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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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8.09•【文号】计投资[1998]1504号•【施行日期】1998.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利项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8月9日计投资[1998]1504号)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灾能力,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国家决定安排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水利建设。

为了加强这笔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安排原则第一条项目的安排原则,是在符合已批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重点安排续建项目特别是收尾项目,新开工的项目,必须先做好前期工作并按基建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条资金安排要瞻前顾后,今年安排的项目,不能竣工的,各地要落实后续工程的建设资金。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条项目施工之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必要的前期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不能开工。

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须备有一定超前量、经过审批的施工图,这是工程施工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要由具有一定资格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第五条前期工作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

首先要安排好前期工作费。

第六条要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前期工作,近期内施工的子项目,要首先做好施工所必需的前期工作文件。

第七条要解决好前期工作与资金不适应的矛盾,从多方面重视前期工作,切实加强对设计单位和前期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八条各级计委和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强各个环节必要的协调和管理。

第九条要落实好各种责任制;凡具备条件的,都要实行投标招标制;为保证工程质量,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

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最近,国家决定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按照《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是中央为确保实现今年经济增长目标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水利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大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项目按打算全面完成。

第二章安排原则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要紧安排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都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爱护工程等甲类续建项目,重点是中央甲类项目,适当支持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点甲类续建项目。

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水利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和加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时效性。

第四条项目安排重点是:大江大河大湖防洪保安工程,专门是长江、黄河等七大流域干支流的堤防加固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防洪操纵性工程、重点海堤防洪工程、重点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点都市防洪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非工程防洪措施等;兼顾重点江河流域水土保持和以节水抗旱为主的水资源工程,适当向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优先安排收尾项目以及明年汛前能够发挥防洪效益的项目。

第五条适当考虑开工建设一些总体规划差不多国家批准并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流域操纵性工程项目。

第六条项目的选择要科学、合理,注重提升投资效益。

资金安排要瞻前顾后,今年安排资金项目不能竣工的,各级政府和项目主管单位要充分考虑和负责落实后续工程的建设资金。

第三章前期工作第七条项目在开工实施前,必须按照差不多建设程序要求,完备前期工作。

新开工项目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工程建设的范畴、规模、标准必须符合流域总体规划要求。

涉及省际间的工程项目、干流及重要支流治理工程项目,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流域机构审查;省内项目,按国家投资打算下达程序由地点有关部门组织审查。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管理细则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管理细则

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储备及项目库管理第四章项目申报与批复第五章项目实施与资金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第七章项目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八章附则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以下简称水利项目)管理,提高水利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中央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现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利部本级、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水利项目的管理,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水利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行政事业费安排,用于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项目,不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其他类项目和各单位通过市场取得的项目。

第五条水利项目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级项目管理机构分工协作,分别实施管理。

第六条水利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项目预算是水利项目核算管理和实施的基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工作。

水利项目经费,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完成。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各级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单位等。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有所属预算单位并与其有直接预算下达关系的单位,项目单位是指无所属预算单位的项目基层预算单位。

各级项目主管单位的本级项目视为项目单位管理。

第八条各级项目主管单位的职责主要是对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级及所属单位水利项目管理办法、制度和业务工作标准、定额。

审核汇总批复所属单位项目预算。

指导检查监督所属单位水利项目实施和财务管理。

组织对本级和所属单位水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评审、验收等。

第九条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是编制和执行项目预算,具体管理和实施项目,主要有:完善项目管理各项内部制度,合理确定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在项目管理各阶段的职责。

水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水利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各级政府投资或政府授权的社会投资建设的各类水利工程项目。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公开透明:加强经费管理过程的公开性,确保各方对资金使用情况有充分了解。

(三)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专用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不得挪用、挤占和截留。

(四)勤俭节约:合理控制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经费来源与构成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二)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三)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四)其他合法资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构成包括:(一)工程直接费用:包括设计费、施工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监理费等;(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勘察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安全评价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作费等;(三)预备费:包括不可预见费、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费等。

第三章经费使用与管理第六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审批后执行;(二)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应加强以下方面:(一)加强预算管理,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可行性;(二)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各方责任,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三)加强审计监督,定期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四)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中,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严禁挪用、挤占和截留经费;(二)严禁超标准、超范围使用经费;(三)严禁虚报冒领、骗取经费;(四)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3 水利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财政部门是水利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管理。

2.2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

2.3 各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三、预算编制与审批3.1 水利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

3.2 预算编制应细化到具体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预算金额、绩效目标等。

3.3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编制水利专项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4.1 水利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用途和金额使用,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4.2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4.3 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损失浪费;(2)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绩效目标;(3)公平、公正、公开,保障资金使用透明度。

五、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5.1 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3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六、法律责任与追究6.1 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2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围包括:(一)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含“五小水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及配套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灌溉计量设施建设。

(二)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主要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建设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及中小河流重点县的水系综合整治。

(四)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淤地坝治理,主要用于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12.02•【文号】财农〔2016〕18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81号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相关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2016年12月2日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_ 14 _水利部公报 2019.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资金”)安排实施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以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分期规划、按年度实施。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由地方实施,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地方应加大投入。

鼓励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项目区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实施规划制定、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部开展绩效评价。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2019〕6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青岛市水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资金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实际,我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9年2月21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资金监管和检查验收。

第二章 前期工作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前期工作一般分为实施规划和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第七条 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及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实施规划。

实施规划原则上按照5年实施期编制,明确实施范围、建设任务和有关要求,作为年度中央资金和建设任务安排的依据。

第八条 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依据实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按小流域或片区编制。

淤地坝(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工程按单坝编制。

各地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能力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初步设计),设计深度应满足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公报 2019.1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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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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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最近,国家决定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是中央为确保实现今年经济增长目标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级水利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项目按计划全面完成。

第二章安排原则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主要安排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工程等甲类续建项目,重点是中央甲类项目,适当支持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甲类续建项目。

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水利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和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时效性。

第四条项目安排重点是:大江大河大湖防洪保安工程,特别是长江、黄河等七大流域干支流的堤防加固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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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防洪控制性工程、重点海堤防洪工程、重点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点城市防洪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和非工程防洪措施等;兼顾重点江河流域水土保持和以节水抗旱为主的水资源工
程,适当向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优先安排收尾项目以及明年汛前能够发挥防洪效益的项目。

第五条适当考虑开工建设一些总体规划已经国家批准并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流域控制性工程项目。

第六条项目的选择要科学、合理,注重提高投资效益。

资金安排要瞻前顾后,今年安排资金项目不能竣工的,各级政府和项目主管单位要充分考虑和负责落实后续工程的建设资金。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七条项目在开工实施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完备前期工作。

新开工项目要严格按基建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工程建设的范围、规模、标准必须符合流域总体规划要求。

涉及省际间的工程项目、干流及重要支流治理工程项目,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流域机构审查;省内项目,按国家投资计划下达程序由地方有关部门组织审查。

各类工程项目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根据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各项目的前期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否则,不予安排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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