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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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

商业银行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第三章 银行业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商业银行法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一、贷款法律制度1.对贷款人的限制(1)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循商业银行法第39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即贷款人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贷款人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3)不得发放人情贷款,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目的是维护公平交易和自身的资金安全。

【法条】第40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例题·单选题】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8-1-23)A.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B.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C.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的规定D.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答疑编号2761030101]【答案】B【解析】选项ACD 均正确。

选项B 说法错误。

商业银行不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他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法》第35、38、39条)2.对不良贷款的监管。

(一般了解)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

法律规定的存款行为(3篇)

法律规定的存款行为(3篇)

第1篇一、引言存款行为是指个人或单位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利息或进行其他金融活动的行为。

存款行为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律对存款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存款行为进行分析。

二、存款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存款行为是指个人或单位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取利息或进行其他金融活动的行为。

存款行为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零存整取存款、整存零取存款等多种形式。

2. 特征(1)合法性:存款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金融政策。

(2)自愿性:存款人有权自主选择存款方式、金额和期限。

(3)安全性:存款行为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存款资金损失。

(4)收益性:存款行为旨在获取利息收入,存款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存款产品。

三、法律规定的存款行为1. 存款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存款合同是存款人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关于存款事宜的协议。

存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存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2)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利率等具体条款;(3)存款人提取存款的方式、时间、地点等事项;(4)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2. 存款人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存款人的利益。

具体包括:(1)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2)按时支付利息;(3)依法办理存款人提取存款的手续;(4)不得非法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的存款。

3. 存款利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管理金融市场。

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银行不得擅自调整存款利率。

4. 存款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第三章_商业银行法资料

第三章_商业银行法资料
(一)立法宗旨
商业银行的立法宗旨是指商业银行要实现 的目标,也是确定整个法律条文的基本指 导思想,它体现着国家制定商业银行的立 法精神。不少国家的法律都重视对立法宗 旨的规定,往往把它放在法律的第一条。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 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 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 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指定本法。”
(4)连锁银行制:又称联合银行制,它是指某 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独立普遍银行的多数股 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
集团银行制与连锁银行制的异同:都是通过控股 来实现控制其业务与经营决策的目的;前者是为 收购或控制商业银行而专门设立股权公司,后者 不专设股权公司。
2、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 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 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业银 行。
2、董事会:是商业银行的决策执行机构。负责 制定银行的经营活动方案,并对此负责,定期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董事长为商业银行的法定代 表人。
3、监事会:是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和检查的常设机构。监事会通过监督检查,保证 银行各项政策、规定得到贯彻执行,并防止董事 会滥用职权而有损银行、股东和客户的利益。监 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董 事、行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 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也可列席董事会 会议。
3、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2)董事会:决策执行机构 (3)监事会:监督检查常设机构 (4)行长:日常经营管理者,对董事会负
责。 (5)分支机构:总行的派出机构
1、股东大会:是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股东通 过参加股东大会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要求,对银行 重大事务进行决策,行使自身股权。《公司法》 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 有限责任商业银行和股份有限商业银行的权力机 构。商业银行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 持。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

八、组织体制
• 1、各国体制 • (1)单一银行制。或称“独家银行制”,
即法律规定银行业务由完全各自独立 的商业银行经营,禁止或严格限制商 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目前,美国是 实行这种体制的惟一国家。
• (2)总分行制。或称“分支行制”,即 法律上允许商业银行总行在国内外设 立分支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由总行领 导和管理。这种体制渊源于英国的股 份银仃,以英国、加拿大为代表,也 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银行体制。
把社会上闲散的各种货币资本集中到 银行里来,再通过银行的资产业务(放 款和投资等),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
• 2.支付中介职能
• 通过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代 理客户办理货币兑换、货币结算、货 币收付等业务,成为工商企业、团体 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收付 代理人
• 3.信用创造职能
• 利用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 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 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现或不完全 提现的情况下,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 资金来源
• 3)担任资本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上(含) 的银行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经 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5年以 上,本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 学力,从事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 20年以上,本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经 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 历的,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2 年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具有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券;
• (7)买卖政府债券; • (8)从事同业拆借; •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 (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12)、提供保管箱服务; • (13)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银行存款_法律规定(3篇)

银行存款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存款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个人、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银行存款业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的规范。

本文将从银行存款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探讨。

二、银行存款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银行存款是指存款人将其资金存入银行,银行出具存款凭证,存款人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提取本金及利息的一种金融业务。

2. 分类根据存款性质和期限的不同,银行存款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活期存款:存款人可以随时存取的存款,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2)定期存款:存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存入银行,到期后可一次性提取本金及利息的存款。

(3)通知存款:存款人存款时需提前通知银行支取的存款,利率高于活期存款。

(4)定活两便存款:存款人可以随时存取,但利率低于活期存款的存款。

(5)保证金存款: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银行要求债务人存入的一定金额的存款。

三、银行存款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我国规范银行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其主要内容包括:(1)存款人权益保护: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扣划存款。

(2)存款利率管理:银行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银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存款利率。

