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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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学校少年宫工作管理制度

乡村学校少年宫工作管理制度

乡村学校少年宫工作管理制度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少年儿童,坚持依法执教、廉洁从教,爱岗敬业,严谨治学,团结协作。

二、以理念为先导、以知识创新为基础、以能力实践为核心、以活动体验为特色,面向学校、面向社会、面向孩子,创办充满生机活力的乡村学校少年宫。

三、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培养和提高校内教师及校外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坚持社会效益和人材效益并重,增强乡村学校少年宫对未成年人的感召力,活跃未成年人的活动阵地。

四、在上级的领导下,坚持正确的办宫方向,努力把乡村学校少年宫办成具有鲜明特色的少年儿童教育阵地。

五、丰富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为青少年搭建展示自我的平台,认真组织和举办各种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

六、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为青少年创造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使乡村学校少年宫成为少年儿童校外教育的活动中心、艺术教育与德育教育的活动基地。

一、少年宫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主人翁思想,爱护宫内活动器材,管好宫内活动器材,反对一切损坏本宫利益的行为。

二、少年宫所有活动器材设立专人保管,建立进、销登记制度,每半年核查一次。

三、凡购进活动器材,须先由总务、各功能室验收、登记。

领用人员需本着节约的原则填写登记,反对大手大脚,反对化公为私。

四、总务人员和各功能室管理人员要增强责任感,及时清点宫内设备设施,对宫内设备设施要做到心中有数。

五、严格财产管理制度,宫内所有物品 (包括各种乐器),未经领导批准一律不得外借。

特殊情况的外借,要出具介绍信,经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或者租用,并按时交回,如有损坏或者遗失应照价赔偿。

六、后勤保障部门要定期检查各室设施、设备以及场地的使用状况,保障少年宫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宫内的一切设备与设施要做到固定坚固,运行安全可靠。

设施、设备一旦发生故障,要即将报告少年宫后勤保障部门,礼聘专业人员检查维修,个人不得随意拆装维修。

七、电脑、投影仪、电视机、照像机等贵重办公器材,维护管理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在做好防火、防盗的同时,做好使用维护记录,消除用电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洪府厅字〔2017〕517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洪府厅字〔2017〕517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洪府厅字〔2017〕5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南昌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维护校外托管机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校外托管机构的行业定位(一)本通知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固定合法安全的经营场所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看管等营利性服务活动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机构。

(二)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设教育培训和有偿学习辅导等业务,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三)从事教育培训和有偿学习辅导服务的机构,需到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后方可从事以学生托管为内容的服务。

二、校外托管机构的开办要求(一)外部环境要求:校外托管机构要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建筑物的三层及三层以下楼层内,并设置单独出入口,不能设置单独出入口且需与上面楼层共用的,应按各层共同使用的人数确保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符合要求;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危房、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校外托管机构。

(二)内部设置要求:校外托管机构开办场地的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容纳托管学生人数按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核定;托管机构应当封闭管理,安装监控设备,落实必要的“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制度,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且接受内保培训,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且录像保存期不低于30天,并购置必要的防卫器材。

校外机构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校外机构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外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家长、从业人员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外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校外教育的机构,包括教育培训机构、艺术培训机构、体育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校外机构的招生、教学、师资、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行为,确保校外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四条校外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进行招生工作。

第五条校外机构应明确招生对象、招生条件、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校外机构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招生。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七条校外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确保教学内容符合国家课程标准。

第八条校外机构应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师资队伍,确保教学质量。

第九条校外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第四章师资管理第十条校外机构应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确保师资队伍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校外机构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二条校外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校外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十四条校外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学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校外机构应定期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校外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校外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校外机构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校外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条校外机构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校外机构违反本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教师违反本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校外机构规范管理制度

校外机构规范管理制度

校外机构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校外机构的活动,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校外机构在校园周边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校外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遵循诚信原则,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四条校外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外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对其活动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校园周边的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校外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关心校园安全和师生健康成长,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七条学校应当设立校外机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校外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校外机构管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公安机关代表、校外机构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校外机构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校外机构管理和监督的具体事宜。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外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对校外机构进行详细的档案登记和管理。

第十一条校外机构应当向学校提供详细的信息,如机构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活动内容等。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二条校外机构在校园周边活动时应当遵守学校管理规定,不得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校外机构在活动期间应当保持安静、有序,不得扰乱校园秩序。

第十四条校外机构不得在校园周边搞乱收费、强行拉客等行为,不得对学生进行违法违规的招生宣传。

第十五条校外机构应当尊重学校的教学秩序,不得私自聘请学校教职员工进行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校外机构不得在校园周边从事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向学生散发淫秽、色情、暴力或者其他不良信息。

第十七条校外机构应当保护学校周边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破坏植被等。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外机构的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对违反本规则的校外机构可以采取警告、限制活动区域、暂停合作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可以取消其在校园周边的活动资格,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少年宫规章制度

