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实施方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0日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水环境质量好坏,事关百姓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我省能否全面够格步入小康社会。
当前,我省面临水资源缺乏、时空分布不均、局部水污染严重、水循环利用不足等严峻形势,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全力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质目标需求和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南防北控、中部提升、节水循环、优化空间、底线保障”原则,充分发挥法制规范、市场调节、科技支撑、标准导向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系统治水、创新治水、全民治水,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让三秦大地水更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久动力。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受到严格控制。
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渭河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恢复。
主要指标:--控制指标:到2020年,汉江、丹江、嘉陵江等长江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城市集中式供水的取水口划定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的投入,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七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水资源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水质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保障水源水量充足、水质优良、水生态系统良好。
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通知-市政发[1999]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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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安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通知(市政发[1999]186号1999年12月13日)“西安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已经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请组织实施。
加强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与管理,是保证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批准的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坚决纠正。
市公用事业及城市供水部门,要采取逐步实施的办法,完成5个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扩征土地及一、二级保护区和监控区设界的问题。
有关“西安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技术问题由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西安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西安市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地共有5处,它们分别是:灞、浐水源地(二水厂);沣、皂水源地(三水厂);渭滨水源地(四水厂);西北郊水源地(五水厂);东北郊段村水源地(六水厂)。
其保护区范围如下:一、灞、浐水源地(二水厂)一级保护区: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为30米的范围内。
其中灞西水源地11#、12#、13#井半径为50米的范围内。
二级保护区:灞西水源地:向河侧以灞河为界,长2700米。
背河侧由边沿井向外延伸350米,以平滑曲线连结的范围内。
灞东水源地:向河侧以灞河为界,长2100米。
背河侧由边沿井向外延伸320米,以平滑曲线连结的范围内。
浐河十里铺水源地:向河侧以浐河为界,长160米。
背河侧由边沿井向外延伸160米,以平滑曲线连结的范围内。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陕环办发〔2017〕73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73号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府谷县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7年12月13日附件陕西省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工作方案为了加强我省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65号)和《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政发〔2016〕5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保护,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区域地块名册和土壤管理数据库。
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制度,掌握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及风险状况,存在威胁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安全的有关县(区)制订环境风险管控方案。
合理规划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二、工作任务(一)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建立优先保护区域地块名册和土壤管理数据库。
摸清各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现状,确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区域,明确保护区域范围和面积,建立优先区域地块名册。
根据监测结果及土壤污染程度,建立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区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管理数据库。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经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保障城市饮用水供应而设置的区域。
第四条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立环境保护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实施环境保护。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统一规划,明确土地利用方式和开辟限度,切实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
第二章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严格控制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生产、建设、装修、拆迁、排污等活动。
第七条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储油、储气、储化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设置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未利用土地进行统一管理,禁止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采石、采矿、填埋等活动。
第九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或者改建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环境污染管理设施,应当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社会公开环境监测数据。
第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处罚或者强制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归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简要注释如下:1.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为保障城市饮用水供应而设置的区域。
