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及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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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一、概述民间借贷是指社会上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自愿组成的借贷关系。

在中国,民间借贷在经济生活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行为的不断增多,其违约和风险问题也日益凸显,因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保证民间借贷活动的稳定和有序。

二、相关法律规定1.《合同法》《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合同,乙方应当将借款用途用于与之约定的目的。

同时,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于2015年发布的一部法律法规。

其中,第四条规定,民间借贷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合法的、诚信的,不得利用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九条也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

其中,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当依据《合同法》、《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是国务院于2016年发布的一项指导意见。

其中,第五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息、资质等,对各方信息进行真实性核实并予以保存。

同时,第六条也规定,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当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向社会公众进行借款和出借。

三、,民间借贷活动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以保证其安全、稳定、有序进行。

我国民间借贷问题产生原因及监管困境-文档资料

我国民间借贷问题产生原因及监管困境-文档资料

我国民间借贷问题产生原因及监管困境一、引言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填补了正规金融在某些领域的缺位,同时集聚了很大风险,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构成冲击。

本文尝试从不同角度探究中国民间借贷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分析民间借贷所引发的金融风险,以及面临的监管难题,最后给出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王建文,黄震(2013)认为,中国的民间借贷监管机制除了法律规制方面的问题外,还存在着监管态度过于严厉,监管依据、监管主体缺失,监管流于形式等不足。

江暮红(2013)认为,有少数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民间借贷;中小企业在传统的银行业中得不到贷款支持,资金紧缺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陈瑛(2011)认为,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一是要控制民间金融机构的融资比重;二是积极地推进利率市场化,使国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融资市场化;三是对民营企业的财务结构和信贷资金链条进行梳理。

程娇炎(2013)认为,加强民间借贷的监管,一是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二是加强正规金融的自身体制建设;三是发挥民间借贷的优势,促进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共同发展。

巴曙松(2013)认为,影子银行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创新,要针对不同的风险特征实施差别化监管;对非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和规范应遵循一定的逆周期性,防止运动式的清理可能带来的融资紧缩,进而冲击实体经济。

三、我国民间借贷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多重因素导致民间借贷的扩张,其中资金供求矛盾的加剧,以及民间借贷在满足个人和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方面的优势是最主要的。

1.民营企业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经济危机之后,我国出台了刺激性经济政策,其中信贷政策和产业扶持政策明显向大型企业倾斜。

刺激性政策退出后,其为经济体系注入的大量流动性局限于大型企业之间。

此外,地方政府债务挤占中小企业融资空间,民营企业沉重的税负,都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巨大压力。

我国中小企业长期面临融资难、资金链紧张的问题,金融压抑在某些程度上一直存在。

2024年民间借贷法规及合规要点解析

2024年民间借贷法规及合规要点解析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民间借贷法规及合规要点解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借贷双方的基本信息1.1 出借人信息1.2 借款人信息2. 借贷金额及用途2.1 借贷金额2.2 借贷用途3. 借贷期限3.1 借贷期限3.2 还款日期4. 借贷利率4.1 借贷利率4.2 利率调整方式5. 担保方式及责任5.1 担保方式5.2 担保责任6. 还款方式及还款责任6.1 还款方式6.2 还款责任7. 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7.1 违约责任7.2 解决方式8. 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 8.1 相关法律8.2 相关法规9. 其他约定9.1 其他约定内容9.2 约定生效方式10.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变更条件10.3 合同解除条件11. 争议解决方式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机构12. 合同的签署和保管12.1 签署方式12.2 合同保管13. 附则13.1 附则内容13.2 附则生效方式14. 合同的签署日期和地点 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借贷双方的基本信息1.1 出借人信息1.1.1 出借人名称:X1.1.2 出借人地址:X1.1.3 出借人联系方式:X1.2 借款人信息1.2.1 借款人名称:X1.2.2 借款人地址:X1.2.3 借款人联系方式:X第二条借贷金额及用途2.1 借贷金额:人民币万元整2.2 借贷用途:用于项目的资金周转第三条借贷期限3.1 借贷期限:自借款之日起算,期限为个月3.2 还款日期:借款到期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还清本金及利息第四条借贷利率4.1 借贷利率:年利率为%,按月计息4.2 利率调整方式:如遇市场利率变动,双方可协商调整,但需提前个工作日通知对方第五条担保方式及责任5.1 担保方式:借款人提供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5.2 担保责任: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的,出借人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实现债权第六条还款方式及还款责任6.1 还款方式:借款人每月按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清本金6.2 还款责任:借款人应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还款,如未能按时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逾期利息为本金的%第七条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7.1 违约责任: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未能按时还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逾期利息、赔偿损失等7.2 解决方式: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探析

