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校外培训机构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师生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在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教育为本,以服务学生、家长和社会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审批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理事会下设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估,确保教学质量。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九条学生入学前,应向家长说明学校的管理制度、教学计划和收费标准等,并签订入学协议。
第十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班主任申请,并经学校批准。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第七章教师管理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教师应按时上下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教师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外托管工作制度及流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安全与健康,提高托管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及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及流程适用于所有在校外开展托管服务的机构。
三、托管机构资质要求1. 机构应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校外托管服务。
2. 机构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管理能力,具有相关教育背景或工作经验。
3. 机构应具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消防、卫生、安全设施,确保学生安全。
4. 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和设备,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5. 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师资队伍,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四、托管服务内容1. 生活照料:为学生提供饮食、住宿、衣物清洗等生活照料服务。
2. 学习辅导:为学生提供作业辅导、课外阅读、兴趣小组等活动。
3. 安全教育: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4. 心理辅导: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5. 社会实践: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五、工作制度1. 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招生、收费、教学、安全、卫生等。
2. 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生考勤、奖惩、请假等。
3. 机构应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学生身体健康。
4. 机构应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教学质量。
5. 机构应建立健全家长沟通机制,及时向家长反馈学生在托管期间的表现。
六、工作流程1. 招生流程(1)机构发布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收费标准等。
(2)家长咨询了解托管服务内容,选择合适的托管机构。
(3)家长填写报名表,提交相关材料。
(4)机构对报名学生进行面试,评估学生适应托管环境的能力。
(5)机构与学生家长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 收费流程(1)机构根据收费标准,向家长收取托管费用。
(2)机构开具正规发票,确保家长权益。
(3)机构定期与家长沟通,了解收费情况,确保收费透明。
3. 教学流程(1)机构根据学生年龄、兴趣爱好等,制定个性化教学计划。
校外托管工作制度范本

校外托管工作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的运营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托管机构的基本要求1. 托管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
2. 托管机构应当具备适合学生托管的场所,设施齐全,环境安全。
3. 托管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托管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三条托管内容1. 托管机构应当为学生提供午餐、午休、下午放学后的看护等服务。
2. 托管机构可以组织学生进行适当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但不得进行学科类培训。
第四条安全管理1.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2. 托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除,确保托管环境的安全。
3.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情况。
第五条工作人员管理1. 托管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和职业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2.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家长与托管机构的关系1. 家长应当与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内容、时间、费用等相关事项。
2. 家长应当按时接送学生,不得迟到早退。
第七条监管与评估1. 教育部门应当对托管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管,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托管标准和要求。
2. 托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违规处理1. 托管机构违反本制度的,由教育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2. 家长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托管机构与家长之间发生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校外培训开课工作制度

校外培训开课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保障培训机构、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依法办学、诚信经营、质量第一的原则,为学生提供优质、高效的培训服务。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学员的合法权益。
二、开课计划和课程设置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兴趣、需求等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开课计划和课程设置。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课程内容和学生人数,合理配置教师资源,确保教学质量。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课程管理体系,加强对课程内容的审核和管理,确保课程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课程进行评估和调整,以满足学生和家长的需求。
三、教师管理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教师,不得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教师进行培训和管理,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工作态度等进行定期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教师及时调整。
四、学生管理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考勤、纪律、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服务。
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尊重学生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五、教学质量保障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学生进行学业水平测试,以检验教学效果。
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学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结果,及时调整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六、退费和管理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退费制度,明确退费标准和程序。
校外午托机构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校外午托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________(以下简称“本机构”)。
第三条本机构宗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为中小学生提供安全、健康、快乐的午托服务。
第四条本机构性质: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五条本机构住所:________。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机构业务范围包括:1. 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等基本服务;2. 组织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3. 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4. 为学生提供学习辅导和心理咨询服务;5. 开展家长教育和亲子活动;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第七条本机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________人组成。