(3)存款准备金制度: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存入一定比例的存款准备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银行存款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1)存款合同成立:存款人与银行达成存款协议,存款合同成立。

(2)存款合同内容:存款合同应当包括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利率、支取方式等内容。

(3)存款合同变更:存款合同签订后,存款人与银行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条例》主要规定了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其主要内容包括:(1)存款保险机构: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存款保险业务。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 商业银行设立程序 (1)筹建申请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 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② 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 件、资料。
(2)开业申请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审查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 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章程草案; ②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③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④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⑤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 有关资料; ⑥经营方针和计划; 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施的资料; 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 料。
(3)领取证照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 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 查批准。 商业银行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 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 总额的60%。 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应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交规定的 文件、资料(与设立商业银行大致相同)。经监管机构批 准后,发给许可证,经登记后开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 起6个月必须开业。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接管、解散、破产、终止
• 商业银行的终止 • (二)商业银行被撤销 • 已经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因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吊销其金融 机构经营许可证,使其丧失法人资格的状态。 • (三)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 • 商业银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发生了信用危机 ,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其法人资格 的情况。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押题-商业银行法部分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押题-商业银行法部分
C.存款有息D.为存款人保密
判断: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错误
(2)商业银行确定利率的相关规定
判断: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正确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市场状况,自行确定存款利率,但必须予以公告。错误
(3)商业银行本金、利息的支付
判断: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正确
4.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1)商业银行贷款指导思想
判断:
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应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进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正确
(2)商业银行贷款的审查
多选:
商业银行贷款三查是指(ABD)。
A.贷前调查B.贷时审查C.贷后抽查D.贷后检查
A.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B.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
C.临时性周转资金
D.投资不动产
(12)企业客户基本账户数量规定
单选:
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A)个基本账户。
A.1 B.2 C.3 D.不限制个数
判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正确
(13)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
判断: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正确。
(4)商业银行与客户业务往来应遵循的原则
多选: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ABCD)的原则。
A.平等B.自愿
C.公平D.诚实信用
2.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商业银行设立的审批机构

保护存款人的法律规定(3篇)

保护存款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存款人的利益。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人的存款进行保险,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存款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存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存款人有权依法请求法律救济。

第六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其存款人。

第二章存款人的权利第七条存款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权益;(二)享有查询、提取存款的权利;(三)享有依法转让、继承存款的权利;(四)享有对存款信息的保密权;(五)享有对金融机构的投诉权;(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存款人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第九条存款人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存款查询服务,了解自己的存款情况。

第十条存款人有权要求金融机构对其存款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存款人有权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存款人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金融机构的义务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存款,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存款人的存款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存款人的存款信息。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存款管理制度,确保存款安全。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存款利息。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提供存款查询服务,及时、准确地答复存款人的查询请求。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存款人的存款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不同类型存款的安全。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存款人进行风险提示,告知存款人存款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存款人的投诉。

第四章存款保险制度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对存款人的存款进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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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本章共五条,对保护存款人作出了规定。

在商业银行的运营资本总额中,自有资本只占一小部分,而负债则占相当大的部分。

负债经营业务是当前商业银行经营中的一个显著特点。

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由客户的存款构成,存款规模的大小,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关系着商业银行的兴衰,因此,各国商业银行都非常重视存款业务,注意对存款人的保护。

我国商业银行法设专章规定了对存款人的保护。

在此次修正中这一部分规定被完整地保留下来。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储蓄存款人的规定。

储蓄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是银行业产生的基础。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用法律形式保护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性,我国也不例外,1982年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根据宪法的原则,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都有保护存款人的条款,例如,我国继承法把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列入公民合法的财产,可以继承和遗赠。

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储蓄,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在国家法律保护下,我国的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四个原则,也是保护储蓄存款人的四个基本要求:一、存款自愿原则公民个人的储蓄存款是其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依法享有占有、处分的权利。

公民是否参加储蓄,参加何种储蓄,在哪家银行的储蓄机构储蓄,应由其本人选择。

银行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来吸引存款,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的办法吸收存款。

二、取款自由原则取款自由体现了储户对其财产的所有权。

银行应当及时地、无条件地保证付款,不得压单、压票或者强收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

银行拖延付款,强收不合理费用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银行只有积极为储户服务,才能赢得储户的信任和欢迎,从而自愿存款。

三、存款有息原则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利率,付给储户存款利息。

国家鼓励公民积极参加储蓄,并付给一定的利息,银行运用储蓄存款支持国家经济建设。

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给存款人付息,是对存款人的奖励,体现了国家、银行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四、为储户保密原则为储户保密是指银行对储户的姓名、地址、工作单位、储蓄存款的来源、存款种类、数额、密码数字等存取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利。

法律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的单位,有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等为数不多的几个部门。

查询个人储蓄存款涉及银行为存款人保密的问题;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直接涉及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问题。

商业银行法的这一规定,是对宪法关于保护公民储蓄及财产原则的具体贯彻落实,也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开拓和发展。

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规定了对单位存款人的保护。

商业银行从事的单位存款业务的法律形式为单位存款合同。

单位存款合同又称结算合同,具体做法是,存款单位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将现金存入该账户,银行根据存款人的委托,及时地办理代付、代收款项,并按规定支付客户存款的利息。

