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0)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邢台市政府令[2010]第11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邢台市政府令(〔2010〕第11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法〔2010〕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法〔2010〕12号)要求,市政府对2010年6月30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9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已被新文件替代、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87个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对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81个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四、确认187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修正草案按程序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并呈有关市长、秘书长签发,重新公布执行。
将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通过《邢台日报》和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2009年9月30日印发的《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2009〕第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邢台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9个规范性文件目录2.邢台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87个规范性文件目录3.邢台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81个规范性文件目录4.邢台市人民政府确认继续有效的187个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

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电动车新能源汽车新闻EV(高凯) · 2015-01-07 11:21河南省2014年12月27日,河南省低速电动车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济源召开。
会议上公布了《河南省汽车行业协会低速电动车标准》、《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试行)》。
低速电动车行业主要企业共同签署了《河南省低速电动车行业自律公约》。
河南省洛阳市:《洛阳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1、购买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消费者需携带车辆出厂合格证、购买凭证、身份证明和保险记录表及车架号、电机号拓印件前往销售点,填写车辆上牌注册登记表并将登记备案资料提交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按《办法》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将车辆牌照和行驶证发给购买者。
2、低速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员应取得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C3及以上驾驶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3、低速四轮电动车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每年进行年检。
年检项目和标准由市公安局、市质监局针对车辆外观、底盘、制动、转向、灯光等方面确定,由生产企业负责实施。
市工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每年1月至3月,消费者可前往各生产企业设洛阳市辖区的检测点年检。
4、一旦低速四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关部门将参照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5、低速四轮电动车允许在我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区域内及各县(市)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行驶时走机动车道并靠右侧行驶。
6、购买低速四轮电动车时,消费者应参照机动车,向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
年检时应审核保险购置情况,未按规定续保的,生产企业不得对车辆进行年检,未按时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低速四轮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7、外地品牌低速四轮电动车也能办理牌照,前提是相关企业应到市工信局和市公安局对产品进行备案。
8、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市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方案

市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低速电动车的数量也逐渐增加,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交通管理难题。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环境卫生和城市秩序,市政府决定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
下面是市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方案:一、完善政策法规1.1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低速电动车的定义、分类、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1.2制定《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明确低速电动车的注册、上牌、年检、报废等管理程序。
1.3完善与低速电动车相关的法规,包括停车管理、道路通行规定、限速措施等。
二、加强市场准入管理2.1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低速电动车的行为,增加检查频次,加大处罚力度。
2.2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要求企业生产的低速电动车必须符合国家统一标准。
2.3对销售商进行资质审核,确保销售商具备合法的销售资质和售后服务能力。
三、加强市场监管3.1增加市场检查频次,加强对低速电动车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3.2加强对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的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或撤销其经营资质。
3.3加强对低速电动车广告宣传的监管,严禁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四、加强管理执法力量4.1增加交警和城管执法人员数量,提高低速电动车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4.2加强低速电动车违法行为的执法手段和技术装备,提高查处效率。
4.3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五、推动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5.1加大对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资金和税费优惠政策。
5.2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加快建设进程。
5.3完善电动车充电设施管理,加强充电桩的维护和监管。
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6.1加强低速电动车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意识。
6.2教育低速电动车驾驶员尊重交通规则、文明出行和保护环境的意识。
6.3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低速电动车管理的认识和支持。
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

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低速电动车作为一种清洁、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使用。
为了规范低速电动车的管理,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
以下是对30个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的汇总。
1.北京市: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二环路以内道路,禁止违规停放和乱扔废弃电动车。
2.天津市:禁止低速电动车进入五环路以内道路,要求低速电动车注册并上牌,未注册上牌的低速电动车不得上路。
3.上海市: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城区内环以及市中心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与机动车分道行驶。
4.重庆市: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主城区核心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装备专用车道。
5.广东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主城区,鼓励采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并行的方式行驶。
6.浙江省:禁止低速电动车进入市中心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配备电动车注册证,严禁无牌无证的低速电动车上路。
7.江苏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中心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配备行驶证,并规定低速电动车不得超载、超速行驶。
8.山东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区主要道路,鼓励低速电动车采用非机动车道行驶。
9.湖北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政府规定的禁行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配备注册证和行驶证。
