素条件指数表。

中国房地产业10大事件

2007年中国房地产业10大事件一《物权法》八审通过,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物权法》中与房地产业相关的重要规定包括: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并作出了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比如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作为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不仅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普通民众安居乐业的具体利益,尤其影响到房地产业的发展。

1999年产生第一个专家草案,2001年产生法工委的正式草案,然后进入审议阶段。

一部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八次,这在我国立法史上是创记录的。

它既是改革开放以来首部公开听取群众意见的法典,也是迄今为止引致最多讨论的民法。

《物权法》确立了平等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基本原则,并完善了对所有权等物权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整体而言,对房地产业发展影响重大,由于不动产产权是《物权法》重点保护对象,这就从法理上理顺了产权关系,必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物权法》消除了部分业主对于70年之后产权问题的忧虑;由于确立了私权所有,将促使更多地产商和机构投资者更多地持有物业,进行长期经营;拆迁户可以依托《物权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将增加城市动拆迁的难度;为开征物业税创造了前提条件,《物权法》的作用将会在未来进一步有所显现。

历史上有名的房地产事件

历史上有名的房地产事件
1. 纽约股市崩盘(1929年)- 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金融危机之一,引发了一系列房地产市场崩盘和经济衰退。

2. 房地产泡沫(2007年)- 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的房地产市场崩盘,全球范围内引发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

3. 日本泡沫经济(1980年代)- 日本经济在20世纪80年代经历了一场巨大的房地产泡沫,最终导致了泡沫破裂和几十年的经济衰退。

4. 荷兰郁金香泡沫(1636-1637年)- 十七世纪荷兰经历了一场郁金香泡沫,当时郁金香的价格飙升至荒谬的水平,最终导致了市场崩溃和经济衰退。

5. 中国房地产泡沫(2008年至今)- 过去几十年间,中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快速增长和泡沫形成,引发了担忧和风险,至今仍然是一个持续关注的问题。

这些事件表明房地产市场的波动和崩溃对经济具有重大影响,并且揭示了泡沫形成和破裂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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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房地产估价行业10大事件
崔太平
1. 评估行业立法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2012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并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作为评估行业的第一部大法,该法律的制定和最终实施,将对包括不动产评估、资产评估在内的整个评估行业的格局和发展带来深刻而重要的影响。

目前,评估行业立法,各方博弈不断,规范评估行业的行政许可,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改善行业行政监管,提升评估行业地位,是评估行业基层从业者的共同期待。

2. 房地产估价信息数据标准即将出台
近年来,全国领先的估价机构均在信息化建设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大家已经认识到数据信息的重要性。

但在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中,还没形成统一的数据标准,这就导致了估价机构相互之间、估价机构与估价行业协会之间、估价机构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数据信息交换的障碍,也导致估价行业与外部机构(相关部门、银行、法院等)之间数据交换的困难,限制了全国房地产估价行业信息的集成和共享。

中房学在2012年对《房地产估价信息数据标准》重新设立了课题,以实现全国的房地产估价信息数据标准统一化,推动行业的信息化发展。

统一的房地产估价数据标准的建立,必将形成“车同轨、书同文”的格局,对于推动估价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提升行业地位、改善行业形象,必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3.房地产估价行业第三方服务平台呼之欲出
评估行业正在进入变革期,房地产估价第三方服务平台也进入了酝酿发展期,深圳房讯通信息技术公司、四川中房北辰评估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中房评数据技术公司、中估联行公司等,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诞生的。

云估价、魔力股价、中房北辰平台建设,都是这一时期的新生事物。

评估行业,尤其是房地产估价行业,需要一个第三方服务平台,来提升自身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促进执业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我们所不能预知的,是第三方服务平台究竟产生于估价行业内部,还是来自于行业外部。

但是,以下情形确是可以预期的,即在不远的将来,每一家估价机构、每一位估价师,都会借助一个服务平台,购买专业数据,为客户提供估价服务,到那时候,对于社会各方面的估价需求,会像空气和自来水一样便捷。

4.修订后《房地产估价规范》等估价行业新国标即将颁布实施
为适应房地产估价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的变化,规范和指导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工作,中房学对1999年颁布的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制定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国标。

