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通过对建设项目、政策措施等进行评估,以预测其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保护措施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项目在施工、运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减少环境破坏和污染。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评价范围:对评价对象进行界定,确定需要评估的环境因素和影响范围。
2. 评估方法:采用科学、客观、综合的方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包括现场调查、数据收集、模型分析等。
3. 评估内容:评估对象的环境特征、自然资源、生态系统、社会影响等方面的情况,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4. 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以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和保护措施编写成评估报告,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公开。
5. 审批和监管:评估报告作为决策依据,审批部门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项目的审批,并对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环境资源,降低环境风险,提高项目可持续发展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也可以为决策者提供科学参考,减少环境争议和社会矛盾。
同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更好地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遵循全程监控、动态管理、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的原则,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与实施第五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业主负责组织进行。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业主应当明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初步评价;(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详细评价;(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四)项目施工和运营阶段,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和评价。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采用先进的评价方法和技术,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与要求第八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现状;(二)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三)项目对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效果;(四)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五)项目对人群健康的影响;(六)项目对生态系统的影响;(七)项目对环境风险的影响;(八)项目对环境质量的影响;(九)项目对环境经济的影响;(十)项目对环境政策的影响。
第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论述清晰;(二)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可行;(三)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结论明确;(四)格式规范,文字表述准确简练;(五)附件齐全,图表清晰。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与监管第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起源于美国,1969年美国国会 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案》,首次确立了环境 影响评价制度。
1979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 。
随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逐渐被世界各国所接受 和推广,成为全球性的环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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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对具体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其环 境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评估。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 估
了解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 包括空气、水质、土壤、生态等 方面,并进行综合评估。
环境影响预测
环境影响评价
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 进行预测和分析,包括对环境影 响的类型、范围、程度等进行评 估。
国际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规范 特定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规范
公众参与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重要性
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公众参与有助于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和参与度,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 展。
促进信息公开
公众参与可以促进环境信息公开, 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强公众对环境 保护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保障公共利益
公众参与可以保障公共利益,避免 项目对环境和生态造成不良影响可以使环境影响评价更加 科学、客观、公正,提高评价结果 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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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案例
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环评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通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 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 策和措施,从而保护环境。
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中国得到 了不断完善和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法 律制度。
简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种政策和程序,旨在预防和控制规划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这一制度要求在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前,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
目的是为了指导各类组织(如企业、公司)取得和表现正确的环境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2002 年颁布并于2003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初步审查: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相关文件进行初步审查,确保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单位需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 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批准项目的实施。
4. 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项目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5.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需向环保部门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6. 环境影响后评价:在项目运营一段时间后,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总结和评价,为今后类似项目的环境保护提供借鉴。
通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各类项目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1. 为了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预防、控制和减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等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与管理1. 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
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2)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3)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4)环境风险评价;(5)公众参与;(6)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4.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报送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5.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对报告书或报告表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不予批准或要求补充材料等决定。
三、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与审批1.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2)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是否科学、合理;(3)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有效、可行;(4)公众参与是否充分。
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补充说明、修改或补充材料。
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审批决定,应当予以公告。
四、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1.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1)建设项目必须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3)环境保护设施必须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1范本)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1. 简介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Assessment,简称EIA)是评价由特定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采取的控制措施的过程。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是指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和管理的制度体系。
本文将介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概念、目的、原则、程序和主要内容。
2. 概念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是指在特定项目实施前,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系列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特定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得到评估和控制,减少不良环境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3.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包括:•保护生态环境:通过评价特定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减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不良影响,保护生态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评价特定项目的环境影响,提出改进和控制措施,促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协调发展;•公众参与: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增强公众对特定项目的了解和参与度,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
4. 原则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应遵循原则:•先评估再决策:在特定项目实施之前,必须进行全面、准确、科学的环境影响评价,根据评价结果作出决策;•公众参与: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提高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参与度,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公正;•可持续发展:评价中需重视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出合理的改善和控制措施,确保项目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预防为主:在评价中,应优先考虑预防措施,避免和降低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减少对环境的修复和治理成本;•综合协调:评价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环境、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因素,协调各方利益,寻求多方共赢。
5. 程序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一般包括程序:1.确定评价对象:确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特定项目;2.编制评价报告:组织专家对特定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3.公示和听证:将评价报告在规定范围内向公众公示,组织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4.决策和审查:根据评价报告和公众意见,进行决策和审查,决定特定项目的实施条件和控制措施;5.监督和评估:对特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项目符合评价报告中的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违法责任和处罚措施
违法责任
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评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的,以及违反环评要 求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生态破坏严重的,都将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处罚措施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 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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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可持续 发展
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它与可持 续发展密切相关。
可持续发展强调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方面的平衡发展,而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旨在评估和预测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在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目的
预防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发展历程和现状
发展历程
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 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现状
目前,我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THANKS
评价方法和应用
评价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包括定性、定量和不确定性分析,以及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现代评价方 法。这些方法的应用有助于全面评估建设项目或规划对环境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应用范围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涉及建设项目、规划、政策制定等多个领域。同时,其深度 也不断增加,从最初的污染防治逐渐拓展到生态保护、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要点二
对策
同时,还可以通过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推广环境友好型 技术和政策等措施,来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在某地区进行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在规划或其他活动之前,对其活动可能造成的周围地区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对策,以及制定相应方案。
概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进行建设活动之前,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提出防治措施,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批的法律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实现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的主要法律手段。
建设项目不但要进行经济评价,而且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地分析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防治措施。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为建设项目合理选址提供依据,防止由于布局不合理给环境带来难以消除的损害;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调查清楚周围环境的现状,预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还可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应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一般是限于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计划、建设工程等。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人类环境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每一项建议或立法建议或联邦的重大行动,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在法国,除城市规划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外,其他项目根据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类:必须作正式影响评价的大型项目,如以建设城市、工业、开发资源为目的的造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超过600万法郎的有关项目等;须作简单影响说明的中型项目,如已批准的矿山调查项目,500千瓦以下的水利发电设备等;可以免除影响评价的项目,即对环境无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
法国政府在1977年公布的1141号政令附则中,详细列举了三类不同项目的名单。
在立法上这比使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这样笼统的概念明确得多。
有些国家或地方政府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规定得较为广泛。
瑞典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凡是产生污染的任何项目都须事先得到批准,对其中使用较大不动产(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的项目,则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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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导读:本文是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希望能帮助到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编制综合性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制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本条第二款所称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第十四条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审查第十五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第十九条审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章跟踪评价第二十四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划编制机关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依法应当编写而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二)对依法应当附送而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第三十三条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