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探析

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探析【摘要】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目前存在着法律规制不足的问题。

本文从中小企业的重要性、民间借贷在其中的地位以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入手,探讨了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现状、法律规定的不足、存在的法律漏洞与监管难题,以及需要加强的监管措施。

同时提出了加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建议,强调了其重要性和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建立更完善的法律框架,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现状、不足、监管、漏洞、建议、重要性、发展方向、法律保障、监管措施、问题探析1. 引言1.1 中小企业的重要性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们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国就业、稳定社会、实现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在就业的数量上占有很大比重,同时在贡献了相当可观的税收。

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带动消费需求、推动技术创新等方面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国民经济中,中小企业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不仅为我国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也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保障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是一种经济问题,更是一种社会问题。

政府应该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只有这样,中小企业才能持续健康地发展,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1.2 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中的地位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中的地位非常重要。

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们是经济增长的生力军,是促进就业的重要源泉。

由于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限,银行贷款难以获得,民间借贷成为了它们发展的重要支持。

许多中小企业主依靠民间借贷扩大业务规模,解决经营资金周转问题,实现企业发展和壮大。

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由于历史因素、法律不健全等原因,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各种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范;问题;建议一、背景介绍民间借贷是指在没有金融机构的情况下,由个人或组织之间相互借贷的一种非正式的信用交易。

在我国,民间借贷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良好的市场需求,是我国金融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尤其是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等领域,民间借贷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然而,由于历史因素、法律不健全等原因,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方面,一些借贷主体缺乏基本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导致借贷交易发生纠纷的概率较高;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市场中存在着一些非法的高利贷、套路贷等行为,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问题仍然存在。

本文将围绕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合同法》、《民法总则》、《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仍然不够具体,存在诸如无约束力、盲目引用和空洞规定等问题。

这一点在实践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例如,许多民间借贷交易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协议文本也没有经过法律专业人士的审阅,导致合同的不合法性无法得出判断。

2、信息透明度不足在我国,无论是正规金融机构还是民间借贷机构,公开透明度都不够。

很多民间借贷交易缺乏真实、全面、有效的信息,难以对借款人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同时,借贷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也不够充分,很多交易都是通过熟人介绍等方式进行的。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借款人难以获得客观真实的市场利率。

民间借贷中的借款用途监管与违规处罚

民间借贷中的借款用途监管与违规处罚

民间借贷中的借款用途监管与违规处罚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变化,民间借贷逐渐成为人们解决资金需求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一些人滥用民间借贷,将借款用于非法、违规或高风险投资活动。

为了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及维护金融秩序,监管部门应加强民间借贷的借款用途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首先,借款用途监管对于维护借贷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借贷双方是信任和依赖关系的构建者,借贷行为应基于合法用途。

当借款人使用资金用于违规、非法用途时,借贷人的利益将受到侵害。

为了防止此类情况发生,监管部门应设立监管机制,确保借款用途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例如,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资金用途的合法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产品合同等。

此外,监管部门也需要与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及时掌握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情况,确保合规性。

其次,违规借款用途应受到严格处罚,以维护金融秩序。

当借款人使用民间借贷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时,如赌博、传销等,不仅损害了借贷人的权益,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

