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律与法律
宗教戒律与现代法律的关系

宗教戒律与现代法律的关系巴藏乡宾格寺院寺管会副主任马阿孔在中国的历史当中,佛教在宗教界中影响最大,其中宗教的戒律尤以佛教的戒律最为完善和具有代表性。
相对各种宗教来说,佛教可能更能启发人们的智慧和善念,引导人们普爱世界的情结或者说是精神。
而法律是伴随社会的需要而产生,是人类用以规范行为的共同准则。
在原始时代的社会中,并无法律的特别规范存在,端赖一种共遵的习惯来规范社会,包括宗教、道德、礼仪等。
宗教戒律和法律在最初上是同源的,是有一个起点的,只不过法律是一种他律,而戒律是一种自律。
一、宗教戒律与现代法律的区别首先,世间法律强调罪刑法定主义,只规范人们外在的行为,因此对于心意犯罪的矫治和犯罪的根治,不生效用;佛教则强调心为罪源,重视身口意三业的清净,从心源导正偏差行为。
其次,佛门的戒律很注重人性,而且因果之前,不会有疏漏或侥幸;世间的法律则难免有不公正、冤狱,或顶罪等疏漏。
所以孙中山先生曾说:“佛教乃救世之仁,佛学是哲学之母佛法可以补法律之不足。
”又说:“法律防患于已然,佛法防患于未然。
”再次,世间的法律,随顺时代和需要,时有增订、废除,种类繁复;佛教的戒律,则不外止持、作持二门,简约又统摄善恶二法,含盖声闻戒与菩萨的三聚净戒,不仅消极地防非止恶,更积极地奉行众善,这种自发性的清净受持,正是戒法的根本精神。
总之,戒律作为僧团的法律制度,首重规范心意的起心动念,以治心为要,与世间法律从组织规范、行为规范、犯罪治裁等来约束人们的生活,在结构上虽有共通之处,但是法律仲裁偏向治标,远不如佛法能够治本的究竟,甚至佛法的许多特质,正可以补法律的不足。
二、宗教戒律与现代法律的联系戒乃人类共处之宏规,古今中外,立名或有不同,而究其安定社会、纲维人伦之条目,要不外此。
如我国儒家之五常(仁、义、礼、智、信)即大同佛教居家之五戒。
所谓不杀生即是仁,不偷盗即是义,不邪淫即是礼,不妄语即是信,不饮酒即是智。
佛灭度后,以戒为师。
学习十戒的心得体会

学习十戒的心得体会十戒是基督宗教中的法律,被认为是神所启示给人类的基本行为规范。
它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基督徒的生活中,也适用于所有人的生活。
在我看来,学习十戒并实践它们,有利于我们成为更好的人,也有利于我们的社会和谐发展。
第一条戒律是“不可有别的神像”,这告诉我们要相信并敬拜只有一个上帝。
即使我们不是基督徒,也应该有自己的信仰,学会对信仰中的事物虔诚。
如果一个人无法相信、尊重和理解他人的信仰,那么社会就会因信仰上的分歧而发生冲突。
第二条戒律是“不可崇拜偶像”,这是指不要把物质财富和享乐视为最高的目标,因为这些东西不仅无法带给我们对真正生命的满足感,反而会使我们迷失在世俗的追求中。
我们应该欣赏自己的生命和周围的自然,珍惜财富和健康,而不是沉迷于贪婪和狂欢。
第三条戒律是“不可口出上帝的名字做假见证”,这是要求我们诚实守信。
诚实是人之基本品质,只有诚实才能建立信任和权威。
一个不讲信用的人,是无法赢得人们尊敬和信任的。
所以无论在家庭、职场还是社交场合,都要讲究诚实守信的态度。
第四条戒律是“记得守安息日为圣日”,这要求我们在紧张的工作中适度休息,思考和经历生命的真义。
虽然休息看起来可能会浪费时间,但它不仅有助于我们身体上的养护,还有助于我们精神上的放松和充实。
所以我们要学会合理规划时间,找到平衡,让自己能够追求更高的生命境界。
第五条戒律是“要孝敬父母”,这是要求我们尊重和照顾年长的亲戚和老人。
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他们的经验和智慧可以为年轻人提供很好的指导和帮助。
我们应该学会尊重他人、享受生命的过程,同时积累和传承人类智慧。
第六条戒律是“不可杀人”,这是指不仅要尊重生命,还要保护生命。
生命的发展是一种奇妙的过程,每个生命都有其独特的价值。
无论是人还是动物,我们都应该尊重他们的生命权,不要以自己的权力来侵害他们的生命,以便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七条戒律是“不可偷盗”,这是指要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并守护自己的劳动收益。
佛教戒律与中国古代道德法律的相互影响

佛教戒律与中国古代道德法律的相互影响道德与法律是连接社会的两大纽带,它们反映着社会结构的基本模式。
众所周知,中华的法律和道德理论自有其独特的系统。
另一方面,佛教戒律又是中国历史上唯一被中国社会所认可的成系统的外来行为准则。
