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治思想中的司法权

合集下载

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之比较

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之比较

洛克与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之比较在近代西方政治哲学中,有的人认为,洛克和孟德斯鸠提出了分权学说,在此试从洛克最早提出了权力制衡思想,认为立法权高于执行权,而且限定立法权的范围;执行机关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人民享有最高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

标签: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权力制衡在近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笔者认为,洛克最早提出权力制衡思想,孟德斯鸠在研究洛克权力制衡思想的基础上,为了反对法国封建专制制度,保证人民享有政治自由,也提出了自己的权力制衡思想。

那么,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的内容是什么呢?有什么异同?一、洛克的权力制衡思想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何谓立法权?“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1]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执行权和对外权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很难分开由同一部分人掌握,因此他的三权分立实际上只有两权。

立法权和行政权必须分开,是因为洛克洞察了人类的弱点,认为人性本恶,“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巨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

”这样会保护他们的私人利益,侵犯社会其余成员的利益,违反了他们制定法律是为公民谋福利目的。

为何把对外权独立出来?是因为在17世纪的英国,国与国之间战争和结盟是经常性事务,而且这些事务处理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对国家的前途影响很大,所以洛克强调对外权。

洛克所设计的权力制衡以执行权—立法权—人民为逻辑展开的。

从正向思维来看,立法权高于执行权,人民有权罢免或撤消立法机关;从逆向思维来看,执行机关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人民有权选举新的立法机关。

其中也蕴涵了人民主权的思想,人民对于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享有选举权和罢免权。

人民是最好的裁判者,当受托人侵犯人民财产,任意处分他们的生命和权利时,就辜负了人民的委托,人民就有权把它收回。

同中存异:洛克与孟德斯鸠司法权思想之比较

同中存异:洛克与孟德斯鸠司法权思想之比较

述缺陷 , 洛克认为 , 人类必须组成社会以便脱离 自 然状态 , 社会 中必须设置一种“ 可以向其诉请 救济” 的“ 权威 ” 或“ 权力” , 这样“ 纠纷 就 可 以 南那 个权 力
来 裁决 ” 。I 1 ] ( P l 4 】 “ 设 置在人 世 间 的裁 判 者有权 裁 判 一 切 争 端 和救 济 国 家 的任 何 成 员 可 能 受 到 的损 害 ” , “ 而 由于这 种裁 判 者 的设 置 , 人们 便 脱 离 自然状 态 , 进 入一 个有 国家 的状 态 ” 。【 。 删 “ 裁判 ” 、 “ 裁 判 者” 及“ 解 决 纠纷 的权 力 ” 显 然是 司法 权 的 职 能 。可 见 ,
部分
洛 克认 为 ,自然状 态 的缺点 是 “ 缺 少一 种 确
定 的、 规 定 了的 、 众 所周 知 的法律 ” , 作 为评 判人 们 之 间“ 是 非 的标 准 和 裁判 他 们 之 间 一切 纠纷 的共 同 尺度” ,“ 缺少 有 权按 照 既定 法律 来 裁判 一 切争 执 的 知 名 而公 正 的裁判 者 ” , 以及 “ 缺 少 权 力来 支 持 正 确 的裁决 ,使它 得 到应有 的执行 ” 。[ t 1 ( e 7 7  ̄ 7 8 ) 为 了克服 上
为公众供应 必需品 , 那里就 肯定 不再有政府 的存 在。 如果 法律不 能 被执行 那就 等 于没有 法 律; 而 一 个没 有 法律 的政 府 , 我 以 为是 一种 政 治上 不 可思 议
的事 情 ” 。 I l K P 8 ) 通 过上 述论 断 可见 , 洛 克认 为 , 执 行 权是 将 法律规 则 适用 于具 体 的案 件 ,明确 当事 人 的
因此 , 我们认为 , 洛克和孟 德斯鸠对 司法权本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

论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洛克(John Locke)是一位英国哲学家、政治学家和医生,被誉为现代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之一。

他的重要著作《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是关于政治哲学和政治理论的经典之作,对于理解现代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政府论》中,洛克提出了自己对于政府、社会契约和个体权利的理解,展示了他对于政治权力、人权和国家组织的深刻思考。

