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保险法17-18

第四编保险业法第十七章保险组织第一节保险组织的设立一、保险组织的类型保险业直接关系到公益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国皆对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形式有严格的限制。
目前,除英国劳合社中的个人保险人外,各国均禁止个人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组织就其经营主体而言,可分为公营保险组织和民营保险组织;就其经营目的而言,可分为营利保险组织和非营利保险组织。
就保险公司而言,依投资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内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保险公司有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等形态。
一般来说,保险人采取的组织形式有股份有限保险公司、有限责任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和个人保险组织。
(一)股份有限保险公司股份有限保险公司,是指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在一定人数以上的保险公司。
这是保险人营业采取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保险人营业的基本组织形式。
(二)有限责任保险公司有限责任保险公司,是指由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我国有限责任保险公司主要形式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和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三)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是指由约定危险发生而受有财产或人身利益损失的人联合加入公司,以其成员所交基金对危险发生所致损失承担给付义务,出资者与其具有成员关系与保险关系依存性的保险组织形式。
相互保险公司是将相互合作制与公司制结合而成的一种管理、经营危险的特殊组织形式。
(四)保险合作社保险合作社,是指由对某种危险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自愿集股设立,社员共同管理组织、经营业务,共同分担危险的保险营业组织。
它一般属于社团法人,是非营利机构,以较低的保险费满足社员的保险需求,社员与投保人基本上是一体的。
(五)个人保险组织个人保险组织,是指以自然人个人独立与投保人缔结保险合同,并利用个人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保险营业形式。
劳合社是目前世界上唯一存在的个人保险组织。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一)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1、合法的公司章程。
保监发16号附件2 中国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企业
45008
保监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4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无
企业
45009
保监会
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30项“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无
企业
45030
保监会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18项“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无
企业
45031
保监会
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1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无
企业
45019
保监会
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38项“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
无
企业
45020
保监会
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39项“保险公司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审批”。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基本原则保险公司经营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合法合规经营,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其他保险业务。
第五条组织形式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互助保险组织、相互保险组织、合作保险组织等组织形式。
第六条经营许可证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的,必须依法获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履行经营合规审查义务,不得擅自变更经营范围和经营主体。
第二章公平交易第七条产品设计保险公司开发推出的产品应当具有风险分散和合理定价等特性,经审批备案后方可销售,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明利益配比、风险承担、续保条件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宣传推销保险公司在宣传推销中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向投保人介绍产品信息和风险提示,无虚假承诺和误导内容,并不得使用虚假头衔、不当广告语言等误导手段。
第九条诚信经营保险公司应当信守诚信原则,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要求,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实施垄断、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第十条公平理赔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合理理赔请求进行核实、审核、支付,并提供有效的协助和服务。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标准,切实防范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保障公司经营安全。
第十二条投资管理保险公司应当理性投资,积极管理投资风险,独立自主地进行投资决策,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防范违规操作和损失。
第十三条合规经营保险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完善内部合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确保规范合规经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c3da1b15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a168755.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7日保监发[2005]62号)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经营团体保险业务的行为,维护团体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团体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将团体保险经营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其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由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
包括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寿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健康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
二、保险公司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保险。
三、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
参保条件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四、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保险事宜。
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退保金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退至原缴款账户。
五、保险公司应向团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注明团体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以及被保险人在团体保险合同中享有的各项权利。
六、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改变或事实改变团体保险退保、给付条件及金额。
除批单和附加批注外,不得以口头或者书面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
七、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或其经办人员及其他人员支付或承诺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
八、保险公司营销员可以销售团体保险产品。
保险业法

5、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及其责任、行为限制
6、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审批:①关系社会公众利益 ②实施强制保险 ③新开发的人寿保险 报备:其他,报备即可 7、第七章(法律责任):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 8、第八章(附则):法律适用 《保险法》不适用于 “非商业性的保赔保险”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
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不适用于 非商业性保险 本课程“保险”概念,采用第1-1节的定义,涵盖 商业、非商业保险 1) “自愿原则、诚信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2) (商业)保险业务只能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3)保护境内保险:境内单位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向国内保险公司投保;
1-2 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调整保险公司设立、组织、经营和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保险法》:1995-6-30 通过,1995-10-1 生效; 2002-10-28 修改,2003-1-1 生效 2009-2-28修订,2009-10-1生效 1 . 第一章(总则) “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 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
提取其他资金:公积金(公司法),保证金(破产清算时启用);
限制业务规模:每次事故可能的最大赔款 不超过 “实有资本金 + 公积金” 的10%;
超出部分,应分保——再保险
限制投资: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 诚信 不得 ——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阻碍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该义务; 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 故意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几种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种
保险公司是指依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的公司法⼈。
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将保费所得资本投资于债券、股票、贷款等资产,运⽤这些资产所得收⼊⽀付保单所确定的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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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种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设⽴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设⽴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作经验的⾼级管理⼈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保险公司是采⽤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享有收取保险费、建⽴保险费基⾦的权利。
同时,当保险事故发⽣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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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29•【文号】保监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14号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团体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特定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
前款所称特定团体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二、团体保险应当使用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总公司统一批准和管理。
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对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团体保险进行变更并且改变其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和定价方法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批或变更备案。
保险公司以批单、批注或者补充协议形式对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保险进行变更的,不需要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但应当在年度产品总结报告中进行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变更情况;(二)保费总额、保险金额总额以及赔付情况;(三)责任准备金提取状况;(四)对偿付能力的影响;(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保险公司承保团体保险合同,应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同意为其投保团体保险合同的有效证明和被保险人名单,但下列特殊情形除外:(一)政府作为投保人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参保人群、计生家庭和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投保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团体保险;(二)投保时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被保险人,或承保后被保险人变动频繁,但是可以通过客观条件明确区分被保险人的团体保险,如建筑工程意外险、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和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三)被保险人所属特定团体属于国家保密单位,或被保险人身份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1)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
第一、保险组织应依法设立、登记,并以此经营保险业务。
我国保险组织的形式为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形式。
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表现为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保险组织必须具备比一般工商企业设立更为严格的条件,这是世界各国保险法的普遍规定。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设立保险公司的五项条件。
设立保险公司的一般程序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在保险公司的变更和退出上也有相应的规定:保险组织的变更包括保险组织的合并、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及其他事项变更,首先要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其次要经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最后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如果涉及到减少实收货币资本金时,必须通知债权人。
保险公司的终止分为保险公司的解散、撤销和破产三种形式。
保险公司的解散和撤销都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由于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质、涉及的社会面广,故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解散。
当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经我国保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但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其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则由我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2)保险经营的监管第一、保险经营的业务范围我国《保险法》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两大类。
第二、保险费率与保险条款的监管。
在我国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执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而对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拟定,但应当报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保险人恶性竞争行为的监管。
为了规范保险市场、防止恶性竞争,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险法》对保险人在保险业务中的行为作出一些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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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推荐马永顺律师代理受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申请人: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实施方案;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至少报送1份正本原件。
)
审查原则及标准: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的规定。
审查期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