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产权知识讲解(doc 20页)
土地产权的名词解释

土地产权的名词解释土地产权是指土地及其上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它是指具有法定权益的个人或组织对土地及其上的自然资源拥有的权力。
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财产,其产权的确立和保护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以不同的角度和深度来解释土地产权。
一、历史演变土地产权的概念和制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定义和演变。
在古代,土地是国家所有的,人民只能使用,土地产权的概念还未形成。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产权开始得到法律的保护,并逐渐转变为个人和组织的财产。
在现代社会,土地产权已经成为一种法律规定和社会承认的权益,保护土地产权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
二、土地产权的基本特征土地产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 法定性:土地产权是通过法律规定和制度来确立和保护的,具有法定性。
2. 独占性:土地产权的拥有者有权利排他性地使用和支配土地及其上的自然资源。
3. 继承性:土地产权能够继承传承给后代,保障土地资源的长期利用和持续发展。
4. 不可侵犯性:土地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允许他人擅自侵犯或剥夺。
5. 变现性:土地产权可以转让、租赁、抵押等,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变现性。
三、土地产权的重要性土地产权的确立和保护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1. 激励生产:土地产权的明确和保护可以激励农民和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2. 促进投资:土地产权的保护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3. 保障居民权益:土地产权的保护能够保障居民的住房权益,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4. 维护社会稳定:土地产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5. 推动城乡发展:土地产权的明确和保护可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农村土地流转和城市建设的有机衔接。
四、土地产权保护的现状与挑战土地产权保护在我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面临一些挑战:1. 国有土地占比较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土地的所有权以国家所有为主,国有土地占比较高,民营企业对土地产权的认可和保护仍存在一定障碍。
高标准农田建设知识讲解

走进大课堂:当前,全国土地整治规划编制正式启动,农村土地整治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
日前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领导听取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汇报时指出,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要从国家层面统筹安排,多部门联合,发挥资金的整合效益。
前不久,国土资源部召开的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座谈会,围绕当前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面临的形势、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前景等展开热议,认为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务必坚持政府主导,各部门共同推进。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近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明确提出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提高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大幅度增加高等级耕地的比重,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将“大力建设高标准农田”列入提高现代农业装备水平,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七大内容之一。
高标准农田建设作为耕地质量的一种体现,也是农村土地整治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期特约请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副主任郧文聚,以及程锋和王洪波两位博士,就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等相关知识进行讲解。
问:什么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答:高标准农田建设就是通过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等将耕地整理成为“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涝能排、旱能灌”的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的高产稳产田。
它不仅是一项田间工程,即对水、路、渠、林的改造和配套,更是实施土地平整、土壤结构改良的一项田面工程,是一个系统完整地提升耕地持续生产能力的综合性措施。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农村土地整治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耕地布局,提高耕地利用效率,提升耕地质量等级和生产能力的有效途径。
同时也是建设现代高效农业的基础保障,是推进新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农业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
问: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管理部门所开展的土壤改良之类活动有什么区别与联系?答:有人认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应该是农业部门的职责,这表面看是一个认识问题,实质上是一个未能很好解决的理论问题,即资源管理、资源利用管理的分工问题。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知识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法规知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八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九条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一、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是指由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土地、农田、林权、水权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的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承包权制度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权制度是指政府将土地划分为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两种性质,村民个人、家庭或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承包土地的方式利用土地,实现土地的良好管理和合理利用。