第八条理事会职责:1. 制定和修改本机构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本机构年度工作报告;4. 决定本机构重大事项;5. 审议和批准本机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6. 决定本机构终止事宜。
第九条理事会下设以下委员会:1. 主任委员会: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2. 教育教学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活动的策划和实施;3. 财务委员会:负责本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4. 人事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人员招聘、培训和管理;5. 安全委员会:负责本机构安全管理。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条本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素养;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4. 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第十一条本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 获得与工作相适应的劳动报酬;2. 参加培训、进修和学术交流;3. 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4. 对本机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机构章程;2. 执行理事会决议和规章制度;3. 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4. 维护本机构声誉,保守工作秘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3•【字号】东府办〔2016〕87号•【施行日期】2016.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8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3日东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校以外举办的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午休等托管服务的非营利性服务机构,泛指“学生接送站”、“学生托管站”等。
第三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上规模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并逐步成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主要力量。
需求集中的区域,社区应当统一规划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登记,并指导镇、街道、园区开展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备案工作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日常监管工作,指导社区开展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行政部门依法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协助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引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变相开展有偿教育辅导、幼儿托管等服务。
校外培训机构学校规章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学校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学生、家长和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公益性,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
第二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学生年龄、兴趣和特长,设置合理的培训课程,并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教学服务。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教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明确培训内容、课时、收费等事项,并向学生和家长公开。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改进。
第三章收费与退费管理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向学生和家长公示。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教育教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学生家长有权在培训课程开始前了解培训内容、课时、收费等情况,并在签订培训合同后按照约定享受培训服务。
第十二条学生家长有权在培训课程开始后的一定期限内要求退费,具体退费办法由校外培训机构制定,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合同与承诺管理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合同时,应当明确培训内容、课时、收费、退费等事项,并加盖机构公章。
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约定的培训服务,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内容或提前结束培训。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做出不符合实际的承诺,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教学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提升培训质量,保障学生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学科培训、语言培训、艺术培训等。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课程管理、师资管理、学生管理等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权责,规范行为,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定期开展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素质,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安排。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评价机制,及时收集学生反馈意见,针对问题进行改进。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安全。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及时反馈学生学习情况,促进家校合作。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学生需求和市场需求,合理设计课程内容,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课程管理制度,明确课程设置、教学目标、教学方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学生的学习情况,调整课程设置,确保学生获得良好学习体验。
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评估课程效果,及时调整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师资库,保障教师素质。
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教师招聘标准,选拔优秀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考核,推动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育教学水准。
第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师评价机制,及时收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评价,促进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档案管理、考勤管理、学习情况跟踪等工作。
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评价机制,定期评估学生学习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理辅导,关注学生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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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少年之家(站)、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农村儿童文化园、儿童乐园、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少年科技馆、少年儿童艺术馆、少年儿童业余艺术、少年儿童野外营地、少年儿童劳动基地、和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中少年儿童活动部分等。
第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基本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向少年儿童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教育;普及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劳动技术等方面知识;培养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动手动脑、勇于实践和创新的精神,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面向全体少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实行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二)德、智、体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三)遵循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少年儿童的特点,寓教育性、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于活动之中;(四)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在重视和提高普及性教育活动的同时,对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培训和训练,使其健康发展。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