饮用水源环境调查方案

饮用水源环境调查方案饮用水源环境是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水源环境调查方案的建立对于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环境以及人民健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发展意义。
本文将就如何建立饮用水源环境调查方案进行详细探讨,并在实践在积累的基础上提出更加实用的建议,以期促进水环境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水源环境调查方案的重要性国内外都在不断发生水资源污染和水环境恶化的事件,对饮用水质量的安全保障产生严重影响。
调查饮用水源环境就能了解污染源情况、水质状况以及当地的环境质量,可以在源头上防止和清理污染,进而确保水质安全和人民健康。
因此,建立饮用水源环境调查方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水源环境调查方案的实施步骤1.前期调查a.明确调查目的和问题:在制定调查方案之前,制定规划的第一步是明确调查目的和问题。
这能够使我们深入了解问题,并能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b.了解调查区域情况:了解调查区域的基本情况,包括气候、地形、水文水资源等,并分析调查区的发展构成,以更好地了解各种人为因素对水源环境带来的影响。
c.制定工作计划:将所有的信息整理并制定出一套合理的工作计划,使调查人员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
2.水源环境现场调查a.采样和分析水质:将取水样品进行分析,并比对当地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对不达标的水源进行过滤净化和消毒处理,确保水源的净化达标。
b.采样和分析地表物质、土壤和空气:对影响水源环境的各种物质、土壤和空气进行采样和分析,对污染源、堆放废料场和垃圾填埋场进行检测,了解当地的环境卫生情况。
c.建立监测系统:建立饮用水源监测系统,通过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时间等多重方式进行监测,并建立相对应的数据管理。
3.数据分析和报告a.分析和处理收集的数据:通过专业的分析软件对收集来的数据进行处理,进行数据可视化分析、统计分析和数据挖掘。
b.撰写调查报告:在调查结果的基础上,撰写一份详细、客观且规范的调查报告,并尝试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饮⽤⽔⽔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作⽅案》的通知⽂号:环办[2008]28号颁布⽇期:2008-03-06执⾏⽇期:2008-03-0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按照党的⼗七⼤关于建设⽣态⽂明战略思想的总体要求,为重点解决危害⼈民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国家环境保护“⼗⼀五”规划》中关于饮⽤⽔安全保障⽬标的实现,我局决定开展全国饮⽤⽔⽔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作(以下简称调查及评估⼯作)。
这是继《全国城市饮⽤⽔⽔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作之后,开展的⼀次范围更加⼴泛、内容更加丰富、时间更为紧迫、技术要求更为严格的基础性⼯作,将为各地经济社会⼜好⼜快发展提供全⾯准确的⽔源地基础环境信息,也是2008年度全国环保厅局长会议上提出的明确任务。
为做好本次调查与评估⼯作,我局组织技术牵头单位(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编制了《全国饮⽤⽔⽔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作⽅案》(详见附件),并经专家审核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各地应根据实际⼯作需要,加强领导与协调,明确本地区技术牵头单位,积极配合总局环境规划院做好辖区内饮⽤⽔⽔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作,并努⼒争取同级财政配套资⾦⽀持。
我局将采取调度与检查相结合的⽅式进⾏督促指导,并于每季度将调查及评估⼯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饮⽤⽔⽔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作⽅案⼆○○⼋年三⽉六⽇附件:全国饮⽤⽔⽔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作⽅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年1⽉第1章项⽬背景1.1 我国饮⽤⽔⽔源地环境保护进展《国家环境保护“⼗⼀五”规划》(国发〔2007〕37 号)明确要求,围绕实现“⼗⼀五”规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标,把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把保障城乡⼈民饮⽔安全作为⾸要任务。
2006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开展了661个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集中式饮⽤⽔⽔源地环境基础状况的调查评估⼯作,编制完成了《全国城市饮⽤⽔⽔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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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区域地表水与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随着城市规模和工业建设的发展,地下水质量不断下降,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陕西区域地表水环境状况的,供大家阅读参考。
1陕西省水文地质条件与地下水资源状况1.1水文地质分区地下水资源的分布受气候、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岩性等因素影响,根据陕西省地下水资源分布特征,可分为五个不同特征的水文地质区。
陕北沙漠高原区,为上覆砂层的孔隙水和下伏的碎屑岩裂隙、孔隙水组成,水量较丰富;陕北黄土高原区为上覆黄土层的孔隙、裂隙水和下伏的碎屑岩裂隙、孔隙水组成,水量不丰富;关中盆地区包括冲积、洪积平原、黄土塬和山地,具有松散岩类孔隙水为主的河谷盆地型的水文地质特征,水量丰富;陕南区除汉中、安康等几个小盆地为松散岩类孔隙水,水量丰富外,广大山区均为裂隙水,其转化补给地表水成为河川径流的基流。
1.2地下水资源量全省地下水资源量的计算,在河谷盆地与平原区采用补给量综合法,在丘陵山地区采用排泄量法。
地下水天然补给资源计算面积为20.47万km2,多年平均天然补给资源量为170.66×108m3/a.陕北地下水天然补给资源量为38.03×108m3/a,关中地区地下水天然补给资源量为58.34×108m3/a,陕南地区地下水天然补给资源量为74.28×108m3/a.1.3地下水可开采量地下水多年平均可开采资源量为55.86×108m3/a.按含水岩类划分,松散岩类孔隙水为47.44×108m3/a,基岩裂隙水为0.78×108m3/a,岩溶水为7.64×108m3/a,分别占全省地下水可开采量的84.93%、1.4%和13.67%.按流域划分,黄河流域可开采资源量为45.68×108m3/a,长江流域可开采资源量为10.48×108m3/a,分别占全省地下水可开采量的81.77%和18.13%.2区域水资源概况和供用水情况2003年到2012年,陕西省水资源总量由574.6亿m3下降到390.50亿m3,供水总量由74.6亿m3增加到88.04亿m3,其中地表水供水比例由55.84%增加到61.40%,地下水供水比例由44.16%下降到37.90%.可见,陕西省地下水的供水量呈逐步减少的趋势,水资源结构也逐渐从地下水转向地表水。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保护,规范污染物排放、水源涵养和水质监测,促进城市饮用水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水源地水系的水库、河流和地下水等地表和地下水水系区域,以及周边环境。
第四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监测。
第五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区管理、分类施策的原则,实行一区一方案、一河一策、一源一策。
第二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监测第六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原则是依据水源地的水质状况、水量、水质稳定性和受威胁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第七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进行管理规划,明确保护目标、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保护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有害物质的排放、限制农业、畜牧业和工业活动等。