本文将从洛克《政府论》所体现的政治理论及其内在逻辑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政治理论1. 社会契约:洛克认为人类进入政治社会是出于一种自发的自由意志行为,这种行为是一种社会契约,人们通过这种契约将天赋人权和个体自由转让给政府,而政府则承担保护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责任。

在《政府论》中,洛克反对了传统的神权政治观念,强调了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是基于人们的自愿和共识的。

这一观点对后来的民主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了近代政治制度的基础。

2. 自然权利:洛克认为,每个人天生就具有天赋人权,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

政府的责任是保护这些权利,而政府的合法性也应当建立在这一点上。

洛克主张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政府不应当对个体进行歧视或限制其自由。

这种理念在《政府论》中被明确提出,并对后来的人权宣言和宪法制定产生了积极影响。

3. 政府职能:洛克认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利益和权利,而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制约和监督。

他提出了分权制衡的观点,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分立和互相制约。

洛克还提出了反对专制统治的观点,主张限制政府权力的思想,强调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公民的监督和制约。

这种观点为后来各国政体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二、内在逻辑1. 个体自由与政府合法性: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个体自由和政府合法性是密不可分的。

他认为,政府的合法性在于其能够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公民的自愿和共识的限制。

政治权力的证成性--洛克主义的政府目的论

政治权力的证成性--洛克主义的政府目的论

政治权力的证成性--洛克主义的政府目的论陈炜【摘要】洛克颠覆了传统政治哲学观所坚持的政府所具有的诸多积极职能,而将其弱化为保护人民的财产。

任何超越消极地权利保护之外的政府目的都被认作是不恰当的。

洛克主义的最小政府虽不是正当性的充分条件,却限制了政府对权力的僭越,具有了政治权力的证成性。

对洛克主义政府目的观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洛克主义以保护财产的名义牺牲了平等与公正以及伤害了部分人的自由。

本文对这些批评也一一做出了回应。

%Locke abandoned the opinion of governmental positive functions that traditional political philoso-phy held, and weaken the governmental function into protecting people’s property,then any governmental purpose beyond negative protection of rights was thought to be improper. Although the Lockean“minimal government”was not the sufficient condition of legitimacy, it constrained the transcendence of government on power and had the jus-tification of political power.The disputation of the theory of Lockean governmental purpose focused on Lockea n did harm on equality, justice and some people’s liberty, and this thesis would have a reply on these questions.【期刊名称】《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4(000)005【总页数】4页(P92-95)【关键词】洛克;政治权力;证成性;政府的目的【作者】陈炜【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哲学部,江西南昌33000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0约翰·西蒙斯在1999年发表的著名论文《证成性与正当性》中对政治权力证成性与正当性的区分引发了学界的广泛探讨,本文认为这一区分对于分析洛克对政治权力的评价十分有用。

洛克论司法权——对《政府论》(下篇)的重新解读

洛克论司法权——对《政府论》(下篇)的重新解读

作者: 傅林
作者机构: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出版物刊名: 理论月刊
页码: 110-113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10期
主题词: 洛克;政府论;司法权
摘要:洛克认为司法权的产生是政治社会区别于自然状态的主要标志;司法职能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司法权具有被动性的特点,其功能在于实施法律,解决纠纷,保障人权;司法权由法官独立行使;法官裁判纠纷的依据是议会通过的法律;司法权应是一种独立的权力。

论文最后指出,洛克司法权理论具有英国特色,符合英国国情;它与孟德斯鸠的司法权思想并无轩轾之别。

西方政治思想史考题及答案[1]

西方政治思想史考题及答案[1]

西方政治思想史考题及答案[1]一.名词解释:政体三要素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的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审判机能三要素。

英国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创立者约翰·洛克据此提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权分立、制衡的主张,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完善了“三权分立”思想。

其后,美国的潘恩、杰斐逊等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这一理论。

现代意义上的政体三要素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其中,立法权是指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权是指执行国家的意志,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司法权是指惩罚罪犯或裁决私人讼争。

实行三权分立最典型的国家是美国。

.混合政体混合政体来源于古代希腊,它的核心内容是将纯粹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的要素和优点混合起来,从而达到更佳的治理效果。

这种理论认为:①如果政治权利为一部分人所控制,不管这些人属于社会中的哪一部分,都有可能被滥用②对这部分人运用权力进行控制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另一部分拥有与之相抗衡的权力。