由于佛教戒律又具备了道德与法的双重特征,所以自二千年前佛教传入中土后,在中国社会里与文化中与之对应的道德和法亦互相影响,不断融合。
本课题研究之目的就是充分探讨这种相互影响的广度与深度,并揭示它们彼此融合的过程,因此本课题的最后研究成果是一部佛教戒律与中国社会的关系史。
本成果认为,宗教规范是为实现宗教信仰服务的,所以宗教约束中行为准则的指向实质上也是整个宗教形态的走向。
因此研究中国佛教戒律的种种发展演变,对我们了解中国佛教的实际面貌,了解佛教在中国社会中的实际作用,可以说至关重要。
戒律是在广义上成为宗教道德的表现形式,因为戒律的设置主观上针对人性中缺陷而来,是对自我的克制和对追求完美境界的鞭策,这样就为宗教道德的展开奠定了基础。
戒律与社会关系的主要部分,是宗教的规范约束和世俗的规范约束之间的相互交叉与影响。
而这些规范约束都是建筑在对善恶的认定上,此又涉及到社会与宗教的价值取向。
由于世俗的价值取向及规范约束主要体现在法律和道德上,因此戒律和社会的主体关系就能简略地说成是戒律和世俗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本课题的探索表明,道德兼容实际上是不同文化共处与融合的一个关键点。
宗教的规范与约束是宗教道德力表现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不仅仅是凝结教团本身的纽带,也是它与别的宗教教团和社会群体的分界线,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宗教的规范愈是严厉细致,其与别的宗教教团及社会群体的界限与壁垒也就更为分明。
如果把本宗教的行为准则凌驾于其它行为准则之上,就必然会导致排他性的唯我独是。
这亦是一切原教旨主义兼备道德至上与意识不宽容的双重特征的原因所在。
就佛教而言,因为大乘佛教的“法我皆空”和“权用即方便”等教义,所以佛教容易和其它文化所取得谅解和妥协。
14-15. 佛教在当代社会

《佛教在当代社会》(坐看云起)一.佛教与其他宗教有何不同1.佛教流传的不同时期,主要依据哪些重点典籍?佛教没有最高或唯一的经典,但在佛教流传的不同时期,都有各自作为依据的重要典籍。
⏹在印度教佛教史上,早期的部派佛教重视《阿含经》;⏹初期的大乘佛教重视《般若经》;⏹中期的大乘佛教重视《解深密经》、《楞伽经》;⏹晚期的密乘重视《大日经》;佛教传入中国后,先后成立了八大宗派,各宗都有自己的根本经典:⏹《华严经》之于华严宗;⏹《般若经》之于三论宗;⏹《法华经》之于天台宗;⏹“净土三经”之于净土宗;2.佛教到底是什么?佛法是人生的智慧,是真理的指南,是完善的道德,是解脱的途径。
⏹佛法是人生的智慧:它能使我们摆脱无明和蒙昧的状态,如实认识世界,解决内心困惑,使人生趋向光明。
⏹佛法是真理的指南:通过经教的学习,能使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无明使人类沉溺于生死流转,要改变命运,首先要改变对生命的错误认识,而闻思经教、树立正见就是通达真理的基础。
所以佛法非常重视正见的作用,修行中的见道位,便是体证诸法实相的过程。
⏹佛法是完善的道德:学佛修行的最终目标是趋向解脱,而实现这个目标要以善行作为基础。
佛教的道德是建立在真理基础上,是依因缘因果的规律建立的德行。
⏹佛法是解脱的途径:佛法是为了解决人生问题。
佛教认为人类问题的根源在于我们自身,在于我们对人生的困惑,在于我们的错误认识和观念,在于我们无始以来的贪、嗔、痴烦恼。
因而对于生命的正确认识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
在解决方式上,佛教着重点是自力,他力也是建立在自力的基础上。
3.佛教有主宰神吗?因果由谁决定?佛教是从缘起看世界,否定主宰神的存在。
缘起就是条件决定存在。
佛法认为,一期生命结束后,生命还会以不同形式延续,如天、阿修罗、地狱、饿鬼、畜牲。
佛教讲无我,否定神的主宰力量。
因果是一种自然发展规律,不是由谁主宰的。
4.佛教各派系的关系?佛教目前主要有汉语系、藏语系和巴利语系。
道教戒律的历史发展与特色

道教戒律的历史发展与特色*导读:戒律之于宗教,就如同法律之于国家、校规之于学校。
任何一个人类团体必皆有其维护团体基本运作发展之相关规定,团体中成员若皆能戒律之于宗教,就如同法律之于国家、校规之于学校。
任何一个人类团体必皆有其维护团体基本运作发展之相关规定,团体中成员若皆能共同持守,不仅团体能有效发挥其最大功能,团体中成员亦皆能从中受益,宗教亦然。
对于宗教而言,经典教理阐发其核心思想,而戒律则为落实教理的首要,若无对于戒律的严格持守,宗教亦难发挥其对于人格的提升与淑世的功能。