土地承包权制度在农村集体产权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地球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
2.农村集体资源产权制度农村集体资源产权制度是指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负责管理和分配村集体所有的资源,包括林木、水权等资源。
这些资源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3.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管理制度是指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土地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土地管理制度是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发展和健康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1.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和改进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存在不完善和不规范的问题,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不畅。
(2)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缺乏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导致产权不清晰,农民权益难以保障。
(3)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存在权力过于集中、公平公正不足、政府部门干预过多等问题,制约了农民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积极性。
2.改革方向和措施为了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提高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效率和质量,需要采取以下改革方向和措施:(1)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产权权益,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的保护和监管,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权益明晰。
农村土地流转知识讲座讲义

农村土地流转知识讲座讲义一、农村土地流转概述1、什么是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全称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指农民可以将自己承包的村〔组〕集体土地局部或全部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转移给第三方经营,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组〕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
通俗点讲,就是承包农户对自己家庭所承包的土地,如果自己不愿意直接经营,可以按自己的意愿与他人协商答成协议,将所承包的土地局部或全部再次转交给其他人耕种,自己可以从中取得一定的利益。
2、土地流转的意义农村土地的流转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通过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和专业化生产;有利于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有利于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推动城乡经济的协调开展,同时土地流转还为二、三产业的开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一是有利于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开展好,实现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二是有利于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开展;三是有利于解除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四是有利于提高农业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3、土地流转的根本原那么〔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那么。
依法是前提,自愿是核心,有偿是关健。
所谓依法,就是要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始终坚持土地所有权性质不能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能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能变。
要坚持标准的流转程序,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所谓有偿,就是流转的收益归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
〔2〕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与农业劳动力转移进程相适应”的原那么。
农业土地流转主要受两个方面因素制约,一是要有合理的农地流转制度,二是要有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就业空间。
在一定意义上说,即使具备了合理的农地流转的制度,但没有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空间,也无法完成土地的流转;即使以强制方式实现了流转,也会以农民流离失所和社会动乱为代价。
土地法学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土地法:土地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土地法学:是以土地法即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它是以研究土地法的制定、解释、阐述、评价、应用于调整人地之间法律关系的一门学科。
3、土地法律关系:指人们在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依照土地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4、土地登记: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5、国家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指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表现在土地所有权上就是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7、用益物权:非所有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使用、收益的物权8、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承包土地依法自主经营的权利。