混合政体理论侧重阶级之间的抗衡,或者说以阶级为基础的势力平衡。

神学政治论教会和国家的关系是阿奎那神权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其核心是论证教权高于俗权,维护基督教会的神权统治。

关于教会和国家的关系,阿奎那承认国家的合理存在,并在这一基础上论证教权高于俗权。

国家的目的是实现人的理性对于社会生活的要求,教会的目的则是实现人的理性的最高要求,因此教会高于国家,罗马教皇高于世俗的统治者。

进一步来说,既然世俗统治者服从教会统治者是上帝的安排,因此,凡是不服从教会和罗马教皇的君主就是“暴君”,限制和废黜“暴君”的权力是正义的。

在坚持教权高于俗权的前提下,阿奎那承认并论证世俗国家的合理性何必要性。

同时,论证教会法高于国家法,维护教会的司法特权是阿奎那神权政治思想的重要内容,这是从法的方面论证教会权力高于世俗权力。

10.《神学大全》①《神学大全》是托马斯·阿奎那论述其神学思想最重要、最系统的著作。

内容涉及社会、宗教、政治各个方面,是一部经院哲学的百科全书。

洛克林 公法的基础

洛克林公法的基础
洛克林公法的基础可以追溯到17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
政治哲学思想。

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并主张政府权力应受到限制和监督。

以下是洛克林公法的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基于人民的授权:根据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授权。

人们在自然状态下通过社会契约将他们的权力转让给政府,以保障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政府因此获得治理的合法性。

2. 人民权利的保护:洛克认为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尤其是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政府的权力应受到限制和监督,不能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

3. 分权制衡:洛克主张政府的权力应分散,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分支来制衡政府的权力,以避免滥用和专制。

4. 合法和公正的治理:根据洛克的观点,政府应以法律为基准行使权力,人民应受到公正和公平的对待。

政府的权力应受到合法程序和法治的制约。

5. 政府的可撤销性:根据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如果政府不能履行其保护人民权利的职责,人民有权以革命的形式废除政府。

以上是洛克林公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现代民主国家的法治和政府制度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和发展。

《政府论》洛克分权学说分析

《政府论》读书报告关于洛克分权制衡理论的思考院系:专业:学生姓名:学号:完成时间:洛克,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在哲学以及政治领域都有重要影响。

《政府论》是洛克的政治哲学重要著作,这其中集中阐述了他所有的政治理想。

他提出为了保证最高权力有利于公益,并且防止滥用权力,必须实行分权原则。

这一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占有极其崇高的地位,我想要讨论是我对这一分权学说的一些思考和想法。

一、分权学说1.立法权(Legislative power)立法权就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

“这个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

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或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那么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明确地提出了立法权作为最高权力的原因:对于人民的生命与财产而言,他不是也绝不是专断的;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独揽大权,通过暂时的专断命令加以统治,他必须以已经颁布的持久有效的法律,以合格的知名法官行使司法和裁决臣民的权力。

洛克提到立法权的归属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属于一个经常存在的议会;第二种是属于一个人;第三种则是由几个部门共享立法权。

前两种情况,不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具有危险性,第三种情况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

在立法权的掌握问题上,他认为谁来掌握这种权利不是最重要的问题,因为:第一,立法权在最大范围内是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

第二,立法权是一种委托的权力,君主或议会虽然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必须在委托的范围内行使,否则人民可以另立新的立法机关,推翻现存的政府;第三,握有立法权的人在制定法律后,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

三权分立

行政机关:以总统为首总统内阁立法机关:参议院司法机关:最高法院行政方面,参议院可以否决总统。

立法方面:总统可以否决参议院司法方面:法律成文需要总统提案。

需要参议院通过。

但因为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所以最高院的判例可以构成对法律的解释,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美国国会:美国最高立法机关(legislative branch),由参议院(the Senate)和众议院(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the Chamber of Deputies; the Lower House)组成,议员总是为435人。

参议员(senator)由各州选民直接选出,每州 2 名,实行各州代表权平等原则。

现有议员100名。

当选参议员必须年满 30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9年,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

任期6年,每 2年改选1/3 ,连选得连任。

众议员(congressman)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由直接选举产生,每州至少1名,人数固定为435名,必须年满25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7年,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