因此,每一宗教皆有其所属之教团戒律,要求其信徒持守,道教亦然。
本文欲对道教戒律之历史发展做一分析探讨,探究戒律在教团组织中的发展情形及其功能,并从中归纳出道教戒律发展特色。
一、道戒的历史发展道教戒律的发展,与道教的发展过程是不可分的。
现就道教在中国社会发展的四个阶段①创建和改造期、兴盛和发展期、宗派纷起和继续发展时期、逐渐衰落时期,对道教戒律之发展概况略作探究。
创建和改造期乃张陵创教至魏晋南北朝时期。
东汉末年,五斗米道与太平道创立,道教始兴。
此时期的道教,尚无正式之戒条,而是多以神之诰谕方式出现道诫规范人心,如太平道奉《太平经》,其中有不孝不可久生诫、贪财色灾及胞中诫等,属于一种劝谏而尚未形成严格的禁制。
五斗米道的《老子想尔注》中亦着重强调奉守道诫的重要性。
在其思想体系中,道是一,守一的具体方法便是遵守道诫,故云:今布道诫教人,守诫不违,即为守一矣;不行其诫,即为失一也。
人不行诫守道,道去则死。
②由此持守道诫更得以成仙不死,即奉道诫,积善成功,积精成神,神成仙寿。
因此。
道诫乃为生活中落实形而上的道的重要桥梁③,以及其仙道纲领的首要条目,甚且,王者法道行诫,臣下悉皆自正矣。
④道诫更可为统治者治世之方。
而三张初创五斗米道时,曾制定了诚信不欺诈,有病自首其过及又依《月令》,春夏禁杀又禁酒⑤的规定,称为科律,或可视为最初的教戒。
当时值东汉末期疾疫流行,死于大疫者无数,百姓之中多有迷信者,以为鬼魅收杀人,导致人民倾财竭产祭祀诸鬼,仍受其患,于是太上患其若此,故授天师正一盟威之道、禁戒律科,检示万民逆顺、祸福功过,令知好恶。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佛教协会•【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2019年7月24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汉传佛教寺院管理,落实民主管理原则,维护寺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佛教戒律和传统丛林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寺院是依法设立、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寺院符合法人条件的,可以按相关规定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第三条寺院应高举爱国爱教旗帜,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佛教中国化方向。
第四条寺院是僧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护、传承、发展佛教文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海内外佛教徒的纽带。
寺院应自觉加强道风建设,保持清净庄严,维护僧团和合,遵守佛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抵制佛教商业化不良影响,开展弘法利生活动和公益慈善事业,庄严国土,利乐有情。
第五条寺院应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和佛教团体教务指导。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六条寺院应结合自身实际成立民主管理组织。
民主管理组织可采取寺务委员会、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等形式。
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的寺院应按有关规定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
寺院民主管理组织的任期一般每届五年。
第七条寺院民主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须由住持担任,由班首、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组成,可吸收个别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正信正行、作风民主、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参加。
