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引言: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也空前增加。
环境保护事业的成功与否,不仅与政府的环境政策和执法有关,也与公众对环境问题参与决策的能力和机会有关。
因此,建立公众参与制度,使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决策,不仅有助于增加信息透明度和决策的合理性,还能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责任感。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探讨其现状和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公众参与制度的发展。
一、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现状1.公众参与制度的法律基础2.公众参与决策的途径公众可以通过官方公告、听证会等形式参与环境保护决策。
此外,互联网的普及也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便利,可以通过在线调查、网络论坛等方式发表意见和建议。
3.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效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政府对公众参与的重视程度不够,公众参与活动往往变成形式主义的过程。
其次,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水平有限,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能,难以真正参与决策过程。
二、存在的问题与挑战1.信息不对称在环境保护决策过程中,公众缺乏获得相关信息的渠道,无法全面了解环境问题和政府的决策依据,从而难以做出合理的参与。
2.参与决策的限制目前我国的公众参与重点是在项目决策阶段,而在政策制定和落实过程中的参与较少。
公众参与的层次和范围有限,难以真正影响决策结果。
3.公众参与的影响力不足即便公众提出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但政府并不一定会采纳,民众的参与往往只能起到象征性的作用。
4.公众参与能力的不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需要一定的知识储备和技能支持,但很多公众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难以有效参与。
三、促进公众参与制度发展的建议1.加强信息公开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信息的公开,提供更加全面、及时和易于理解的环境报告和决策依据,方便公众了解和参与环境保护决策。
2.建立多元平台3.加强公众参与能力培养加强公众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和理解能力,提高参与决策的水平。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公众”界定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公众”界定研究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EIA)是在环境发展过程中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的一种综合性工具。
公众参与作为EIA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评价的结果和决策具有重要影响。
一个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公众”,将其纳入参与的范畴。
本文将探讨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的“公众”界定的研究。
界定“公众”的目的在于确定哪些人应当有权参与EIA过程,并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尊重。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社会背景和环境议题的差异,对“公众”的界定存在着较大的多样性。
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研究者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公众”的参与水平和范围。
在一些国家,只有与环境议题直接相关的人群才被视为“公众”,如受影响的居民、环保组织和相关专家等。
而在另一些国家,所有有兴趣或愿意参与的人都可以作为“公众”的一部分。
研究者们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探讨不同范围的公众参与对EIA有效性和决策结果的影响。
研究者还关注公众参与的形式和机制。
在EIA过程中,公众可以通过公共听证会、问卷调查、线上讨论等方式参与。
这些参与形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
有研究者提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设计符合当地实际需要的公众参与机制,使其更加透明、民主和可持续。
研究者们对公众参与的效果和影响也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些研究显示,公众参与可以提高评价结果的质量和可信度,增加评价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也有研究发现,公众参与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等、决策权力不平衡等,可能影响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和公众对评价结果的接受度。
研究者们还对如何加强公众参与进行了讨论。
有的研究者提出,应该加强对公众参与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议题的意识和参与意愿。
政府和评价机构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决定参与的方式和机制,确保公众的意见得到充分尊重。
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的界定是一个复杂而多样化的问题。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研究

2 公众 参与环 境影 响评价 的范围狭窄 .
我 国《 环境影 响评价 法》 只规定 两种 “ 对可 能造
成不 良环境影 响并 直接 涉 及公 众环 境权 益 的规 划 ” 和 “ 环境 可 能 造成 重 大影 响 、 当编 制环 境 影 响 对 应 报告 书的建 设 项 目” 能 让公 众 参 与 评 价。 《 才 环境 影响评 价公 众参 与暂 行 办法 》 明确 规定 “ 用 于 中 适 下列建 设项 目环 境影 响评 价 的 公众 参 与 ” 具 体分 , 为三类 : 1 对环境 可能 造成 重大 影 响 、 当编 制环 () 应 境影 响报 告 书 的建 设项 目; 2 环境 影 响报 告 书经 ()
第 9卷
第1 期
河 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n fHe a u i ilP lc c t n o lg o r a o n n J d c a o ie Vo ai a C l e l ol e
21 0 1年 3月
Mac 2 1 r h, 0 1
应 围绕这三 方面进 行 制度 设 计 , 首先 就要 明确其 主
的是为 了预防或减 少 项 目对公 众 的危 害 , 现人 与 实
自然的和谐 , 是指有关单 位 、 家和公众 通过一定 的 专
途 径和方式 , 循一定 的程序 , 与与其 环境权益 有 遵 参
关 的环境影 响评 价 活动 , 制定 规 划或 者 审批 建 设 使
摘要 : 圆明 园铺 膜事件 ” 契机 , 全 国范 围掀 起 的 “ 以“ 为 在 环评 风暴 ” 加 深 了公 民对 于环 境 影 , 响评 价 的认识 。对 比欧 美国家 , 国公 众参与环境 影响评 价机 制存 在 明显的缺 陷 , 究者提 出 了相 我 研
浅议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制度

1 中国环 境影 响评价 制度公 众参 与 的三个
阶段
1 1 萌芽 阶段 .