10.湖南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区主要道路,鼓励采用非机动车道行驶。
11.河南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中心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上牌,并规定低速电动车不得违规停放。
12.河北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区内环以及主干道,要求低速电动车上牌和加装防盗装置。
13.山西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区主干道和市区内环,鼓励采用非机动车道行驶。
14.辽宁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主城区,要求低速电动车注册上牌,并规定低速电动车不得超载。
15.吉林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主城区内环以及市区主要道路,要求低速电动车上牌。
16.黑龙江省:限制低速电动车进入市区主干道和市中心区域,要求低速电动车注册上牌和加装电子防盗装置。
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邢政发[2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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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邢政发[20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1月16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月19日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和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7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一)培育整车龙头。
积极支持红星汽车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资质;支持中航长征汽车完善相关条件,积极申报国家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资质。
推进市开发区、威县、巨鹿、南和等纯电动车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二)鼓励配套发展。
加快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及车辆维护保养服务等相关产业发展。
全面落实国家、省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有关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围绕提高动力电池能量密度、充放电循环寿命、安全性能等关键技术,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和本地化配套能力。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三)实施政策倾斜。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13
•【字号】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
•【施行日期】2011.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1】第10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10月12日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大群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市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不相适应,以及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和已被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所替代的1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附件:
邢台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1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轮低速电动车行业资料汇编
四轮低速电动车行业资料汇编一,国家政策 (2)1、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930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将低速电瓶车纳入城市交通管理,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议(2016-10-13) (2)2、关于动力电池及回收利用的建议 (4)3、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441号(工交邮电类102号)提案答复的函(2016-10-13 ) (5)4、全国十三省市低速电动车“解禁” (7)二,市场动态 (18)1、四轮低速电动车标准工作组于北京成立(2016年11月21日08:49 北京商报蓝朝晖实习记者吴晓勤) (18)2、《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正式立项低速电动车市场迎来规范化(10/29 13:36 ) (19)3、低速电动车的海蓝吗?从地方政策看产业前景(2016-10-09 第一电动网) (24)4、大猜想,谁将获得第一张低速电动车“准生证”?(2016-11-22 ) (28)三,大咖论道 (39)1、尽快出台我国低速电动车分类管理办法已成当务之急(2016-03-03 中华网山东,(山东时风:刘义发)) (40)2、郭孔辉(中国工程院院士郭孔辉):低速电动车应成为“绿色国民车” (45)3、处在风口浪尖上的微型电动车如何面对机遇和挑战?(2016-12-08中国工程院院士杨裕生;中欧经济技术合作协会副会长、自主汽车行业分会会长李庆文;全国汽车标准化电动汽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教授陈世全;山东省汽车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魏学勤;御捷集团品牌中心总经理宗逸) (51)一,国家政策1、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930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将低速电瓶车纳入城市交通管理,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议(2016-10-13)低速电动车泛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安全技术性能尚达不到现行电动汽车标准的这一类车。
低速电动车价格低廉,使用成本低,近年来在部分地区快速增长,规模持续扩大。
一方面,低速电动车产品满足了部分特定的出行需求,另一方面,生产企业未经许可进行生产,产品普遍安全性能低、质量差,驾驶人及车辆大多无证无照,其无序发展将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严峻挑战。
单位低速电动车管理制度
单位低速电动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低速电动车的管理,保障单位周边交通秩序和安全,维护单位低速电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低速电动车的管理。
第三条单位低速电动车应当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号牌、保险等合法证件,并且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证件。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设相应的停车场和充电设施,保障低速电动车的停放和充电需求。
第五条单位低速电动车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规范运行,文明驾驶。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低速电动车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所称低速电动车是指车速在30km/h以下,额定功率在4KW以下的电动车辆。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低速电动车的管理台账,及时记录低速电动车的购置、使用、维护等情况。
第二章低速电动车的购置和报废第九条单位需要购置低速电动车时,应当向规定的供应商采购,并且提供合格的购车发票和合格证明。
第十条低速电动车的购置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政策和标准,确保车辆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低速电动车的报废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政策执行,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章低速电动车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低速电动车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交通法规,不得超载、超速、酒驾等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低速电动车的行驶计划制度,统一安排低速电动车的使用和行驶路线,避免发生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
第十四条低速电动车的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件和技能,严禁无证、无技术不合格的驾驶员驾驶车辆。
第十五条低速电动车的驾驶员应当接受相关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低速电动车的停放应当在规定的停车场内停放,不得占用行人道和紧急通道。
第十七条低速电动车的维护和保养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十八条低速电动车的充电应当在规定的充电设施进行,严禁在无授权的地方进行充电。
第四章低速电动车的安全责任第十九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低速电动车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驾驶员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
30省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汇总电动车新能源汽车新闻EV(高凯) · 2015-01-07 11:21省2014年12月27日,省低速电动车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济源召开。
会议上公布了《省汽车行业协会低速电动车标准》、《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试行)》。
低速电动车行业主要企业共同签署了《省低速电动车行业自律公约》。
省市:《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1、购买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消费者需携带车辆出厂合格证、购买凭证、明和保险记录表及车架号、电机号拓印件前往销售点,填写车辆上牌注册登记表并将登记备案资料提交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按《办法》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将车辆牌照和行驶证发给购买者。