出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出家作为一种宗教行为,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佛教、道教等宗教信徒选择出家,是为了追求精神上的解脱和修行。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宗教信仰的多元化,出家行为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为了规范出家行为,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关于出家的法律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出家行为,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出家,是指宗教信徒自愿放弃世俗生活,剃度出家,成为出家僧尼、道士等宗教职业人员的行为。
第三条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干涉宗教信徒的出家行为。
第四条出家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宗教团体和宗教职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出家条件第六条出家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宗教信仰;(三)自愿放弃世俗生活;(四)剃度出家。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出家:(一)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进行宗教修行的;(三)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正在服刑的;(四)其他不符合出家条件的。
第八条出家者应当向宗教团体提出出家申请,宗教团体应当对出家者的身份、信仰、健康状况等进行审查。
第三章出家程序第九条出家者应当向宗教团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家申请;(二)身份证明;(三)宗教信仰证明;(四)健康状况证明。
第十条宗教团体应当自收到出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出家者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应当出具出家证明。
第十一条出家者取得出家证明后,应当向宗教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宗教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出家者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出家者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和宗教管理部门的规定,履行出家义务。
第四章出家者的权益与义务第十四条出家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公司管理八大戒律和十大行为准则

制定戒律和准则是为了告诉公司全体员工,哪些是能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哪些是不可跨越的,任何违反戒律和准则的行为都会受到公司的惩罚和你良心道德上的谴责。
因此,凡是想要成为公司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八大戒律”和“十大行为准则”,如有违反,按章办事。
〉八大戒律戒律一:没有状态我最担心的人不是没有业绩的人,而是没有工作状态的人。
一个人只要有了好的状态,即使他现在业绩不太好,将来也一定会有所突破和改变;可是如果他的工作状态不好,即使他今天业绩好明天也一定会滑落。
所以,我希望那些没有工作状态的人能够回去好好休息、调整,公司可以给你时间,但在限期内一定要让我看到你的变化,否则你将被裁掉。
因为一个没有状态的人,他就是一个负面传播源、一个负面感染器、一个负面的带动者,会破坏公司积极向上的风气。
