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实施细则
校外培训机构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师生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在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教育为本,以服务学生、家长和社会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理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审批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理事会下设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估,确保教学质量。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九条学生入学前,应向家长说明学校的管理制度、教学计划和收费标准等,并签订入学协议。
第十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班主任申请,并经学校批准。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第七章教师管理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教师应按时上下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条教师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五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
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六)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校外教育培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校外教育培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校外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学科类培训机构、艺术类培训机构、体育类培训机构等。
二、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与审批1. 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2)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3)有与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设备;(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2. 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后,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办学许可证。
三、校外培训内容与质量1.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教育政策和课程标准,制定培训计划,确保培训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
2.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师资的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教学能力。
3.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培训课程、教学过程、师资水平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校外培训收费与财务管理1.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2.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费合法、合规。
3.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监督检查。
五、校外培训时间与场地1.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
2.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确保培训场地安全、卫生,符合相关标准。
六、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与处罚1.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3.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1.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市场秩序。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境内注册、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培育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合格公民。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恪守教育公益性质,注重育人根本任务,为人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依法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
第二章办学许可及办学行为第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
第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学校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供办学许可所需的材料。
第八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接纳入学的学生和幼儿,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报名注册,并提供详尽的个人档案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使用规定进行教学活动,不得违规引进、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教材和教辅材料。
第十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为教职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向学生和幼儿家长及时公告学校的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并建立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正常运行和财务透明。
第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保证学生和幼儿的安全,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第三章学生及幼儿权益保障第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平等就业权,不得歧视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
第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意识教育和法制教育体系,培养学生和幼儿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第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心理健康,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教育,预防和减少心理问题的发生。
校外机构规范管理制度

校外机构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校外机构的活动,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校外机构在校园周边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校外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遵循诚信原则,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四条校外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外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对其活动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校园周边的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校外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关心校园安全和师生健康成长,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七条学校应当设立校外机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校外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校外机构管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公安机关代表、校外机构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校外机构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校外机构管理和监督的具体事宜。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外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对校外机构进行详细的档案登记和管理。