少年宫规章制度

少年宫主任工作职责少年宫主任是本单位法人代表,是少年宫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常组织的监督下,全面负责少年宫的工作.少年宫主任要切实履行《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赋予少年宫主任的六项重要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各部门的领导,积极改革,勇于创新,衽科学管理,发挥机构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努力把少年宫办成具有鲜明特色的少年儿童年校外教育阵地。

2、认真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制定少年宫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经常检查了解、分析、研究培训和阵地活动的情况,做好平衡直辖市和统筹工作,注意总结经验,落实改进措施,增强少年宫对全区少年儿童的感召力,活跃少年儿童阵地。

3、负责安排少年宫的人事,努力做到“知人善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少年宫,注意培养骨干力量。

4、重视信息交流,主动与其他少年宫联系,学习兄弟单位办少年宫经验,用于指导本少年宫工作,加强教育研究,做好推动全区中、小学校外教育的工作。

5、团结群众,关心群众,发扬民主精神,倾听群众意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努力解决教师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6、贯彻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的原则,计划好财务开支,管好少年宫设备,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

7、自觉接受党支部、教代会的监督、评议,依靠工会搞好民主管理。

李庄镇八里屯小学副主任工作职责副主任协助少年宫主任管理教学工作。

做到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广大少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组织。

全面完成少年宫教育教学任务,冰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其职责是:1、协助少年宫主任制定、贯彻和落实少年宫工作计划,制定并实施培训和阵地活动计划,做好学期和年终业务工作总结。

2、组织和管理教学工作,有计划地组织教师进行教研活动,认真学习兄弟少年宫的教育培训经验,熟悉并掌握校外教育规律,合理安排教师文化学习和业务进修,审查教师的学科计划和备课笔记,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校外培训开课工作制度

校外培训开课工作制度

校外培训开课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保障培训机构、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依法办学、诚信经营、质量第一的原则,为学生提供优质、高效的培训服务。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学员的合法权益。

二、开课计划和课程设置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兴趣、需求等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开课计划和课程设置。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课程内容和学生人数,合理配置教师资源,确保教学质量。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课程管理体系,加强对课程内容的审核和管理,确保课程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课程进行评估和调整,以满足学生和家长的需求。

三、教师管理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教师,不得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对教师进行培训和管理,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工作态度等进行定期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教师及时调整。

四、学生管理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考勤、纪律、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服务。

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尊重学生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五、教学质量保障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对学生进行学业水平测试,以检验教学效果。

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学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结果,及时调整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六、退费和管理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退费制度,明确退费标准和程序。

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管理制度。

第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落实教学工作主体责任,教育培训教育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健康的办学理念,坚持以学生为本,以教师为本,以质量为本的原则,全面提升教学质量和教育服务水平。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管理,构建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负责行政管理和教学管理,具体职责由负责人统筹管理。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规范教师、学生、家长的行为规范。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师资管理制度,保证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严格落实教师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制定学生考勤、请假、退费等相关制度。

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校外团体活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各类教育文化活动,鼓励学生参加,加强学生文明礼仪教育。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家长管理制度,积极与家长沟通交流,及时反馈学生学习情况,加强家长的教育监督和参与。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规范教学行为,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教学设施、设备的安全,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和消防演练。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课程管理制度,规范教师选课、备课、上课、作业、考试等教学环节。

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评估制度,对教学过程和教师教学进行定期评估,为教师提供改进建议和指导。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质量保障制度,设置教学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并建立质量问题反馈和处理机制。

天津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天津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天津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该工作规程适用于天津市的校外教育机构,旨在规范机构的运作,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以下是该规程的主要内容:1. 机构注册与管理- 所有校外教育机构在开展业务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和备案,取得合法的教育机构经营许可证。

- 教育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立并定期更新机构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 教育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包括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安全保障等,以保证教育质量和学生安全。

2. 教育课程与教学计划- 教育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课程和教学计划,符合学生的需求和课程标准。

- 教育机构应聘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教师,确保教学质量。

- 教育机构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研究进展,进行合理分班和调整,以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3. 教学管理与评估- 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包括对教师的管理、教学方法的规范和教材的选择等。

- 教育机构应进行定期的教学评估和学生研究情况的跟踪,及时发现和解决教育质量问题。

- 教育机构应公开课程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等信息,供学生和家长参考。

4. 学生权益保障- 教育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生注册、退费、转班等事项的规范和保障。

- 教育机构应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 教育机构应建立与学生和家长的互动沟通机制,及时解答疑问和处理投诉。

5. 监督检查与处罚- 教育主管部门将对校外教育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教育机构,将依法进行取缔和处罚,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 学生和家长可通过渠道举报违法违规的校外教育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将严肃处理。

以上仅为概述,具体的工作规程细节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文件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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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少年之家(站)、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农村儿童文化园、儿童乐园、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少年科技馆、少年儿童艺术馆、少年儿童业余艺术、少年儿童野外营地、少年儿童劳动基地、和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中少年儿童活动部分等。