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应接受当地各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各种形式、内容和层次的校外教育机构或捐助校外教育事业。
第二章机构第七条设立校外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符合少年儿童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二)具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辅导教师队伍。
(三)具有卫生、美观的活动环境、活动室采光条件;场馆内有防火、防毒、防盗、安全用电等防护措施。
第八条设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报当地主管行政部门批准。
当地主管行政部门应报上一级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独立设置的校外教育机构符合法人条件的,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一般应由行政领导、后勤供应、群众文化、教育活动、专业培训及少先队工作指导(限少年宫)等部门组成,以满足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校外教育机构实行主任(馆、校、园长)负责制。
主任(馆、校、园长)在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全面工作。
机构内部可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辅导员、教练员、管理、后勤等人员代表组成,主任(馆长、校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作计划、人员奖惩、重要财务开支,规章制度建立以及其他重要问题。
不设管理委员会的单位,上述事项由全体教职工会议议定。
第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应加强内部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
按机构规模及工作性质建立岗位责任制以及财务管理、考勤考绩检查评估、总结评比、表彰奖励等规章制度。
第三章活动第十二条校外教育机构开展各项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少年儿童表演为手段,进行经营性展览、演出等活动。
第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思想品德教育,应结合国内外大事、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古今中外名人故事、新时期各行各业英雄模范先进人物的事迹对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良好意志品格、遵纪守法和文明、有礼貌的行为习惯教育。
(二)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教育,应通过组织开展科普知识传授、发明创造、科技制作、科学实验等活动,向少年儿童传递科学技术的新信息。
引导他们从小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
培养创新、献身、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增强他们的科技意识和培养良好的科学素质。
(三)体育运动,应通过田径、球类、游泳、体操、武术、模型、无线电、棋艺和多种多样的军事体育运动的知识和技能技巧,培养他们勇敢、坚强、活泼的性格和健康的体魄。
(四)文化艺术教育,应通过课外读物、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绘画、书法、工艺制作以及集邮、摄影等活动培养少年儿童具有正确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能力,陶冶情操,提高文化艺术素养。
(五)游戏娱乐,应因地制宜地开展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多种多样的活动,并要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多种游艺设施,让少年儿童愉快地玩乐。
(六)劳动与社会实践活动,凡有劳动实践基地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教委颁发的劳动教育纲要提出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各种劳动实践活动。
向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劳动成果和不怕苦、不怕赃、不怕累的教育,培养自立、自强品格,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可采取以下形式:(一)开展群众性教育活动是面向广大少年儿童开展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应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选择鲜明的主题,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如:举办展览、讲座、组织联欢、演出、开展各项比赛、夏(冬)令营以及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教育。
(二)开放适合少年儿童的各种活动场所。
通过参加活动,开发智力,培养少年儿童的各种兴趣,使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三)组织专业兴趣小组。
通过对少年儿童进行专业知识的传授和技能技巧的培训,使他们初步掌握一门科技、文艺、体育、社会服务等技能。
第十五条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向少年儿童开放,安排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活动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对少年儿童实行减、免收费及其他优惠。
第十六条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工人文化宫、艺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科技馆、影剧院、园林、遗址、烈士陵园以及社会单位办的宫、馆、家、站等,可参照本规程规定的有关内容组织少年儿童活动。
第四章人员第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拥护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校外教育事业,热爱少年儿童,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校外教育机构按照编制标准设主任(馆、校、园长)、副主任(副馆、校、园长)、辅导员(教师、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除应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其学历要求可按当地具体聘任文件执行。
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由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
第二十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负责本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教师、教练员、辅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加强全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条件。
(六)管理和规划机构内各项设施、经费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
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
第二十二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做到:(一)关心、爱护少年儿童,尊重他们的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制止有害于少年儿童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现象。
(三)对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应重视工作人员的职前培训并为在职培训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校外教育机构要主动争取各级各类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协会)中的老干部、老专家、老文艺工作者、老科技工作者、老教师、老工人、老党员、老模范等老同志的支持,定期和不定期的聘请他们做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专、兼职辅导员。
第五章条件保障第二十六条校外教育机构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形成地、市、区(县)到街道(乡、镇)的校外教育网络。
第二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的经费应列入各主管部门财政专项开支,随着当地经济建设和校外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增加。
第二十八条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要按《教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教育事业编制、成建制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依照《教师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校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下,不削弱骨干力量、不占用主要活动场地,并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开展社会服务,其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活动经费。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对滋扰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秩序,破坏校外教育活动设施的,有关部门应予制止,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对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开展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活动成绩突出的校外教育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关心、支持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贡献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