第十一条校外机构应当向学校提供详细的信息,如机构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活动内容等。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二条校外机构在校园周边活动时应当遵守学校管理规定,不得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校外机构在活动期间应当保持安静、有序,不得扰乱校园秩序。
第十四条校外机构不得在校园周边搞乱收费、强行拉客等行为,不得对学生进行违法违规的招生宣传。
第十五条校外机构应当尊重学校的教学秩序,不得私自聘请学校教职员工进行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校外机构不得在校园周边从事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向学生散发淫秽、色情、暴力或者其他不良信息。
第十七条校外机构应当保护学校周边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破坏植被等。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外机构的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对违反本规则的校外机构可以采取警告、限制活动区域、暂停合作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可以取消其在校园周边的活动资格,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管理制度。
第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落实教学工作主体责任,教育培训教育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健康的办学理念,坚持以学生为本,以教师为本,以质量为本的原则,全面提升教学质量和教育服务水平。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管理,构建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负责行政管理和教学管理,具体职责由负责人统筹管理。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规范教师、学生、家长的行为规范。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师资管理制度,保证教师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严格落实教师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制定学生考勤、请假、退费等相关制度。
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校外团体活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各类教育文化活动,鼓励学生参加,加强学生文明礼仪教育。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家长管理制度,积极与家长沟通交流,及时反馈学生学习情况,加强家长的教育监督和参与。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规范教学行为,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教学设施、设备的安全,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和消防演练。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课程管理制度,规范教师选课、备课、上课、作业、考试等教学环节。
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评估制度,对教学过程和教师教学进行定期评估,为教师提供改进建议和指导。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质量保障制度,设置教学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并建立质量问题反馈和处理机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近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问题的通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近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问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京教函〔2021〕113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近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问题的通报京教函〔2021〕113号各区教委、燕山教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2021年3月,全市明确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规范审核”的基本原则有序恢复线下培训。
近段时间以来,市、区教委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持续紧盯各类损害群众利益的违规行为,现将新发现的问题通报如下。
一、培训机构擅自恢复线下培训经市、区教委联合检查,发现下列11家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线下培训。
根据有关要求,由相关区依规严肃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1.汉普森教育培训学校紫金大厦校区(万泉河路68号紫金庄园)2.北京金汉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世纪科贸大厦11层)3.北京龙举云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黄庄分公司(新科祥园甲4号2层)4.北京圣杰博雅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闵庄南路9号商业楼4层4007)5.北京金博高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世纪经贸大厦5层)6.北京青藤蔓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玉海大厦3层3104)7.北京博思育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畅茜园雪芳里5号楼1层104)8.北京原点培优科技有限公司(云岗南区东里7号)9.精锐至慧学堂望京校区(东湖街道旺角广场1层)10.精锐至慧学堂国展天虹校区(左家庄北里58号天虹百货3层)11.精锐至慧学堂大悦城校区(朝阳北路107号院58号楼主楼一层105号)二、在职中小学教师在培训机构违规兼职经查,下列5名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兼职取酬。
责成朝阳区教委、通州区教委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建议将违规教师调离教师岗位。
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学校规章制度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

学校规章制度之青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青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治理,促进青年儿童校外教育事业健康开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青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育机构”)是指青年宫、青年之家(站)、儿童青年活动中心、农村儿童文化园、儿童乐园、青年儿童图书馆(室)、青年科技馆、青年儿童艺术馆、青年儿童业余艺校、青年儿童野外营地、青年儿童劳动基地、和以青年儿童为主要效劳对象的青青年宫、青青年活动中心、青青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中青年儿童活动部分等。