单位存款合同的种类单一、但关系复杂。

存款合同涉及银行和收款单位之间、银行和付款单位之间、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之间的关系。

开户银行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与客户处于平等的关系,享有合同约定的民事权利、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面,银行根据法律授权,负有对客户进行货币管理和结算监督的职责。

因此,单位存款不实行存款自由原则。

开户银行主要有以下权利:(1)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对立户人实行结算监督、工资基金监督和现金管理;(2)根据承担业务,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汇款手续费、凭证工本费等。

开户银行有下列主要义务:(1)保护立户人的存款和合法权益,为立户人保守存款秘密;(2)严格按照立户人的委托,及时地代为收款或付款;(3)立户人可以向开户银行挂失。

立户人主要有下列权利:(1)自主支配和使用其存款;(2)付款单位与收款单位有选择结算方式的权利;(3)有权依照法定利率获取存款利息;(4)有权要求银行按要求办理收款、付款业务。

立户人主要有下列义务:(1)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在经济活动中,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2)不得出租、出卖账户,不得套取银行信用;(3)不得开空头支票、不得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4)只在一家银行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单位存款绝大多数是单位作为自主经营的法人在生产经营中获取的合法收益,而且单位存款的数额、用途等往往具有商业秘密的性质,法律对单位存款应予保护。

但考虑到现实的一些经济纠纷中,有些企业缺乏商业道德,不能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躲债、赖债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时法院的判决也难以执行,为了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商业银行法规定,查询单位存款可以基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冻结、划扣单位存款只有法律才有权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中规定的有权查询单位存款的国家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查询单位存款。

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中规定的有权冻结或扣划单位存款的国家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或扣划单位存款。

商业银行应依照本条规定保护单位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的规定。

存款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资金来源,因此,存款在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何吸收更多的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任务。

特别是在国家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各个方面缺乏资金现象比较普遍,都需要向银行贷款,存款在银行业务中的重要性更为突出。

由于商业银行的盈利性质,如果国家不对存款利率进行干预,势必引起银行业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吸取存款,例如,利用银行手中的权力强迫、诱骗客户存款,擅自提高利率竞相吸引存款,或者设大奖招揽储蓄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从单个银行而言,提高存款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存款利率,能够增加客观的吸引力,从而扩大银行的存款规模。

但从整个银行体系看,就会产生相互恶性竞争,竞相提高贷款利率,将使存款的平均成本不断增加,而贷款利率却不可能无限地提高,最终将造成银行不能用合理的利差获取正常的利润,甚至会出现负利差,使银行发生亏损,甚至倒闭,从而影响存款人的利益,对社会经济也会带来巨大震动。

同时,储蓄对回笼货币,促进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因此,加强对储蓄存款利率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国家授权中央银行对储蓄存款利率进行控制,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或者确定一个不变利率,或者允许它在一定的幅度内调整,通过确定不同的利率达到调节经济对资金的需求的作用。

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一条重要途径。

至于本条规定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确定后的公告,则体现了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从而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本条体现了国家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合理调控对存款人的积极意义。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的规定。

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所吸收的存款必须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率向中央银行缴存一部分,作为一种必要的准备。

中央银行规定的这个比率叫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通过提高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以实现扩张或收缩信用规模。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它的主要功能是调节全国的信贷,总额和货币供应量。

同时,中央银行集中了存款准备金,通过再贴现和再贷款的办法,平衡不同银行间的资金余缺。

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商业银行不致因大量贷款,而影响自身资金的流动性和偿付能力。

从保证商业银行的清偿能力的作用看,它能防止因客户大量取款而发生的资金不足,从而对存款人的利益是一种重要的保证措施。

我国自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后,便开始实施存款准备金制度。

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开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缴存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不得透支。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率,按照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按专业银行存款总额计算,1985年暂定为10%。

以后为了配合国家紧缩政策的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又两度调整了存款准备金率。

除了要求商业银行上缴存款准备金外,为了进一步确保商业银行对存款人的清偿能力,中央银行还规定,从1988年起专业银行必须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备付金,同时专业银行内部还要建立二级准备金制度。

备付金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清偿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对本行资产的流动性及支付能力负全部责任,应加强系统内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度,可根据情况建立第二存款准备金制度,并谨慎地使用第二存款准备金,保证全系统资金的正常运行。

通过上述存款准备金制度和存款备付金制度,保证银行有足够的准备应付客户的大量提存。

从另一方面看,这也是对存款利益的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规定。

商业银行无论吸收的是公民存款,还是单位存款,与客户之间都形成一种合同关系,即存款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商业银行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也不例外。

存款合同双方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包括:(1)存款人有义务支付所存款项,银行有占有、使用这些款项的权利;(2)存款人有权要求银行按时给付存款的本金和依照法定利率给付利息;银行有义务准确、及时地交付给存款人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因此,商业银行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是它必须履行的义务。

商业银行严格履行存款合同能够树立良好的信誉,以其优质的服务吸引更多的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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