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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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全民节水意识,创建节水型城市,进一步规范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城市节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节水事业的发展,根据《南京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宁政发[2005]151号)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市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城市节水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城市节水管理部门依据《南京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向用户收取的自来水超计划用水加价费、自来水公司实行的阶梯式水价中的加价部分以及目前已用于节水设施建设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政府安排的专项节水资金、基金。

二、适用范围

节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市政、园林、绿化、环卫公厕等公共节水设施改造和建设;

2、企事业单位、居民节水技改和新技术新产品推广;

3、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等设施建设;

4、节水宣传、节水科研、节水表彰;

5、其他节水设施改造。

三、项目申报

各节水项目承办单位每年9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政公用局申报第二年节水资金使用计划。新增项目需要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项目概算等资料;在建项目需要提供当年完成情况、下年工作方案、资金使用内容等。区县单位还需要提供区县财政部门、节水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四、项目审批

市财政局、市政公用局收到项目资料后,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进行审核,编制城市节水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草案,按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进行审批。对于复杂或有争议的节水新技术、科研等项目,市市政公用局、财政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项目的可行性。

五、资金拨付

城市节水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市财政局将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拨款。在项目验收前,资金拨付不得超过年度预算的90%,经市节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验收后办理剩余款项拨付。

六、财务管理

用款单位应制定资金申领和报销制度,制定专人负责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项目验收后或年度终了,用款单位要将专项经费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送市财政局、市政公用局,确保城市节水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七、监督审计

市财政局、市政公用局等部门要加强对节水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于虚报、冒领、挪用节水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局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用款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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