第九条监测机构应当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并根据监测结果对水质状况进行评价。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管控第十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有害物质,禁止在保护区内建设垃圾填埋场、工业园区等污染源。
第十一条在保护区范围外的排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确保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保护区的水源产生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配备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陕西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陕西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引言为了保护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障人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陕西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适用于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城市供水系统的水源地及其周边具有重要水质保护意义的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旨在加强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的管理,建立健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制度,防止污染物对水质造成的危害。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第四条根据城市供水系统的需要以及水源地的状况,省级人民政府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五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开发利用区。
(一)核心区:指水源地及其周边的区域,设置严格的管理制度,禁止一切破坏性活动。
(二)缓冲区:指核心区外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设置相对宽松的管理制度,限制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活动。
(三)开发利用区:指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供城市发展和资源利用的区域,按照环保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
第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八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应当严格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进入水源。
第九条禁止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垃圾填埋等影响水质的活动。
第十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业生产、畜禽养殖等活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管理,并采取措施防止化肥、农药等污染物进入水源。
第十一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环保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且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保障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监测工作应当定期进行,检测项目包括水质、空气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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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实施方案陕西省环境保护局2008年5月目录第1章总论 (1)1.1 项目背景 (1)1.2 调查依据 (2)1.3 工作范围与目标 (3)1.4 总体思路和技术路线 (4)第2章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 (7)2.1 城镇基础信息调查 (7)2.2 饮用水水源地综合信息调查 (7)2.3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8)2.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源调查 (9)2.5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状况调查 (10)第3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评估 (12)3.1 评估体系 (12)3.2 评估步骤 (13)第4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对策 (15)4.1 工作目标 (15)4.2 主要内容 (15)第5章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 (17)5.1 组织方式 (17)5.2 时间安排 (18)第6章工作成果 (18)6.1 市级调查和评估成果 (19)6.2 专题调查和评估成果 (19)6.3 全省调查和评估成果 (19)附表一城镇基础信息调查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表二饮用水水源地综合信息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表三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调查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表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源调查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表五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和管理情况调查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一饮用水水源地编码方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二环境综合评估指标体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三富营养化评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1章总论1.1 项目背景《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国发[2007]37号)明确要求,围绕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把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把保障城乡人民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2006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开展了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1环境基础状况的调查评估工作,编制完成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讨论稿)》。
2006年10月,国务院批准实施《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为改善农村饮水安全提供了保障。
2007年10月,国家发改委、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印发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对全国城市和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做了全面的部署。
上述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家各有关部门开展了大量的基础调查,极大地推动了我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工作。
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完成了56个环保重点城市206个重点水源地有机污染物的监测调查工作;2006年,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建设部、卫生部对120个城市152个典型饮用水水源地有机污染1饮用水水源地指提供城镇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餐饮业、旅游业等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现用、备用及规划水源地,资料参考《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