第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基本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向少年儿童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教育;普及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劳动技术等方面知识;培养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动手动脑、勇于实践和创新的精神,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面向全体少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实行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二)德、智、体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三)遵循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少年儿童的特点,寓教育性、知识性、科学性、趣味性于活动之中;(四)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在重视和提高普及性教育活动的同时,对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培训和训练,使其健康发展。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

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应接受当地各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各种形式、内容和层次的校外教育机构或捐助校外教育事业。

第二章机构第七条设立校外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符合少年儿童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二)具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辅导教师队伍。

(三)具有卫生、美观的活动环境、活动室采光条件;场馆内有防火、防毒、防盗、安全用电等防护措施。

第八条设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报当地主管行政部门批准。

当地主管行政部门应报上一级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独立设置的校外教育机构符合法人条件的,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一般应由行政领导、后勤供应、群众文化、教育活动、专业培训及少先队工作指导(限少年宫)等部门组成,以满足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校外教育机构实行主任(馆、校、园长)负责制。

主任(馆、校、园长)在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全面工作。

机构内部可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辅导员、教练员、管理、后勤等人员代表组成,主任(馆长、校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作计划、人员奖惩、重要财务开支,规章制度建立以及其他重要问题。

不设管理委员会的单位,上述事项由全体教职工会议议定。

第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应加强内部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

按机构规模及工作性质建立岗位责任制以及财务管理、考勤考绩检查评估、总结评比、表彰奖励等规章制度。

第三章活动第十二条校外教育机构开展各项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少年儿童表演为手段,进行经营性展览、演出等活动。

第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思想品德教育,应结合国内外大事、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古今中外名人故事、新时期各行各业英雄模范先进人物的事迹对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良好意志品格、遵纪守法和文明、有礼貌的行为习惯教育。

(二)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教育,应通过组织开展科普知识传授、发明创造、科技制作、科学实验等活动,向少年儿童传递科学技术的新信息。

引导他们从小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

培养创新、献身、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科学态度。

增强他们的科技意识和培养良好的科学素质。

(三)体育运动,应通过田径、球类、游泳、体操、武术、模型、无线电、棋艺和多种多样的军事体育运动的知识和技能技巧,培养他们勇敢、坚强、活泼的性格和健康的体魄。

(四)文化艺术教育,应通过课外读物、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绘画、书法、工艺制作以及集邮、摄影等活动培养少年儿童具有正确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能力,陶冶情操,提高文化艺术素养。

(五)游戏娱乐,应因地制宜地开展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多种多样的活动,并要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多种游艺设施,让少年儿童愉快地玩乐。

(六)劳动与社会实践活动,凡有劳动实践基地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教委颁发的劳动教育纲要提出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各种劳动实践活动。

向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劳动成果和不怕苦、不怕赃、不怕累的教育,培养自立、自强品格,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可采取以下形式:(一)开展群众性教育活动是面向广大少年儿童开展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

应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选择鲜明的主题,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如:举办展览、讲座、组织联欢、演出、开展各项比赛、夏(冬)令营以及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教育。

(二)开放适合少年儿童的各种活动场所。

通过参加活动,开发智力,培养少年儿童的各种兴趣,使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三)组织专业兴趣小组。

通过对少年儿童进行专业知识的传授和技能技巧的培训,使他们初步掌握一门科技、文艺、体育、社会服务等技能。

第十五条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向少年儿童开放,安排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活动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对少年儿童实行减、免收费及其他优惠。

第十六条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工人文化宫、艺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科技馆、影剧院、园林、遗址、烈士陵园以及社会单位办的宫、馆、家、站等,可参照本规程规定的有关内容组织少年儿童活动。

第四章人员第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拥护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校外教育事业,热爱少年儿童,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校外教育机构按照编制标准设主任(馆、校、园长)、副主任(副馆、校、园长)、辅导员(教师、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除应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其学历要求可按当地具体聘任文件执行。

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由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

第二十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负责本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教师、教练员、辅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加强全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条件。

(六)管理和规划机构内各项设施、经费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

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

第二十二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做到:(一)关心、爱护少年儿童,尊重他们的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制止有害于少年儿童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现象。

(三)对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应重视工作人员的职前培训并为在职培训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校外教育机构要主动争取各级各类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协会)中的老干部、老专家、老文艺工作者、老科技工作者、老教师、老工人、老党员、老模范等老同志的支持,定期和不定期的聘请他们做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专、兼职辅导员。

第五章条件保障第二十六条校外教育机构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形成地、市、区(县)到街道(乡、镇)的校外教育网络。

第二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的经费应列入各主管部门财政专项开支,随着当地经济建设和校外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增加。

第二十八条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要按《教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教育事业编制、成建制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依照《教师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校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下,不削弱骨干力量、不占用主要活动场地,并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开展社会服务,其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活动经费。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对滋扰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秩序,破坏校外教育活动设施的,有关部门应予制止,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对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开展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活动成绩突出的校外教育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关心、支持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贡献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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