这两个估价新国标的出台,进一步提高了估价行业的执业水准,对于提升估价行业执业质量,提升整个估价行业专业水平,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目前,上述两个新国标已经通过住建部专家评审,即将在2013年颁布实施。

5.银监会通知由银行付费最终流产
2012年年初,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银行付费对估价机构在抵押评估业务开展中产生了巨大影响,从2012年的执行效果看,银行付费最终几乎流产。

但是,目前评估行业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评估行业的委托制度存在重大缺陷。

银行付费的押品评估制度实施的流产,更加凸显解决评估委托制度缺陷的难度很大,却并不表明其重要性的降低。

6.房地产交易环节征税普遍推行以评估价为税基开征
自2012年7月1日开始,全国推行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房地产评估机构在税务部门的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自2009年下半年以来,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部署下,存量房交易税收评估试点工作在多个城市开展,而在今年全国更是全面普及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在此过程中,许多房地产估价机构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此项工作,探索出了一些可行的房地产批量评估技术方法。

房地产批量评估技术不仅可用于目前的存量房交易税收评估,而且是未来房地产税(或房产税、物业税)、遗产税等基本税种的税基评估关键技术。

7.国土部推出土地报告备案系统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的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完成的土地估价报告一律实行电子化备案。

在向委托方提交土地估价报告之前,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当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或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通过“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系统”,填写报告基本数据、上传估价报告全文、取得电子备案号、生成报告封面、完成报告备案。

国土部这几年开始推行管理模式的改革,不再设前期审批门槛,而是加强事后监管,这次国土部推动的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备案,无疑是监管模式的一种创新。

从长远来看,必将对于估价行业带来深刻的变化。

8.2012年11月中房学年会的热词“数据”、“标准”、“顾问”等持续发酵
2012年11月的中房学年会主题,确定为“市场变动与估价、经纪行业持续发展”。

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发展,为估价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估价行业也进入了变革期,众多咨询需求也引导了更多的估价业务拓展及发展方向,估价机构应该抓住机遇,提升自身内功,在市场上迎接挑战。

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在新的市场形势下,正在相互融合和借鉴。

当然,就信息化建设水平和数据采集和运用方面来说,目前情况下,更多的是估价行业向经纪行业靠齐。

估价行业虽然已有中估联行、中房评等合作联盟的诞生,但是,就机构规模和管理水平来说,仍然是估价机构难望全国知名经纪机构的项背。

尽管如此,估价行业的合众连横,其最后方向可能是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具备很强竞争力与发展活力、行业领先、有示范创新作用的不动产估价咨询顾问综合服务供应商,通过在不动产数据信息提供、信息化系统建设推广等方面深层次的合作,为整个房地产估价咨询顾问行业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引导并推动估价咨询行业的整体向前发展。

9.移动互联网产品开始逐渐成为估价师的基本工具
市场开始出现针对估价的行业的手机应用(手机查勘产品),开启了移动互联网在行业应用的先河。

随着估价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发展,移动互联网在估价行业得以运用,典型应用就是利用手机端进行现场查勘,实时上传查勘记录、照片甚至视频,大大的提高了估价机构的工作效率。

其他的互联网产品也大大加强了估价机构的沟通工作效率,比如微信、微群、微博、讯飞语音输入、百度输入法等等,互联网正逐渐影响估价行业。

中欧校友移动互联网协会于2012年10月13日正式成立,依照中欧商学院院长朱晓明的致辞,“大、云、平、移”正在成为互联网的四大关键词。

不用怀疑,大数据、云计算、平台、移动互联网也必将彻底改造估价行业的业态和作业方式。

10.中房学和中估协顾问梁振英当选香港特首
3月2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行政长官选举结果揭晓,中房学、中估协的顾问梁振英先生以689票胜出,当选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行政长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四届行政长官的任期自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梁振英1954年出生于香港,1977年毕业于英国布里斯托理工学院。

1997年7月至2011年9月任香港特区行政会议成员,1999年7月至2011年9月任香港特区行政会议非官守成员召集人。

根据CEPA安排,第一个香港与大陆的专业资格互认,就是香港测量师与房地产估价师2004年的资格互认,当年,梁振英等97名香港测量师获得内地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认证,获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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