9、建设用地使用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国有土地享受的占有、使用、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0、宅基地使用权: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11、国有土地使用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就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2、土地征收: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1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14、土地用途分区:指按照土地基本用途的不同对土地利用在空间上的划分,是在土地适宜性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今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需要划分的用地区域。
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大致经历了几个阶段.doc
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大致经历了几个阶段纵观建国五十多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从土地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农地流转的出现等几个阶段。
1、土地改革(1949-1952)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我国具有几千年的历史,农民租种地主土地,两权分离。
解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变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劳动人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第一次拥有了自己的土地产权。
当然土地改革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如土地的过于细碎使规模化生产和农业现代化难以进行,更主要的是这种土地制度不符合建国后宏观政治经济形势的要求。
2、人民公社体制(1953-1978)土改完成后,我国农村历经了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形式的合作化道路的探索,最终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即将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为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
这种制度安排导致土地产权的模糊性土地既是集体的,又是国家的,国家在某种程度上以产权主体资格参与分配,农民的利益不可避免被侵占。
同时,这种一大二公的单一产权制度必然导致劳动监督成本、组织成本过高和劳动激励过低的弊端。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它是将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变革为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确立了多元产权格局,所有权和承包权分离。
农民事实上成为生产经营权主体。
在这种新的产权制度格局下,农民在分配中是作为拥有部分产权的一方权利主体而存在的,农户通过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利益承诺,换取了土地的使用权和剩余索取权。
但随着农村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局限性也逐渐显露出来。
由于它对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固有缺陷采取了回避态度,试图通过经营形式的改善来克服根源于所有制的产权缺陷,不仅没从根本上解决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持续增长的激励问题和对各经济主体的约束问题,还引发诸如集体所有权对经营权的侵蚀、农民土地承包权不稳定等新的矛盾。
农村土地产权的法与经济学分析
农村土地产权的法与经济学分析摘要:我国自古就是一个农业国,所以对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安排就成为整个社会工作的重中之重。
新中国成立以来,又经过了从农民土地所有到合作和集体经营,一直到现如今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制度变迁。
然而,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目前的产权制度极大地阻碍了农村经济社会乃至全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
这主要是因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效率低下。
本文将从法与经济学的角度入手,深入分析这一制度效率底下的原因,并在公平和效率原则的指导下,探讨农村土地产权的最佳法律制度安排。
关键词:私有制集体所有制国有制公平效率三农问题是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问题,而农村土地产权问题更是制约农村发展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
农村土地资源在我国尤显珍贵,如何做到合理分配,以实现社会效用的最大化,本文将从法与经济学这个全新的角度研究这一问题,以探求”三农难题”破解之道。
一、农村土地产权的内涵及分析农村土地产权就是指以农村土地所有权为基础,以占有权和使用权为主要内容,以处分权为核心的一切关于土地财产的总和,是由各种权利组成的土地权利束。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1978年确立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这一制度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重大举措,并且发挥了巨大能量。
但是,随着农业税的免除和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这种产权制度却面临着许多不能克服的问题。
要判断一项产权制度是否有效率,美国的经济分析法学家波斯纳提出了三个标准,即产权的全面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
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这”三性”上都有所欠缺。
(一)产权的全面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权是残缺的,主要表现就是主体不明晰。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民法通则》第74条、《土地管理法》第10条和《农业法》第11条的规定来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村农民集体、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以及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但是,法律对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不清。
农民常用法律知识讲稿
农民常用法律知识讲稿当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雷传剑大家好,我是当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雷传剑。
今天为大家讲一些农民朋友们在日常生活中要经常涉及到的一些法律知识。
在这里,我并不是为大家系统的、专业的讲某部法律,而是根据本人在多年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对大家平时经常遇到、咨询的最多、最集中、最感兴趣的一些法律问题提取整理出来,给大家集中讲一讲,希望能最大限度的满足大家的需求。
但这样一个良好的愿望能否实现,主要还是受制于时间,受制于我个人的水平,但我相信大家听后还是会有收获的。
言归正传,日常法律咨询中农民朋友主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在以下几个方面: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房屋买卖、土地承包、等问题。
下面我分别就这几个方面中的几个集中突出的法律问题一一给大家讲解。
一、婚姻家庭问题随着农民进城务工越来越普遍、农村人口向城市转化的越来越多的现实出现,城乡融合的加快,农村传统思想受到一些新思想的洗礼,农村的婚姻家庭不再有过去的相对稳固了,农村离婚率逐年上升。