17 年《 9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明确规定 : 中 “
华人 民共 和国的一切权 力 属 于人 民 ” “ , 国家保 护环
境 和 自然 资源 , 防治 污染 和其 他 公 害 ” 确认 环境 保 , 利影响的后果 , 从而符合广大公众 的切身利益。环 护是 国家 职 能 之一 。 “ 民依 照法 律 规定 , 过 各 人 通 评 制度中公众参 与 的思 想形 成 于 2 0世 纪 7 0年代 。 种途 径和 形 式 , 管理 国 家事 务 , 理 经 济 和 文化 事 管 17 9 8年联合 国环境 规 划 署 在 环境 影 响 评价 基 本 程 业 , 理社 会 事 务 ” 管 。这 是 中 国公 众 参 与 的宪 法 依 序 中明确 提出 了公众参 与这个概 念 。中国环境 影响 据 。
第3 6卷第 3期
2 1 年 3月 01
ENⅧ t oNⅧ
环境 科 学 与 管理
NTAL SC压 NCE AND ^ M NAGEMENT
Vo. 6 3 1 3 N
M a 2 1 L 0 1
文章编 号 :6 4- 1 9 2 1 )3— 0 8- 3 17 6 3 (0 1 O 0 1 0
a dd v lp n fte p b c p riiain sse i e e vrn na mp c se s n a e s mmaie re sa e . n eeo me to u E at p t y tm n t n i me tli a tassme tc n b u h c o h o r d t e tg s z h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环境保护 公众参 与制 度研究
高东升
f 哈 尔滨 市 阿城 区 环境 监 察 大 队, 黑龙 江 哈 尔滨 1 5 0 3 0 0 )
摘 要: 单纯依 靠环保部 门的环保制度在我 国已经推行 了多年 , 但是 收效甚微 , 污染仍在 加剧 。公众 的参与权 、 知情权是 宪法赋 予公 民的神 圣使命 , 我 国的公 民也不例外 。实行环保的全 民参与可以加强、 弥补 、 监督环保 部 门的工作 。 关键词 : 环境保护 ; 环境权 参与权 ; 环保的公众参与 ; 制度研 究 环境 污染 的 日趋严重 , 环境保护部 门的监察无力使 我们 的生存 利 ,并且 负有保护 和改 善这一代和将来世 世代代 的环 境 的庄严 责 环境从来没有像现 阶段这样令人担忧 。 各地频发 的严重 的环境污染 任 。 事件使环境 问题成 了一个必须全 民参 与的问题 , 因为环境 与全民利 2国 外 环 境 保 护 公 众 参 与 制 度 的 立 法特 点 益、 全 民健康息息 相关 , 任何 普通 民众都有 参与环境 保护全过程 的 西方发达 国家在此方 面 , 立法起步 比较早 , 制度 比较 健全 , 公 众 权利与 义务 。一个 国家 的环境保护 的好 坏 , 不取决 于其工业 经济的 参与制度在国家环保工作 中的地位也更加重要。 发 达与否 , 也不取决 于其在环境部 门投入资金 的多寡 , 更 不取决 于 通过立法将公 民环境权细化 , 具体化 和制度 化 。西方各 国不 仅 环境部 门人员编制 的扩大 , 其实一个 国家 的环境保护 的好坏 取决于 明确规定 环境权是公 民的实体性权利 , 而且为保 障公众参 与真正得 这个 国家 的所有 民众 的品格 。环境保护 提倡 全民参与 , 可以促成 我 以实现 , 往往还将其细化为一些程序性环境权 , 如获得司法救济权 、 国的全体 民众产 生这样 的意识 : 原来 环境也有我 的一份 , 所 以我 也 参与决策权 、 知情权等等 。 要投入到保护我 的环境 中来。 这是污境保护全 民参与制度的高明之 3我 国 环 境保 护公 众参 与制 度 的立 法 现 状 与 问 题 处也是其关键所在 , 另一个好 处就是全 民的参与可 以对环境监察 部 《 宪法》 第 2条 明确规定 : “ 人 民依 照法律规定 , 通过各种途径 和 门的执 法进行监 督 : 以前 那种收 了罚 款就听之任 之 、 任 由其 自由排 形 式 , 管理 国家事务 ,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 管理社会事务” 。 放污染 的情况将不复存在 了, 因为有 了民众 的监督 。必须实行 民众 3 . 1 立法指导思想滞后 , 公众参与权利基础不明确 的否决权 , 某一地方性 的环境保护不 力 , 当地民众有权让 整个环 境 参 与权 实际上是公 民环境权的一项子权利。西方发达国家早 已 保护部 门内的全体有编制人员一次性全体下 岗 , 只有这样才 能真 正 将公 民环境权在宪法上给予 了普遍承认。 调动起 环境保 护部门的积极性 , 推 而广之 , 我国的所有个 机构与 部 3 . 2公众参与的方式和内容在立法 中过 于抽象 , 缺乏可操作性 门只要都实行 了这种机制 ,这个 国家的面貌 必将 从此焕然 一新 , 而 纵 观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 除了与《 环境 影响评价法 》 配套 不是只将政府无力保护的环境推给 民众 , 更不是只将与权力无关 的 的《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与暂行办法》 外, 绝大多数 的单行法仅仅规定 环境推 给民众 。 了事后救济如检举 和控告相关污染的权利。 1 环 境 保 护公 众参 与 制 度 的 理 论 基 础 3 . 3公众意见很难得到合 理的听取 与表达 1 . 1 环境保护公众参 与的社会基础 我国现行的规章 中对于如何确定公众 范围 , 仅 有一些原则性规 环境保 护的 的公众参 与制度在我 国的特殊 社会环境 中是有一 定 , 使得公众范围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 t 定 的社 会基础 的 , 我 国的民众 比较看 凑热闹 , 比较有参 与意识 。同 3 . 4公众参与不够广泛 , 权利意识淡薄 时, 这种参与意识也是民主意识 的萌芽 。早在 l 9世纪的中后期 , 西 从 当代 环境立法 的趋势来看 , 公 众参与 的范 围无论 是在深度 上 方 国家就 已经开 始了政府职能 的改革 , 将 政府从僵化 、 官僚 的腐 败 还是在广度上 , 都得到 了逐步的扩展 。 中挽救 了出来 , 不仅实现了公众利益 的最大化而且还实现 了公共 权 3 . 5缺乏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 力 的最 大化 ; 不仅使得公 众可 以参与公 共事务 的管理 与参 与 , 而且 为更好 的保 护环境公 共利益 免受 损害 ,从 发达 国家 的立法来 还将政府 的权力全部还于 民众 , 使民众可 以集体投票否决 当地 的政 看 , 大都赋予 了个人 提起 环境公益诉讼 的资格与权利 , 规定 了公益 府, 因此 , 这样 的政府会为 了保住其地位 , 更重要 的是为 了保住其 面 诉讼 制度 。 4我 国 环 境 保 护公 众参 与 法律 制 度 的 健 全 与 完 善 子 与荣誉而在施政时尽全力讨好 民众 ,甚 至民众还没有想到 的, 政 府都替你们想到 了 , 比如供暖问题 , 不等你去找政府 , 政府会 派专人 4 . 1 构筑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体 系 , 创设权利来源 主动挨家挨户测试温度 、 解决 问题 , 只为了获取一个民众的满意度 。 确立公 民环境权 的宪法地位 , 不仅是理论 和实 践发展的必然趋 在环境保护 方面更是如此 , 民众选出来 的政府会为 了民众 的福祉而 势 , 也为公 民环境权在其他法律中的规定有 了明确 的宪法依据。 竭尽全 力。 4 . 2保障公众意见表达及被听取 4 . 2 . 1 细化并公示确定公众范 围的规则及 确定的公众 范围 , 确定 1 . 