2、低速四轮电动车驾驶人员应取得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C3及以上驾驶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3、低速四轮电动车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每年进行年检。
年检项目和标准由市公安局、市质监局针对车辆外观、底盘、制动、转向、灯光等方面确定,由生产企业负责实施。
市工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每年1月至3月,消费者可前往各生产企业设市辖区的检测点年检。
4、一旦低速四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有关部门将参照机动车,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5、低速四轮电动车允许在我市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区域及各县(市)二级以下(含二级)公路及城市道路行驶,行驶时走机动车道并靠右侧行驶。
6、购买低速四轮电动车时,消费者应参照机动车,向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
年检时应审核保险购置情况,未按规定续保的,生产企业不得对车辆进行年检,未按时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低速四轮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7、外地品牌低速四轮电动车也能办理牌照,前提是相关企业应到市工信局和市公安局对产品进行备案。
8、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214号建议的答复
邢台市人民政府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21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214号建议的答复檀英桃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老年代步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近年来,老年代步车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大街小巷,在方便群众出行的同时,也存在不小的交通安全隐患。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特别是老年代步车事故的发生,市公安交管等部门从注册登记、驾驶员资格、路面行驶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管理。
一、机动车注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标准”。
2001年6月14日,公安部印发《关于按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办理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新产品,应按照公告办理注册登记。
列入公告的企业具备生产资质,列入公告的车型具备生产、销售资质;公告发布车型的生产企业、车辆参数、外观照片、销售车型必须与公告发布的型号、参数、外观特征一致方能注册登记。
二、关于注册登记事项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是我国机动车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广泛应用于机动车制造、进口、质检、维护、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运行安全管理、事故车检验和机动车报废等领域。
近年来,部分制造厂家开发生产了所谓的“低速电动车”“蓄电池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等车辆,这些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标准。
未获得工信部等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的批准,未列入工信部《道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故无法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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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低速电动汽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低速电动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推广新能源产品,参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划内生产、销售和使用低速电动车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汽车,是指以铅酸电池或锂电池等为驱动电源,由电动机驱动,最高车速不超过60km/h,续航里程不小于60 km,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乘用、货运等四轮电动驱动车辆。
第四条低速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
乘用车外廓尺寸≤4600mm×1710mm×1730mm;最小转向圈直径≤11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续驶里程≥60km;百公里耗电量≤15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
货运车外廓尺寸≤5000mm×1800mm×2100mm;最小转向圈直径≤11m;出厂时一次充足电续驶里程≥60km;百公里耗电量≤20kw.h;侧倾稳定角≥20°;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30mm。
低速电动汽车除以上技术要求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低速电动汽车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可靠性能及技术参数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六条生产电动汽车企业其产品必须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生产观光车、场(厂)内机动车等特种车辆的企业,必须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质;应具有3年以上相关产品的从业经验。
第七条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低速电动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低速电动汽车牌照和行驶证样式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标准样式制作。
低速电动汽车牌照底色为绿色,加“电”字样,由市物价部门核定收取工本费。
第八条参照国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低速电动汽车的驾驶人应取得C3(含C3)以上驾驶证,准予乘驾4人(包括驾驶人)。
第九条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低速电动汽车的出厂检测工作,由企业自行检验或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低速电动汽车的产品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检。
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低速电动汽车安全技术指标检测周期为一年,检测费用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通过生产条件现场考核的企业申请低速电动汽车产品备案时,应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以下资料:(一)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二)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整车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四)产品合格证样张;
(五)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通过审查合格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具备向国家申报条件时,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按程序帮助其向国家申报备案。
第十三条低速电动汽车出厂时,经检验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应随车发放出厂合格证,合格证样式和技术参数内容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
第十四条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为每辆车建立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
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为每辆车提供至少1年或2万公里产品质量保证(以先到的为准)。
第十五条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的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相关车辆产品,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召回缺陷产品,并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
第十六条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
第十七条低速电动汽车允许在本市的一级及以下公路(包括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内行驶,并免收过路、过桥费。
第十八条低速电动汽车的道路交通管理参照执行机动车的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低速电动汽车只能用作代步工具,不能作为营运车辆使用。
第二十条车辆的报废期限为行驶20万公里或10年,低速电动汽车的转移、补办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对废旧电池回收。
第二十一条低速电动汽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承保,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则上参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购买低速电动汽车险,第一年由生产企业代办,第二年车主携带相关资料和凭证,到承保的财产保险公司进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前,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