因此,近些年的法律咨询中农村婚姻家庭问题始终居高不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订婚(婚约)有法律效力吗?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如何处理?订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
婚约是当事人自愿采用的表示或者巩固恋爱关系的方式,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约或订婚没有作任何规定。
因此,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婚约订立后,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
双方同意解除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就可以解除,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需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办理任何法律上的手续。
法律不调整婚约关系,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视婚约为儿戏。
当事人应该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慎重对待婚约,切记轻率,更不允许以订婚为名索取钱财或者玩弄异性,否则,应视情节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由此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予以妥善解决。
恋爱或订婚期间,男女双方自愿互赠的衣物或者游玩的花费等,按赠与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解答共30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解答天高云淡一、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用途、地类、等级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关系,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根本手段。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有哪些?答:确权,就是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土地台账等资料对农户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认定的过程。
登记,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可以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依法赋予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承包方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类型如何划分?答:(一)土地用途,是指土地权利人依照规定对其权利范围内的土地的利用方式或功能。
确权登记按照以下方式划分土地用途:1.种植业用地即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和旱地;2.林业用地,包括果园、苗圃、用材林、水土保持林和防护林带等用地;3.牧业用地,包括天然和人工割草地以及放牧地;精饲料和多汁饲料用地(一般计入耕地中);4.渔业用地,包括水库、池塘、湖泊等占地。
(二)土地利用类型,指土地利用方式相同的土地资源单元。
确权登记按照以下方式划分土地利用类型:1.水田,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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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知识讲解(doc 20页)农地的财产权利提要:本文运用一个产权模型,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研究我国目前农地制度中各项产权的归属、控制及其由此而导致的法律文件的演变和修正,对农地合约和法律演变的约因、缔约过程及由此导致的资源配置状态和共有资源流失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并对该领域里的一些观点:土地私有化、土地保障论等给予评述,提出了低成本地维护农民产权和剥夺村委会的经济权利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地制度私有产权维权成本一、引言土地产权制度是困扰三农问题的关键。
就目前我国农地产权制度而言,土地所有权属是相当混乱的。
法律明文规定,农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民集体,然而,农民集体是不明确的或者虚拟的,这个不明确的产权归属实际上落在村委会手里,并演变成了目前农民与村委会之间的农地“租赁”关系,本质上说这是村委会对农民共同所有土地的一种剥夺。
从目前我权有什么不同,甚至将其混用或通用,所有权和产权的概念在法律上也未将其分开。
所有权是财产所有权的简称,它有两层涵义:第一,所有权指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或转让权。
第二,所有权是受到限制的权利。
使用权指使用、经营财产的权利,这种使用和经营包括了对这些财产的占有或排它。
收益权指享有财产现在和未来增值或损失的权利。
处理权指处置财产的权利,包括财产的转让、赠予、放弃等等。
使用权和处理权共同构成了对财产的控制权。
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权利。
限制所有权的是制度结构,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就正式制度而言,所有权受到法律、政策规则、政治制度等限制;就非正式制度而言,所有权受道德、传统、文化、组织、团体等限制。
比如,有些土地所有者在使用其土地时,不仅受到政府土地规划的限制,还受到私人约法的限制。
物品或资产的权利组合如果没有约束,他人的权利就不能被界定。
拥有使用资源的权利包括一个人的身体和大脑,这些权利往往是通过禁止某种行为来确定的(阿尔钦、德姆塞茨,2003)。
所有权也是不完全的。
由于物品属性的复杂和多样,要对物品的所有属性充分界定其权利,是不可能的或者说是代价昂贵的。
有限理性、不完全信息和机会主义行为注定了高昂的界定成本,所有权也注定是不完全的。
产权是指私人、组织、政府在一定时间内对财产行使或控制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它包括属于本人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不属于本人的财产(不拥有所有权)如租赁,但归本人支配和控制的财产权利,产权也包括在交易中对商品和劳务的权利。
德姆赛茨(2003)认为,一组权利常常附着于有形的商品或无形的劳务,所以正是这种权利的价值决定了被交换的商品或劳务的价值。
产权是一种社会契约,是实际中行使的权利。
比如,某人没有某物的所有权,但他有该物的使用权、收益权或者转让处置权,那么,此人就拥有了该物的全部产权。
拥有某物的产权并不一定拥有该物的所有权,当某甲拥有房屋所有权,但将房屋出租或出借于某乙,在出租或出借期间,某甲将不再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
如果某甲要进入某乙的房间,须得到某乙的同意,否则就被视为对某乙使用权的侵犯。
当某人如甲将他的所有权所具有的权利赋予了其他人如某乙的时候,则乙就拥有了所有权所具有的权利——产权,但乙不拥有该物的所有权。
产权的另一项重要特征是它的可分割性和可交易性,这种特性使得权利可以分别地出售给不同的个人或组织。
人们既可以交换某物的全部权利,也可以交换某物的部分权利,比如某乙只租了某甲房屋的使用权,他就只拥有居住的权利,而不拥有此房的收益权利或转让权利。
或许,某乙交换的使用权利也是不完全的,或者是部分的,比如,他只购买了晚上居住的权利,而没有购买白天使用的权利等等。
从经济学的意义上看,所有权只是一个法律上的符号或归属,对经济资源的配置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谁拥有产权,或者说谁拥有该物品的控制权利,产权指实际拥有或者控制的财产权利。
产权因其属性可划分为私有产权、公有产权和共有产权。