物进行了调查。
2005年开始,国家环保总局建立了113个环保重点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制度。
2006年以来,陕西省环保局按照环境保护部的部署开展了156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基础状况的调查评估工作,编制完成了《陕西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调查报告》、《陕西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报送稿)》。
但是,全省设市城市及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状况仍有待进一步深入调查和评估,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建设与管理调查及评估工作尚未开展。
上述规划陆续进入实施阶段,要落实大量的污染防治工程与管理措施,因此,迫切需要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全省饮用水水源地基本状况的调查,进一步摸清底数,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饮用水水源地研究环境对策,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1.2 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0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0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8)●《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200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汉江水系(陕西段)地面水域功能划分方案》●《延河水系地面水域功能划分方案》●《丹江水系(陕西段)地面水域功能划分方案》1.3 工作范围与目标1.3.1调查时限调查基准年为2007年,补充使用2005年以来的相关数据资料。
1.3.2调查范围重点调查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补充调查全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典型乡镇饮用水水源地(本文城镇指县级政府所在地,乡镇指县级政府所在地之外的镇)。
据此陕西省共城镇80个,乡镇1517个。
1.3.3调查和评估内容调查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社会经济状况、水资源利用状况、土地利用状况等基础信息,调查水源地属性、水质水量状况以及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主要因素,综合评估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禀赋、污染现状、环境监管和环境风险。
1.3.4工作目标全面调查与综合评估我省城市和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为制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政策与对策提供基础技术支撑。
1.4 总体思路和技术路线1.4.1总体思路1、重点调查,全面评估。
重点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部分典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建立并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基础信息数据库,全面评估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禀赋、污染现状、环境监管与环境风险状况,统筹建立我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体系。
2、统筹协调,综合分析。
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重中之重,综合考虑总量减排、污染源普查、水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环境管理工作,综合分析饮用水水源地基础建设、环境管理、污染预防、污染治理及应急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提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对策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
3、典型推进,力争突破。
基于调查与评估分析,选择典型饮用水水源地,分类研究污染防治现状;在部分地区选择对饮用水水源地有影响的典型污染源,识别典型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影响。
通过典型类型饮用水水源地和典型污染源的污染防治研究,提出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对策建议。
1.4.2技术路线调查和评估的技术路线的主要内容有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对策研究,技术路线图见图1。
1、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
重点开展全省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更新完善全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数据,建立城市和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信息数据库,典型省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典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工作。
2、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
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的指标体系,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禀赋、污染现状、环境监管和环境风险等方面对城市和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对策研究。
在全面调查及评估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河流型、湖库型和地下水型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研究提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对策;从宣传教育、监控预警、风险评估、管理规范等方面,研究提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对策建议。
图1 技术路线图6第2章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2.1 城镇基础信息调查2.1.1调查内容城镇基础信息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水源地相关区域的综合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以城镇为单位,调查社会经济状况、供用水状况和水源地保护区、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等基础信息。
具体内容包括人口、区域GDP、面积、区域总供水量、集中式供水量、集中式生活供水量,用水水价、水资源开发利用率等调查指标。
调查表格和填表说明详见附表一。
2.1.2调查方式调查方式以全面收集建设、统计和水利等相关部门资料为主,现场调查为辅。
2.2 饮用水水源地综合信息调查2.2.1调查内容饮用水水源地综合信息调查是在水环境质量调查、污染源调查、水源地监管的调查基础上,汇总、分析、集成代表水源地重要内容的综合信息表。
以饮用水水源地为单位,综合调查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保护区土地信息和供水信息,综合掌握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
具体内容包括饮用水水源地的服务人口、水源地类型、实际取水量、取水口个数、监测点个数、污染事件数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地利用信息,湖库类型调查还包括富营养程度内容,地下水水源地调查还包括含水介质类型、地下水类型、井数、地下水位埋深、地下水位降深等内容。
调查表格和填表说明详见附表二。
2.2.2调查方式水源地水环境质量评价结果采用地方环境监测部门正式公布的评价数据,必要时开展补充监测。
污染源调查、水源地监管调查以资料分析为主,配合开展实地调查。
2.3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状况调查2.3.1调查内容收集全国主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情况、常规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更新完善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数据,建立城市和主要镇(县城所在镇)水源地水环境信息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