监管部门有责任对此类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警示借贷人不得滥用借款。

处罚可以包括罚款、封禁账户、追究法律责任等。

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宣传教育,提高借贷人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另外,为了更加有效地监管民间借贷中的借款用途,监管部门应加强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

借助技术手段,可以实时监测借贷交易中的资金流向。

监管部门可以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开发风险监测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识别风险借款和违规行为。

同时,监管部门还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借贷交易的可追溯和可验证,提高借贷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此外,应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民间借贷机构的监管。

民间借贷是一种非传统金融活动,监管部门应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借贷机构的准入、运营和退出进行规范,确保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借贷机构的定期检查和风险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

关于当下民间借贷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及几点立法建议

关于当下民间借贷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及几点立法建议摘要:资本是商事主体赖以生存的基础,同样也是维持商事活动正常运转的保障。

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的洗礼,民间经济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从规模到数量与日扩大与增长,民间资本异常活跃。

为了满足目前“微主体”对资金的“大需求”,同时解决面临的偿还能力的“高风险”问题,金融法律法规完善问题应运而生。

文章主要分析如何以法律为手段解决和规范民间借贷这一问题。

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民间借贷加以规制,一方面满足民间借贷的迫切需求,发挥民间借贷的优势;另一方面弥补民间借贷的不足,规避民间借贷可能引发的风险,从而进一步保障和促进金融市场资金配置趋于合理化与高效化。

关键词:民间借贷中小企业融资金融监管吴英案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9-067-03面对银行的“惜贷”、金融市场的“疲软”等直接与间接融资渠道的限制,中小企业虽然面对诸多融资途径,但是在现实融资环境中获取资金并不如理论上那样乐观,现实融资渠道有限的难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障碍。

黑格尔说“世间万物,存在即合理。

”民间借贷,尽管有诸多潜在风险及危险,其存在当然有其合理性。

从根本上讲,民间借贷的发展终归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体现。

现阶段我国金融体制管制“严”与融资需求“大”之间存在矛盾,而民间借贷的高收益性与融资需求之间又存在契合性,既然矛盾可以通过立法加以化解,那么民间借贷的优势就能够得以发挥。

一、有关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之现状借贷反映在法律方面体现为债权债务关系,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

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在法律层面,《民法通则》第90条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但没有明确指出民间借贷的主体问题。

《合同法》第12章只对借款合同作了一般规定,第210条和211条对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借款利率进行规定。

在行政法规层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列举了非法金融活动的形式及表现。

民间借贷监管政策应如何完善

民间借贷监管政策应如何完善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在满足个人和企业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民间借贷也引发了诸多问题,如高利贷、非法集资、暴力催收等,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因此,完善民间借贷监管政策迫在眉睫。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和范围。

当前,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实践中对其认定存在困难。

应当通过立法明确民间借贷的定义、形式和适用范围,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活动区分开来。

同时,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也应作出明确规定,以防止高利贷的出现。

其次,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登记制度。

要求所有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登记,包括借贷双方的信息、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

这样不仅可以为监管部门提供准确的数据,便于掌握民间借贷的规模和风险状况,也可以为借贷双方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

对于未登记的民间借贷,应视为无效,以促使借贷双方主动进行登记。

再者,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监管。

一些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在借贷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部分中介机构存在违规操作、虚假宣传等问题。

监管部门应制定专门的法规,规范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要求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加强对其资金流向和业务活动的监测。

在监管手段方面,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建立民间借贷监测平台,实时收集和分析民间借贷的数据,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点。

同时,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民间借贷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警,提高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完善民间借贷的纠纷解决机制也至关重要。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往往面临着维权难、成本高的问题。

应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如调解、仲裁、诉讼等,为借贷双方提供便捷、高效的解决途径。