任期 2年,连选得连任。

两院议员长期连任现象极为普遍。

议员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职务。

国会还拥有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力,如对外宣战权、修改宪法权等。

参众两院各自还拥有特殊权力。

如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咨询和同意”;参议院还有权审判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副总统;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

国会立法活动常受院外活动集团的影响。

国会两院在各自议长(speaker)主持下工作。

众议院议长由全院大会选举产生,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

两院均设有许多委员会,还设有由两院议员共同组成的联席委员会,国会工作大多在各委员会中进行。

编辑本段历史美国宪法第一条指明了国会的结构、权力和运作方式。

国会的两院制是康涅狄格妥协的结果,试图在人口较多的州拥护的弗吉尼亚方案和人口较少的州拥护的新泽西方案之间达到一个平衡。

三权分立与五权分立


局限性
1.依然没有突破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 局限; 2.“五权分立”思想中也有许多欠科 学、甚至自相冲突的方面 ; 3.对于考试权的认识也存在着问题 。
两 者 比 较
不同 方面 分权 模式
分权的目的
三权 分立
以对国家权力及行使权力的 人持怀疑的、不信任的态度为出 发点的,是一种限制政府权力的 猜疑的体系。它是消极地防止滥 用权力的原理,而不是积极地增 进效率的原理,其目的不是为了 避免权力之间的摩擦,而是想通 过不可避免的权力摩擦使它们协 调地前进。
(三)权衡利弊
进步性
1. 考 试 制 度 “ 最 为 公 允 ” , 可 避 免 “盲从滥选”和“任用私人” 的弊 端,有利于人才的发现和擢用,而 “独立”的监察制度和机构也是可资 借鉴的,对廉政和效率大有裨益; 2. 体 现 了 “ 权 能 区 分 ” 学 说 , 即 是 “人民有权,政府有能”; 3. “ 机 关 分 立 ” , “ 相 待 而 行 ” , “无伤于统一”,实现了权力的制衡。
把国家政治权力与能之分割, 国家不但设立政府机关,而且 也设立民权机关。
治权被一分为五之后,五权 之上仍有更高的权力来对它们 进行统领。
比 较 的 结 果 :五权分立并非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
☆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只不过是摄取了三权分立的某些形式而已,但在精 神实质上,两者可谓大相径庭。需要强调的是,虽然两者有着质的区别, 但我们并不能否认三权分立学说对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的形成、发展, 乃至成熟都有着重要影响。在此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只是想说明:孙中 山的五权分立思想,是站在驾乎欧美之上的高度,在融贯中西的基础上所 创造出来的一个独具匠心的民主共和国方案。
何为“五权”?
行政权: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 立法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 司法权: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行动的权力 监察权:赋予监察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可以行使的指挥权和支配权 考试权:主考官在接受中央委派的时候,具有的至高无上的人才选拔独立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L e ga l S ys t em
A nd So c i et y
洛克政治思想中的“司法权'◆
刘雅文
摘要本文将从洛克《政府论》下篇中的论证逻辑出发,回答为什么洛克没有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进行分立这一问题,并在最后对洛克政治思想中司法权的运行逻辑进行归纳,并进行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洛克政治思想三权分立司法权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75-叭
洛克的政体思想,目前国内外的研究者普遍将其概括为是一种立法权至上,立法权和执行权两权分立的思想,被研究者认为是一种不完善的分权。

对于这种看法,先不论“两权分立”和“三权分立”政治思想究竟谁优谁劣,笔者认为:不能单从现实政治状况中的英国司法权的微弱为由来解释洛克没有将司法权作为政府的重要权力提出,对于这一问题的解答,应该回到洛克的逻辑思考中。

从《政府论》下篇的内容来看,洛克并非没有认识到司法权的存在,相反,如果将司法权等同于审判权而言,司法权在洛克的政治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他认为,“裁判者”的存在与否和人民对于“裁判者”的需求是从自然状态转向政治社会的关键:“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按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

“正是这种情形使他们甘愿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由专门的人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