戒律二:联合对抗它对一个企业的破坏将是“伤筋动骨”的,它不单单破坏企业的“枝叶”,也会破坏企业的“根干”。
所以,只要是联合对抗,不管有多少人,不管是什么职务,不管来企业多久,不管用什么方式、手段、途径,作为企业的领导人,决不能退缩或屈服,而一定要严惩不贷、以儆效尤。
你可以允许员工合理地提建议、要求加薪,但是绝对不允许联合对抗的情况出现。
戒律三:私下接单很多企业可能都出现过私下接单的问题,大部分出在业务员身上。
私下接单,不在于他接单的大小,不在于他拿了多少钱、不在于他中饱私囊,最主要的是他这个人的品质和道德出了问题,而且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对于这种人,企业必须发现一个、开除一个,并把他列进企业的黑名单。
戒律四:泄露秘密每一个企业都会有自己的机密资料,比如企业内部的一些运营规划、企业高层的重要决议、重点客户的资料等,都是不能随便向外界透漏的。
如果企业对此没有一个严格的规定,那么很多时候,员工会在有意无意中泄露了企业的机密,给企业带来或大或小的损失。
所以,企业必须定制一个边界——在企业内部,有什么信息是不能随便说的,什么信息是可以说的;有什么资料是可以让总经理知道的,什么资料是可以让部门经理知道的,什么资料可以让所有员工知道的,都必须一一加以明确,如果谁泄露了不该泄露的资料,企业就要警告他甚至开除他,问题严重的还可以诉诸法律,让法律给予他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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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湖江:戒律实现了对法律条例的弥补功能2010年05月20日11:09【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提要:佛教的生命在于戒律。
作为道德原则与伦理规范的佛教戒律,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社会控制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信徒个体的双重约束;二是对僧团组织的维系功能;三是对法律条例的弥补功能。
佛教的生命在于戒律。
戒律是佛教“三藏”之一,小乘“三学”之首,大乘“六度”之一。
佛教的宗教生活模式就是持戒修行。
因身份不同与等级差别,佛教戒律总体上可分为在家戒与出家戒。
在家戒共有四种:1、三皈戒。
2、五戒。
3、八关斋戒。
4、菩萨戒。
出家戒共有五种:1、沙弥及沙弥尼戒。
2、式叉摩尼戒。
3、比丘尼戒。
4、比丘戒。
5、菩萨戒。
这些戒律在佛教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正因为众多信徒严守戒律才保持了佛教旺盛的生命力。
另一方面,佛教戒律也具有社会控制功能。
“社会控制就是社会给予个人行为的各方面约束;其广义指人们依社会力量,以一定的方式对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施加影响,协调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保持社会的相对稳定及和谐发展的手段和过程;其狭义指社会对犯罪行为的预防、阻止及处置的措施和过程。
”“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包括: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习俗手段、道德手段、艺术手段及宗教手段。
所谓宗教手段,就是用宗教信仰、感情、仪式、教义约束人们的行为。
宗教对人的这种约束就是它的社会控制功能”。
而佛教戒律正是以信仰为基础,以情感为依托,以仪式为载体,以教义为指归。
持戒是达到信仰的主要手段。
此时,佛教戒律便转化为道德原则与伦理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其社会控制功能。
一、佛教戒律对信徒个体的双重约束“任何一种成熟形态的宗教都会有一套以至上神的名义确定起来并通过赏罚喻示来保证实行的伦理体系。
因而宗教律法和道德对人们的行为发挥着强大的规范功能。
这一功能通过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戒律的神圣性来实现。
”佛教戒律的社会控制功能正是通过其本身的神圣性来实现。