同时,加强对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减少因法律知识不足而引发的纠纷。

此外,加强金融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

很多参与民间借贷的个人和企业对其中的风险认识不足,容易陷入借贷陷阱。

通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让公众了解民间借贷的风险和规范,引导其理性参与借贷活动。

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风险分析及其法律规制


会 风 险 。因此对 金融业 的规 范在 现代社 会 显得 尤 为重 要 。随 着经 济 的高 速 发展 、 金 融 市场 化 改革 的推 进 , 以及 民间 资 本 财 富 的积 累 , 我 国
民间借 贷也 呈 高速 发 展之 态 。尤 其 近年 来 , 在
社会资金沉积 、 投资渠道狭窄 、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贷款 门槛 较 高 、 中小 企 业 面 临转 型升 级 资金 需 求量 较 大等 供需 两 旺 因素 的刺 激 下 , 没 有行
类 民间借 贷一 般不 采用 严格 的合 同书 形式 , 而 是多采 用 写借 条或 者 欠条 的形 式 , 而且 借 条或 欠 条上 并 不写 明借 贷 的利率 。 比如 月利 率 5 % 的 民间借 贷 l 0万 ,那 么放 款人 要求 借 款 人写
的是“ 今 借到某 某 1 0 5 0 0 0元 , 一个 月 内还 款 。”
书 面合 同形式 出现 ,民间借贷 与非法集 资 的 界定 模糊 , 对 民间借贷 规模 无法 掌握 , 对 借贷
风 险监管 缺失 ,法律 法规严 重滞 后于 经济社
会 的发 展 。

的借 条 , 或 者 在借 款 时 就 预 先扣 除 利 息 , 借 款 人 拿 到 的只是 9 5 0 0 0元 , 但 出具 给 放贷 人 的借 条是 “ 今 借到某 某 l 0万元 , 一个月 内还款 。” 这 样 做 的 目的 , 是 为 了规 避法 律 对利 率 和 高利贷
高利贷 行为 。
随着 历 史 的演 进 、 社 会 的变 革 , 社 会 各 行 各 业 都会 涉 及金 融 活动 和金 融 行 为 , 金 融 业 也
存 在 着 巨大 利益 , 这一 行业 的 巨利 诱 引 人 的 自 私 趋 利本 能 , 而 这 又 可 能 引 发 经济 、 道 德 和 社

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与促进

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与促进2011年以来,在货币政策趋紧、银行信贷紧缺的背景下,部分地区民间借贷市场乱象丛生,温州老板的跑路潮,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崩盘事件,已经引起了民间借贷活跃地区的普遍关注,民间借贷已然被推到风口浪尖,“民间借贷”也成为热门词之一。

以温州来说,在民间借贷愈演愈烈的时刻,出现了中央领导赴温州调研开“药方”,温州出台一揽子救市政策等控制补救措施。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在我国并没有很好的规制机制,它所依赖的都是自足发展,发展到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时,政府再采取补救措施。

面对民间借贷的尴尬现状,我们应该怎样对它进行规制并且更好地促进它的发展,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要想更好地规制民间金融,首先要明确的就是民间金融是什么,它的弊端又是什么。

从我国现在通说来看,民间金融就是从法律和金融监管角度来划分,将不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和规范、处在金融当局监管之外的各种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企业、居民等所从事的各种金融活动称为民间金融。

也就是说,所谓的民间金融,它相对于有组织的金融体系来说,是政府金融管制、金融压抑外一种民间自发形成的融资关系。

改革开放后,民间金融活动在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中,曾发挥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但随着民营企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已开始暴露出其自身存在的问题,导致潜在的区域金融风险加速聚集。

当前我国民间金融的特征同以前相比已经有了明显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融资规模急剧扩大。

在民间金融发展初期,只有少部分人将手里多余的钱拿出来用作他用,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手里有闲散资金,伴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货币的贬值,金融机构利率的无竞争力,人们强烈的货币增值愿望,民间借贷就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了温州几乎九成的人都成为了放贷者。