2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理基础 参与某环境事项公众 的范 围。细 化法律法 规规 章中的指导性 原则 , 1 . 2 . 1 环境公共财产理论 在2 0世 纪 6 0年代 ,一位美 国教授提 出了一个 看似芒唐的 想 任务在收集 、 听取单位 , 关键是如何细化。 法, 这位教授认 为水也好 , 空气也好 , 阳光也好 , 这些 人类生 活必须 4 . 2 . 2设定对公众意见的处理 程序 。如何处理公众意见 , 必须 有 收集 , 听取单位不仅要对意见进行 归类整理 , 而且要将 的环境要素 是城市全体公 民的“ 公共 财产” , 每一个 人都有 份 , 每一 明确的规定 。 个 人都有权 不允许这些公共 财产被任何人 以任何 目的对其进行 侵 处理结果以书面形 式公 之于众 。 4 . 3 拓宽公众参与 的途径与范围 , 使之具体化 , 制度化 , 法律化 害。这 种提法 对于全 民参 与环境保护是一个福音 。 我 国 目前公众参 与积极性不 高的一个 主要原 因是公众 没有 参 1 . 2 . 2公共委托理论 而环境立 法中关 于公众 参 与上述理论 不谋而合 的是公 共委托理 论也认 为环境是公共 财 与的法律依据或者可以参与的范围很 小 , 产, 每一位公 民都是信托人 , 全 体公 民可 以将环境委托给政府 , 做为 与的规定 也大多是 原则性 的规定 , 缺乏可操作性 。 4 . 4确立公 民独立 的环境诉讼资格 ,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 制度 受托人的政府必须以全体公 民的意志行事 , 不得允 许任何人 以任何 目的损 害委 托人的集体 利益 , 必须 对受托 的环境 善加看管 、 善 加治 西方各 国的环境法 中的环境公 益诉 讼制度 , 立足于环境权 益不 而是属 于全体社会及其 成员的 理、 善加维护 。环境问题并非看似 的那么简单 , 由于环境 的复杂性 , 仅仅属于某一个个 人或法人 的利 益 , 政府受托人可以在受托的权力 内行使一定 的 自由裁量权 。 这个 自由 公共利益 。 裁 量权必须 在 民众 的监督 之 内而且必须经 民众 的同意之后方 可施 结束语 估且不论西方 国家如 何 , 仅就我 国的严重 污染有增无减 的严峻 行。 1 . 2 . 3公 民环 境 权 理 论 现实 ,实行环境保 护的公众参 与制度 就是 十分必要且 必须施行 的。 其最初的法律依据是 1 9 7 2年的《 人类环境宣言》 。 宣言提出 , 全 公众不仅 有权参与 , 而且环境属 于全体公众 , 因此全体 公众也必 须 体社会成员 都享有在健 康 ,安全和舒适 的环境 中生活和工 作的权 为 自己的公共财产而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公众参与机制研究【摘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有其理论基础,即公众参与机制是“环境公共财产权论”的要求、是实现环境正义和民主制度的现实要求。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设有公众参与机制,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本文借鉴美日等国的先进经验,提出了一系列的完善措施,包括突出相关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参与,丰富参与方式,拓展参与范围,重视环保ngo作用发挥等对其加以完善。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完善对策;法律机制一、问题的提出环境问题关系到全人类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健康。
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剧,环境污染的形势也越来越严峻。
为了更好的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环境公众参与机制作为有效的应对措施已经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可和采用。
所谓公众参与,是指具有共同利益、兴趣的社会群体对政府涉及公共利益事务的决策的介入,或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活动。
客观上,广泛的公众参与机制作为一项新生的民主制度,即在立法、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政府机构通过获取公众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信息及意见或者建议,并在互动反馈过程之后做出最终决策,进而提升政府决策的正当性、合理性的一系列制度;主观上,公众参与机制是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和公民素质提升的具体体现。
源于一个由亚洲开发银行提供赠款的环境影响评价培训项目,“公众参与”概念1991年在我国首次被提出。
值得关注的是,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确立了公众参与建设项目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并规定对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规划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
该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益。
2006年厦门px事件、云南怒江水电建设项目与规划争议事件、2011年700亿港珠澳大桥项目停工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显示出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已经成为社会成员主张环境权利、维护环境利益的诉求通道,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已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尽管在公众参与的内容上还多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阶段,但标志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日趋完善。
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民参与

2006.12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民参与□何蕾(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为预防和减轻某项政策的实施或者拟建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而实施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
在该制度中,公众参与贯穿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全过程,是行政决策民主化的重要体现。