由佛教戒律本身的神圣性造成对佛教信徒个体的双重约束:一是规范与引导,二是惩罚与威慑。
(一)规范与引导佛教戒律实质上是以内部立法的方式,要求信徒必须自觉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以此表达对佛教的虔诚信仰以及用来标志信徒自身的德行。
因此,遵守戒律对佛教徒来说不仅具有一种神圣的义务感,而且还具有一种神圣的权利感和神圣的欣慰感,所以能以一定的自觉程度来遵守戒律,对于虔诚的信徒尤其如此。
许多虔诚的佛教徒成为道德自律很高的模范--高僧大德而为世人所景仰。
佛教戒律以信仰为基础,遵守戒律是修持佛法、获得解脱的重要保证。
《华严经》说:“戒是无上菩提本。
”佛教信仰者首先得遵守戒律,“一切众生,初入三宝海,以信仰为本;住在佛家,以戒为本”。
只有在持戒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得定生慧。
周叔迦在《戒律的意义》一文中道:“没有严肃的戒律生活,也就得不到真实禅定,因而也更得不到真实的智慧。
所以,戒律,是求解脱者所必然要践行的。
”经云众生“无明为父,贪爱为母”,人的欲望无所不在。
为对治众生无穷无尽的欲望,佛陀制定了条文繁琐的戒律(如比丘当受二百五十戒,比丘尼要受三百四十八戒),帮助弟子从欲望中解脱出来。
鸠摩罗什所译《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戒本》将欲望比作心猿意马,将戒律比作辔勒,“心马驰恶道,放逸难禁止。
佛说切戒行,亦如利辔勒。
佛口说教诫,善者能信受,是人马调顺,能破烦恼军”。
在持戒实践中,佛教徒“费力地逐次把握每一种细微的感觉,这样,由这些相续不断的细微的感觉激发起来的许多欲望也许受到了一种自发的控制。
在达到这一步后,那些由记忆、想象和沉思所激发的欲望也同样被征服了”。
另外,对于持戒者,佛教经论中列举了许多利益。
如《大智度论》将持戒分为下、中、上三等,上等戒又分三级,兹录如下:下持戒生人中;中持戒生六欲天中;上持戒又行四禅、四空定,生色、无色界清净天中。
上持戒有三种:下清净持戒得阿罗汉,中清净持戒得辟支佛,上清净持戒得佛道。
经论中类似这样的许多许诺引导佛教徒严守戒律,刻苦修行。
(二)惩罚与威慑首先,对违戒行为的惩处,各种戒律均有详细规定。
今以《四分律》为例,比丘犯杀、盗、淫、妄语四条重罪,开除、逐出僧团;犯僧残法,留僧团察看等。
这些对违戒行为的直接惩处,对佛教徒有巨大的约束作用。
其次,佛教戒律的实施与因果报应、六道轮回相关联。
犯戒不但受到现实的直接惩处,更重要的是将遭受“长劫果报”果报情形如下:1、犯突吉罗众学戒罪,堕等活地狱,如四天王寿五百岁(相当于人间九百万年)。
2、犯提舍尼之罪,堕黑绳地狱,如三十三天寿命天岁(相当于人间三千六百万年)。
3、犯波逸提之罪,堕众合地狱,如夜摩天寿二千岁(相当于人间一亿四千四百万年)。
4、犯偷兰遮之罪,堕嗥叫地狱,如兜率天寿四千岁(相当于人间五亿六百万年)。
5、犯僧残之罪,堕大叫地狱,如不桥乐天寿八千岁(相当于人间二十三亿四百万年)。
6、犯波罗夷之罪,堕炎热地狱,如他化自在天寿十六千岁(相当于人间九十二亿一千六百万年)。
对于佛法有坚正信仰者来说,这种“长劫果报”才是最骇人的处罚。
美国人类学家塞雷纳·南达指出:“宗教信仰实际上就是以超自然的神秘方式实现社会控制。
”因为佛教戒律与因果轮回说相联系,如宣扬“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后世果,今生作者是”,“把作为道德约束机制的善恶报应放在彼岸世界,从而不容易被证伪,有威摄人心的效果”。
因此,能使广大信徒产生敬畏心理,把持戒视为极其神圣之事。
佛教戒律建立在因果报应论基础上,是解脱生死还是继续沉沦于六道轮回,都视佛教徒是否持戒而定。
正如佛陀所说,“若人能持净戒,是则能有善法;若无净戒,诸善功德皆不得生,是以当知戒为第一安稳功德之所住处”。
“佛教通过因果报应论而把争取幸福生活的权力放到了每个人手中,而持戒与否则成为人们能否获得解脱的重要标志,这无疑大大增加了佛教戒律对信徒的约束力与吸引力”。
二、佛教戒律对僧团组织的维系功能日本学者栗本慎一郎认为,法出现在异文化重迭的地方,即在社会或团体成员来自迥然不同的文化背景,造成价值观的很大差异的场合,就要用法律裁判的方式来规定行为规范,例如美国是个典型的异文化的移民社会,因之法律特别复杂繁琐。
而佛教戒律的制定根由与法律极为相似,佛教戒律最初产生于价值观复杂多元的佛陀常随众中。
学者孙兰荃指出:“依佛典记载,佛教早期僧团的成员,来自当时印度社会的不同背景,沙门思潮中的六师外道,四大种姓的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以至不同民族等等。