二、融资人主体发生变化。

由于民间金融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资金募集对象的人数也迅速增加,出资人之间的“三缘”关系(即地缘、血缘、亲缘)相应地趋于松散。

在迅速扩张的民间金融市场上,绝大部分出资人已不再是资金使用者,出资人逐渐演变为单纯的资金供给者,最终的资金使用者与出资人几乎没有密切的“三缘”关系,而只是与资金募集的发起人有相应的借贷合约关系,民间金融的融资方式由此演变为间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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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与监管完善的思考绪论1.1案例引入:“吴英案”吴英,XX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人。

18岁开始经商,涉及美容足浴服装等多种领域,累积资金超过千万元。

2006年3月起,吴英在东阳注册成立了12家以本色命名的实业公司,涵盖商贸、地产、酒店、网络、广告等众多领域。

2006年,媒体曝光吴英的总资产达38亿元,吴英当位列2006年胡润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

吴英的迅速暴富引来社会各方的非议,其中对她原始资金来源的质疑尤为强烈,纷纷质疑吴英傍大款或者洗黑钱得来了原始资金。

而吴英将其神秘发家,归结为做美容、炒房和炒期货,并声称“资金主要来源于期货”。

2007年2月7日,吴英在首都机场被东阳警方抓获,并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

2007年2月11日,东阳市政府发出通告,表示吴英及其本色控股集团XX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大犯罪嫌疑,并已由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短短数月“吴英神话”从辉煌走向了破灭。

根据XX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用个人或企业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人民币达38985.5万元。

吴英案于2009年12月18日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人民币77339.5万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此后吴英提出上诉,2011年4月7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并于2012年1月18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死刑复核案后,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吴英死刑,发回XX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2年5月21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鉴于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主动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其中已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的3人,综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2问题的提出民间借贷对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尤其在其创业的初期和发展初期,由于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借贷要求,绝大多数民营中小企业不得不从非正式的金融市场上寻找借贷渠道借贷。

在XX,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像吴英这种情况屡见不鲜。

政府对企业的扶植能力有限,民营企业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较困难,同时受区位条件影响,与XX吸引港资的做法相比,XX的民营经济也不易获得外资的支持。

正式的金融市场既不能满足民间投资者投资的欲望,又不能满足中小借贷者对资本的需求,这就迫使资金供求双方只能自己创造市场,遂产生了“XX模式”,这种模式有效的解决了民营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借贷难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XX民营经济的繁荣发展,但也日渐积累了不少隐患。

XX民间借贷危机的大规模爆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不利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影响之下,部分民营中小企业经营困难,民间借贷的高利息使它们不堪重负,银行惜贷又使它们资金周转不灵,不少民营中小企业纷纷关门倒闭,导致担保公司的垮塌和民间借贷市场的动荡,民间借贷赖以生存的信用体系也危机四伏。

吴英案作为XX民间借贷的典型,在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吴英的命运与民间借贷紧紧的联系在了一起。

对于吴英个人而言,死缓是一起案件的终审,但是对于民间借贷市场而言,改革才刚刚起步。

吴英死缓判决后,我们不应该忘记,我们关注吴英案的初衷,那就是如何解决民间借贷问题。

吴英是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中的一个缩影,吴英案之所以影响深远,也是因为吴英身后站着一批与其经历相似的人。

客观而言,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与监管的不到位,也是造成吴英案的客观因素之一。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XX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XX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将在地方金融组织体系、金融服务体系、民间资本市场体系、金融风险防X体系等方面先行试验。

这被视为是解决民间借贷市场的试验田,对于中国的民间借贷市场具有特殊意义。

XX金融综合改革已过去一年,从XX市、XX省到国务院,纷纷出台举措直至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XX省XX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