本文对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就相关公众的界定、公众参与的前提、参与的方式、参与的救济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202-02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必须征求公众对拟议行动的意见,将公众意见作为决策的一项依据,避免拟议行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环境权益。
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其完善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中最突出的成就是在法律层面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但是如何界定相关公众,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及法律救济在此法中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甚至没有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本文试图就以上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以期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的公民参与制度。
一、相关公众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但对公众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说明。
公众通常是指具有共同的利益基础﹑共同的兴趣或关注某些共同问题的社会大众或群体。
公众环境参与权是属于全体公民的权利,但是由于时间﹑地域﹑经济﹑利益等多方面因素,一个建设项目或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不可能让所有公民都参与进来,因此如何界定相关公众就很必要了,如果参与公众范围太宽可能会影响效率,或者因不能对众多的公众进行有效的组织而使参与流于形式。
反之如范围过窄,则界定范围过于排他所产生的风险可能要大于过于宽泛所产生的风险,被忽视﹑排斥的利益团体对公共决策造成的威胁也可能远远大于那些没有被忽视的非相关利益团体的威胁,我们不能忽视那些在决策上享有利益却没有正式组织起来的公众。
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近年来,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不断完善,为促进公众与管理部门、环评机构之间的交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次研究在分析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状、问题的基础上总结出相关完善措施。
文章对于更好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着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标签: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现状;问题1 前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公众参与,是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各类环境影响,并征求公众认可和理解的一项调查性工作。
随着居民环境意识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公众参与环节。
1989年,我国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环评法》指出:“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2006年,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规范了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2012 年8 月15 日,环保部发布公告,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政务信息公开力度”。
相关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公众参与模式的建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公众参与的现状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已经建立,为更好地规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由于主观意识等限制,实际中公众参与制度发挥的作用仍然比较有限,并存在下述问题:2.1 公众参与调查内容不够全面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污染物排放分析等内容是环境影响分析的重要依据,然而有些部门在公众参与调查时,对拟建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未能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公开,在项目对环境的危害、污染情况及潜在的影响等方面避重就轻,未就项目潜在的环境风险向公众进行如实的介绍。
使得公众参与调查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2.2 公众参与意见得不到重视实际中,公众参与的介入时间往往在环评报告编制的后期,一些有效的意见没有真正的纳入报告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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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研究2002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规定了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加环评。
1但对于公众如何来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却没有做很详细的规定。
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容之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立法有关公众参与的条款无论在实体还是程序方面均停留在原则性规定的层面上。
2于是2006年2月5日,国家环保总局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该办法也扩大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围,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发展。