由于僧团的异文化背景,遂造成了佛陀为统一价值观而制定了较详尽的戒律条文。
并且随不同时间、不同地域、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成员而有所增补。
佛陀制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在僧团这一异质文化混淆的地方统一弟子们的价值观和裁判由此引起的价值争端。
”这种统一的价值观首先能使接受了它的各种群体、个人与社会集团,形成一个具有共同意识的宗教团体--僧团,并进而在此共同体内部唤起一种强烈的认同意识,从而增强和促进了其内部的团结与一致,起到了维系僧团的作用。
佛教戒律是僧团组织内部管理的准绳。
在僧团管理中,礼仪是最重要的方面,所有的礼节都与戒律挂钩。
戒律规范着僧团管理的主要方面:一是仪规;二是丛林规制;三是佛门戒法;四是佛教用品;五是佛事法会等等。
这些方面的工作,分工明确、各执其事,按部就班,保证了僧伽的维系和发展的正常秩序。
同上。
唐代的道宣律师生动地描绘了戒律对僧团的协调组织作用:“十诵中,时僧坊中无人知时限,唱时至及打犍稚,又无人洒扫涂治讲堂食处,无人相续铺床及教人净果菜食中虫,饮食时无人行水,众乱语时无人弹指等,佛令立维那。
声论翻为次第也,谓知事之次第,相传云悦众也。
”又如佛教的羯磨僧团中的议事规则。
、布萨僧团每隔半月集会说戒,提醒僧众忆念诵持戒律,并要求犯戒者趁此机会发露忏悔。
、自恣僧团内部一年一度的检讨反省大会。
在此集会中,鼓励僧众检举他人的过失,策进每个人的反省忏悔。
类似批评与自我批评。
等法,目的是在造成僧团的“六和敬”--见和同解、戒和同修、利和同均、意和同悦、身和同住、口和无诤,客观上起到了维系僧团的作用。
由于有戒律规范僧团,而且戒律覆盖面广,面面俱到,几乎将生活包揽无余,再加上戒律的实施公正严明,在这样的基础上,“佛陀的僧团是一切教团之中最成功的,而且无疑地在组织及其他各方面胜过了其他教团”。
三、佛教戒律的弥补功能(一)佛教戒律遵从法律条例佛教要广泛传播至世界各地并被当地人民所接受,就必须尊重当时当地的风土人情和法律条例。
佛陀所制定的戒律当然具备这样的特征。
如沙弥求度出家,王法不许者不应度。
圣严法师在《戒律与人间净土的建立》一文中举出:另有一例,便是《摩诃僧 律》有关比丘戒中重戒的四波罗夷法第二条“偷盗戒”的罚则,凡不与而取五钱或超过五钱者,便成重罪不可悔,必须舍出家还俗家,然后接受王法的处置;那也是为了顺应当时当地的王法而制的一条重戒。
当时佛住王舍城,频沙王当政,佛问:“大王,盗至几钱,应至死,乃至应罚?”王言:“十九钱为一 利沙盘,分一 利沙盘以为四分,若盗一分,若一分值,罪应至死。
”佛陀即告诸比丘:“若盗一分,若一分值,犯波罗夷。
”把十九钱分作四等分,则每一等分相当于五钱稍不足,在《四分律》中即说:“若以盗心取五钱,若过五钱,若牵挽取,若埋藏,若举离本处,初离处,波罗夷。
”波罗夷(parajika)意译为极恶、重、弃、断头,因为依据当年摩羯陀国的国法,凡偷盗约值五钱,便是死罪,佛陀就依王法作为制定戒律罚则的标准。
(二)佛教戒律弥补法律条例之不足“只有一个人做出了被人们看得见并报告了的违规行为时,才容易受到反面的社会制裁。
宗教能把控制扩大到那些未被看到的未被报告的违规事件上,从而把人们扮演观察者或反对者的需要缩小到最小程度”。
法治只能对看得见的违法行为给予惩罚与制裁,惩罚的后果具有及时性、确定性的特征,违法者反而能坦然面对接受既成事实;与此相反,佛教戒律的实施是与因果报应六道轮回相关联的,违戒的惩罚延至未来及后世,惩罚的后果无时效限制且是不确定的,给违戒者带来的心理压力要远大于前者,尤其是对虔诚的佛教徒而言。
其次,法规重他律,属外在控制,宗教重自律,属内在控制,成员遵守律法是自愿的而不是被迫的。
对佛教徒而言,佛教戒律的内在控制力显然要大一些。
佛教戒律与法律条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它们之间有许多共同之处,所以能够共存;它们之间又有许多相异之处,所以相互影响。
在法律条例不及之处,以因果报应说为基础的佛教戒律发挥着约束信徒身心的作用。
所以,佛教戒律对法律条例具有弥补功能。
在中国,佛教戒律及其精神大大地深化了中华传统的道德约束机制,甚至在实践上和文本上都影响了中国的司法。
综上所述,佛教戒律具有平和性的特征,它不会与法律条例冲突、相违背;相反地,佛教戒律顺从法律条例,并通过因果轮回说,把犯戒的惩罚延至未来及后世,威慑人心,从而实现对法律条例的弥补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