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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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规定

根据《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省委《关于党委(党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和把关作用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等上级文件精神,将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规定梳理如下:

一、关于任职资格要求

、公务员(含参照)岗位领导干部必须具备公务员身份。

、选任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为公务员身份。

、从事业单位调任的科级干部,调任岗位必须是领导职务,调任单位有空缺职数,年龄在周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以上)。

、一般干部提拔为副科级干部,须大专以上学历、干部身份,参加工作时间年以上;副科级干部提拔为正科级干部,领导职务应在副科级岗位年以上,非领导职务应在副科级岗位年以上(同时需将干部人事档案等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二、关于选拔程序要求

、动议。县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组织部门对领导班子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

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向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整改期间,选任干部前要报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预审)。方案要充分征求意见后方可启动民主推荐和考察程序。工作方案应重点说明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动议涉及到班子的现状、职位空缺情况;二是调整配备的政策和原则;三是选拔任用的条件、范围、方法、程序;四是听取方方面面意见的情况;五是意向性人选的情况和使用理由;六是涉及领导身边人员、问题干部复出、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况。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一年有效。

、考察。把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近三年考核结果以及一贯表现作为评价干部的基本要素。要准确把握民主推荐的重要参考作用,正确分析和推荐得票。一般情况下,要从得票前的干部中选择,得不到大多数人拥护的干部不能用。《干部任用条例》中列出的“六种情形”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考察应保障充足的时间,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核组负责审核被考察对象档案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讨论决定。集体研究确定拟任人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研究,会议在时间上要安排充裕,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组织部门负责人,要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情况、考察情况和任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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