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的发展现状环境影响评价,亦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环境质量评估,是指在环境的开发、利用之前,对该开发或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将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防措施和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所进行的调查、预测和评价,并制定防止和减少环境损害的最佳方案。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是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围、容、程序、法律后果等事项的法律规则系统。
3公众参与制度是公众及其代表根据国家环境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
它是政府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靠公众的智慧和力量,制定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监督环境法的实施,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
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决策行为,经济环境行为以及环境管理的监管工作,听取公众意见,取得公众认可及提倡公众自我保护环境的制度。
4我国对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依据《环评法》第七条规定,规划草案中的环评容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之后依据《环评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建设环评的环境评文件由建设单位委托专门提供环评技术服务的相关机构(由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资质)编制。
接着依据《环评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规划草案或建设环评环评文件在报批之前,应由其编制主体负责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出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再依第十三条规定,规划草案在报审之前,应先由政府指定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其环评文件进行审查;以及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评文件须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然后才可报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其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相关部门或单位。
而公众只有在环评文件的编制阶段可参与其中,依据《环评法》第十一和二十一条,环评文件必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但在环评文件进入审查阶段后,法律就再无关于公众参与之规定,公众参与环评“决策”,与法无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2汪劲,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之公众参与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的施行,法学评论,2004年第2期(总第124期),第107页。
3周珂,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2页。
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评的形式有5种:以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采用书面或其他形式咨询专家意见;举行座谈会或论证会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但是不是所有情况下均可采用此形式,仅在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决定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之下,方才举行。
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而言,公众并不能自由选定参与的形式,依照《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向公众公告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容等。
并且,公众也并不是对环评的所有方面均可提出意见,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公众只能就建设单位公告的“征求公众意见的围和主要事项”提供意见。
同时,《暂行办法》也具体规定了公民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具体享有知情权(第七条)、得到通知权(第二十二条)、批评建议权和评论权(第十四条)、辩论权(第三十条)、获得记录权(第十六、二十三、三十一条)等权利,使公民参与权的容大为充实,也使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在信息披露、公众意见收集、保障公众参与等方面的义务大为明确。
5(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1、公民享有的权利还不全面依据《环评法》的规定,以及《暂行办法》的规定,由上文可见,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民参与权已经有许多。
但《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有限,其所规定的公民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参与权的地位还相对较低。
同时,《暂行办法》对公民参与权具体容的规定也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对控告检举权、协助公务权、程序抵抗权、救济权等还没涉及,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民参与权还不是很全面。
2、环境影响评级中公民参与的围还很有限虽然经过《环评法》的原则规定和《暂行办法》的初步完善,我国公民环境参与权初具形态,但公众可以参与评价的围还受到诸多限制。
《评价法》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才允许公众参与评价。