然而,尽管洛克认识到了司法权的重要性,但是洛克对于政治的整体思考逻辑决定了他不可能将司法权提升为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可以分立的地位:
首先,从《政府论》整个下篇来看,洛克最为回避的即是由人类自身个人来充当裁判者,这表现在他对于克服战争状态方法的描述和他对于君主专制的否定上:“因为要是人间有一种权威、一种权利,可以向其诉请必然救济,那么战争状态就不回再继续存在,纠纷就可以由那个权力来裁决”西“难以设想,要是他们有权力这样做的话,他们竟会有意把支配他们人生和财产的绝对的专断权力交给~个人或者较多的人,并给予长官以力量,由他任意地对他们贯彻他的毫无限制的意志”。

因此,他主张将这种裁判权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转交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原则确立的立法和行政机构,裁判的依据也应该是由立法机构确定成文的法律。

而司法权的现实运行,特别是在普通法系的英国的运行,恰恰突出的是法官的个人独立,而在现实运行中这又在大部分时候表现为由法官依据理性和良心,而不是依据立法机构制定的成文法律进行裁判,同时,法官的裁判会以判例的形式形成立法。

强调司法权的分立,将会造成在实际运行中,司法权这一个人属性更高的权力,对于洛克所强调的最高权力——立法权——人民的权力的侵蚀。

其次,由于洛克已经强调了立法权的最高属性,这就是司法权在这重意义上也只能是执行权中特权的一种表现而已:“法律并不能规定所有事情,不能规定的事情必须交由我有执行权的人自由裁量,由他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的要求来处理。

”5人民可以对这种特权的任何部分JJ u以限定,因此,司法权也就没必要单独拿出来分立:即使对司法权进行分立,出现的结果也会同对外权一般,丧失分立的意义,最终在概括他的政治思想时,还是只能得出两权分立的结论。

最后,在洛克的政治思想中,公民将自然的立法和行政权力转交给政府,然而,他们并没有交出司法权,特别是没有交出判断立法者和执行者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权威:“人民应该就是裁判者;因为受托人或代表的行为是否适当和合乎对他的委托,除委托人意外,谁应该是裁判者呢?当受托人辜负委托时,委托人,就必须有权把他收回。

如果在私人的个别情况下这是合理的,那么在关系及其重大的场合,在关系到千万人的福利的情况下,以及在加入不加防止灾祸就会更大而救济就会感到很困难、费力和危险的情况下,为什么倒不是这样呢?”。

既然公民没有交出司法权,那么司法权就不能作为政府权力拿出来与立法权、行政权分立。

同时,公民不将司法权交出,由自己担任法官,也意味着公民具备了反抗暴政的权力。

因此,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多次主张,当人们不能容忍暴政时,唯有诉诸上帝,丽这一诉求的方式只能通过推翻政府去实现,这也就是这就是人民充当法官、自行判断自己是否与统治者回复到战争状态,进而执行自然法的权力的过程:“但是,如果君主或任何执政者拒绝这种解决争议的方法,那就只有诉诸上天。

如果使用强力的双方在世间缺乏公认的尊长或情况不允许诉诸世间的裁判者,这种强力正是一种战争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受害的一方应当自行判断什么时候他认为宣于使用这样的申诉并向上天呼吁”。


那么,既然人类社会中各类纠纷不可避免,那么洛克理想中的司法权的运行方式又是怎样呢?笔者认为,洛克政治思想中的司法权的运行存在以下三个层次:在公民之间有关财产保护的私人事项上,基于公民的同意,社会依据公民同意而制定的法律进行裁决,“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在这个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给社会处理。

于是每一个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律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4、,由于裁决的所有基础都是公民的同意,这并不违背公民对于司法权的保留,区别只在于是否由社会代为行使;在公民与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的事项上,综上所述,公民直接充当裁判者,行使司法权;当公民受到强力无法充当裁判者时,便如洛克所言只能诉渚上帝。

因此,仅从司法权这一角度来看洛克的政治思想的话,他对于司法权——这一在后来的实际操作中多在公民与立法或司法机构产生冲突时充当救济工具的权力的重要性的这种有意忽视,其实让他的思想离革命更近,离妥协更远。

注释:
I,②门;@⑨⑥(!j哲洛兜并.雅硝农,叶启劳|币.政府论(F).商务印1s馆.1997年版.第79甄,第80贝,筇15弧,第87负,筇101页,臻152页.第153受,筇55砸.
作者简介:刘雅文,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本科生,研究向:国际政治、政治学理论。

17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