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办理工作规定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12.04•【字号】湘水办[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通知(湘水办[2009]53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厅行政许可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涉及厅行政许可工作的《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窗口管理规定》、《湖南省水行政许可省管范围及权限规定》及本厅承担的20项行政许可、2项非行政许可程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此之前厅所发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 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3. 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4. 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窗口管理规定5. 湖南省水行政许可省管范围及权限规定6. 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程序(略)湖南省水利厅2009年12月4日附件1:湖南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厅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本厅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水事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本厅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也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厅依照法定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能和便民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和集中办理

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和集中办理行政许可法贯彻改革精神,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克服“公章太多”,部门管理太分散的问题,规定了统一办理和相对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制度。
这些制度是在总结近年来清理和改进审批工作的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对改革成果的巩固。
主要有如下几种制度:第一,“一个窗口对外”。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这一规定适用于一件申请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处(科)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的情况。
过去有些行政机关办理申请,让申请人逐个处(科)去跑,都要去做工作,打通关节,甚至逐个送礼,加上处(科)之间相互扯皮,使申请拖得很久。
本来是行政机关内部运作的程序,都面对申请人运作,这叫“内部程序外化”,无形中使一个许可变成为多个许可。
规定“一个窗口对外”,从制度上克服了内部程序外化,减少了执法人员腐败的机会,方便了申请人。
第二,“并联审批”。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这是所谓的“并联审批”。
它主要适用于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的设立登记。
是以工商局为枢纽,对于依法要前置审批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同步审批的新型企业注册登记形式。
基本的要求是“一家承办,转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
“并联审批”的程序是:第一步,工商受理。
申请人向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中涉及并联审批项目的,按要求如实填写统一格式的并联审批申请表,连同注册登记申请一并交工商局。
第二步,抄告相关部门。
工商局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并联审批申请表传给相关审批部门。
第三步,并联审批。
相关部门接到并联审批申请表后,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
第四步,限时办理。
工商局收到相关审批部门意见后,对经审核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半年期的营业执照。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

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统一行政许可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本法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法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许可权限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应当依法行使,保证公平、公开、合理、便民,服务于公共利益。
第四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政许可制度的廉洁、高效、公正、便民机制。
第五条行政许可应当坚决杜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严禁以行政许可为借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行政许可政策、标准、流程、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超越职权、越级行使权力。
第八条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行政许可活动合法、公平、有效进行。
第九条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行政许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第十条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效率性原则、便民性原则。
第十一条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第十二条公平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平等对待所有申请人,不得歧视,保障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第十三条公正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四条效率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及时高效地办理,不得拖延、阻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十五条便民性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应当以服务为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优化流程,简化手续。
第三章行政许可的程序第十六条行政许可程序应当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告知等环节,各环节应当依法进行。
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监督规定

附件四川省商务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及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商务厅(以下简称商务厅)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商务厅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务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务行政许可,是指商务厅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商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商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是指对本机关和下级商务行政机关实施商务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对被许可人从事商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督、权责一致、权责相当以及指导与查处相结合、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纠错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商务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商务厅承办行政许可和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商务厅承办行政许可的工作机构(以下称厅行政审批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依法监督管理,主动配合开展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商务厅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厅法制工作机构)、商务厅各业务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统称厅业务管理工作机构)和驻商务厅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厅纪检监察机构)是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应当在各自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依照行政许可开展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许可审批相关政策法规

行政许可审批相关政策法规一. 引言行政许可是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重要行使方式。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政策,本文将介绍几项重要的行政许可审批相关政策法规。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行政许可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概念、原则、程序、范围和撤销等内容,对行政许可审批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
根据该法,行政许可应当依法实施,公正、公平、公开。
行政机关在审批许可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审批权限,不能擅自拒绝、限制或者滥用行政许可。
三. 国务院行政许可和认可制度改革方案为了进一步优化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国务院制定了行政许可和认可制度改革方案。
该方案明确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包括推进“一网通办”、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审批流程等。
推进“一网通办”是指在政府服务网站统一设立行政许可和认可服务事项,提供网上办理、查询、咨询、评价等服务。
这样可以方便申请人在线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业务,提高了办事效率。
实行告知承诺制是指在一些简单的和风险较低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将审批环节简化,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申请人只需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承诺,无需等待行政机关审批的结果。
优化审批流程是指通过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减少审批材料等方式,提高行政许可的办理效率。
政府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
四. 地方行政许可审批办法除了国家层面的法规和政策外,地方各级政府也制定了相关的行政许可审批办法,以适应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地方行政许可审批办法一般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具体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细化和规范,明确了审批的具体程序、材料要求和办理时限等内容。
各地方政府在制定行政许可审批办法时,也会考虑到本地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针对性地进行一些调整和优化,以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营商环境。
五. 行政许可审批结果的公告和监督行政许可审批结果的公告和监督是保障行政许可公正、公开的重要环节。
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许可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一书两证”的办理、发放。
第三条符合申报条件、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的,一般行政许可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审批项目按下列时限执行: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般项目12个工作日内局内部科室或下属单位审查、审核结束,报经审批后,3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办理《规划设计条件》时限:自受理建设单位申报资料齐全之日起,一般项目12个工作日内局内部科室或下属单位审查、审核结束,报经审批后,3日内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三)、办理规划方案审查时限:自受理建设单位申报资料齐全之日起,一般项目12个工作日内局内部科室或下属单位审查、审核结束,报经审批后,3日内核发《规划方案审查通知书》。
(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限:自受理建设单位申报资料齐全之日起,一般项目12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办理工作规定

行政许可办理工作规定一、为规范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向法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
四、许可机关认为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权许可机关申请。
五、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行政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以下方面的审查:(一)申请材料是否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二)申请事项是否须经下级行政机关初审;(三)申请事项是否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有无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时限:(一)行政机关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二)统一或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超过45日,需要延长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
十、社会关注的矿产开发、房地产开发等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初审后,须报政府研究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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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办理工作规定
一、为规范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必须向法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
四、许可机关认为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权许可机关申请。
五、许可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行政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以下方面的审查:
(一)申请材料是否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二)申请事项是否须经下级行政机关初审;
(三)申请事项是否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有无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时限:
(一)行政机关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延长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统一或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超过45日,需要延长的,经本级
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
十、社会关注的矿产开发、房地产开发等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初审后,须报政府研究审核。
十一、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文书,必须采用统一规定的格式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