对于XX“金改”的“摸着石头过河”,我们可以看到,它确实起到了很重要的示X作用,这意味着自下而上的金融改革被认可。

然而,XX要突围,民营中小企业要突围,民间资金要突围,仍有许多需要探索和改进的地方,更加重要的是,XX借贷危机是个案还是中国中小企业资金链危机乃至生存危机的警钟?这值得我们深思。

XX民间借贷危机爆发的同时,鄂尔多斯因发生开发商自杀等事件也卷入了舆论的旋涡。

与XX不同,鄂尔多斯接连发生的数起民间借贷崩盘案例都与当地低迷的房地产业有关。

与此同时,当下正因房姐“龚爱爱”而备受关注的XX省神木县,其实在2011年,神木的上千家地下钱庄已岌岌可危。

只是,神木的民间借贷危机一直支撑到2012年下半年以来才集中爆发。

在神木,巨额民间资本的逐利冲动,催生了庞大的民间借贷。

经济形势好时,资金流向煤炭、房产等领域,获取高额利润。

但随着去年煤炭价格一路走低,资金链趋于断裂,整个神木的民间借贷体系面临崩盘,金融风险与日俱增,社会不稳因素加剧。

继“房姐”引发XX神木民间借贷危机浮出水面后,近日XX柳林也被媒体曝光,出现了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

从XX吴英到鄂尔多斯苏叶女,从XX泗洪县到神木再到柳林,这些“小城”爆发的民间借贷案件既让人触目惊心,又预示着民间借贷风险暴露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仍未停歇。

一系列的民间借贷产生的问题都时刻警醒着我们,XX的民间借贷危机并不是个案,而是全国性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引导与规X,势必会阻碍民营经济的发展,甚至是社会的稳定。

民间金融是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及时雨,是我国国家金融的重要补充,伴随着企业老板“跑路潮”的出现,民营金融与民间资本不断受到质疑,急需寻求自己的突破之路。

国家及部分地区关于民间金融合法化的利好政策纷纷试点出台,在这一形势下,如何走好我们民间金融的发展与创新之路至关重要。

目前,尽管学者们关于政府对民间借贷问题应当采取疏导的态度形成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并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政策建议来引导民间借贷走阳光化道路,XX的金融综合改革也在摸索中不断前进,但显而易见,这一领域仍有很多规X空白和容易引发争议之处。

民间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支撑和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如何给其恰当的评价和社会地位,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和监管并引导其健康发展,社会各界显然也有更高的期待。

2011年至今,从XX民间借贷危机的大规模爆发到全国各地民间借贷危机陆续浮出水面,现有法律规X与监管方面存在的诸多缺陷与不足,严重制约着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其正面效应的发挥。

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法律规X 与监管层面上就如何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进行分析研究。

第一章民间借贷基本问题概述1.1民间借贷概念之界定1.1.1民间借贷基本概念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借贷方式,其存在由来已久,即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民间借贷仍然大量存在。

随着上述各种极具影响力的事件的出现,“民间借贷”一词被提起的频率越来越高。

而关于民间借贷我国目前从立法到学术界仍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为此,笔者对法律条文中的阐述和学者的观点进行了总结。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当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定了相关的批复,即《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该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从而将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化。

国内大多数学者从法律和金融监管角度出发,将信贷行为分为正规借贷与民间借贷两大类,前者是经过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处于金融监管内的金融活动,即正规金融;而后者是处于正规金融监管之外、未被管理部门登记的非正规金融,故民间借贷也被称为灰色金融、地下金融、非正式金融、体制外金融。

例如X宁在《试论非正式金融》一文认为,民间借贷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活动。

综上所述,笔者将民间借贷的基本概念界定为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存在的,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处于正规金融监管之外,能够满足市场经济主体资金需求的借贷活动。

本文中着重论述的是公民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问题。

1.1.2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在1998年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2010年最高法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司法机关从我国市场经济实践中归纳出了更现实的执法标准。

《解释》中规定,非法集资需还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同时,《解释》还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最高法还列举了10种具体的非法集资形式:(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综上所述,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两者的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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