私有产权指拒绝他人行使的权利;或者说凡是可以在市场转让或交易的物品或资产都具有私有产权(张五常,2002)。
公有产权指共同体内部成员所拥有的财产权利。
这种共同体包括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的合作组织、社团、集体甚至是一些公司直到国家。
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一样,产权所有者拥有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这些权利同样是不能完全地被界定清楚,甚至一些权利不能被分割。
这种不可分割指的是不能够完全分割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或者是这三种权利的相互交叉而难以分离。
从产权的可交易性看,公有产权具有私产的性质。
共有产权指非排他性的产权,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并从中获得收益,或者说任何人可以共同行使的权利。
由于不排斥其他人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该项资产的转让权就没有意义,或者说转让该项资产的价格为零。
有些经济学家指出(德穆塞茨、阿尔钦、张五常等),私有产权制度是最有效率的,它可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效率。
公有产权也具有资源配置效率,企业组织就是这方面强有力的证据。
当然,当公有性达到一定程度时,这种组织形式可能就不具有效率,这就是为什么一个社会不能由一个大的企业组织所控制的理由。
共有产权不具有资源配置效率,注定被过度使用或攫取,这是由共有产权的属性确定的:第一,度量并监督一笔交易的所有属性代价太高;第二,保护产权的费用高昂;第三,政府规制和法律限制(巴泽尔,1997)。
由此可见,落入共有领域里的权利越多,资源配置效率越差。
三、目前农村土地产权的结构自1958年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实际上归属于农村人民公社或生产大队,1978年家庭承包制改革后,农地所有权归属于由生产大队改制的村委会所有,农民家庭以承包的形式拥有私产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承包期限大约为45年。
就这个时期农民家庭和村委会的土地权属看,村委会实际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土地发包权,承包关系变动处置权、土地收益提留权,及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转让收益权。
但是,它必须将本村的95%农地承包给本村村民,其余5%作为机动地调节。
农民家庭和村委会的土地承包合约类似于分成制或固定地租制。
农民在承包的土地上,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该项权利除受到国家法律限制如不能改做非农地、不能种植国家违禁品种、不能破坏农耕地等等外不受任何其他限制,农民拥有自由种植农产品的权利。
农民与乡或村共同拥有土地的收益权,农民除了上交国家的农业税之外,还须向乡政府和村委会缴纳一些费用,一般说,交给村和乡的费用是固定的,类似于固定租约,但近年来,各地区乡和村的收费都在年年增加,这又类似于分成租约,但是,这种费用的增加并不依赖于农民收益增加而增加,因此,本质上还是一种固定租约,只是地租年年增加而已。
农民的土地收益权还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粮价和农用物资的限制,比如国家宏观控制粮食价格上涨,导致农民政策性的收益下降等等。
2002年以前,农民不拥有法律上的农用耕地使用权的转让权,如果农民不再承租土地或者女性外嫁、外出打工等,农民不准许将原有土地转租或转让出去,只能交给村委会,并由村里安排。
对于因土地转让而带来的收益,农民只拥有投入品的损失费补偿,而不拥有失去耕地的补偿,也较少拥有另行安置的补偿费用。
值得指出的是,农民与村委会关于农地的权属,不是市场化的结果,而是中共中央文件和法律规定。
且不说将一些权利界定给村委会是否符合经济效率和行为规范,就文件规定的农户和村委会的各项权属而言,不仅存在着语言上的漏洞和欠考虑的问题,也存在着可执行难度,这些困难加上村委会和乡政府一些工作人员滥用行政权力,引发了近年来越演越烈的农村土地纠纷和税费问题:土地转让费的归属、分配,村委会强行解除农民的土地承包合约或者单方变更土地承包期限、任意缩小土地承包面积、随意扩大机动田以扩大发包权力等等,据1998年中央政策研究室和农业部的抽样调查,14625个村庄中有98%留有机动田,平均每村达23.8%,大大超过农业部5%的规定;而不断增加的对农地收费项目或变相收费项目,则可视为对农民土地收益权的剥夺。
严重的土地纠纷案件和沉重的税费负担,是对目前农村土地制度的严厉考问,也促使了新的农地法案的缔结。
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农村土地制度及其相关法律文件,不仅存在着几乎所有合约条款都存在的问题:语焉不详、模棱两可、疏忽、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导致的合约或条款不完备,而且还存在着严重的结构缺陷。
就前一项缺陷而言,以往中央文件或土地法案在下列条款中不甚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权归属、认定;政府征地的补偿条款的模棱两可;承包期限内土地是否可调换、改包及其可调换程序的模糊、机动田和收费项目的可操作性较差等问题。
语焉不详和条文漏洞是任何一项合约或法律条文所不可避免的,但是,作为制度结构缺陷,却值得讨论和研究,它不仅直接涉及到与农民利益相关的农村土地问题,还涉及到经济效率的提高、农村发展的方向、自治组织的组成及相关的立法原则、态度、对法理的认识和法律制定等重大问题。
本人认为,目前我国农地制度的结构缺陷主要表现在:将农地所有权界定给农民集体的理由不必然成立和农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演变为村委会所有的不合理性。
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或农民集体。
1998年国家土地管理法确定农民集体指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由原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延续下来的经济组织。
且不说这一条文在一定意义上将“农民集体”确定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从而导致经济实践中的混乱,单说这个农民集体,在我国几乎所有的村庄都表现为村委会。
这样,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的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也就“自然而言”地属于村委会所有。
对于这项法律权属,至少提出两个质疑:首先,农民集体的性质。
农民集体所有权在某种程度上是虚拟的。
关于集体所有权虚拟的论断,许多经济学家作了精辟的解释。
周其仁(1994)教授指出:集体公有制既不是一种“共有的、合作的私人产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国家所有权,它是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农村产权制度安排。
在承认个人合法产权的条件下,任何集合起来的组织可以最终追溯到组成集合体的个人,因为归根到底是个人在选择集合方式、管理方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财务结果。
这时集合的主体可以看作是个人选择的结果,是个人将自己的产权集合起来委托给集合体,并为此规定了集合的条件和执行程序。
但是,当个人合法拥有生产性资源的权利被法律否定之后,个人不可能选择经济组织,也不可能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
在此条件下,公有制企业成为不能分解为任何具体个人的抽象,再也不能向组成的成员个人作进一步的追溯。
在公有制企业庞大的体系里,实际上活动着的全部是形形色色的“代理人”,而并没有可以追溯的最后委托人。
正是集体所有的虚拟产权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私有产权落入共有领域,成为无主产权,导致产权收益流的消逝或者被瓜分。
也正是集体公有制的这种缺陷,导致了我国农村曾经存在的人民公社制的失败,而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人民公社制在产权所属上具有相同的共有产权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