一方面“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经涉及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价值判断,容易受规划编制机关的主观影响,使允许公众参与的围不易确定;另一方面要同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限制过于严,并且还是要已经过规划编制机关的价值判断,公众的参与权一开始就受到了诸多限制。
而《暂行办法》对允许公众参与评价的规划的围没任何变化,允许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的围按第二条的规定与《评价法》相比,也无大的变化,对公众参与的限制依然过多,围过窄。
3、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完善我国虽然在环境立法中确立了公众参与制度,但还未建立相应的配套的制度,因此公众参与制度也就很难落实。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是环境信息知情权,而我国目前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还处在初步探讨阶段,环境信息公开也是非常有限的,不享有知情权就无法参与,即使给予了公众参与权,也无法影响环境决策环境信息获得量的多少决定了公众参与程度的高低。
6《暂行办法》虽然对保障公众获得环境信息、促进公众参与决策等方而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
但总的说来,这些规定多是从政府部门管理的要求和角度提出的,并没有在立法5梁亚荣、陈利根,环境影响评价中公民参与权的保障——兼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9月,第6卷第3期,第61页。
上明确赋予公众获取信息、参与决策方而的权利,在环境信息的公示方面还远远不能满足公众的需求,更缺少有效的程序和制度保障,使公众参与缺乏必要的基础条件。
4、听证制度设置的缺陷听证的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做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从而体现了行政的公正;听证源于英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这个原则包括两项基本容:一是听取对方意见;二是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
7依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听证,自己给自己听证,很显然违背了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5、诉讼机制以及司法保障的不完善在国外,公众一般都可在违反环评制度的行政行为可能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从而对他造成某种损害时,都可以向法院起诉,得到司法救济,这也从司法上使公众参与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在权利救济方面我国公众只能对影响自己的环境权益提起诉讼而对于损害一定的公共利益的公众不能提起诉讼这极大的限制了公众维护环境的热情。
8我国的环评立法中未规定对违反环评制度的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只做出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在行政诉讼法规中也无可适用的条款,由于缺乏这种为公众参与提供保障的司法审查机制,实践中很难形成对公众参与的有力支持,最终使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流于形式。
二、国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一)、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源于美国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The 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of 1969,NTPA),该法规定,凡对于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或草案,以及联邦的重要行为,都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最初美国并没有环境影响评价这一名称。
该词是由于欧洲的大力提倡而盛行于世界各地的。
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共两章十三条,分为三大部分:宣示国家环境政策、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执行国家环境政策法的主要方法与成立环境品质委员会。
国家环境政策法并没有就联邦机关应如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进一步的规定,为使个联邦机关进行评估程序时有所依据,尼克松总统与一九七零年三月五日发布行政命令指示环境品质委员会发布有关联邦机关制作与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书的指导原则,作为各联邦机关进行环境影响评级时的参考。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和,1978年环境质量委员会又发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该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操作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环境政策法》和《条例》的规定,美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容有:1、参与评价的对象《国家环境政策法》中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对人类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和其他重大联邦行动。
根据《条例》的解释,所谓“立法”指向国会提出的提案和立法建议。
“联邦行动”包括下列四种类型:官方政策、正式计划、规划、具体项目。
《国家环境政策法》对公众参与评价的对象并未予以明确,不过,公众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一个程序,可以认为公众参与的对象包括立法和其他重大联邦行动。
7应松年,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参与评价的阶段在公众参与的阶段上,《条例》规定了两种参与:一是畴界定阶段的参与。
按照CFR的解释,畴是由行动、可选择的方案和环境影响组成的。
具体来说,包括三种行动、三种选择方案和三种环境影响。
三种行动指与建议的行动相关联的行动、对环境具有累积影响的行动和与建议的行动相类似的行动。
三种选择方案是指无可供选择的行动方案、其他合理的行动方案和减轻环境影响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