第三条校外教育机构根本任务是通过多种方式向青年儿童进展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根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教育;普及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劳动技术等方面知识;培养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和专长;培养他们独立考虑、动手动脑、勇于实践和创新的精神,促进青年儿童全面开展,健康成长。
第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应当遵照以下原那么:(一)面向全体青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实行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二)德、智、体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浸透,有机结合;(三)遵照青年儿童身心开展规律,符合青年儿童的特点,寓教育性、知识性、科学性、兴趣性于活动之中;(四)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在注重和提高普及性教育活动的同时,对有专长的青年儿童加强培训和训练,使其健康开展。
第五条地点各级政府要对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展宏观协调和指导。
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应接受当地各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舞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各种方式、内容和层次的校外教育机构或捐助校外教育事业。
第二章机构第七条设立校外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根本条件;(一)具有符合青年儿童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和设备。
(二)具有合格的专职治理人员和专(兼)职辅导老师队伍。
(三)具有卫生、美观的活动环境、活动室采光条件;场馆内有防火、防毒、防盗、平安用电等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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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兴趣小组活动:
3.1根据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求开设兴趣小组, 注重兴趣和能力培养。组员以中小学生为主体, 坚持自愿报名参加。
3.2兴趣小组编组( 班) 要兼顾组员的年龄和程度, 组员人数符合小组活动项目特征和教育活动的实际需要。
7.建立小组活动教师下校辅导和群众活动教师定期到学校调研的制度, 形成与学校联系的机制。
8.与所辖区域的学校建立群众活动的联系网络, 保证大型活动组织渠道的畅通。
9.建立教育活动评价机制和评价制度, 定期开展教育活动评价。
10.建立活动安全保障机制和安全保障制度, 经常进行安全教育, 保障安全设施良好, 落实安全措施, 保证教育活动安全。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实施细则
附件2:
《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实施细则
( 试行稿)
工作
范围
重点内容
工作实施要点
机构
设立
与
职能
机
构
设
立
1.机构的建立和发展符合市、 区县教育发展总体规划。
2.区县机构的设立( 或变更) 按照规定程序经区县教委批准, 并向市教委备案。机构名称符合规程的规范要求。
8. 建立与社会资源单位的联系机制, 充分利用物质资源、 人力资源和信息资源, 丰富教育活动内容, 充实社会实践活动。
9.坚持在课后、 双休日和寒暑假开展活动。
活
动
管
理
1.教育活动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中心工作, 教育活动的重要工作列入主任、 馆长办公会议内容
2.机构的人力、 物力、 财力和信息等资源主要用于教育活动的开展或教育活动的服务。
3.3要合理确定兴趣小组的级别层次和基本学制, 并有相应的活动纲目、 活动计划和编选教材。
3.4兴趣小组活动突出实践性, 有计划地组织组员参加社会实践和专业实践活动。
4.群众活动:
4.1设计开展内容丰富、 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 文化活动、 少先队活动等。年活动覆盖率达到所辖区域中小学校总数的50%以上。
3.编制在30人以上的机构设立专门的教育活动管理部门, 编制不足30人设专人管理教育活动。
4.有完整的教育活动制度和教育活动管理制度。建立活动常规制度, 保证教育活动的有序、 规范,利于未成年人良好品德和习惯的养成。
5.按时制定教育活动年度计划和学期计划, 及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6.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教务管理和教育活动信息、 教育活动资源管理。
3.组建教育活动研究组织或搭建平台, 组织教师参加市、 区县教研活动, 交流信息和经验。
4.教育活动研究有经费保障。有教育活动研究的骨干队伍。
教
职
工
教
职
工
准
入
1.教师应取得与机构建制相符合的教师资格和学历。
2.有引进和聘用教师的标准和程序, 对职业道德、 专业水准、 经历和业绩、 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审查。
11. 对兼职教师进行师德、 教育活动规范的教育, 定期观摩兼职教师的教育活动, 评价活动质量。
12. 建立与家长、 学校、 社会的沟通机制, 定期听取各方意见, 并建立相关档案。
活
动
研
究
1.编制在30人以上的机构设立教育活动研究部门, 编制不足30人设专人负责教育活动研究工作。
2.建有教育活动研究制度和工作计划, 根据教育活动实际、 教育活动管理实际和校外教育发展定期组织教科研活动。
3.引进和聘用的其它工作人员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4.兼职教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专业资质, 身心健康。聘任兼职教师要经过必要的审查程序, 并签订协议。
5.在编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教职工总数的85%。
6.有计划地对新进入的教职工进行岗前培训。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1.有计划的对教师进行师德、 终身学习、 校外教育理论、 现代教育技术和教育改革等方面的培训和训练, 不断提升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化水平。
3.机构的人、 财、 物配备符合《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 人、 财、 物及信息管理纳入市、 区县基础教育管理体系。
4.机构的教育活动经费和运转经费按规定纳入市、 区县财政保障体系。
5.根据市、 区县教委及有关部门确定的人员编制设置工作岗位。
6.主任( 馆长) 由市、 区县教育工委、 教委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进行任命、 委派或聘任。实行主任( 馆长) 负责制。
5.对学校开展咨询和指导, 促进学校的课外、 校外活动开展, 成为本地区的课外校外活动中心、 指导中心、 服务中心、 研究中心。
6.承担并完成教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教育
活动
活
动
开
展
1.根据机构职责和《北京市校外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标准》, 全面开展兴趣小组活动、 群众活动、 社团活动、社会实践、 游戏娱乐活动。
2.组织教师参加市、 区县的教师继续教育, 提高教师的和整体素质。
3.有教师分层次、 分梯次发展和促进青年教师专业成长的规划及具体措施, 整体提升教师的教育活动基本功。
4.有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骨干教师在教师中的比例要达到相应中小学建制的水平。
5.2有计划的组织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游戏讲座、 游戏推介、 游戏比赛等活动。
6.组建艺术、 文化、 科技、 体育等方面的社团( 含专业俱乐部) , 对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学生进行更高层次的指导和训练, 并定期组织实践活动, 进一步提升她们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
7.根据学生和社会的需要, 利用重要节日和结合重大事件开展了解社会、 服务社会的实践活动, 有条件的应建立社会实践基地。
4.2利用各种资源设计组织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的活动, 为学校的课外、 校外活动提供技术、 信息、 管理等服务。
4.3建立有效机制, 为学校培养课外活动的教师和学生骨干, 经过多种途径和形式促进学校课外活动开展。
4.4承办市、 区县教委委托的群众活动。
5.游戏娱乐活动:
5.1有阵地开放活动的场地, 有确定的项目, 有专门的活动时间和工作人员开展游戏娱乐活动。
职
能
履
行
1.根据市、 区县教委明确的工作定位、 职责和任务要求践行机构职能。
2.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突出校外教育特点,全面开展教育活动, 坚持活动育人, 管理育人, 服务育人。
3.遵循校外教育规律, 实施素质教育, 注重未成年人的兴趣培养和个性发展。
4.依法办学, 执行政策, 贯彻市、 区县教委的指示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